无讼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务重点法条指引之审判监督程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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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是指为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进行的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起着重要的监督和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并分析其在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司法公正中的重要性。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与作用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指导的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维护司法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及时纠正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错误、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保障当事人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及时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保护,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提高司法效率。

审判监督程序能够纠正和排除上级法院错误判决的结果,确保案件能够在尽快时间内得到正确处理,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上诉、抗诉和再审等程序,下面将对这些程序逐一进行详细介绍。

1.上诉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要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上诉程序一般包括递交上诉状、上诉受理、审查立案、开庭审理、裁判宣告等步骤。

上诉的目的是让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复审,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结果。

2.抗诉抗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向相应的法院起诉要求改判的程序。

抗诉程序分为两级,一般须经过地方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再由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抗诉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监察权。

3.再审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因发现重要事实,或原判决遗漏重要证据、违纪裁判等情况,经上级法院裁定重新审判的程序。

再审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上级法院发现后提起。

再审的目的是纠正错误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措施为确保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效运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节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或裁 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法院
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 〔一〕人民法〔一〕抗诉的提出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对象限于法律规定的范
围 〔二〕申请再审必须具有法定情形 〔三〕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 〔四〕申请再审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当事人的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和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
四、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提起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交抗诉书的同 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 证据来源。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只要符合条件就必然引起再审;而申诉那 么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申诉 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2、申诉不受主体、时间、审级的限制, 而申请再审不但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 还有申请的主体、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 的限制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审查,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三〕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一、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依照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质,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记载在文字、数据、图片、影音等记录材料上的证据,是指能够为法庭提供查明案件事实的东西。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语音证据,是指书面证据中的以声音方式表达的证据。

第五条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书面证据,是指可以以文字或者其他符号表达的证据。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六条应当根据本案管辖法院的条件,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管辖异议,可以不予审查:(一)案件系选择管辖权协议约定的,当事人对管辖地或者法律适用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的;(二)案件系特定管辖法院管辖的。

第三章证据的举证第十条法律规定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实,由谁来举证的争议,由举证方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举证方负举证责任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属实的证据。

第四章证据的举证和举证期限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举证期限自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成立或者失去举证权。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撤回诉讼的,应当宣告对方当事人对与其有利的部分承认。

第五章证据的提交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出示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辨别和认定。

第六章书证第三十三条原件、副本的提供方式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需要自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删除、涂抹、篡改、变更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证据完整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来源、庄重和真实性有问题。

第七章律师的参与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收费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情裁决。

第四十条受理代理诉讼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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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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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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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庭审程序20个操作节点详解(含138个步骤指引)│无讼阅读

民事诉讼庭审程序20个操作节点详解(含138个步骤指引)│无讼阅读

文/离地七寸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阅读提示:开庭审理涵盖了当事人主张、答辩、证据出示、质证、事实认定、法律辩论、法律适用,直至得出案件最终结果的全过程,可以说是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核心,也是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本文以《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三节“开庭审理”的规定为基本立论依据,结合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加以归类、总结,并按照法定的庭审程序节点顺序予以梳理,进而提出相应的解题思路。

就规范开庭审理程序而言,本文自诩为一部实务版的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法,期待以此助推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查明顺序为: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如有诉讼参与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自然人出庭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庭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商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将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取代,故法人或其他组织届时出庭的,只需提交该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其为代表人的证明。

3.诉讼代理人出庭的,除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庭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

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起算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诉讼时效从权 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可以 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延长诉讼时效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并经过法院审查批准。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建议
简化审判监督程序
通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缩短再审周期,减轻当事人的负 担。
扩大申请再审理由范围
将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纳入再审理由 范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再审启动标准
制定具体的标准和规定,明确哪些案件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确保再 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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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重点问题
证据问题
证据收集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证据的收集是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案件已经审结,部分证 据可能已经灭失或难以获取,因此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来重新收集证据。
证据审查
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靠 性。同时,还需要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其能够作为定案 的依据。
抗诉主体
检察院是抗诉的主体,可 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 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时间
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 内提出抗诉。
法院决定再审
再审条件
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有误,可 以决定再审。
再审主体
法院是决定再审的主体, 可以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
再审时间
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另 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03
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与实施

【司考】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指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2.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是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重点考点详解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2.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

4.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和审理程序,因提起主体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对象:申诉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诉是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2.提起的理由:申诉是因为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没有限制,对抗诉理由作了限制即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主体不同:最高院、上级法院、本院院长和审委会以及最高检、上级检察院都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只能由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或授权的辩护人、近亲属和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

4.审理程序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还是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第二审程序只能按照二审进行审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可能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法院,二审程序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6.审理的结果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除检察院抗诉的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我国刑诉法均未确立1.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主要功能是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威信,保证法秩序的安定性。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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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考试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考试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考试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国亦称为再审程序)一、特点:再审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纠错用;法律制度上说,二审、一审是必经程序);审理对象是生效的裁判,而二审是未生效的裁判;再审提起的主体有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再审提起的时间长,当事人提起时间是两年,对法院、检察院没有时间限制;审理法院多,包括四级法院,二审只有一个法院。

再审没有独立程序,有时用一审普通程序(一审法院),有时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不能用简易程序。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 1.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提起再审和指令再审):a.原审法院再审: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b.上级法院再审: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条件: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b.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c.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d.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条件:2. 判决生效后两年内;b.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5与检察院提起再审情况一致)。

c.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或者有证据证明法官强迫调解。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程序。

它的实施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有效行使,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一、监督程序的主要内容1.受理监督申请当一方认为法院对其案件作出错误的审判决定时,可以通过申请监督程序来追究法院的错误。

监督程序的受理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包括监督申请的形式、期限和受理主体等。

2.审查监督申请法院收到监督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的重点在于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监督程序的受理条件,以及申请人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是否足够支持其主张。

3.决定受理与驳回经过审查后,法院应当根据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决定受理或驳回监督申请。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当受理监督申请;如果不符合或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则应当驳回监督申请。

4.审查案件材料法院受理监督申请后,应当审查相关的案件材料,包括原始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通过审查材料,法院可以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审判错误的存在。

5.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安排听证会或安排申请人到庭进行陈述,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意见和理由,有助于判断案件中是否存在审判错误。

6.调查取证如果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获得更充分的证据,有助于正确判断案件。

7.作出裁定在审查完相关材料、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法院应当根据监督程序的规定作出裁定。

裁定可以确认原审判决的正确性,也可以改变原审判决或者撤销原判,给予新的处理决定。

二、监督程序的意义和作用1.维护司法公正监督程序的实施使得当事人有权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和严肃。

它是司法独立和审判权威的重要保障,有助于预防和纠正司法错误。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程序的实施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保护和维权的途径。

当当事人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可以通过监督程序申请重新审查案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二)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二)
原裁判确有
民诉法200条规定的事由
民诉法200条规定的事由
再审文书
各类裁判书、调解书
判决书,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损害、的调解书
判决书,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违反、原则的调解书
效力
必然引发再审
必然引发再审,检察建议须由审查
由审查后决定是否裁定再审
5.再审的启动方式比较
法院启动
检察院启动
当事人启动
口诀:新证据、假证据、依据变、法官坏
【注意】此处6个月为(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才有时间限制,法院主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均无时间限制
3.案外人异议申请再审: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
不予受理情形
1.再审申请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或决定后又提出申请。
审查中的
竞合
1.与检察监督权的竞合: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过程中,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院应终结审查,直接。
2.与当事人诉权的竞合: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申请的效力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1.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并指定再审法院;2.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终结审查的情形
①申请再审人死亡或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②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③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④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⑤原审或上一级法院已经裁定再审;⑥不符合再审申请以1次为限的申请。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一)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一)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一)2020三个月的打磨,只为最后一百天的你!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1.已生效的,包括:一审、二审终审的判决和判决。

例外:①通过程序、程序、程序作出的判决;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的案件;③判决关系的案件。

【注意】对财产问题分为两种情况:已经处理的,再审;未处理的,另行起诉;子女问题可再审。

2.已生效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违反案件专门管辖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二审法院作出的按处理的裁定。

3.符合法定条件的,包括:(1)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2)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调解书违反或利益;(3)当事人申请再审——调解书违反、原则。

1.已生效的判决,包括:一审、二审终审的判决和小额诉讼判决。

例外:①通过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判决;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注意】对财产问题分为两种情况:已经处理的,再审;未处理的,另行起诉;子女问题可再审。

2.已生效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二审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3.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书,包括:(1)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2)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调解书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3)当事人申请再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1.本院启动再审。

(1)程序要求:本院提交+ 讨论决定。

(2)事由: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需要再审。

2.上级法院启动再审: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有权或下级法院再审。

该上级法院(谁启动、谁再审)。

3.限制:一个法院对一个案件只能再审。

1.本院启动再审。

(1)程序要求: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事由: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从审判实务审视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

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从审判实务审视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
科 黑江— 技信总 — 龙— —
法制 天地 I l l
论 民事诉 讼 中的审判监 督程序
从审判实 务审视审判监 督程序司法解 释
徐 丽
( 州 市 鼓楼 区人 民法 院 , 苏 徐 州 2 10 ) 徐 江 2 0 0
摘 要: 拟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制度加以阐述以明确最高院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 : 民事诉讼 ; 审判监督程序 ; 司法解释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 序,是我国民事 21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诉讼审判程序 中争议最大的—个程序, 现拟对其 第一 ,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 。 适用 基 本制度 加以阐述以明确最高院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 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理每一个案 件所必 经的 司法解释的积极意义 。 程序 , 只是案件 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 。 l最高院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出台的背 第二, 审判监督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 。 景 提起案件再审的 , 有人 民法院提起 , 有当事人申 民事再审事由 ,被视为打开审监程序之 门 请 , 也有人民检察院抗诉。 其他任何人、 任何机关 的钥匙 。民事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 即具有强 都 无权 提 起再 审 。 制 执行力 , 不容轻易加 以变更 。 但是 , 在—些特定 第三 ,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 情形下 , 如果对于判决存在的重大错误 , 不加 以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 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 、 纠正, 则有违正义之举 。民事再审事由就是法定 裁定确有错误。也只有 当判决 、 裁定已经发生法 的这类“ 重大错误”人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 律效力 , 。 并且发 现确有错误的 , 才能通过审判监 由成立即应裁定进入再审程序。19 年颁布实 督程 序进行纠正。 91 施的民诉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已被司法 2 . 2审判监督程序与上诉审程序的不 同 实践证 明存在诸多缺陷。如“ 当事人 申请再审 对 首先 , 的主体、 提起 时间不同。上诉审程序 的审查期限和审查方式规定不 明确” ,致使许多 是由当事 人提起 E 诉开始的 , 而审判监督程序 , 应及时再审的案件长期得不到审查 ;由原审法 除了因当事人根据法定理 由申请 再审外 , 民法 “ 人 院进行 审查、 纠错” 客观上导致了当事人对原审 院、人 民检察院也 可以提起和发动审判监督程 , 人民法院公正性 的质疑。 综合了实务与理论界的 序。从时间上说, 上诉程序规定上诉 人必须在法 各方建议 , 我国于 20 年 l 月将 民事诉讼法的 定期限 内提出 , 03 2 超过上诉期限 , 即丧失了上诉的 修 订 纳入 立 法 案 。 权利 , 而在审判监督程序中, 当事人也要在法定 对于哪些情形应当再审 , 一直是解决“ 再审 期 限内申请再审 , 民法院提起再审 , 民检 但人 人 难” 的重要环节。基于此 , 重新修订的民事诉 讼 察院发动再审 , 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 法, 细化了法定再 审事 由, 被各界普遍认 为这是 其次 , 的性质、 程序 提起 的理由和审理 的程 立法修正的亮点。 民诉法列举了十三项外加一款 序不同。上诉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 上诉 的再审事 由, 在很大程度上让当事人明白了在哪 审程序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的必经程序。 而审判 些情况下可以行使 申请再审权利 。 但是这些事 由 监督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 , 不是第一审程序的 的表述中仍然存在不尽明确的地方。 法定事 由中 继 续 。 些关键词如 “ 新的证据 ”“ 、对审理案件需要 的 第三 , 两者发起程序的理 由不同。 当事人提 证据” ‘ 、‘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管辖错误 ”等 , 这 起上诉的理 由没有限制 , 而提起再审 的理由则有 些概念在司法实践把握上 ,仍然存在争议和歧 限制 , 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 由才能提起再审。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问题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问题。

学员问: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查建议适用的范围比抗诉适用的范围要广)问题一:审判监督程序是否即为再审程序?问题二:上述内容是否是说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检查建议呢?如果是的话,那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如何纠错呢?检察监督原则(民诉法NO.14):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问题三:下划线部分是否指检查监督的对象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我们老师回复:1.是的,您的理解正确。

2.是的,检察建议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对于再审中的违法审判行为可由检察院提起抗诉。

3.不是的,一般不包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调解活动中是监督对象。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的相关内容有哪些民事诉讼是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诉讼类型之⼀,民事诉讼主要解决民事纠纷,⼈民法院和检察院负责对民事案件诉讼审判的监督⼯作,那么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的相关内容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就相关的知识进⾏解答。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的相关内容有哪些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当事⼈在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民法院的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条申请再审⼈提交下列证据之⼀的,⼈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九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三条原判决、裁定适⽤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九条第⼀款第(六)项规定的“适⽤法律确有错误”:(⼀)适⽤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已经失效或尚未施⾏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规则的;(六)明显违背⽴法本意的。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要注意什么问题1、当事⼈不服⾼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审、⼆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级⼈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原⾼级⼈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申请再审的当事⼈为再审申请⼈,其对⽅当事⼈为被申请⼈。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司法机关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和裁决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程序具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作用及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及作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第一审、第二审中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有权向更高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这一条款明确了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的监督权利和申请再审的途径。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案件裁判错误进行矫正的重要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对错误的一审、二审判决进行再审,从而纠正审判中的错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此外,审判监督程序还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法治进程。

司法机关通过实施监督程序,可以监督和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有效提高司法质量和公信力。

这有助于推动法治社会,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操作1. 再审的适用条件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1)证据不足或者证据认定错误,对判决结果有重大影响;(2)对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致使本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3)审判人员或者人民陪审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行为;(4)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有重大错误。

2. 再审申请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当事人向上级法院递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再审的理由和相应证据;(2)上级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受理再审申请后,上级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执行原判决;(4)上级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并对最终结果进行裁决。

3. 再审决定的效力和执行再审决定是对原判决的一次审查和改判,具有终审效力。

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2013年版)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指的是什么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指的是什么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指的是什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在法律程序上有着一定的独立性。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指的是什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其他的诉讼程序,有其独有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

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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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务重点法条指引之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编者按:本文针对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部分重点法条,根据实务中的需要进行了一次整理,文章以研习法律为目的,内容主要参考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两本权威书籍,'相关文章'部分的文章均可在'无讼阅读'或'微信'中检索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一、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法条:民诉法第198条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指引:1、本院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可以启动再审,上级法院可以针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决启动再审。

2、增加了对调解书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规定。

3、'确有错误'的范围很广,包含了民诉法第200条、第201条的各类再审事由。

扩展:在部分案件中,经过申诉、信访等渠道反映问题,让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成为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受限制之后的最终救济渠道。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虚假诉讼第一案--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中,正当权益被虚假调解损害的谢某就是通过申诉渠道反映情况,最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而谢某如果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权都会面临不小的困难。

相关文章:《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再审问题的研究意见》二、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予受理情形法条:解释第380条、第381条、第383条解释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指引:1、非诉程序功能并非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不作为申请再审对象,确有错误的,应根据解释第374条进行救济。

2、一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存在错误,则损害了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申请再审。

其他的裁定,包括管辖权异议裁定,未规定可以申请再审。

3、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的以及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监督断后)。

4、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申请作出不予监督决定的,救济终局,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因检察机关监督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扩展:2012年新民诉法为切实解决重复申请、多头审查的弊端,对再审受理问题进行了重大调整,确立了法院救济先行,检察终局监督断后的原则。

解释第383条就申请再审和检察监督的衔接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三加一'诉讼程序终结机制。

相关文章:《上海法院民事申请再审受理工作若干问题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提交材料须知》三、申请再审事由之新的证据法条:民诉法第200条第(1)项,解释第387条、第388条民诉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指引:1、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应有严格的限制,必须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

立法规定再审事由的目的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错与维护裁判权威之间求得平衡。

2、在多数申请再审案件中,当事人都以'有新的证据'作为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是错误的,而不是证明原审存在的一般瑕疵,才可以被认为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法官对此握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实务中需要深入研究法院裁判规则。

3、逾期在再审阶段提交新证据,仍适用民诉法第65条和解释第102条规定,根据理由是否成立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不应轻易以其未在原审提供为由否定其证据资格。

4、四种新证据:新发现的证据、新取得的证据、新形成的证据(比如新的鉴定意见,与原判有关的可能会影响合同效力的刑事案件的判决等)、未质证的证据。

扩展:1、《民诉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编者认为,再审审查阶段,对'足以推翻'的把握,宜已高度盖然性为标准,而不能要求新证据必须推翻原裁判,否则很可能导致应该进入再审的案件没有进入再审或者再审审理程序形式化。

2、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因而实务中一些当事人明知判决生效六个月时间已过,却在众多事由中加上新证据事由,以规避申请再审期限。

因此法院应要求申请人书面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新证据的时间及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否则会使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相关文章:《再审事由规范的再调整》、《新民诉司法解释法定再审事由实务解读》四、申请再审事由之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法条:民诉法第200条第(4)项,解释第389条民诉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指引:根据民诉法第65条第2款,人民法院若对逾期提供的证据作出组织质证的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

如果对方当事人援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2款关于'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的规定,拒绝质证或不发表质证意见的,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其在裁判生效后又以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为由申请再审的,不应支持。

扩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2款与民诉法第65条第2款存在矛盾,应不再适用。

新民诉法对'证据失权'开始从严控制,今后开庭,凡是法院对逾期证据组织质证的,都应当质证并发表意见。

相关文章:《再审事由规范的再调整》、《新民诉司法解释法定再审事由实务解读》五、申请再审事由之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法条:民诉法第200条第(6)项,解释第390条民诉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指引:1、应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对案件性质认定不准,适用法律就可能出现偏差,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如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和专利权转让纠纷所应适用的法律明显不同。

2、应注意法律修改或新法出台后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比如公司法在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多次修订或修正,援引公司法有关条款时要特别注意法条序号和内容的变化;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有关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已被侵权责任法第37条所替代。

相关文章:《再审事由规范的再调整》、《新民诉司法解释法定再审事由实务解读》六、裁定再审的标准法条:解释第395条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指引:1、各地司法实践中,分别以'事由成立'、'可能改判'、'原裁判却有错误'作为裁定再审的标准,标准尺度的不统一,可能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本条明确将'事由成立'作为裁定再审的实质标准,厘清再审审查程序和再审审理程序的各自功能,不将裁定再审的标准与再审改判标准相等同。

2、对于属于民诉法第200条第7项至第11项以及第13项规定的程序性事由,应坚持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原裁判的实体结论即使是正确的,也应裁定再审。

3、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情形主要包括:(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2)不符合申请再审案件管辖的规定;(3)系民诉法和解释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比如适用特别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4)裁判尚未生效或已被再审裁判撤销;(5)申请书列明的再审事由超出民诉法法定的再审事由范围;(6)超出了申请再审审查期间。

七、决定再审、中止执行法条:民诉法第206条、解释第396条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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