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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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2017年平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合同样本

[精品]2017年平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合同样本

平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合同2011第号甲方:平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评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1、委托评审项目名称:委托项目评审内容:2、委托评审原则要求:本着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根据甲方提供的评审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甲方要求的审查内容进行评审。

3、委托评审人员的要求: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甲方委托的评审任务,选派的评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单位在册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造价员)、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员)资格,或根据项目特点要求专业人员,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能独立开展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工作,执业资格年检合格,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4、委托评审时效要求: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甲方出具乙方盖章(含评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甲方应负责给乙方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的完整、真实的资料。

2、甲方应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评审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如协调项目建设相关单位配合评审工作,组织项目现场踏勘和项目评审会商等相关事宜。

3、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对乙方选派的评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审核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或应回避的评审人员。

4、甲方确认乙方在无特殊情况下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时,有权按委托评审费用的2‰/天扣罚,乙方若超过约定时间100%的,甲方有权全额扣减委托评审费用。

5、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遵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或经甲方指定的相关人员对乙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后,评审结果误差率超过±2%的,甲方有权扣减或不予支付相应评审费用,情节严重的,有权取消其参与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资格。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乙方有权对甲方委托的评审项目独立开展审核工作,并按约定收取相应的委托评审费用。

《单个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单个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单个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服务协议(范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中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业务并出具审核报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内容及时限(一)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下列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工程名称:合同金额:元;送审金额:元(二)时限要求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将工程结算资料提供给乙方,乙方有责任要求甲方按期按质报齐所需资料,并按以下时间完成委托业务:单项工程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乙方应于甲方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给甲方。

特殊情况下,乙方可书面申请延迟。

二、审核服务费(一)费用计算公式:计算公式一:结算审核服务费=某工程项目审定工程总造价×(1-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系数的平均值)×难度系数×分段计费系数×1.5‰计算公式二:结算审核服务费=某工程项目审查定案净减值×(1-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系数的平均值)×难度系数×分段计费系数×5%以上两种结算审核服务费,支付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付费标准,按审核费高的付费,但最高结算审核服务费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

结算审核服务费少于500元的,按500元计。

各类系数如下:1.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系数的平均值为30%。

2.难度系数具体如下:A、水利、市政道路、排水、公路及土地整理项目,难度系数0.9;B、桥梁、房建和仿古建筑项目,难度系数为1.1;C、费用类项目,难度系数为0.8;D、其余项目的难度系数为1.0。

3.分段计费系数设置如下:送审单项造价为M(万元),则:M<200,分段计费系数为1.2;200≤M<500,分段计费系数为1.0;500≤M<1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9;1000≤M<3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85;3000≤M<5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75;5000≤M<1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7;10000≤M<3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55;30000≤M<5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35;50000≤M<10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2;M≥10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1。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工作,保证投资评审质量,加强投资评审责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委托评审内容、程序和要求(一)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跟踪审计等。

(二)经政府采购程序,现确定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国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等18家联合体为委托评审入围单位(详细名单见附件一),有效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财政部门委托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事项,可在入围单位中选择一家社会中介机构负责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委托实行跟踪审计审查的,应通过招标办法确定委托评审社会中介机构。

(三)财政部门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被审项目专业、规模相匹配,符合下列条件:1、承接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须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2、具有与被审项目内容相应专业的造价审核资质人员,且必须有三名(含三名)以上本单位在职的、被审项目主体工程相应专业的造价审核资质人员;3、未参与过与被审项目相关的财务、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投标代理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可以将造价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依据之一。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株财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16号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15号),市财政局制定了《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14年3月31日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行为,提高评审质量,规范评审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指市财政局按照《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组建,具有相关资质要求,为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库。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实行“择优进库、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中介机构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一般每5年重新组织1次政府采购,如入库中介机构个数不足原始数量的2/3,可以提前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结果,株洲市财政局与选取的中介机构签订《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定点入库合同》,约定双方责任与义务,一般一定5年。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市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项目名单。

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库筛选合作中介机构的公告

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库筛选合作中介机构的公告

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库筛选合作中介机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库筛选合作中介机构的公告(2012年7月)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充分调动中介机构对财政投资评审的作用,决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筛选合作中介机构,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特聘机构库筛选合作中介机构的数量和合作期限1、工程造价咨询类公司 5家;2、会计师事务所类公司 5家;3、资产评估类公司 5家;4、合作期限暂定24个月。

二、特聘机构库筛选合作中介机构的条件申请合作中介机构应当向邯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工程造价咨询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类公司为乙级以上资质,资产评估类公司为综合评价等级B级以上等级;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前三年内,在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具有大中型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执业经历;5、有足够的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全职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注册造价师)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60%。

三、特聘机构库筛选合作中介机构的方法(一)、特聘机构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组成;(二)、申请加入特聘机构库的合作中介机构需填报以下资料(1份):1、《邯郸市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申请入库登记表》(见附件1);2、《主要技术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3、相关证照原件(含: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类和会计师事务所类公司的资质证书、资产评估类公司的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和专业人员学历证、职称证书);4、申报资料册:(1)企业基本资料A、机构简介;B、人员构成(含兼职人员名单);C、制度建设;D、经营业绩(近三年);(2)附件A、营业执照;B、资质证书;C、等级证书;(三)、邯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对申请加入特聘机构库的合作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四)、被选录特聘机构库后,根据专业对口原则,按不同类型的评审项目进行选用。

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2009]648【发布日期】2009-11-5【生效日期】2009-10-1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方便区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送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和《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预、结(决)算评审,具体项目有: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水电气的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农林水利建设;拆迁补偿等等。

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办理工程预结算评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立后需作调整的,则另行通知)。

二、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一)在建设项目实施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招标信息公告前,非公开招标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一)的要求向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送审预算评审资料。

送审时填写并附以下资料:1、《申请办理工程预算评审的函》,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的来源、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在时间较紧的情况下,需对评审工作完成时间的要求作说明);2、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3、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4、施工图(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5、施工图预算、标底预算(工程量清单);6、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7、详细工程量计算书;8、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施工方案;9、编制说明:包括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等;10、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预算书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工程量计算书须列明建设项目所用的材料的单价和数量,送审的工程预算书须有编制人员签字和编制单位。

(三)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收齐评审资料后,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一般情况下在20天内(500万元以上项目则在30天内)出具初审意见并送给建设单位:1、《工程预(结)算书评审初稿》;2、《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确认表》(见附件二);3、《建设项目评审结论送达回执》(见附件三);4、《建设单位意见回复》(见附件四)。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级各预算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切实提高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的质量,现将《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静安区财政局2019年7月3日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委托管理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切实提高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的质量,根据《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静财发[2018]18号)等相关规定,参照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财政项目预算评审适用本办法。

区预算主管部门(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审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纳入区财政局中介机构库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公司和其他具备项目预算评审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根据项目需要,受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项目预算评审,提供专业咨询和辅助服务,协助区财政局完成评审工作。

第五条区财政局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自主选用、分类管理、优胜劣汰原则。

第二章委托管理第六条区财政局委托评审服务前,根据不同项目的评审管理特点和要求、以及中介机构考核情况等因素,选择中介机构。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评审协议书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评审协议书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评审协议书合同编号:[填写编号]甲方(委托方):[委托单位全称]地址:[委托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受托方):[受托评审单位全称]地址:[受托评审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对[具体项目名称]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乙方具有相应的评审资质和服务能力,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委托评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1. 甲方委托乙方对[具体项目名称]进行详细的财政投资评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预算、决算、经济效益分析等。

2. 评审范围包括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过程、竣工验收及项目效果评价等环节。

第二条评审标准与依据评审应遵循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行业标准及甲方提供的评审指南和要求,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评审期限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具体天数]天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甲方提交正式的评审报告。

第四条评审费用及支付方式1. 评审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具体支付条款见附件。

2. 甲方将在乙方提交合格评审报告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按照约定支付评审费用。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提供项目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协助乙方开展评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按时支付评审费用。

2. 乙方权利与义务: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评审任务,保证评审质量。

保守评审过程中接触到的所有信息的机密性。

接受甲方对评审过程的监督,并配合进行必要的沟通与解释。

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评审过程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武财评[2008]603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武财评〔2008〕603号)各入库中介机构: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全过程跟踪评审质量,现将《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联系。

附件:1.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月度报表(略)2.工程价款结算及资金使用情况表(略)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全过程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及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受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的入库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中介)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全过程跟踪评审,是指对项目前期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阶段实施动态跟踪评审。

第四条受托中介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遵循合法、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六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规定程序,确定建设项目跟踪评审中介机构,签订评审委托协议,明确评审范围、评审阶段、评审内容、控制目标及相关事项。

邯郸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业务付费管理办法-

邯郸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业务付费管理办法-

邯郸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业务付费管理办法正文:---------------------------------------------------------------------------------------------------------------------------------------------------- 邯郸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业务付费管理办法(邯郸市财政局2012年12月26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业务付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市财政局向中介机构委托业务,支付费用,中介机构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财政性投资评审和其他专项委托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列入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财政委托业务支出科目。

第四条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在下达预算的控制范围内据实执行,年度内预算指标结余,结转下年使用;超出年初预算据实报批调整。

第六条委托中介业务及付费范围(一)市财政局委托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评审费用。

(二)财政性专项支出资金的专项检查费用、追踪问效费用。

(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查验费用。

(四)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的费用。

(五)其它业务委托中介机构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付费额的确定(一)建设项目及大型修缮项目评审付费额的确定。

评审付费额一般考虑实际评审投资额、实际审减投资额、基本付费率、审减付费率,计算公式为:投资评审费用额=基本付费额+审减付费额。

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操作规程

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操作规程

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审查建设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操作规程为提高我区财政投资评审效率,规范业务委托工作,根据白云区财政局《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试行办法》和《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评审流程》,制定本规程。

一、组织实施1、根据白云区财政局科室职能分工,广州市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业务(以下简称“评审业务”),委托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任务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工作。

2、评审中心应严格按照本规程,对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的承担相应审查任务能力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开展审查业务资格或能力的,不予安排评审业务。

3、评审中心在委托开展项目评审过程中,负责协调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督促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4、评审中心应科学合理安排评审业务的委托工作;因评审业务的发展,新增委托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参照执行本规程。

二、委托范围1、对凡有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非重点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

区重点大型财政投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对外委托。

2、对财政部门接受政府委托审查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非重点建设项目,评审中心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

三、中介机构1、评审中心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的初期,对可能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相应审查任务能力进行审查;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期间,对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相应审查任务能力进行考核。

2、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或考核的内容:(1)执业资质;(2)经营状况;(3)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的审查;(4)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的考核;(5)其他需要审查或考核的事项。

3、执业资质是指中介机构承担相应审查任务,必须具备的相应执业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开展审查任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评审协议书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评审协议书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评审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协议双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受托方: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评审内容评审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评审费用总费用: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责任和义务委托方责任受托方责任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在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协议双方第三条项目名称本协议所涉及的项目为: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评审内容乙方需对甲方委托的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分析财务指标评估风险评估与管理建议其他相关评审内容:______________第五条评审期限本项目的评审工作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六条评审费用本项目总评审费用为______________,甲方应于合同签署后___日内支付乙方,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责任和义务甲方责任提供必要的项目资料与信息配合乙方的评审工作乙方责任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评审报告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第八条保密条款乙方应对在评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敏感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条款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签署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管理办法

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管理办法

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管理办法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相关原则第三章咨询服务方式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五章审核人员要求第六章质量控制第七章审核时限第八章审核报告第九章考核第十章罚则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从事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核业务(以下简称“财政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保证审核质量,强化监督和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财建[2005]1065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审核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是我市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审核- 1 -中心(以下简称“财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审核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审核业务,是指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为从事财政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协议期,是指当期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服务期。

第二章相关原则第六条中介机构在从事财政审核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一般管理原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核报告及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财审中心的监督检查;(二)职业道德和廉政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恪守客观公正、合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审核原则;(三)专业胜任原则:中介机构应具备财审中心要求的从业资质和规模,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相关工作经验;(四)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审核业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应及时向财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五)回避原则:审核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中介机构参与过该项目预算(结算或财务决算)编审工作的,也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六)保守秘密原则: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报告以外的事项。

威海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审价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威海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审价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手册威海市财政局监制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介机构业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威政发[2004]33号),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对审价中介机构的业务考核管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一般管理原则:审价中介机构应遵循依法、公正、客观和独立的原则,在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下执业,并对出具的项目审价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职业道德原则:审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六条专业胜任原则:审价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大中型投资项目审价的相关业绩;审价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有相应审价经验,专业对口,身体健康,能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七条全面质量控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行三级质量复核控制体系,成立由分管局长、评审中心主任、项目评审负责人、审价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审价质量控制小组,审价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对审价结论、工作底稿、审价报告书和审价人员执业行为及廉政情况,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第八条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审价业务过程中,对有争议或有分歧的问题,审价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由审价质量控制小组集体研究解决,不得擅自处理。

第九条回避原则:审价人员因近亲属关系,其他问题或间接利益关系,可能对项目审价结论产生影响的,应提出申请予以回避。

第三章审价中介机构的确定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介机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投标确定。

审价中介机构的确认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分项目独立招标和分年度打包招标两种方式。

财政投资评审服务合同书

财政投资评审服务合同书

财政投资评审服务合同书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对特定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审,乙方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合同目的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专业的财政投资评审服务,确保甲方的投资决策建立在充分、准确的信息基础上。

第二条服务内容1. 对甲方指定的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详尽的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收益预测、成本估算、风险评估等。

2. 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分析、技术评估、法律合规性审查等。

3. 根据评审结果,向甲方提出投资建议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条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服务费用1. 乙方提供服务的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

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____%作为预付款。

3. 余款在乙方完成服务并提交评审报告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项目资料和信息,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乙方应保证评审服务的专业性和客观性,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4.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期支付服务费用,应按未付款项的____%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期提供评审服务或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4.05【实施日期】2016.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号)现将《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自2016年4月1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财政厅2016年4月5日附件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展省级投资评审覆盖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作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14〕14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的省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评审内容包括投资概算、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为购买服务的项目提供评审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力量。

第四条为保证购买服务的质量,按照“择优进库、随机分配、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对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准入退出第五条中介机构的选定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第六条中标的中介机构进入省财政厅专家库(评审机构备选库),在3年服务周期内,具备提供服务的资格。

第七条中介机构准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乙级资质;会计师事务所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A类或B类事务所;其它社会力量也应具备相应行业资质;(三)在选定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未被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四)具有履行项目评审业务所必需的设备软件和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投资评审如何利用中介机构的力量

财政投资评审如何利用中介机构的力量

财政投资评审如何利用中介机构的力量来源:时间:2012/3/2 12:59:00 点击:775随着固定资产投资步伐的加快,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量也随之加大,仅2010年评审项目就达27万个,涉及资金23836亿元。

概预算、结决算的送审15245亿元,审减2042亿元。

核查财政专项资金4558亿元,其他资金4033亿元。

应该说财政投资评审为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促进了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在各地的评审工作中,大部分地方引进来中介咨询机构,如北京、杭州、重庆。

有些地方基本还是中心在做,如山西省评审中心、河北省评审中心、贵州省投资评审中心。

应该说引进中介机构力量的地区,充分发挥了资源整合的优势,在评审项目数量、资金和审减额上都有明显的优势。

另外也能腾出精力进行评审创新,如云南、安徽、四川等地在绩效评价上进行了探索,北京在部门预算上也进行了尝试。

目前大部分地区一部分业务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核,一部分依其评审中心人员力量开展审核,在区分自审或委托评审时,主要是根据评审项目的造价规模,如杭州市评审中心投资额800万元以上的委托评审,8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审。

委托中介评审产生的费用由评审中心支付。

对于中介咨询机构的使用和管理主要包括建立中介机构库、选用咨询机构、评审过程的管理、中介咨询的考核等,目前大部分地区管理方式相近。

一、建立中介机构库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投标确定,个别地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

一般是按会计年度划分一次招选若干个审价中介机构,并在约定的会计年度内,综合考虑入选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配置、社会业绩等因素统筹安排项目审价任务的招标方式。

公开比选、择优录取,经公示后无异议后进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咨询机构库,原则上每一至两年更新一次评审咨询机构库。

投资评审中心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管理,例如武汉规定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可承担A、B两类建设项目(A类:建安投资规模4000万以上;B类:建安投资规模4000万以下,含4000万元)的评审工作;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可承担B类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投标文件

财政投资评审投标文件

正本XXXXXXXX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选库入围项目投标文件项目标书编号: XXXXXXXX项目名称:XXXXXXXX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选库入围项目法定代表人: XXXXXXXX投标单位: XXXXXXXX2015年12月7日目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一览表五、业绩证明材料六、评审服务方案一、投标函XXXXXXXXXXXXX:我们已收到你们的招标文件,经认真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投标。

1、我们完全同意并愿意遵照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和合同条款以及其他一切要求投标,投标服务费比例为送审额的‰,具体明细见“投标价目表”。

2、如果我们的投标书被接受,我们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3、我们愿意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文件资料。

4、我们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投标单位:(盖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开户行地址: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投标人(盖章):XXXXXXXX全权代表(签字):2015年12月7日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 XXXXXXXX地址:姓名: XXXXXXXX 性别:女年龄: 53 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系 XXXXXXXX的法定代表人,为XXXXXXXX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选库入围项目(项目编号:XXXXXXXX)签署上述服务的投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三、授权委托书兹授权 XXXXXXXXX 全权代表 XXXXXXXX进行XXXXXXXX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选库入围项目(项目编号:XXXXXXXX)的投标,此授权至2015 年 12 月 9 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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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合同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乙方:某某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评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
1、委托评审项目名称:玉道村、玉楼村临时过渡房(附属工程)
委托项目评审内容:预算审核
2、委托评审原则要求:本着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根据甲方提供的评审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甲方要求的审查内容进行评审。

3、委托评审人员的要求: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甲方委托的评审任务,选派的评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单位在册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造价员)、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员)资格,或根据项目特点要求专业人员,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能独立开展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工作,执业资格年检合格,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4、委托评审时效要求: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甲方出具乙方盖章(含评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方应负责给乙方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的完整、真实的资料。

2、甲方应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评审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如协调项目建设相关单位配合评审工作,组织项目现场踏勘和项目评审会商等相关事宜。

3、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对乙方选派的评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审核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或应回避的评
审人员。

4、甲方确认乙方在无特殊情况下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时,有权按委托评审费用的2‰/天扣罚,乙方若超过约定时间100%的,甲方有权全额扣减委托评审费用。

5、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遵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或经甲方指定的相关人员对乙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后,评审结果误差率超过±2%的,甲方有权扣减或不予支付相应评审费用,情节严重的,有权取消其参与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资格。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有权对甲方委托的评审项目独立开展审核工作,并按约定收取相应的委托评审费用。

2、乙方接受评审任务后,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符合执业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提交完整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予以签章确认。

3、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方面的规定。

在评审工作中,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如需到工地现场勘察或会商,应征得甲方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在项目负责人组织下进行。

在执业过程中对被委托的项目情况、评审结论及商业秘密等必须严格保密。

4、乙方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如有疑问或资料不完整,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项目负责人提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催报。

5、乙方应对委托项目的评审质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出具的评审报告经甲方指定人员复核后,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给予更正;如因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6、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项目评审资料,完成评审任务后,应按平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审核资料归档清单》的要求整理文字资料、电子资料归档。

7、乙方领取委托评审费用时应提供正式发票,并负责缴纳相关税费。

8、乙方及其选派的评审人员如与甲方委托的评审项目或项目相关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四、委托评审费用
1、甲方根据福建省财政厅闽财建[2008]141号文相关标准计算委托评审费用,原则上评审费用应在评审报告经财政局批复并将评审资料归档后支付。

2、付费调整系数约定:
相关调整系数: 0.8 ;难度系数:;
特殊补助系数:;委托形式付费系数:;
本项目委托评审金额为:232.49 万元,经测算,本项目委托评审费用总额为 0.4277 万元。

3、本合同签定的委托评审费用结算根据终审报告中的实际委托金额计取。

五、违约责任与合同效力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甲、乙双方如有违约事实,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如双方对违约事实有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无法协商的则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仲裁或起诉。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至结清委托评审费用后终止。

5、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六、其他约定
1、在评审过程中,若乙方相关人员因故意或工作不认真引起失误,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等额赔偿,没收保证金取消评审费,并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2、乙方保证在本项目的评审工作中廉洁自律,不向委托方的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宴请等违法违规行为,若有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乙方:单位(盖章)投资评审中心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评审人员:(执业资格章)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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