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应与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第六章应急与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促进城市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城市燃气规划与建设、供应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应急与事故处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涉及为终端用户供气的燃气贸易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燃气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低碳环保、智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统筹燃气事业发展,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市政府令第331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2015年8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发布,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
炼油、化工和电力等企业厂区以及海洋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用户自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管道包括城市燃气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建设、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城管、海事、应急、气象、城建档案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成,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住房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召集人。
地铁、水务、电力、通信以及管道燃气企业可以列席联席会议。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实施市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监督管道燃气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并落实相关保护措施;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整改,查处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
区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主要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实施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组织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协议)的协商和签订工作。
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深燃字[1997]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消防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燃气行业特性,集团公司将强化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采取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努力改善生产条件,预防和消除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减少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和文明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四条安全机构设置1.集团公司设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具体领导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
2.集团公司设安全技术部(以下简称安技部),在集团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集团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
3.各二级公司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科,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
4.各有关科、站、门市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五条责任人及安全主任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防火第一责任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安委会主任由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二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由二级公司经理担任,同时兼任二级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防火安全小组)组长;站、门市安全生产责任人由站、门市负责人担任,同时应是本部门防火安全小组组长。
2.注册安全主任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设备的安全操作和安全运行进行督导。
集团公司配置注册安全主任一名,集团公司下属二级公司中,属重点消防单位(市重点及公司重点)的也必须配注册安全主任一名。
第六条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为此必须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管理的安全网络,实行层层负责、层层把关。
具体的安全管理网络见下图:安全管理网络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二级公司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安委会安全主任安保部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二级公司二级公司二级公司二级公司车队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主任安全科│直接责任人领导小组││司机│──────科、站、门市│安全责任人安全员│──────││班组长义务消防队队长││员工义务消防队员第七条安全责任制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为:(1)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深建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深建燃〔2004〕3号)为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工作环节,确保燃气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我局决定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2001〕7号)修改如下:删除《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深圳市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doc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深圳市建设局文号:深建燃[1999]12号发布日期:2003-1-24执行日期:2003-1-24生效日期:1900-1-1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避免因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引起泄漏和大面积停供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建城[1998]238号通知精神,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须会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定施工现场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状况,并填写《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
对于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签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第四条建设单位持确认表及《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负责监督执行《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帽使用管理规定
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帽使用管理规定深燃〔2005〕2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规范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合理配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各全资、控股企业。
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佩戴场所和颜色要求第三条安全帽是员工重要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以下情况必须配戴安全帽:1、施工现场以及室外进行管道作业时。
2、在作业现场10米范围内休息时。
3、任何进入生产作业场所的人员。
第四条配备颜色要求:1、管理人员为红色。
2、施工作业人员及检修人员为黄色。
3、参观人员为白色。
第五条配备的安全帽,其基本技术性能和特殊技术性能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安全帽使用要求第六条使用前,应对安全帽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无裂纹、碰伤、凹凸不平等影响安全帽性能的缺陷,确认在使用期限内方可使用。
第七条佩戴安全帽时,必须系紧安全帽带,保证各种状态下不脱落;安全帽的帽檐,必须与目视方向一致,不得歪戴或斜戴。
第八条在安全帽使用过程中,不得撕毁安全帽内有关安全帽信息的标志。
第九条受过重击、褪色、有裂纹、超过使用期限等不合格的安全帽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安全帽的日常保管第十条各单位要建立安全防护用品台帐,并对安全帽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帽应妥善保存,避免挤压存放;避免存放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场所。
第十二条安全帽遗失或损坏时,应及时领取或更换。
第十三条严禁用安全帽充当器皿、坐垫使用。
第五章安全帽的购置与发放第十四条必须选购符合国家标准、具有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志的安全帽,安全帽内应标有制造厂商名称、商标、型号和制造年、月。
第十五条各单位安全技术部负责制订安全帽购置计划、向集团申请采购并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应根据安全帽规定的有效期进行定期更换,超过有效期的应该报废。
如帽内无有效期规定的,则按出厂日期计,塑料安全帽的有效期为2年半,植物枝条编织的安全帽有效期为2年,玻璃钢和胶质安全帽的有效期为3年半。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正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五号)《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公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政府应当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市、区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市政燃气管道安全评估规则
深圳市市政燃气管道安全评估规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燃气行业的快速发展,燃气管道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课题。
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其市政燃气管道建设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为了确保市政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和管理,制定了市政燃气管道安全评估规则。
一、评估对象1.1市政燃气管道:包括城市各个区域的主干管道和支线管道,以及相关设施和附属设施。
1.2管道使用单位:对市政燃气管道负有使用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燃气公司、居民区、工业企业等。
二、评估内容2.1设计和建设:对市政燃气管道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材料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管道的安全可靠。
2.2运行和维护:对市政燃气管道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管道的监控系统、定期检测、维修养护等方面。
2.3管道环境:评估市政燃气管道所处环境的地质、气候、人口密集度等因素,分析管道安全隐患和风险。
2.4管道安全管理制度:评估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检查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评估方法3.1实地调查和检测:评估人员对市政燃气管道进行实地调查和检测,了解管道的实际情况和运行状态。
3.2数据统计和分析:收集管道的运行数据,使用专业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评估管道的安全状况和风险等级。
3.3专家评审和论证:邀请燃气行业的专家学者进行评审和论证,对管道安全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
3.4问题整改和追踪:根据评估结果,指导管道使用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建立问题追踪和反馈机制。
四、评估标准4.1法律法规标准:评估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包括燃气管道设计和建设标准、安全管理规定等。
4.2技术标准和指南:评估符合燃气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南,如管道材料、防腐涂层、安全阀等标准要求。
4.3安全风险评估:对市政燃气管道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管道的安全等级和应急处理措施。
4.4综合评估等级:根据评估结果,对市政燃气管道进行综合评估等级划分,提出管道安全改进措施和建议。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生产、供应、使用和管理活动,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从事燃气生产供应活动。
第四条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网络和设施,确保燃气供应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燃气生产与供应第五条燃气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以用户的需求为出发点,建立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向用户提供定期供应服务。
第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供气设备和设施,确保其运行正常、无故障。
第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燃气供应中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质量进行监测,确保燃气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燃气使用与管理第十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选择和使用燃气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气管理制度,加强对用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确保燃气使用环境通风良好,防止燃气泄漏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定期检测和维护燃气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火灾预防和灭火设备,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供应和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和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抽检,对燃气供应和使用进行检测,提供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安全风险的管控和防范。
深圳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深圳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安全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和完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燃气企业、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深圳市政府燃气价格指导中心是本市燃气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燃气安全生产许可第四条从事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燃气安全生产许可。
第五条取得燃气安全生产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力量;(二)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备和安全生产工艺;(三)具备完善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四)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保护措施;(五)具备专职的燃气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燃气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重新申请。
第三章燃气安全监管第七条燃气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燃气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八条燃气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燃气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燃气安全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燃气设备的设计和施工;(二)燃气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三)燃气公司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四)燃气设备的报废和更新。
第四章燃气安全教育和宣传第十条燃气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一条燃气安全教育和宣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燃气的性质、使用和存储要求;(二)燃气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三)燃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和维护。
第五章燃气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救援人员。
第十三条燃气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燃气事故应急处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及时报警和通知相关部门;(二)疏散人员和隔离危险区域;(三)控制事故扩散和灭火救援;(四)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1996年3月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确保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的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第四条燃气属社会公用事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的需要。
燃气事业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消防监督。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规划、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对燃气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深圳市燃气协会是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的社团组织,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协调会员间关系,宣传安全供气用气,研究、推广燃气行业新技术、新经验,及时反映燃气行业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燃气建设规划由规划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编制。
编制时应当征求公安消防、劳动、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燃气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燃气建设规划。
第八条燃气场站、码头、输配设施的选址和方案设计,必须报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查批准。
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燃气建设规划,并经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和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下统称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及管理。
炼油、化工和电力等企业厂区内的燃气管道设施,以及燃气用户自用燃气管道设施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护及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统筹、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市发改、规划国土(海洋)、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城管、海事以及应急办等有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地铁、供水、供电、电信以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列席联席会议。
第五条(鼓励和促进)市政府鼓励和促进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第六条(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的验收和备案)燃气管道设施建成(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后,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燃气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后,燃气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验收资料以及燃气管道设施竣工测量图按要求报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资料的移交和归档)燃气管道设施建成后,燃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于竣工后两个月内向深圳市城建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提交由管道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核准的燃气管道设施竣工测量成果表等工程竣工资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7•【字号】深府[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17日深府[2005]29号)《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瓶装燃气经营行为,保障瓶装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是《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所称的瓶装燃气供应点的延伸形式。
本市具有合法燃气经营权的燃气企业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置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以下简称便民服务点)。
第三条便民服务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便民服务点应以瓶装供应点为依托,设置间距适中,总存瓶容积不宜超过1立方米。
(二)便民服务点应设置瓶库,气瓶严禁露天存放。
(三)便民服务点宜独立设置,其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米,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与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米。
(四)对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便民服务点,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居住用房和高层建筑除外)外墙毗邻的单层专用房间,但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二级”;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4.地面应是不会发生火花的地面;5.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6.照明灯具和开关等电气设备采用隔爆型;7.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浓度值为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20%;8.至少配备8Kg干粉灭火器2具;9.与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米;10.非营业时间房间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深圳市燃气条例(2017修正)
深圳市燃气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批准部门】8;819;81901;【批准日期】2017.11.30【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2.12【实施日期】2017.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燃气建设、经营、使用、管理以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调整。
第五条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行业发展规划。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深圳市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第七条燃气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范。
燃气场站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和燃气行业实际,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生产运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技术规范,依照有关规定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
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管道燃气企业安全检查行为,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道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设施,是指用于居民用户户内供气的燃气管道、入户球阀、燃气调压器、燃气流量表和旋塞阀。
本办法所称用气情况,是指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12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居民用户整改。
居民用户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予以配合。
居民用户应当允许安全检查人员入户实施用气安全检查。
第四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
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在居民用户楼房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查通知,告知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安全检查采用外观判断和燃气泄漏检测仪或者检漏液(皂液)检测的方法进行。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入户用气安全检查时,应当着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六条因无法进入居民用户家中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在居民用户楼房显著位置张贴通告或者气费通知单注明等方式告知该居民用户,由该居民用户向管道燃气企业预约上门实施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注明相关情况。
第七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对如下情形进行检查:(一)燃气管道是否暗埋、改装或者拆除;(二)燃气管道是否严重锈蚀;(三)燃气管道末端是否封堵;(四)燃气钢瓶是否连接到燃气管道上;(五)燃气管道系统是否漏气;(六)是否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七)使用软管是否合格;(八)燃具安装是否符合要求;(九)燃具是否漏气;(十)是否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十一)用气场所是否通风顺畅。
第八条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安全检查现场向居民用户签发隐患告知书;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情形的,安全检查人员还应当立即关闭隐患点供气阀门并加贴封条,告知居民用户停止用气。
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燃气的单位或居民应办理开户手续,并认真阅读燃气经营单位提供的安全使用手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
第二章 燃气储配和瓶装气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燃气场(站)、码头、输配设施及各种燃气设备,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志,标明工艺流程走向,应有醒目的禁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十六条 燃气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公安消防部门的三级临时动火作业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相关的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制订好作业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劳动部门资格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有经营单位的明显标志。凡新购液化石油气钢瓶须将钢瓶规格、数量及有关出厂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经由市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抽检,并核发统一的“钢瓶安全认证”标志。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在接到用户户内的有关燃气设施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保证在24小时内修复。
第三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对用户户内的管道、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定期的外观检查和测试检查。
外观检查周期为每年一次。检查内容应包括:1、管道及设备的完好状况;2、燃器具及连接软管的完好状况。3、是否存在管道及设备埋墙暗设和私自改装、加装等安全隐患。4、燃气热水器是否符合安装规程的要求。5、检查管道有无松动和燃气渗漏。6、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常识进行检查,接受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咨询。
第七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并与下属各经营网点签订安全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一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操作规程,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汇报。从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深鹏管规〔2019〕7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大鹏新区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鹏新区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储存、输送和供应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包括天然气长输管道和城镇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设施保护、应急保障、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依法将城镇天然气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是辖区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新区综合办公室、发展和财政部门、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水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和各办事处,以及市派驻新区的公安、交警、规划、交通、市场监管部门为燃气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上列部门统称为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对分管的行业、领域有关天然气管道安全实施监管。
—2—第四条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天然气管道安全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行政监督管理第五条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城镇天然气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天然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的协商和签订工作;参与或组织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数据收集汇总工作;负责天然气管道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信息的统计汇总和分析通报工作。
(二)新区综合办公室负责提出有关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新闻发布工作意见,指导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有序开展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新闻发布工作,收集网络舆情动态,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深圳市燃气条例(2017年修正)
深圳市燃气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四章供气用气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燃气建设、经营、使用、管理以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调整。
第五条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行业发展规划。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深圳市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第七条燃气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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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2003/01/24【颁布单位】深建燃[1998]19号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燃气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深圳市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局、住宅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的单位、使用燃气的用户、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深圳市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燃气安全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第五条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燃气安全。
第六条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
第七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并与下属各经营网点签订安全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一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制度,制订操作规程,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汇报。
从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燃气经营单位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九条燃气经营单位要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提供安全使用手册,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第十条使用燃气的集体用户、各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的燃器具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同时应是经深圳市燃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并列入《深圳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产品。
第十二条使用燃气的单位或居民应办理开户手续,并认真阅读燃气经营单位提供的安全使用手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
第二章燃气储配和瓶装气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燃气场(站)、码头、输配设施及各种燃气设备,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志,标明工艺流程走向,应有醒目的禁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十四条燃气储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规定,按要求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定期检测;其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使用状态并定期校验。
第十五条燃气储存、输配设施及灌装设备,须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建立设备运行和维修档案,定期进行检修。
灌装所用的计量器具要定期校验;避雷设施及设备静电接地每半年至少测试一次:泄漏报警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六条燃气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公安消防部门的三级临时动火作业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相关的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制订好作业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有经营单位的明显标志。
凡新购液化石油气钢瓶须将钢瓶规格、数量及有关出厂技术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经由市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抽检,并核发统一的“钢瓶安全认证”标志。
第十八条钢瓶必须按规定定期送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检验许可证的钢瓶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外观严重锈蚀、碰损及钢瓶附件不全、标牌不清必须提前送检:报废钢瓶由检测单位统一进行处理。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许可证;必须实施充装前后检验、复验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充装前后的检验;禁止充装不合格钢瓶。
第十九条卡式炉气罐是一次性充装罐,其储存的介质为液化丁烷气。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回收空罐进行重复灌装,用户也不得自行重复灌装或购买重复灌装的燃气罐。
第二十条储存和输配燃气的压力容器不得超量灌装。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严格执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
对已充装的钢瓶经检查合格后须贴上充装合格证。
禁止漏气、超重等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运出充装站。
第二十一条使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槽车使用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槽车司机、押运员上岗证。
槽车司机须有3年以上相关车型驾驶经验。
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驾驶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液化石油气装卸作业时,液化石油气槽车司机及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的司机必须将车钥匙交操作工保管,并不得离开现场。
装卸完毕后,由操作工、司机、押运员同时进行周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行驶。
严禁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
第二十三条禁止用户进行钢瓶灌装,自行排放残液,以及加热、摔、砸、倒卧钢瓶,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瓶阀等附件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用户使用的燃气软管必须是合格的耐油橡胶管。
燃气软管不得穿墙、窗、门,长度不得超过2米。
软管与减压阀及燃气器具的连接处应用喉码锁紧。
第三章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深圳市管道燃气由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经营。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有熟悉管网供气技术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当地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臭味、压力等达到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地供气。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八条燃气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
在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