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调控法律制度
预算控制制度(实用5篇)
预算控制制度(实用5篇)1.预算控制制度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局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组成,单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四条单位要依法将取得的各项收入列入预算,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更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五条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严格按照定员定额标准,据实申报和核定。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严格依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及中期财政规划相关要求,紧密结合单位主要职责任务及工作目标,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执行严格的申报、评审、立项、审核等程序,由财政局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等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议。
第六条单位要加强对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
在部门预算中未统筹安排的小型或零星维修项目,当年不予追加。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予采购。
第八条单位要按严格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上报部门预算,经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部门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
单位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评价。
对专项资金使用未开展绩效评价的,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资金,并予以通报。
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还要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条单位要严格执行下达的财政预算批复,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家预算(一)概念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5 级预算。
如,中央——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青城镇5 级(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国家预算按预算的级次分类——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1)中央预算中央政府预算(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3)总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如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因此总预算就是它的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4)部门单位预算各部门预算是由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举例】北京市政府的本级预算由北京市政府各部门预算组成,包括北京市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等部门预算。
北京市政府总预算不仅包括上述本级预算,还包括北京市八大城区的预算,海淀区等。
【同步练习·判断题】我国的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而中央预算是由各地方预算组成的。
( )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的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中央预算是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的。
预算管理制度政策依据
预算管理制度政策依据一、预算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1. 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预算管理有着具体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确保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控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于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确保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须以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为依据。
企业需要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确定预算的编制目标和指标,确保预算管理工作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保持一致,提高预算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4. 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企业的预算管理工作必须根据当时的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来确定预算的编制目标和指标。
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预算管理制度,确保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符合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5.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预算管理不仅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监控,还是对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预算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预算的执行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预算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企业在建立和实施预算管理制度时应该根据这些政策依据来确定预算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提高预算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促进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财务稳定。
财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目前预算法律制度主要有《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一)《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全文共11章79条。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该条例共8章79条。
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也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收支计划,是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
内容上:将财政收支活动记载在收支分类表中,反应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程序上:国家预算的编制是政府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国家预算的执行是财政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过程国家决算时国家预算执行的总结。
2.国家预算的原则(1)公开性;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
(2)可靠性;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必须依据充分确认的资料,进行科学计算。
(3)完整性;该列入国家预算的一切财政收支都要反映在预算中,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
(4)统一性;各级政府都设有财政部门,也有相应的预算,各级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家预算。
这就要求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每个科目都要严格按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和填列。
(5)年度性。
指预算收支起讫的有效期限,通常为1年,我国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分为:总预算和部门预算3.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日期】1991-10-21【生效日期】1992-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五条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六条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的部分。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消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预算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预算法律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国家预算进行立法、执行和监督的制度安排。
它是财政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预算法律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预算法律制度应明确国家预算的法律性质。
即预算应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制定和执行,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预算法律性的明确可以为财政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为预算的监督和审计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预算法律制度应规定预算的编制程序和程序的合法性要求。
编制预算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资料的收集、信息的核实、经济状况的分析等环节。
预算法律制度应规定这些程序要求,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同时,预算法律制度还应规定预算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使得社会各界对预算编制过程和预算内容有更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预算法律制度应明确预算的审核和批准程序。
预算的审核和批准程序应确保政府负责部门和立法机构的相互制衡和合作。
政府负责部门应向立法机构提交预算报告,经立法机构审核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预算法律制度还应规定立法机构对预算报告的审议方式和审议结果的法律效力。
第四,预算法律制度应规定预算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是确保预算真正落地的关键环节。
预算法律制度应规定财政部门和立法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包括财政部门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等。
同时,预算法律制度还应赋予公众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力,使得社会各界能够对预算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预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提高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法性。
它有助于确保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其被滥用和浪费。
同时,预算法律制度的建立还有助于增加政府的责任和问责,促使政府采取更加规范和有效的财政管理措施。
因此,各国应加强对预算法律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和创新预算法律制度,为国家财政管理提供更加健全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第三章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利比较
变更撤销权高 审查权(高审 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权各批各 撤低,逐级撤 查低) 销 中央和地方预 中央预算和预 全国人大常委 算草案和预算 算执行情况报 会预算决算不 执行情况报告 告 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大
地方人大
本级人大常委 本级总预算草 本级预算和预 会及本级政府 案和总预算执 算执行情况报 预算决算不适 行情况报告 告 当的决议
一、财政及职能
1.家计财政 2.中性财政 3.计划财政 4.公共财政
二、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二)财政法的基本机构 (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四)财政法的调整手段
(一)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财政关系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 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预算调控法律制度
一、预算调控与预算法 二、预算体制与预算权的配置 三、预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预算调控与预算法
(一)预算的概念 所谓预算,在一般的意义上是指相关主体对自 己的经济活动的预先盘算。预算的实质,是在需要 与可能之间进行权衡和评估,以决定是否和如何进 行某种资源配置的过程。
各部门、各单位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 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 署; (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 、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 定额标准; (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 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 算收支变化因素。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 关的财政经济政策国家经济 计划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 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 算收支范围职权范围内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点
财税法之预算法律制度
财税法之预算法律制度引言预算法律制度是财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着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体制的建立、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
预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预算法律制度的概述、预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预算法律制度的运作机制等方面,对预算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概述预算法律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国家财政收支和财政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的制度。
它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三个环节。
预算编制是指制定国家财政预算的过程,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执行是指将预算中所确定的财政收入和支出落实到实际操作中的过程;预算监督是指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改进的过程。
建立预算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的合规性、透明度和有效性,防止财政资源的滥用和浪费,保证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和合理分配。
预算法律制度不仅是国家财政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也是现代国家经济管理的基本要求之一。
二、预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预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预算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2.1 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预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财政预算必须以法律形式确定。
这意味着财政预算必须经过立法程序,由立法机关批准和公布,才能生效和执行。
只有依法确定的财政预算才能作为政府财政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2.2 平衡原则平衡原则是预算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财政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必须保持平衡。
财政预算的平衡是指财政收入等于财政支出,不允许出现赤字或超支的情况。
平衡预算的目的是保持财政的稳定和可持续性,防止财政危机的发生。
2.3 透明原则透明原则是预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可追溯。
这意味着财政预算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公开公示,公众有权了解财政预算的情况并进行监督,政府也要主动提供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医院预算法律法规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公立医院。
第三条医院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预算编制必须真实反映医院经济状况,不得虚报、瞒报。
(三)完整性原则:预算内容应全面反映医院各项收支,确保预算的完整性。
(四)科学性原则: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医院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五)约束性原则: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强化预算约束,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医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预算建议: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建议,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二)下达预算控制数: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建议,结合医院实际情况,提出预算控制数,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后下达。
(三)编制正式预算:各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审批预算:上级主管部门对医院预算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预算为医院年度预算。
第五条医院预算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预算: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材料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其他支出等。
(三)成本费用预算:包括医疗成本、药品成本、材料成本、其他成本费用等。
(四)筹资投资预算:包括政府投资、企业投资、自筹资金等。
第三章预算执行与监督第六条医院预算执行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预算: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资金使用。
(二)加强预算控制: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定期分析报告: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七条医院预算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内部监督:医院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确保预算执行合规。
第八章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经济法学》PPT课件)
第四节 财政支出调控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与宏观调控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 三、财政转移支付与宏观调控 四、转移支付的基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与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 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预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预算编制法律制度 (二)预算审批法律制度 (三)预算执行法律制度 (四)预算调整法律制度 (五)决算法律制度 (六)预算监督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债调控法律制度
一、国债调控与国债法 二、国债发行和流通法律制度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法律制度
一、国债调控与国债法
国债
• 国债是国家为了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以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通 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务。
《经济法学》教学课件
第八章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政调控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预算调控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债调控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财政支出调控法律制度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财政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宏观 调控法律制度及其原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财政及其职能;财 政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调整手段;预算权的配置;预 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国债发行与流通法律制度;政府采 购的基本制度;转移支付的基本制度。
政府采购与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是为了满 足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但是由于采购的数量大和集中度高对市场产 生了引导作用,从而派生出宏观调控的职能。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三)政府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的监督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地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地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地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地原则.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第四条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地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地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地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第五条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地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第六条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地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地预算组成第七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地财务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地部分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地国家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地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备费地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地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消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预算方面地不适当地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地职能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和监督本级总预算地执行;编报本级政府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十四条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预算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制定本部门预算具体执行办法;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地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地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严格执行本单位地经费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十六条预算地内容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一)税收收入;(二)企业上缴利润收入;(三)基金收入;(四)专款收入;(五)事业收入;(六)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一)经济建设支出;(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支出;(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四)国防支出;(五)各项补贴支出;(六)其他支出第十七条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国家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支出.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收支范围地划分,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地原则,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和监督地前提下,赋予地方相应地财政自主权第十八条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加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中分配给地方地预算收入,大于地方预算支出地,上解中央;小于地方预算支出地,由中央给予补助第十九条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地具体划分、地方上解中央或者中央对地方补助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在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前,可以继续实行不同形式地财政包干办法第二十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与下一级总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地具体划分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一条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项基金或者列收列支项目地,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或者变相调用下级人民政府地预算资金.下级人民政府不得挤占上级人民政府地预算资金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地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地安排,以及财政地管理权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地规定执行;该法没有规定地,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地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之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草案.第二十五条预算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职权和收支范围地规定,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二十六条国家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应当保持合理地比例和结构.经常性预算不列赤字.中央建设性预算地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地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地规模和结构;地方建设性预算按照收支平衡地原则编制.国家预算地具体编制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各级预算收入地编制,应当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地原则.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地收入,不得隐瞒、虚列,不得将上年地一次性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地依据第二十八条各级预算支出地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留有后备地原则.在保证经常性支出合理需要地前提下,安排建设性支出第二十九条凡影响预算收支变化地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在编制预算草案前确定,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安排.第三十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地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料地特殊开支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设置一定数额地预算周转金.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地上年结余款项,应当视同下年地预算收入,用于上年结转支出和补充预算周转金;尚有余额地,可以用于下年必需地预算支出第三十三条国务院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地指示.编制预算草案地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部署第三十四条中央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地指示和财政部地部署,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部门地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汇总中央各部门地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指示和上级财政部门地部署,具体布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和地方预算草案汇编成国家预算草案,由国务院审定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七条各级总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人民政府地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向本部门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预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地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三十九条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第四十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暂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编制地预算草案执行第四十一条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地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确保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任务按期完成,不得超越权限减免应当征收地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应当上缴国库地资金第四十二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地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将应当上缴地资金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出预算执行,并贯彻勤俭节约地方针,提高资金地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资金地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预算必须设立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具备条件地乡(民族乡、镇)预算,应当设立国库.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地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地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资金地拨付.各级国库库款地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退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地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少预算收入、增加预算支出地决定;对超越权限作出地减收增支决定,上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少预算收入、增加预算支出地决定;对超越权限作出地减收增支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消第四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制定地规章和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税收地,必须按照规定商得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地同意;未经财政、税务部门同意地规章和行政措施,财政、税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地领导,保证财政、税务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地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者将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第四十八条各级预备费地动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除因紧急情况必须支出地外,上半年不得动用第四十九条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地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增加支出或者挪作他用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预算执行情况地报告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监督下级人民政府预算地执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五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地监督,接受财政部门地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五十四条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地执行.第六章预算调整第五十五条预算调整是指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本级政府预算在执行中因追加支出或者追减收入而发生地部分变更第五十六条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发生、方针政策调整或者经济情况变化,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但是,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地收入来源弥补;追减收入,必须有相应地压缩支出措施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地预算调整,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五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人民政府下拨各项专款而引起地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拨款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地预算支出应当按照规定地预算科目执行,不得随意流用.预算科目间地流用,须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其财务关系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第六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在执行中当年实际收入超过预算地部分,应当留作下年使用;确需安排某些急需支出地,视同预算调整处理第六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章决算第六十三条决算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编制决算草案地具体事项,由财政部进行部署第六十四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划清预算年度和预算级次,分清资金界限,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六十五条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地决算草案,应当严格审核,并编制本部门地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应当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地,有权作出调整第六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总决算草案,经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由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地决定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财政部编制国家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六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地决算,认为有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相抵触地,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六十九条各级审计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地决算实行审计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列行为,属于预算违法行为:(一)擅自改变预算地;(二)越权作出减收增支决定地;(三)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退库地;(四)擅自动用预备费地;(五)在预算调整中由于追加支出没有可靠地收入来源或者追减收入没有相应压缩支出,而造成财政赤字地;(六)编报虚假决算草案地;(七)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者将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地第七十一条对有预算违法行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依法清还违法所得外,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地,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地行政责任第七十二条对有预算违法行为地财政部门,除依法清还违法所得外,上一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本级人民政府并可以追究该财政部门有关领导人员地行政责任第七十三条对有预算违法行为地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除追回被侵占地国家资金外,应当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或者核减拨款、罚款地处罚;情节严重地,由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地行政责任第七十四条由于上级部门地责任而造成预算违法行为地,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该上级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地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五条国防费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专项经费管理部门编制,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分别纳入国家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地管理.第七十七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本条例地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8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地《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预算组织程序(4)——预算的调整
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知识点:预算组织程序(4)——预算的调整● 详细描述:1.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2.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根据《预算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根据《预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例题:1.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审查和批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财政部正确答案:B解析:2.关于预算调整原因的叙述中,正确的有()。
A.原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B.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C.原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收入D.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正确答案:A,B,C,D解析: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审查和批准。
A.本级人民政府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上一级人民政府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B解析: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我国预算法律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
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一级政权,一级财政。
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我国预算共分五级:中央预算,省预算,设区的市预算,县预算,乡、民族乡、镇预算五级。
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2地方预算3总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预算管理的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权(2)批准权(3)变更撤销权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权(2)批准权(3)改变撤销权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批权(2)监督权(3)撤销权总结:审查批准国县全都有,只有乡镇是监督。
由国至县再到乡,变更改变撤销权。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1)编制权(2)执行权(3)提案权(4)报告权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1)编制权(2)执行权(3)提案权(4)报告权总结:编制和执行,提案加报告。
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支出4国防支出5财政补贴支出6其他财政支出预算组织程序1预算年度;分为历年制和跨年制。
我国采用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此外还有法国、德国、意大利、挪威、瑞士荷兰等国采用。
(易出多选题)美国采光用跨年制从10月1 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和指示和要求决算草案的编制原则:(1)合法原则(2)准确完整原则(3)报送及时原则决算草案的编制是一个自下而上,由部分到整体的过程。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日期】1991-10-21【生效日期】1992-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五条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六条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的部分。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消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预算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法之预算法律制度
财政法之预算法律制度引言财政法是国家财政管理的法律基础,预算法作为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财政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预算进行立法、执行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财政收支的合理性、透明度和稳定性,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预算法律制度的含义和作用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预算进行立法、执行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预算立法、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三个方面。
预算立法是指国家依法制定预算法和有关预算的法律规定,明确预算的主体、程序、内容和审批权限等。
预算执行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预算决策的要求,科学编制和执行预算,保证预算的合法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预算监督是指通过内部和外部效力机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评估和监督,确保预算的执行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要求。
预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财政收支的合理性、透明度和稳定性,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保障公共财政的可持续发展预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保障公共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明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法律规定,规范财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保证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避免财政收支的不平衡和债务的过度增长,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安全。
2.提高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预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高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通过明确预算编制的程序和内容,规定相关的决策程序和决策规定,保证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决策者的责任感和约束力,避免操纵和滥用财政资源的问题。
3.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财政效益预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财政效益。
通过明确预算执行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财政部门的行为,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保证财政支出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4.加强预算监督和防止腐败行为预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加强预算监督和防止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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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预算
一级政府 ,一级预算
1 中央预算
2
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
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
乡、民族乡、镇预算
《预算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
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1908年——纽约市推出美国历史上第一份现 代预算
192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预算和会计法》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外交支出 国防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 教育支出
科学技术支出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 节能环保支出 城乡社区支出 农林水支出
2020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表
1721.76亿元
其他支出 债务付息支出 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453.14亿元
1128.70亿元 256.01亿元 51.44亿元 736.21亿元 262.09亿元 611.80亿元 1216.18亿元 426.12亿元 572.68亿元 5399.43亿元 49.57亿元
预算的特点
1.内容的强制性与灵活性 2.主体的层级性与参与性 3.存续的时限性与连续性 4.运作的程序性与实体性
《预算法》第五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一) 上一年度结转 的支出;(二) 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 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 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三) 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 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 中作出说明。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 准的预算执行。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 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预算程序
预 算 备 案 ——指各级政府预算被批准后,必须 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监督的制 度。
《预算法》第五十条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宏级政观府调备控案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 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 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 案。
预备费
《预算法》第四十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
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销权 •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权: 审批权——有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有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及本级决算; 监督权——有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撤销权——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预算权的分配: 四、国务院的预算权 • 编制权——中央预算、决算草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 报告权——向全国人大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
• 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 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 算。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简称社保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是对 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 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 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 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 算。
• 总预算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财政计划,由各级财政部门编 制。
• 本级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本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计 划,它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同时 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缴的收入和上级政府对下级 政府的返还或补助。
预算程序
预算的编制程序——预算编制是指制定取得和 分配、使用预算资金的年度计划的活动,它是预算 管理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和步骤,是一种基础性的 程序。
预算程序
预算草案——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预 算,预算草案在经权力机关批准之前,还不具有法 律效力。
复式预算——指至少应将各项财政收支,按其 性质划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并明确应先 列经常性预算后列建设性预算。
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 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 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 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预算调整程序:
2.跨年制——一个预算年度跨越两个日历年度 英国(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澳大利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美国(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预算的历史
国家预算制度是新兴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作 斗争的产物。
17世纪——英国编制了第一个国家预算 1832年——英国国会“财政收支计划书”
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 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预算法》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 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 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宏是观否符调合控本级法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
求; (二) 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三) 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 是否切实可行; (四) 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 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 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 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 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 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 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 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 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 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 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浙江温岭新河镇的地方政府预算改革
预算程序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 预算的审批是指国家 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 查和批准的活动。
中央预算审批程序
国务院财政 部门
审批
全国人大 财经委
初审
国务院 报 告
各级部门
批复预算
财政部
审查批准
全国人大
《预算法》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
预算程序
•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 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 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 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预算程序
预算调整程序:
《预算法》第六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 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 当说明预算调整的,或称国家预算,是指国家对会计年度内 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计算。预算是政府的财政收支 计划,由于会计年度通常为一年,因而预算的收入 和支出也称为岁入和岁出。
预算年度,也称为财政年度,是指编制和执行预算 所应依据的法定时限。
1.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中国、德国、法国、俄罗斯、巴西、朝鲜
交通运输支出
543.05亿元
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
12680.05亿元
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1832.72亿元
金融支出
1699.09亿元 3196.51亿元 268.93亿元 1251.78亿元 271.07亿元 331.71亿元
74.96亿元
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
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
• 2008年:中央预备费的拨付达到总预算的2.65%,仅在汶川特大地 震中预备费拨付就达到349.94亿元,几乎用尽了当年的中央预备费;
• 2011年:青海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有47.81亿元来自中央预备费; • 2013年:四川芦山地震灾后重建资金有89.83亿元来自中央预备费; • 2014年:云南鲁甸地震灾后重建有99.2亿元来自中央预备费。
告,有权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 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 执行权——国务院有权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预算权的分配: 四、国务院的预算权 • 决定权——国务院有权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 监督权——国务院有权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
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同宪 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 法规和决议。
预算权的分配:
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权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预算权: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
销权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权:监督权、审批权、撤
• 部门预算反映各本级部门(含直属单位)所属所有的单 位全部收支的预算,由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预算组成。
•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 他单位的收支计划。
预算权的分配: 一、全国人大的预算权: • 审查权——全国人大有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