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原则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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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4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财政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预算评审工作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规、讲求效率、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

第三条本原则适用于对市科委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以及预算评审工作中有关评审专家、主办单位人员(含受托机构人员)、承办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管理。

第二章预算评审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原则中有关规定编制

预算评审资料。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项目的,其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试点项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示区组发【2010】15、1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对未实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且申报金额20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联合评审,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自评。

第七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的预算评审材料,必须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预算评审。

第八条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应确认凡是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不得与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不得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

第九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

第三章预算评审原则

第十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其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采购分为购置、试制、现有仪器和设备升级改造、租赁等四种方式。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设备、材料等费用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的,评审时由科委邀请的行业专家确认并签署意见。购买独家采购设备、材料需要提供独家采购的说明,并提供供货方为独家代理的(资质)证明材料。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如:设计图、开发工时、明细预算等),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依据。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

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办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审定直接费用的50%。

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可以用意向书替代。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办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评审时除提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书,另附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概算。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评审时如承办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科目中。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外地调研、出差的,除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1500

公里以外的可以乘坐飞机)给予交通费外,参照京财行【2007】93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天230元的食宿标准确认。

市内调研不住宿,参照“京财行【2002】378号文件《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补贴餐费20元/天。区县调研需住宿,按每人每天180元标准确认,包含食宿等费用。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市内交通费。根据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编报指南》的要求,差旅费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审定课题总经费的20%。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必须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等,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20人(含20人)以下的小型会议建议在本单位召开,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会议费。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调研费,原则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经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或国外的出国邀请函)、单位的出国申请等。国外调研费,要提供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除交通费外,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注:邀请函或出国申请,需请科委主管处审核出国人数及考察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

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要提供专家来华申请,由科委主管处室审核引进专家的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或提供与国外专家合作的意向协议。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资料印刷费和论文版面费,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论文版面费均按照国内刊物发表每篇1000元、国外国际刊物发表每篇3000元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购买专用软件需提供三家报价,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知识产权事务费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已获得专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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