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租赁关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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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租赁关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名为房屋租赁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认定
名为房屋租赁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认定
来源: 中国法院时间:XX-07-10 邹永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案情】 XX年11月1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上邵家园房屋安置(租赁)定金协议》,约定被告将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上邵家园11幢4号楼301室房屋安置(租赁)给原告,安置(租赁)总价为66万元,定金5万元,备注内容“以上所选建筑幢号按施工编号为准,表内建筑面积仅供参考,以现房实际为准”。该协议还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内容。原告于同年11月11日、23日分别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首付款10万元。另查明:案外人某村经济合作社为建设上邵家园小区房屋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授权被告对该房屋进行租赁经营管理,被告未取得该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原告认为,被告出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邵家园房屋安置(租赁)定金协议》无效,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元。
【评析】 1.当事人所签协议的法律性质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签订的《上邵家园房屋安置(租赁)定金协议》的
法律性质存在较大争议:一方认为是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则认为是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笔者认为,从原、被告签订的《上邵家园房屋安置(租赁)定金协议》的内容分析,应当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定金协议。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屋价款的行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上邵家园房屋安置(租赁)定金协议》,且在协议中也多次提到还需签订“租赁协议”,但该协议还约定了房屋基本状况、房屋销售方式、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内容,并且被告按照约定收取了定金和首付款,完全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原、被告签订的《上邵家园房屋安置(租赁)定金协议》更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定
金协议。
2.当事人所签协议的法律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即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本案案外人某村经济合作社为推进省级示范村建设,切实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加快村民住宅小区建设,与被告联合开发上邵村村民安置房上邵家园小区,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国家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用地项目名称和工程名称明确显示是村民住宅小区,被告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以房屋租赁形式对外出售房屋,不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
联合开发村民住宅小区的合同目的,而且损害某村经济合作社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邵家园房屋安置(租赁)定金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篇二:融资租赁关系需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确定
篇一:买卖合同(融资租赁)
合同号: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
卖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买方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买方二: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住址:
上述买方一与买方二统称为共同买方,分别表述为“买
方一”或“买方二”。
根据买方一与买方二作为共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编号为【
《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附件(以下称“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共同买方同意根据承租人对卖方和设备的自主选择,共同向卖方购买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四方就买卖设备诸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以下各条款。
第一条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款:
设备名称型号机号数量(台)单价(元)总价(元)总价款(大写):元整(小写)¥::上述总价款不包括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如共同买方中的任何一方垫付该等费用,则承租人应根据该买方届时要求立即偿付给该买方,且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给该买方自垫付日至承租人实际偿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但共同买方均无义务为承租人垫付该等相关费用。
】的备注元第二条设备质量标准和保修:
1.设备质量按xxxxxxxx有关标准执行:保修期为一年或xxxxxxxx
作小时,以较早者为准。
2.保修期内设备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卖方按xxxxxx 有限公司维修标
准向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以《保养手册》为参考依据;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的操作、保养不当而导致故障的维修费用、更换费用及有关损失由承租人方承担。保修期届满后有关设备的维修事宜,承租人应自费和卖方另行签订维修合同。共同买方对保修期内维修以及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设备交付及风险负担:
年月日 1.交付时间:
2.交付地点:
3.交付方式:卖方直接交付给承租人。
4.共同买方对上述交付不承担任何风险。设备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承租人,卖方未按约定交付有关设备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设备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卖方的原因致使设备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的,卖方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或拒绝接收设备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起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条设备验收:
1.承租人应在设备交付时负责对设备进行验收,同时应按装箱单检验和验收随机附件等。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承租人发现交付不符合约定时,有义务妥善保管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