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廉洁自律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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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加强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2011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落实郑东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节日期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作风建设,过一个欢乐喜庆、廉洁节俭的元旦、春节。现重申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贯彻《廉政准则》,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廉政准则》是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加强廉洁自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以来,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闽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规范行为,切实转变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有力地促进了加快转变、跨越发展目标任务的落实。元旦、春节期间,各级各部门要把深入学习《廉政准则》与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召开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学习会、专题报告会等形式,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意识、纪律观念和法治观念。组织展开宣传,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廉洁自律、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切实把广大党员干部引导到坚定理想信念上来,引导到创先争优树好形象上来,引导到实现“十二五”宏伟目标的建功立业上来。
二、增强纪律意识,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
元旦、春节期间是不廉洁行为易发多发的时期,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防范。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洁身自好,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是不准索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是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是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红包”,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是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五是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六是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七是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八是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九是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十是不准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三、坚持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廉政准则》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作出五项禁止性规定。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行政开支,带头反对铺张浪费,带头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本着从简、节俭的原则安排好节日期间的活动,严禁以组织或参加会议、学习、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得用公款报销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的费用;加强公车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严格控制年终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切实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
四、关注民众民生,关心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廉政准则》对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作出六个方面禁止性规定。坚持民生优先,是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部门要始终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优先位置,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大力开展送温暖活动,安排好贫困地区和灾区群众节日期间的生产生活,认真帮助解决
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要维护公平正义,采取有效措施,突出解决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解决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抓好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五、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惩处违纪违规行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11月10日印发了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委(党组)和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廉洁自律工作摆上突出位置,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要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督促检查,解决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好《廉政准则》,自觉接受监督。各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行为。对于那些疏于监督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纪检监察室
20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