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原则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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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京科发[2010]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2.02【实施日期】2010.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0〕5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京科发〔2017〕235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7〕235号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为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2月29日,经市科委第2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的相关要求,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课题)。

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及标准

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及标准

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及标准一、依据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 (课题) 经费管理办法》 (京科条发[2002]279 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以下评审原则及标准:( 一 ) 人员费用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 (课题) 经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审核。

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 (课题) 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 (课题) 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 (课题) 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 (课题) 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 (课题) 经费中重复列支。

人员费用,要将专家名单、聘期、补助标准等列支明细。

课题组聘请退休专家按无工资性收入对待。

(二) 试验外协费、合作费、租赁费原则上按照意向书、协议、合同书确认。

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因此无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用意向书替代。

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

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三) 调研费要根据科委批准项目实施内容考虑,国内调研按照财政差旅费标准执行;国外调研费,原则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如:经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等。

如没有任何依据,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开展与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团体会议费支出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资料印刷费支出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印刷费支出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 设备购置费本着“开放共享”的原则,尽量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涉及政府采购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12年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原则

2012年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原则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适用于在市科委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进行的预算评审,以及预算评审工作中有关评审专家、主办单位人员(含受托机构人员)、承办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管理。

第三条预算评审工作是指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规、讲求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二章预算评审管理第四条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原则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评审资料。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项目的,其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试点项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示区组发【2010】15、1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承办单位编报的预算评审材料,必须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预算评审。

第七条评审回避原则。

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应确认凡是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不得与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不得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

第八条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

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

第三章预算评审原则第九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其直接相关的费用。

评审办法(定稿)

评审办法(定稿)

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2007年经费预算联合评审方案(试行)(修改稿)一、评审目的为进一步推动科技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预算评审活动的公正、公平、透明、效率,依据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评审原则评审活动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政策依据充分原则。

预算评审要充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颁布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评审工作。

2.边界清晰原则。

项目(课题)预算评审活动仅对项目(课题)建议书中需确定任务所需要的经费预算进行评价,不对项目(课题)任务目标、技术路线、依托单位是否合理等立项情况进行评价。

3、价格、价值依据准确充分原则。

对项目(课题)各项科目的支出评审要充分依据《政府采购法》、《商务部13号令》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执行,其余货物依照当前的市场价格水平和相关价值估算。

三、评审依据评审的依据主要包括: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办法、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北京市财政局颁布的《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576号)、北京市财政局颁布的其他相关的办法、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正式申报的项目(课题)建议书或项目申报文本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四、评审内容及标准评审的内容是项目(课题)建议书中各个科目的预算,重点是项目(课题)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算。

2007年预算评审暂按照北京市科委与财政局会商过的有关标准执行,待此项工作成熟后再定具体办法。

五、评审组织方式科技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会由市科委、财政局共同主办,科委具体承办。

评审方式采取合并式评审方式。

合并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评审采取专家评审式,评审专家中须有业务专家参加,业务专家由科委聘请。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一、项目管理概述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及结题等环节,旨在规范项目管理流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二、项目申报与评审1. 项目申报(1) 项目申报应符合北京市科技计划年度计划的主题和重点。

(2) 申报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确保项目内容和目标清晰明确。

2. 项目评审(1) 评审委员会由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委员由行业专家和学者组成。

(2) 评审主要考虑项目的可行性、科技创新度、预期效益及实施计划等三、项目立项1. 立项审查(1) 立项审查由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

(2)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完整齐全的立项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2. 立项公告(1) 项目经立项审核通过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2) 公告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经费、研究内容及计划等。

四、项目管理与实施1. 项目经费管理(1) 项目经费按照立项经费和进度付款的原则进行管理。

(2) 项目经费应当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活动等目的,不得私分2. 项目进度管理(1)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

(2) 项目实施中应当按照计划及时进行进度评估,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五、项目结项1. 结项审核(1) 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提交结项报告。

(2) 结项审核由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主要考虑项目完成情况、科技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

2. 结项公示(1) 审核通过的项目需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结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完成情况、科技成果等。

(2) 结项公示期限为30天。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京科发[2011]651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的通知(京科发[2011]65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是指评审组织者、评审委员、推荐者及评审对象,根据《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的行为。

第二章评审组织者行为规范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是指负责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的北京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及委托参与评审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形式审查、初审、异议处理、考察、评审和授奖等活动中的各项规定、程序和标准,严格履行对奖励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介入具体推荐项目的评审,不得与评委私下接触,不得就推荐项目发表相关的评价意见或施加倾向性的影响;(二)不得利用组织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索取或接受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利益;(三)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推荐书内容、评审委员名单、评审意见、异议人员姓名和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四)不得聘请不具备资格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五)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六)不得擅自组织评审委员对当年的推荐项目进行考察、咨询等活动;(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北京市科技项目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及标准

北京市科技项目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及标准

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及标准一、依据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以下评审原则及标准:(一)人员费用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审核。

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

人员费用,要将专家名单、聘期、补助标准等列支明细。

课题组聘请退休专家按无工资性收入对待。

(二)试验外协费、合作费、租赁费原则上按照意向书、协议、合同书确认。

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因此无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用意向书替代。

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

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三)调研费要根据科委批准项目实施内容考虑,国内调研按照财政差旅费标准执行;国外调研费,原则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如:经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等。

如没有任何依据,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开展与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团体会议费支出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资料印刷费支出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印刷费支出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设备购置费本着“开放共享”的原则,尽量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涉及政府采购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验收(结题)工作,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的验收(结题)。

“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后者不涉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内容。

第三条验收指市科委依据《关于下达XX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 XXXX'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以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申请审批单》(以下简称《调整申请审批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变更备案确认表》(以下简称《变更备案确认表》),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评议和进行确认的工作,包括专家验收评议和市科委验收确认。

结题指市科委对因被撤销、中止、验收未通过而终止的项目(课题)审核有关文件材料和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准备第五条市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两个月左右进行调度,并拟定验收计划。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落实调度安排,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验收准备。

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

课题验收应在任务书规定时间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在全部下设课题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于个别课题严重拖期(延期六个月以上)但项目任务已完成主要目标的,主持单位可向市科委申请项目先行验收,但主持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仍对拖期课题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负责验收准备,并将验收材料报市科委审查。

2015年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原则(董主任修改稿)2015.2.3

2015年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原则(董主任修改稿)2015.2.3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正在联合修订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财政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适用于正在修订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直接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的预算联合评审。

预算评审工作中的有关评审专家、专业评审机构人员、承办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本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社会公开征集的项目自评参照本原则执行。

第三条预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组织,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

第四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的其他相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和提供项目预算评审资料。

第五条项目的市财政科技经费应按要求参加经费预算评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项目可不参加评审:(一)采取股权投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资金、基金、信息化运行维护、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项目;(二)通过市科委网站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或涉密项目;(三)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并已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共同确定的项目;(四)按有关规定其他可不参加市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

第六条预算评审主要采取直接评审、联合评审和自评三种方式。

直接评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财务专家实施评审,对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联合评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人员和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实行评审组负责制并对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京科发[2011]653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的通知(京科发[2011]653号)各有关单位:为奖励对本市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市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的推荐实行提名制:(一)候选项目可由市委常委会、市政府相关会议提名;(二)候选项目可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名,评审委员会提名候选项目需由10名以上委员提出,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四条评审标准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技术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于扩大北京的国际影响力和提升北京形象地位作用显著,对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成果。

第五条评审组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的评审组织,对候选项目组成不少于7人的专家依据评审标准作出评审意见。

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根据当年提名情况组织评审,可以空缺。

第六条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5个。

第七条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法规类别】科技计划【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06.17【实施日期】2002.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2002年6月17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程序,明确处室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委内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本规定。

项目分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和市科委上报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上报项目”)。

上报项目分为经市科委上报且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匹配项目”)和经市科委上报但不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纯上报项目”)。

市科委管理的科技经费包括正常性经费、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

正常性经费是指有财政预算户头的科研院所和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是指市科技项目和匹配项目经费;专项经费是指除正常性经费和项目经费以外的专项设定的经费。

一、市科技项目的征集(一)项目的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

定向申报是指专业处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草案;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

(二)《领域指南》的制定与发布1.专业处在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接受社会各界建议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各自领域的《领域指南》起草工作。

2.《领域指南》草案经专业处与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协商、修订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

3.计划处负责集中各专业处上报的《领域指南》,形成下年度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于4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是一项旨在促进科技发展的有组织的举措。

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发放、使用、终止、检查以及完成项目课题的权限、责任和程序。

管理依据要求,按照行政审批、科研课题申报和结题等标准流程进行,确保资金使用按规定用于科技创新。

第一,领取北京市科技计划资金项目(课题)须在履行发放、使用、终止、检查责任及其有关流程的要求和条件下完成,每个项目(课题)必须按照规定有结项书并根据实际报告情况按期报告。

第二,项目(课题)终止权责属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有权在项目(课题)使用期内特定时段内检查和复核查询,对申报情况与实施内容以及拨款使用等内容进行审核,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资金使用,有权及时终止相关项目(课题)和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相关的项目(课题)申报及实施过程应当充分体现多方参与意见、维护公众利益的原则,确保公平公开、按照诉求行使公权。

相关政策性文件及其后续文件必须在市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公示,以形成共同监督。

以上就是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完整介绍,该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科技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办法,制定合理的管理流程,才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有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管理细则(试行)

课题编号:密级: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实施方案课题名称:所属项目名称:所属领域:课题承担单位:项目主持单位:市科委主管处室:起止年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二〇年月编写说明1.本方案适用于北京市科委立项、市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依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组织编写,通过专家论证后由市科委审定。

2.本方案需按照市科委统一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北京市科委在线服务平台”(网址:)填写,字体统一用宋体小四;确认所填信息正确、完整并经课题负责人检查无误后,提交市科委审核并网上提交确认后,在线进行打印(用A4纸),用A4幅面纸复印,用普通订书钉装订。

打印后的课题实施方案不得再行修改。

3.“课题编号”和“课题所属项目”由市科委确定。

“密级”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提出,项目主持单位审核,市科委确定。

“密级”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照该级别“密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4.本方案表中所有栏目均需填写,凡无内容填写的栏目,请用“/”或“无”表示。

第一次出现外文名词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5.本方案各项内容填写应当实事求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

对于伪造、篡改科学数据,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记录。

6.课题经费预算要按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编写,对于虚假编制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记录。

7.本方案正本一式五份(市科委三份,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各一份),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亲笔签署意见,经项目主持单位审查后,报送市科委(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邮政编码:100035)。

8.编写内容可参考各项栏目括号内的说明(本方案正本应删除说明内容)。

- 9 -附:课题实施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包括专家组意见、个人意见)、专家签字表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实施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专家组论证意见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实施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专家个人意见专家(签字):年月日备注:此表将作为市科委对咨询专家进行信用管理的依据归档。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细则(100224排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细则(100224排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实施管理,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的实施管理。

“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后者不涉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内容。

第三条实施管理指市科委依据《关于下达××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在项目(课题)立项之后、验收之前的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的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调整、变更备案、终止结题申请的审查批准,以及处理重大事件等工作。

第四条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坚持协调和管理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高效、认真负责的原则,保证项目(课题)任务的执行。

第二章实施管理基本形式第五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市科委汇报项目(课题)实施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项目下设课题的承担单位应定期向主持单位汇报课题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市科委采取调研、现场考查、文件材料审核、专家评议等形式,对项目(课题)进行调度和检查,监督项目(课题)执行情况。

对于跨年度项目(课题),市科委按年度对项目(课题)进行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

主持单位应采取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召开调度会等形式,对项目下设课题进行日常调度、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课题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期中审计(对期中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编制课题年度评议材料,包括年度工作总结、阶段技术研发报告、《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附件1)等,报主持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2014年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原则(终稿)

2014年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原则(终稿)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财政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预算评审工作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规、讲求效率、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

第三条本原则适用于对市科委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以及预算评审工作中有关评审专家、主办单位人员(含受托机构人员)、承办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管理。

第二章预算评审管理第四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原则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评审资料。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项目的,其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试点项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示区组发【2010】15、1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对未实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且申报金额20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联合评审,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自评。

第七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的预算评审材料,必须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预算评审。

第八条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应确认凡是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不得与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不得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

第九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

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

第三章预算评审原则第十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组成。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京科发[2011]65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1.29【实施日期】2011.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的通知(京科发[2011]65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是指评审组织者、评审委员、推荐者及评审对象,根据《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的行为。

第二章评审组织者行为规范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是指负责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的北京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及委托参与评审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形式审查、初审、异议处理、考察、评审和授奖等活动中的各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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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财政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预算评审工作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规、讲求效率、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

第三条本原则适用于对市科委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以及预算评审工作中有关评审专家、主办单位人员(含受托机构人员)、承办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管理。

第二章预算评审管理第四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原则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评审资料。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项目的,其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试点项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示区组发【2010】15、1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对未实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且申报金额20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联合评审,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自评。

第七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的预算评审材料,必须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预算评审。

第八条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应确认凡是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不得与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不得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

第九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

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

第三章预算评审原则第十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其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设备采购分为购置、试制、现有仪器和设备升级改造、租赁等四种方式。

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设备、材料等费用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的,评审时由科委邀请的行业专家确认并签署意见。

购买独家采购设备、材料需要提供独家采购的说明,并提供供货方为独家代理的(资质)证明材料。

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如:设计图、开发工时、明细预算等),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依据。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办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审定直接费用的50%。

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可以用意向书替代。

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办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

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评审时除提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书,另附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概算。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评审时如承办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科目中。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外地调研、出差的,除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1500公里以外的可以乘坐飞机)给予交通费外,参照京财行【2007】93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天230元的食宿标准确认。

市内调研不住宿,参照“京财行【2002】378号文件《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补贴餐费20元/天。

区县调研需住宿,按每人每天180元标准确认,包含食宿等费用。

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市内交通费。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编报指南》的要求,差旅费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审定课题总经费的20%。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必须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等,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20人(含20人)以下的小型会议建议在本单位召开,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会议费。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调研费,原则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经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或国外的出国邀请函)、单位的出国申请等。

国外调研费,要提供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除交通费外,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进行审核。

注:邀请函或出国申请,需请科委主管处审核出国人数及考察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

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要提供专家来华申请,由科委主管处室审核引进专家的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或提供与国外专家合作的意向协议。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资料印刷费和论文版面费,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

论文版面费均按照国内刊物发表每篇1000元、国外国际刊物发表每篇3000元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购买专用软件需提供三家报价,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知识产权事务费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已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审定直接费用的15%。

临时工工资按照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中临时工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84元/人.月”评审;研究生按80元/天,1680元/月评审。

对于在课题内承担一部分任务但又无工资性收入的技术工,劳务费不得高于上年度市劳动局对外公布的企业人工成本标准。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与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审定直接经费的15%。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一)支出内容1、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2、协调管理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项目前期申请费、可行性论证、外协合作费、财务核算费用、资料档案保管费、市内交通费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经费。

3、监督检查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验收论证、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经费。

4、科研人员激励费,是指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的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经费。

5、其他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应据实列支,根据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性质,总额核定比例。

1、示范区内高等院校、财政全部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审定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

2、示范区内财政部分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审定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5%。

3、示范区内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及无财政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审定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4、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审定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北京市科委条件财务处北京市财政局科文处北京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附:根据北京市物价局的相关规定并参考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科技项目审计付费的相关情况,适度提高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审计付费标准。

具体调整为:1、课题(任务)经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科技项目的审计付费标准为2000元。

2、课题(任务)经费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科技项目的审计付费标准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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