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操作手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房公积金客户操作手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为适应房改资金归集方式的调整和房改资金前台业务核算模式的升级的要求,规范新应用程序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操作流程,帮助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及职工了解和掌握公积金日常业务的办理方法,编写本操作手册。

自2003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前台业务按照本手册述及的操作流程办理,现行操作流程中如有与本手册规定不同之处,以本手册为准。概述

住房公积金前台交易系统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开户、预缴、汇缴、补缴、变更、转移、并户、支取、销户、结息、查询等操作系统。前台操作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核柜员、结算柜员和代办银行的出纳柜员共同完成。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建行大连分行住房金融部与工行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代办。

新应用程序投入使用后,管理中心在代办银行开立一个公积金帐户,各缴存单位在管理中心开设单位一级帐户和职工明细帐户。代办银行不再对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进行分户核算,只承担为管理中心收付款项和记帐的职责。住房公积金的各项具体业务均由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办理和解释。

第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开户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

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附表一,一式三联,审核窗口、结算窗口、单位各一联),同时持申请书二份、营业执照(单位成立的批文)复印件、单位工资手册及缴交人员明细表到管理中心审核窗口办理。若启始缴交时间与开业时间不符,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单位经批准开户后,由审核柜员录入其基本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

单位将已审批录入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结算窗口联、单位联)传递给公积金结算窗口,由结算柜员复核录入。复核无误,进行开户操作,并打印“单位公积金开户回单”,加盖业务印章,连同开户登记表单位联一同返给开户单位。

三、住房公积金单位预缴开户

单位公积金帐户开立后,如需开立预缴帐户,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单位预缴开户登记表》(附表二,一式两联,结算窗口、单位各一联),交公积金结算窗口进行开户操作。

单位预缴户与公积金帐户必须指定同一代办行,预缴户存款只能用于缴交公积金。预缴户使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详见《单位预缴开户登记表》。单位决定开立预缴帐户前应当仔细阅读开户登记表上的说明,一经开户,应当遵守表中各条款的约定。

公积金结算柜员按照《单位预缴开户登记表》进行开户操作,生成单位预缴户帐户,并打印“单位公积金预缴开户回单”,加盖业务印章,连同开户登记表的单位联一起返给开户单位。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

单位公积金帐户开立后,即可开立职工个人帐户。由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三,一式两联,公积金结算窗口、单位各一

联)交公积金结算窗口。结算柜员根据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进行开户操作,生成开户职工的个人公积金帐号,打印“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回单”,加盖业务印章,连同汇缴清册单位联一起返给开户单位。

为避免人机计算误差,在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时,注意工资基数一定取到元位,不得保留角、分。

本操作可进行批量处理,由单位按规定格式提供清册的磁盘文件,交大户室结算柜员进行批量开户。管理中心在每个营业大厅均开设大户窗口,为300人以上的大单位以及其他办理批量业务的单位提供特别服务。

第二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住房公积金预缴

单位需填写一式三联的《房改资金进帐单》(附表四,公积金结算窗口、代办银行、单位各一联)及现金或支票到公积金窗口进行预缴存款。转帐支票上的收款单位应统一填写“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票背面请勿背书(以下业务中对支票的填写要求相同,不再赘述)。公积金结算柜员审核无误后,根据《房改资金进帐单》内容进行预缴登记,并将支票、进帐单及委托收款凭证交银行审验登记,待银行做相应业务处理后,将进帐单单位联返给单位,作为收妥入帐的凭据。

单位使用售房款缴存公积金时,应当将其先转入预缴帐户,再根据缴存业务类型填写相应凭证进行业务处理。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

单位持填写完整的一式两联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附表五,公积金结算窗口、单位各一联)及支票或现金到结算窗口进行汇缴存款,结算柜员审核无误后,进行单位汇缴操作。同时打印相关凭证连同现金或支票一并转银行柜员,待银行做相应的业务处理后,将汇补缴书第一联返给单位,作为收妥入帐的凭据。汇缴业务必须连续进行,不得无故中断。如果单位因效益不好等原因不能正常连续汇缴,可以申请降低缴交比例或缓缴,申请事项须经管理中心审核窗口批准。汇缴应按自然月进行,或由小于当前月的月份向当前月汇缴,不能进行提前汇缴。汇缴金额应与应缴金额相符。

单位可用预缴户中的存款进行汇缴。办理预缴转汇缴业务时,须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交易方式”栏中,选择“预缴转入”。结算窗口受理该业务后,按照核对无误的缴存金额,将单位预缴户中的相应款项转入单位公积金帐户,并打印“预缴转入汇补缴交易通知单”,加盖业务印章,连同汇补缴书单位联一起返给单位,作为已入帐的凭据。

三、住房公积金补缴

单位办理补缴业务,须正确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附表六,一式两联,公积金结算窗口、单位各一联),连同现金或支票交公积金结算窗口。结算柜员审核无误,进行补缴登记,并打印委托收款凭证交银行柜员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然后将汇补缴书和补缴清册的单位联返给单位,作为收妥入帐的凭据。

补缴分为正常补缴、不定额补缴和差额补缴三种。

正常补缴即集中汇缴形式的补缴,指个人因故中断公积金汇缴一段时间后,单位为恢复该职工的正常汇缴而进行的对该时段的集中补缴。在正常补缴业务中,月补缴额应当等于该职工的月汇缴金额。单位整体欠缴后恢复正常汇缴,不采用该种补缴方式,仍按汇缴处理。

不定额补缴指职工由外县区或外省市调入时,为其开立个人帐户后进行的一次性补缴。在新应用程序中,对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详细资料的职工,补缴时按对应月的应缴金额从开户起缴月份向当前月进行;对单位不能提供详细资料的职工,补缴时取其开户资料,从当前月向历史月份进行。以上两种情形,若补缴金额不能平均分摊时,最前的一个月将剩余部分全额补入。

正常补缴和不定额补缴均形成个人业务流水帐。

差额补缴指单位因调整缴存比例或基数,对已进行正常汇缴的职工所做的超出原汇缴金额的差额部分的补缴。

单位办理补缴业务时,应当在补缴清册中正确地填写补缴类型,以便结算柜员作出正确的判断,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操作可批量报盘。

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包括正常支取和销户提取两种。办理该类业务须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手续(证件、材料等),并经管理中心审核窗口批准。

一、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托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托管单。

除托管户外,职工必须在正常缴存状态下提取公积金帐户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证件和可提取的额度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未办理购房贷款)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2、购买商品房,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全额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完税票据;

4、购买集体土地建造的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发票(或收据);

5、购买军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财政部监制的发票;

6、购买其他形式的住房的,应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全额发票(或收据)。

符合本项条件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额度不得超过该购买行为发生(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偿还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贷款合同、居民身份证;

2、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合同。

符合本项条件,在贷款期限以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间隔期间内应偿还的贷款本息,累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应提供:单位、民政管理部门、街道出具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