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证据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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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1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3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法法条

证据法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19修正)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释〔2019〕19号颁布⽇期:2019-12-25执⾏⽇期:2020-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2001年1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1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当事⼈举证第⼀条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条⼈民法院应当向当事⼈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陈述的于⼰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不利的事实明确表⽰承认的,另⼀⽅当事⼈⽆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材料中,当事⼈明确承认于⼰不利的事实的,适⽤前款规定。

第四条⼀⽅当事⼈对于另⼀⽅当事⼈主张的于⼰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委托诉讼代理⼈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的⾃认视为当事⼈的⾃认。

当事⼈在场对诉讼代理⼈的⾃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或者数⼈作出的⾃认,对作出⾃认的当事⼈发⽣效⼒。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或者数⼈作出⾃认⽽其他共同诉讼⼈予以否认的,不发⽣⾃认的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9•【文号】法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3年1月9日法发[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目录1.应诉通知书2.举证通知书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18.证据保全裁定书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30.程序转换通知书。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中证据的提供是极其重要的,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往往能够作为参考依据的就是证据。

只有通过证据,才能一点一滴的找出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对此,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收到收据的法律后果(3篇)

收到收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收据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凭证,其法律效力不容忽视。

本文从收据的定义、法律效力、收到收据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收据的法律意义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引言收据是证明交易、借贷、赠与等法律行为已发生,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已明确的重要凭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收据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本文将从收到收据的法律后果角度,对收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收据的定义及法律效力1. 收据的定义收据,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收到对方交付的财物或款项后,向对方出具的证明该法律行为已发生,并确认已收到财物或款项的书面凭证。

2. 收据的法律效力(1)证明效力:收据具有证明交易、借贷、赠与等法律行为已发生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持有收据,即可证明该法律行为已发生。

(2)合同效力:收据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收据中载明的条款,如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均具有法律效力。

(3)证据效力:收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收到收据的法律后果1. 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收到收据后,债权人可以确认债务人已履行了交付财物或款项的义务,从而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2. 保障自身权益(1)诉讼时效:收到收据后,债权人可以依据收据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证据保全:收据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收据作为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限制债务人权利收到收据后,债务人不得再以未收到财物或款项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债务人违反收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收到收据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诉讼时效中断。

5. 影响债务履行期限收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

证据材料收据模板范文(收到证据材料用)

证据材料收据模板范文(收到证据材料用)

证据材料收据(收到证据材料用)
××××人民法院证据材料收据
(××××)……民×……号今收到×××提交的证据……(单一证据可填写证据名称;如证据较多,可表述为“参见附录”)一式×份。

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附录: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向当事人出具收据用。

2. 写明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者复制件、证明目的、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023年借条欠条和收条

2023年借条欠条和收条

2023年借条欠条和收条2023年借条欠条和收条1“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在日常生活、商业往来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

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

不过,因为人们各种不规范的做法,“借条”、“欠条”和“收条”经常会惹来麻烦,甚至惹来官司,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

条据只有规范、缜密、明确,才会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

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

“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

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

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

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借款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

人民法院证据收据(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证据收据(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证据收据(刑事
案件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50 人民法院证据收据()刑字第号┌──┬──────┬──────┬
───────┬─────┐│序号│ 证据名称│是否原件│件数、页数│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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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上列证据的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收到上列证据的书记员或审判员签名:│├──────────────────────────────┤│收到上列证据的时间:年月日││
│└──────────────────────────────┘
样式150的说明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在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出具收据时使用。

二、证据收据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给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24•【文号】法释[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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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爱上了文字,将它深深地永存于心底;一不小心,跌落文字的温柔乡,让它吻我千百遍;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芬芳里,沉醉不知归路;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花海里,看不尽的诗词歌赋,享受不尽的唐风宋雨;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故事里,入神地听它讲缠绵悱恻的爱情,听它讲如诗如画的家乡风景。
这个世界,唯文字可与生命相媲美。文字,活色生香,生命,踏过茉莉一样的芳香,遇见一份柔情,辗转一念执着;文字,如梦似幻,生命,跨过童话一般的世界,美妙一份梦幻,陶醉一份温馨;文字,五味人生,生命,尝过酸甜苦辣,遥看一席芳华,落满轻舞飞扬的缤纷枝叶,在风景如画的年华,筑起一份坚强与洒脱,如痴如醉,笑看人生。
以下烟,流年似锦。一份烟火,一度春秋。左手染墨,右手繁华。只言片语,哪能写得尽五味人生?只道是文字如弦,拔动心的音律。用文字记录花的芬芳,美妙心的花朵,绽放楚楚动人的姹紫嫣红,在流年深处,让文字的河流浅浅流淌,流过花朵依然芳香的冬夏,流过灯火阑珊处那个我日夜思念的他,流过绚烂如梦的年华,在心底留下深深浅浅的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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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证据收据
×××人民法院证据收据 (××××)×××字第××号 今收到×××(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提交的证据……(单一证据可填写证据名称。如证据较多,可表述为“参见附录”)一式××份。 签收人:××× ××××年××月××日 附录: ┌──┬────┬──┬──┬──────┬────┬──┐ │序号│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原件/复制件│证明目的│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控告或者被告明确提出集体诉讼,应附有合乎控告条件的适当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证据或者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分担有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的证据,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生产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行为诉讼,由生产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生产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分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及其犯罪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不存有因果关系分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圈养动物并致人侵害的侵权行为诉讼,由动物圈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存有过失或者第三人存有过失分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犯罪行为并致人侵害的侵权行为诉讼,由实行危险犯罪行为的人就其犯罪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不存有因果关系分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019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2019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欠条、借条和收条的法律效力

欠条、借条和收条的法律效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欠条、借条和收条的法律效力“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在日常生活、商业往来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

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

不过,因为人们各种不规范的做法,“借条”、“欠条”和“收条”经常会惹来麻烦,甚至惹来官司,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

条据只有规范、缜密、明确,才会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

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

“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

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

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

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借款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

起诉状证据清单

起诉状证据清单

起诉状证据清单【案件名称】: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XX-XXXXX【法院名称】:XX市人民法院【起诉方】:甲方【被告方】:乙方【起诉状证据清单】一、合同文件及相关证据1.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合同编号为2021XX-XXXX,包括合同正本和副本,共计2份。

2. 合同签署证明:甲方提供合同签署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合同签署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名单等。

3. 合同履行证据:甲方提供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如交付物品的收据、付款凭证、履行合同的进度报告等。

二、支付证据1. 付款凭证:甲方提供与合同支付相关的付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支票复印件、电子支付记录等。

2. 发票和收据:甲方提供与合同支付相关的发票和收据,包括购买物品的发票、服务费用的发票以及与乙方交易产生的收据等。

三、通信记录1. 电子邮件通信记录:甲方提供与乙方之间的电子邮件通信记录,包括双方邮件的内容、发送时间、接收时间等。

2. 短信通信记录:甲方提供与乙方之间的短信通信记录,包括短信的内容、发送时间、接收时间等。

四、证人证言1. 证人甲证言:甲方提供证人甲的证言,证明合同的签署过程以及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2. 证人乙证言:甲方提供证人乙的证言,证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

五、其他相关证据1. 监控录像:甲方提供与合同履行过程相关的监控录像,证明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或不当操作。

2. 专家鉴定报告:甲方提供相关专家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的鉴定报告,证明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损失。

3. 证据保全材料:甲方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保全申请书、裁定书、保全材料等,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保全相关证据。

以上为起诉状证据清单,甲方将以上证据提交法院审理,以维护自身权益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法院能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依法作出合理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01年1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已于2001年12⽉6⽇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2002年4⽉1⽇起施⾏。

⼆○○⼀年⼗⼆⽉⼆⼗⼀⽇为保证⼈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当事⼈举证第⼀条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条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民法院应当向当事⼈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收据法律规定(3篇)

收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据,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凭证,用于证明债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在我国,收据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因此,对收据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收据的定义、种类、法律效力、制作要求、格式规范等方面,对收据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收据的定义收据是指债务人或者代收人向债权人或者委托人出具的一种书面凭证,用以证明债务人已经接受债权人或者委托人交付的款项或者物品。

收据是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三、收据的种类1. 普通收据:普通收据是债务人或者代收人向债权人或者委托人出具的一种简单凭证,一般包括收据编号、日期、收款人、付款人、款项或物品、金额、用途等内容。

2. 税务收据:税务收据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的凭证,用以证明纳税人已经履行纳税义务。

3. 财务收据:财务收据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在经济活动中,为证明款项或物品交付而开具的凭证。

4. 借款收据:借款收据是债务人或者代收人向债权人或者委托人出具的一种凭证,用以证明债务人已经从债权人或者委托人处借得款项。

5. 捐赠收据:捐赠收据是捐赠人向受赠人出具的一种凭证,用以证明捐赠人已经向受赠人捐赠款项或物品。

四、收据的法律效力1. 证明效力:收据具有证明债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力。

债权人或者委托人持有收据,可以证明债务人已经接受款项或物品。

2. 证据效力:收据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证明债务关系。

3. 承诺效力:债务人或者代收人在出具收据时,对款项或物品的交付作出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收据的制作要求1. 内容完整:收据应包括收据编号、日期、收款人、付款人、款项或物品、金额、用途等内容。

2. 表述清晰:收据内容应表述清晰、准确,避免歧义。

3. 格式规范:收据格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包括抬头、正文、落款等部分。

4. 签字盖章:债务人或者代收人、收款人、付款人等应在收据上签字或者盖章,以证明其真实意愿。

六、收据的格式规范1. 收据编号:收据编号应具有唯一性,便于管理和查询。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各⾃有各⾃的证据规则,进⾏不同的诉讼就要按照相应的规则来收集证据、然后进⾏质证。

诉讼活动的不同,对于证据的要求和相应的规则也是不同的,例如常见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就有不同的明⽂规定。

那么我国关于民事证据规则的若⼲规定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具体了解。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规定为保证⼈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当事⼈举证第⼀条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条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民法院应当向当事⼈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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