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制度--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六章讲义2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六章讲义2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概述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指定,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是管理破产财产的人,它由法院指定,对法院负责。

二、管理人的种类及任职条件

1.管理人的种类

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管理人,即清算组、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管理人的任职条件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解释:这里的“利害关系”情况:是对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有()。

A.与债务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B.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C.现在担任债权人的财务顾问

D.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E.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答疑编号6492260201]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资格。《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AC项属于与本案有利害

关系。

三、管理人的确定、更换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竞争方式以及推荐方式。

2.债权人会议认为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3.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执业责任保险失效;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