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讲_票据权利(2)
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1.引言1.1 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有人根据特定票据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
票据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作为一种货币的替代品,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和金融交易中。
持有票据意味着持有人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并享受由票据所赋予的权利。
在现代经济中,票据权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金融交易的基础,也是经济活动中的关键要素之一。
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使得交易各方能够更加高效地进行资金流动和资产转让。
票据权利的种类较为丰富,常见的有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等。
不同类型的票据权利赋予持有人不同的权益和权利。
例如,承兑汇票赋予持有人在到期日可要求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支票则赋予持有人以检查票据的形式取款的权利。
理解和应用票据权利对于个人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业交易中,了解自身享有的权益和权利,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并提升交易的安全性。
同时,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资和融资决策时也需要考虑票据权利的相关因素,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和风险管理。
在总结中,票据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理解和应用票据权利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以及实现有效的经济活动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发挥票据权利的作用,才能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并促进社会的繁荣。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下面对每个部分进行简要介绍。
引言部分首先对票据权利进行概述,说明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
接着介绍文章的结构,简要说明正文将会讨论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结论部分将强调票据权利的重要性和应用。
最后,明确文章的目的是通过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为读者提供对该领域的初步了解。
正文部分将围绕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展开讨论。
首先,详细阐述票据权利的定义,包括其内涵和外延。
此外,还可以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票据权利的具体规定,以及票据权利在商业领域中的应用情况。
接着,对票据权利的种类进行详细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票据、所有权票据和代理权票据等。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1. 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
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1)第一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
中国票据法第4条也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3.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受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
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另外,继受取得也可出于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原因,如公司合并、继承等。
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
例如,请求付款与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示票据;二是作成拒绝证书。
票据权利-[共3页]-158-经济法概论-人民邮电出版社-王胜伟 主编_经济法概论_[共3页]
第十章票据法有基础关系,则其可以要求票据伪造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变更票据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
根据《票据法》第九条规定,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外,原记载人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可以变更,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行为人应对变造票据的违法行为承担与伪造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但是,为确保票据的流通安全,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变造不影响票据上的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三、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据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持票人,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2.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被追索人已为清偿,而对另外的相对人再行使追索权,称为再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享有以占有票据为必要,只有合法取得票据的人才能享有票据权利。
1.原始取得出票人做成票据交付给收款人而完成其出票行为时,便创设了票据关系,收款人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持票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善意取得票据,是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也属于原始取得。
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是:①持票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②持票人取得票据时须为善意,即非恶意或重大过失。
所谓恶意,是指持票人明知出让人无处分该票据的权利而受让该票据。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可发觉出让人无处分该票据的权利,但由于疏忽而未发觉。
2.继受取得因背书转让而取得票据的,是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
高频考点4:票据权利(☆☆☆)一、分类 付款请求权 (第一顺序) 1.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 (第二顺序) 1.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二、取得例外情形 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不享有情形 1.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 .王某B .胡某C .陈某D .黄某『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胡某以盗窃的手段取得票据,陈某知道该情形,都不享有票据权利;黄某无偿取得票据,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黄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丧失补救1. 挂失止付适用范围 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挂失止付通知书 记载事项 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止付期 (1)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票据权利的涵义,种类和取得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的涵义,种类和取得票据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其内容当然离不开权利义务,故票据关系的构成,一方面为票据上的权利,另一方面则为票据上的义务,不过,法律往往从权利方面立论。
也就是说,票据立法以票据权利为中心设计出各项票据制度与规则,以保障票据权利之实现和票据功能之发挥。
因此,如果说票据关系的设立重心在于票据行为,那么,票据关系的内容重心在于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涵义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又称为票据上的权利,这一学理定义其实来源于票据权利的立法定义。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根据票据权利的定义,我们认为,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在权利内容上,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这是由票据的金钱证券性质所决定的。
一方面,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即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债权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行使。
另一方面,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利,亦即权权利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量的货币。
2.在权利形式上,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
票据权利,是凭票才能行使的权利,需要指出,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虽都为票据权利,但由于行使权利的顺序不同而产生如下区别:其一,权利主体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比追索权的权利主体少;其二,产生时间不同。
付款请求权产生于到期日,追索权则产生于付款人拒绝付款日或拒绝承兑日;其三,行使次数不同。
一般来说,付款请求权只能行使一次,一旦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或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付款请求权即不复存在或被转化,但追索权在某一个非出票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并不消灭,而是转入该债务人手中,其又可以凭此权利向其前手追索;其四,支付金额的数量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金额只是票据上所表彰的金额,即票据金额,而追索权请求的金额除票据金额外,还包括持票人的利息损失和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等费用。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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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权利的取得:出票取得;转让取得;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2)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1)挂失止付适用票据: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程序:非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暂行性: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次日挂失止付失效。
(2)公示催告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适用:不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程序:①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②公告期有人申报权利:如果该票据是公示催告票据,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如果不是,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公示催告期届满,申请人可在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普通诉讼: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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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行使【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票据权利的行使【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 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 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 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 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 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 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 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 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 期日起 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 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 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 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
《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 拒绝付款的证明,这是一种中断时效的行为。
(6)票据权利的消失。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时,持票人所享有 的票据权利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叮咚~叮咚~叮咚~201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不要迷糊了,清醒清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可以提上日程啦!中华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哦,不要浪费网校的辛苦哦!今天我们17来学习知识点:票据权利。
祝大家学习愉快!【知识点】: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
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导语: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1)票据权利的取得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3.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追索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对价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这里所指的“相对应的代价”就是指相当或相等的`代价。
如:出票人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汇票。
收款人提供5万元的商品,该商品即是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权利_经济法_[共2页]
168(4)交付。
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
票据是提示证券、占有证券和返还证券,无论是出票还是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均须把签章后的票据交付到相对人手中,才能算完成票据行为,相对人才能据以行使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义务。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包括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和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
从票据法的角度看,票据权利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权利。
正确理解并掌握票据当事人的权利需要区分两个概念: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的权利。
所谓票据权利,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此处指狭义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权利。
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基于票据法的特别规定而发生的权利。
票据权利来源于票据行为人的行为,票据法上的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
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合称为广义的票据权利。
6.3.1 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权利又称为票据上权利,《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把票据权利定义为: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它除了具备民事权利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和独立性,由此产生的票据权利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更强,表现出明显的证券化特征。
这种权利一经产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合二为一,只有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
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具有双重请求权。
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一般的债权只有一次付款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则为双重性权利,即权利人可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当付款请求权不能得到实现时还可以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
票据是金钱债券,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所行使的请求权,其内容只能是票面记载的确定数额的货币,而不可能是货币之外的任何物品或者其他标的物。
第三节、票据权利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2)恶意取得或重大过失取得 ) 所谓恶意取得是指明知其前手并无票据权利, 所谓恶意取得是指明知其前手并无票据权利 , 而受让票 据的行为; 重大过失取得,是指受让人并非明知, 据的行为 ; 重大过失取得 , 是指受让人并非明知 , 但若 略加注意, 便能明察其前手并无转让票据的权利, 略加注意 , 便能明察其前手并无转让票据的权利 , 而受 让了该票据的行为。 让了该票据的行为 。 是否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举证责任,应由票据债务人承担。 举证责任,应由票据债务人承担。 (3)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 ) 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 其享有的票 据权利有一定的限制, 即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据权利有一定的限制 , 即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是否以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举证责任, 是否以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举证责任 , 由票 据债务人承担。 据债务人承担。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2)追索权 ) 追索权又称为偿还请求权, 追索权又称为偿还请求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 生的,持票人对其前手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 生的, 持票人对其前手所享有的、 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该持票人可以是最后持票人, 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 该持票人可以是最后持票人, 也可以是清偿票据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被追索人。 也可以是清偿票据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被追索人。 3、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 持票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 的原始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人处, 的原始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人处,依照背书转让或 交付程序,或因继承、公司合并等法定因素而受让票据,取 交付程序, 或因继承、 公司合并等法定因素而受让票据, 得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得票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国开 《经济法》简述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内容涵盖广泛,包括了很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而票据权利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牵扯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往来和交易中的各种权益。
本文将从国开《经济法》中简述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系统全面的信息。
一、票据权利的种类在《经济法》中,票据权利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种类:1. 票据权利的基本种类:票据权利的基本种类主要包括汇票权利、本票权利、支票权利三种。
这三种基本种类的票据权利在法律上享有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了订立、背书、转让、保证等权利和责任。
2. 票据权利的衍生种类:票据权利的衍生种类主要包括了背书权利、权利转让、追偿权利等。
这些衍生种类的票据权利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实现票据权利的变现和转移。
3. 票据权利的附属种类:票据权利的附属种类主要包括了承兑权利、转让权利等。
这些附属种类的票据权利在经济合同和交易中起到了辅助和保障的作用,是票据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在《经济法》中,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包括了背书、转让、保证等多种方式,这些方式的行使要根据法律规定和票据性质进行具体操作,从而保障票据权利的合法行使和有效实现。
2. 票据权利的权利人与义务人:票据权利的权利人主要包括了持票人、收款人、出票人等,他们在票据交易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尽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益的保护和责任的承担。
3. 票据权利的转移和变现:票据权利的转移和变现是票据交易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转让和变现实现了经济资金的流动和使用,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合法实现。
4. 票据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票据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是法律体系中的紧急措施和应急安排,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维护起着重要作用,保障了票据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国开《经济法》中对于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阐述,揭示了票据权利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和实用的信息,对于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票据权利问题有较强的指导和参考意义。
票据的两大权利
刘方丹,女,汉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硕士。主讲课 程《会计学原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019年 参与校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积极探索信息化教学之路。
票据的两大权利
提问
同学们你们了解票据有哪些权利呢?
1.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 款人的人。
a
A
B
C
D
老王 正面
张三 李四 二秃子 背面
谢谢观看
Thanks for watching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 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
(2)背书人:
2.非基本当事人
(3)被背书人:
(4)保证人:
二、票据权利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 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流程
①付款请求权
②追索权
a
1
2
A 出票人
B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款人
a
1
2
A
B
2
2
背书人
老王
C 被背书人
保证人
例一:A股份有限公司将开出一张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给B公司,A股份有限 公司出票人,并找老王做了保证人,B公司收款人,日后B公司又将此张200万元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此时B公司找了张三、李四、二秃子做了担保人, C公司又将此张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行使追索权的D公司可 以向所有保证人中的一个请求付款,因为被保证的汇票,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 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3讲_票据法的经典考题(2)
票据法的经典考题【例题8·案例分析题】(2016年)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
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D公司负责人知悉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约定,E 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F公司对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并不知情。
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索。
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在本题中,F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知情,B公司不得以自己与C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票据权利
恶意取得票据
A为某一票据的收款人,其所持有的票据被 B偷得,C明知B持有的票据为偷盗所得, 仍受让票据,C就是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
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取得
票据的取得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否则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 恶意取得票据,指明知票据转让人不是票 据上的真正权利人,对票据没有处分权而 受让的行为。 2. 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指受让人虽不是明知, 但是凭在一般业务交往以及日常生活中所 积累的基本经验和习惯,稍加注意就可以 知道票据转让人没有票据处分权,但是因 为疏忽未加注意而受让票据的行为。
从而取得的票据权利。
票据的取得
票据的取得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否则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 恶意取得票据,指明知票据转让人不是票 据上的真正权利人,对票据没有处分权而 受让的行为。 2. 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指受让人虽不是明知, 但是凭在一般业务交往以及日常生活中所 积累的基本经验和习惯,稍加注意就可以 知道票据转让人没有票据处分权,但是因 为疏忽未加注意而受让票据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分类
根据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分: 1. 第一次请求权,一般称作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 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的委托人请求根 据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包括对汇票付款 人、支票付款行以及本票出票人的请求权。其他的 付款义务人可能是担当付款行、票据交换所等。 (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2. 第二次请求权,一般称作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向 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就可以向票 据的次债务人请求偿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次要的、附条件的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
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 票,自出票日起2年 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 3.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 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 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有人根据票据法规定所享有的权益。
它是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凭证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为票据持有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和便利。
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票据的权利人、票据的转让和背书、票据的支付和追索以及票据的保证等。
票据权利涉及到票据的权利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即为票据的权利人。
持票人可以是票据的原始权利人,也可以是通过合法的转让手段获得票据权利的人。
票据的权利人享有在票据到期日向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同时,票据的权利人还有权利要求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承担票据的保证责任。
票据权利还涉及到票据的转让和背书。
票据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转让,即持票人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转让的方式可以是背书,也可以是让与等方式。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受让人的姓名,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
通过背书,票据的权利可以得到有效的转移和确权。
第三,票据权利还涉及到票据的支付和追索。
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日向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
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在追索过程中,持票人需要提供相应的票据和证据,以证明自己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并且票据的支付条件已经成熟。
票据权利还涉及到票据的保证。
票据的保证是指出票人或承兑人对票据的支付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出票人和承兑人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保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票据在支付过程中发生问题,持票人可以依法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履行保证责任。
票据权利是票据持有人根据票据法所享有的权益。
它涉及到票据的权利人、转让和背书、支付和追索以及保证等方面。
票据权利的确立和行使,为票据的流通和交易提供了法律保护和便利。
持票人通过行使票据权利,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也促进了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因此,对于票据持有人来说,了解和掌握票据权利的相关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
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这是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也是主要的票据权利。
2.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这是票据权利的第二次请求权,是对付款请求权的补充。
除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外,票据权利还包括其他一些内容,例如:
1. 提示承兑权: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权利。
2. 提示付款权: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权利。
3. 取得拒绝证明权:持票人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有取得拒绝证明的权利。
4.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总之,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的重要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等主要内容。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于维护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中级《经济法》第五单元 票据权利2
第五单元票据权利【考点5】票据权利的补救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相关连接】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3)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4)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如果二者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5)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6)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3.普通诉讼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本章小结】。
票据法课程第三部分 票据权利
(2)票据保全手续欠缺;
(3)除权判决;
(4)因他人善意取得。
第三部 票据权利
(七) 票据权利的消灭
2.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
(1)付款人正确付款。 (2)最终票据债务人清偿追索。 (3)票据时效届满。
第三部分 票据权利
(八) 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票据权利
无论是采取哪一种补救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 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第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第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
第三部分 票据权利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
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但是,未记载 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 催告。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 它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 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 所以,失票人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在受理后发出止付通知,或向法 院直接起诉。
第三部分 票据权利
2.变造的效力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
1.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 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提 示票据请求定期付款、行使追索权等。
2.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 行为,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和作成拒绝 证书。
第三部分 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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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票据权利【考题4·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有()。
(2016年)A.民事仲裁B.挂失止付C.公示催告D.普通诉讼【答案】BCD【考点4】票据权利时效(★★)(P80)2006年多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3年不定项选择题2014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多选题2019年多选题1.提示付款期限票据类型起算点时间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远期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银行本票出票日起2个月支票出票日起10日【提示】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相关链接】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票据时效对象起算点时间商业汇票(远期)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2年银行汇票、本票、商业汇票(即期)出票人出票日2年支票出票人出票日6个月追索权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6个月再追索权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3个月【提示1】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是指对前手的时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时效。
超过6个月或3个月,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提示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总结】票据类型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时效银行汇票无需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商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内银行本票无需承兑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无需承兑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考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
(2014年)A.出票日起10日内B.出票日起1个月内C.到期日起10日内D.到期日起2年内【答案】C【考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
(2014年)A.出票日起10日内B.出票日起1个月内C.到期日起10日内D.到期日起2年内【答案】B【考题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8年)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B.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C.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到期日起1个月D.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答案】B【解析】(1)选项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2)选项C: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3)选项D: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考题4·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2018年)A.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该权利丧失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D.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答案】BCD【解析】(1)选项A:票据权利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
(2)选项B:①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②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选项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才会丧失。
(4)选项D: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才会丧失。
【考题5·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9年)A.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10日B.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C.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答案】CD【考题6·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9年)A.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2年C.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1年D.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1年【答案】A【考题7·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9年)A.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B.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C.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1年D.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答案】AD【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2016年3月20日。
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A.自2016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B.自2016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C.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9月23日D.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6月23日【答案】B【解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6年3月20日)起算。
【考点5】票据抗辩(★★)(P81)2008年多选题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2016年不定项选择题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考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2008年)A.汇票的承兑人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C.支票的付款人D.汇票的背书人【答案】ABC【解析】选项D:汇票的持票人不能直接向背书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当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人才能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考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有()。
(2017年)A.对商业承兑汇票予以承兑的甲公司B.不获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乙公司C.签发银行本票的P银行D.空头支票出票人的开户行Q银行【答案】ABC【解析】(1)选项A: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2)选项B: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应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4)选项D: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考点6】追索权(★★★)(P86)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2013年不定项选择题2016年多选题2017年不定项选择题2018年判断题2019年判断题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追索权行使的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提示2】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行使追索权的程序(1)取得被拒绝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该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提示】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追索权的行使情形法律后果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未取得拒绝证明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4.追索权行使的范围首次追索权(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票据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2)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考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首次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有()。
(2016年)A.因汇票资金到位不及时,给持票人造成的税收滞纳金损失B.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C.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D.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答案】BCD【解析】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考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A.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前行使追索权B.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同时行使追索权C.持票人应当按照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出票人的顺序行使追索权D.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答案】D【解析】(1)选项A:在票据到期日前,出现法定事由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2)选项BC: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