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票据善意取得论文
论票据流通中的善意受让
论票据流通中的善意受让票据是商业中流通的一种重要文书,以补充现金支付、资信证明为主要功能,是商业交易、贷款等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支付工具。
然而,在票据流通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和纠纷,其中,善意受让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票据流通中的善意受让的意义、法律规定及其应用。
一、善意受让的意义票据是一种经济活动中的支付工具,具有高度流动性和转让性,可在商业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票据收款人若要将票据转让给第三方,需要通过背书方式进行。
然而,在票据流通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因为票据的真实性或性质不符而导致的纠纷。
此时,为了维护票据交易的正常进行,需要对善意受让进行规定。
善意受让是指,购买人在购买票据时,对票据的性质、真伪等情况没有任何怀疑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票据权利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人应被视为善意受让人,其票据权利应被予以保护。
而对于非善意受让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规定在中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法律地位、功能和相应的交易规则。
其中,关于善意受让的规定在《票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主要内容如下:1、善意受让的要件善意受让的要件共有三个:一是对票据的真实性或性质没有任何怀疑;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方式;三是在购买时有合理的财务管理和交易记录。
2、善意受让的效力一旦购买者符合了善意受让的要件,其购买行为应该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购买者将取得合法的票据所有权,并按照票据的规定享有票据权利。
3、非善意受让的后果与之相反,如果购买者不能证明自己符合善意受让的要件,则票据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如果购买者知晓票据存在瑕疵或者没有采取与购买金融工具应采取的带有谨慎义务的行为,对于任何损失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非善意受让人无权请求出票人对票据进行支付,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三、善意受让的应用善意受让在票据流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2023-10-27•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概述•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目录•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01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概述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票据的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无权转让该票据的持有人处取得票据,并因此享有票据权利的制度。
概念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而设计的,其特点在于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无需了解或审查票据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特点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票据持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在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下,受让人从无权转让该票据的持有人处取得票据,因此与持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票据持有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原权利人是指享有原始票据权利的人,当其将票据转让给无权持有人时,与持有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关系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保护交易安全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避免因对票据权利的审查而影响票据的流通速度和交易效率。
维护票据的流通性善意取得制度平衡了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护了交易安全,又维护了原权利人的利益。
平衡利益关系02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无权代理或违反规定转让票据:票据的持有人是通过无权代理或者违反规定的方式从原持有人处取得票据的。
这种行为不受到原持有人意志的影响,是一种独立的、不合法的交易行为。
行为人无权代理或违反规定转让票据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其持有的票据是从无权代理人或违反规定转让的持有人处取得。
这种情况下,受让人被认为是善意的。
受让人无重大过失受让人在取得票据的过程中,没有疏忽或者懈怠的行为,没有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合理的审查。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票据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那么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了相当的对价:受让人在取得票据的过程中,需要向转让票据的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之法律要件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s.yingle.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之法律要件论文摘要:本文总结了目前学界关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诸种学说,进而阐述笔者主的四要件说并作出详尽深入分析。
论文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四要件说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取得票据权利的特殊形式,是法律在原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善意取得人的利益之间的所作出的权衡和取舍,其结果是以牺牲原票据权利人的权益为代价,优先选择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使其取得票据权利,而使原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权利。
因此,成立票据权利善意取得须具备何种要件就成了二者权益得失的重要问题。
法律为了平衡双方权益,促进票据流通,维护交易安全,严格规定了某些要件。
目前学者主的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三要件说。
1.须自无权利人或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2.须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须受让人受让票据时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二,四要件说。
1.须自无权利人或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2.须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须是基于善意取得票据。
4.须给付合理的或者相当的对价取得票据。
第三,五要件说。
1.须自无权利人或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须善意取得票据。
4.须给付合理的或者相当的对价取得票据。
5.须是取得形式完整的票据或有效的票据。
这几种观点表明,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上,有三个要件基本为学界所认可。
相对四要件说而言,三要件说不要求对价,但笔者认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原票据权利人的权益为代价来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考虑到公平价值,必须兼顾两者权益的平衡,将对价作为票据权利之非常态取得方式的一个要件是必须的、合理的。
与四要件说相比,五要件说强调票据形式上的完整性。
但票据形式完整是票据权利形成的基本要求,票据形式不完备,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票据即无效,以任何方式都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论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上一项重要而特殊的制度。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源于动产的善意取得,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因其特性又异于一般善意取得制度。
因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平衡原持票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因此对其构成要件应当严格规定。
【关键词】善意;善意取得;票据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渊源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原本属于债权,指票据持票人依法在确定时间内向票据债务人或票据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目前各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转让方式的规定通常有两种:单纯交付转让和背书转让。
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以相应对价背书转让取得票据,且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即可就该票据主张票据权利,不因直接前手是无权处分人而丧失票据权利。
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主要包括:依票据转让取得、依出票行为取得、依票据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或行为取得(主要指因继承、税收、公司合并、破产等原因取得)。
三种方式中,除票据转让的方式外,权利人要享有票据权利,只需具备取得票据权利的一般要求。
但在依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时,却存在持票人所持的票据是是从无权转让人处受让取得的情况。
我们知道原持票人本是合法票据权利人,即便因遗失等原因丧失了票据,也应当享有票据权利,此时却因自己意志之外的原因无法享有,从而导致原票据权利人与最终持票人之间的票据权利归属发生了冲突。
票据流通中,受让人往往无从了解转让人的背书行为是否为有权处分,如果因此而否定该转让行为,否认受让人的票据权利,将大大增加受让人使用票据的交易风险,并将最终使得票据丧失其根本的流通功能。
因此,为避免该情况的发生,各国票据法与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在解决票据因无权处分导致的权利纠纷时,一般选择承认善意持票人(受让人)的票据权利,否定原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
[1]票据善意取得是民法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上的运用,理论界公认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是日耳曼法,罗马法建立的原则是“任何人不得让与他人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强调的是对绝对所有权的保护,因此并未建立民法善意取得制度。
论票据善意取得适用问题
论票据善意取得适用问题[摘要]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为促进票据的流通,我国《票据法》第12条以反面列举方式规定了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由于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在实践中我国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无权处分人的范围不全面、善意的理解有分歧、受让人支付对价的相当性待补充和原权利人成为债务人的情形不明确等问题。
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达到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以及增进票据使用的目的。
[关键词]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票据流通性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形成有着深厚的经济基础和迫切的理论根源需求,为了实现法的效益价值和公正价值,票据法需要通过不断完善自身制度来顺应我国市场经济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需求。
在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中,无权处分人转让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地取得了票据而票据原权利人丧失了票据权利,这就引发了票据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冲突,需要法律来进行一方的侧重。
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述(一)票据善意取得的含义和要求票据善意取得本身来自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善意取得又是由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和罗马法中的“善意”原则综合而成。
“以手护手”是指物之所有人以所有的意思把自己的动产交给相对人,相对人再按约定来取得对该动产的使用权,等到约定的期限届满,相对人必须予以归还。
如果相对人在占有该物之时又擅自将它交给第三人,或者该物被第三人抢夺或者偷窃,那么此时物之所有人不可以向这个第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只有向原相对人来要求赔偿损失。
“善意”的含义来自古罗马法律中的规定,是指使用人以所有的意思自主地使用他人之物经过一段时间后该物即归其所有,且不能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一切法律禁止行为的制度。
[1]在历史的发展中,人们发现了这两个制度的优点,于是将“以后护手”原则与“善意”制度相融合逐渐演变成为善意取得制度。
票据因具有权证一体性与动产有类似的性质,因而也就可以类比适用动产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票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善意取得票据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法取得票据的行为。
善意取得票据的法律后果,关系到票据权利的保障、交易的安全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定。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票据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善意取得票据的概念善意取得票据,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法取得票据,并符合以下条件:1. 票据权利人取得票据时,对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情况一无所知;2. 票据权利人取得票据时,出于善意,即相信票据权利合法、真实、有效;3. 票据权利人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4. 票据权利人取得票据时,无过错。
三、善意取得票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票据权利人善意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自票据权利人取得票据之日起转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票据权利人善意取得票据的,对该票据的任何权利、义务、担保均不得对抗票据权利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四、善意取得票据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的转移善意取得票据后,票据权利自票据权利人取得票据之日起转移。
这意味着,善意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成为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
2. 票据权利的效力善意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对该票据的任何权利、义务、担保均不得对抗。
这意味着,善意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受原票据债务人抗辩权的限制。
3. 票据权利的行使善意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
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善意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享有与原票据权利人相同的权利。
4. 票据权利的担保善意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对该票据的担保权利不受影响。
这意味着,善意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5. 票据权利的诉讼时效善意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享有与原票据权利人相同的诉讼时效。
论票据流通中的善意受让
论票据流通中的善意受让关键词: 票据/善意受让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对于这一规定,学者普遍认为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票据流通中的善意取得或善意受让制度,并对民法中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的票据活动恢复开展只是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近十几年的事,无论立法、司法还是理论研究,都还有不尽完善和令人满意之处,加之我国现行民法体系对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有运用范围过于狭小的问题,无助于法官正确处理因票据流通中的善意受让而引起的权利纠纷。
故此,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加强对票据流通中的善意受让制度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善意受让制度的由来及其理论和实践基础(一)善意受让制度的由来1.罗马法的善意占有。
一般学者普遍认为,近现代意义的善意取得制度并非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奉行的是“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和“发现已物,我即收回”的原则,因此,当无处分权的财产占有人将所占有之物转让于第三人时,第三人尽管不知让与人没有让与权而善意受让该物的,并不能因此而当然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受让物的原所有权人,一旦发现己物已被非法转让给第三人,即可对第三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此种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如果善意第三人取得对物的占有届满一年的,善意第三人即可以取得时效对原所有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进行抗辩。
这就是罗马法的善意占有制度。
其实,只要我们仔细研究一下,罗马法的善意占有与近现代的善意取得并无本质的不同,其一,两者都主张物的受让人主观上的善意;其二,都要求以受让的方式取得对物的占有,方能取得物的所有权。
之所以罗马法的善意占有不被学者承认为近现代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无非是出于这样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罗马法的所有权绝对观念已经确立,为确保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作为权利的所有权与仅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严格区分,一旦占有与所有发生冲突时,在权利确定之前,大法官往往会发布暂时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故罗马的占有并不具有近现代尤其是日尔曼法中占有的公信力,“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和“发现已物,我即取回”的原则因其普遍的社会影响力不可能允许另类的善意取得概念的出现;其次,善意受让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为取得时效,这与近现代善意取得制度的即时取得大异其趣,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罗马法的善意占有的取得时效期间比一般的取得时效期间要短,只有一年,这表明,古罗马人在主张所有权绝对的同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善意受让取得所有权的合理性的,这对后世法国、意大利民法以即时时效理论解释善意取得的发生依据恐怕也并非完全没有影响力。
《论善意取得5篇范文》
《论善意取得5篇范文》第一篇:论善意取得论善意取得内容提要。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
关键字:物权法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我国当前正在制定民法典,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应当规定在物权法中。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能有利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公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一、善意取得的概述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只有所有权人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买卖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必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承认,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
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
法律为何会做出这样的抉择呢。
善意取得的具体涵义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财产的受让占有,其有转移所有1其实,权的效力。
○善意取得也就是把原所有权追及效力的锁链切断,使得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论票据流通中的善意受让下
论票据流通中的善意受让下票据立法为什么以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作为受让人非善意的标准?原因若何,鲜有学者的相关见解。
依笔者之愚见,恐由以下原因所致:第一、受日尔曼法的影响。
日尔曼法“以手护手”的观念,并不以受让人的善意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必要要件,其制度设计虽与日尔曼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治权力的封闭性有关,但随着政治的统一,社会的安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扩大,这一观念对于财产的流转未免过于不尽情理,财产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有必要予以适当的平衡,善意观念由此被引入制度设计之中,但毕竟历史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割弃,故对应排除的过失,立法只规定为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也就不难理解了。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局限性。
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内容就是行为人有过错即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通常只适用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就其行为的性质而言,具有主动性,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言,具有直接性,法律所要关心的是行为人有无过错,至于过错的等级对于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没有太大的关系。
而对于受让行为,除非受让人与让与人恶意通谋损害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其行为一般表现为被动性,动机的非损人性以及损害后果的间接性。
侵权制度与违约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惩诫行为人。
善意受让制度的设计目的并非如此,而是确定善意受让人能否有效地取得权利,故对受让人所确定的过失标准要远宽松于对侵权行为人和违约当事人所确立的过失标准。
第三、商品社会物流的要求。
在商品社会,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范围的空前扩张,就个人而言,人们所持有的财产往往都有同类商品可替代,对于原物的返还请求观念远没有过去那么强烈。
就整个社会而言,客观上要求加速商品的流转,尽快回笼资金,尽可能减少交易的成本。
于是,人们对于财产的心态逐渐由过去对具体形态的物的绝对控制过渡到对价值的所有或价值的补偿。
在此背景下,对于原所有权人而言,除非其所有之物有特别的意义,否则,只须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即能满足其利益要求,至于该物流向何处,不再是其特别关心的问题,受让人在一般过失情况下受让该物的,往往也容易取得其谅解。
票据善意取得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票据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在合法取得票据时,不知情地取得了票据权利,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善意取得具有法律效力,对持票人、出票人、承兑人等各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票据善意取得的定义、条件、法律效力以及相关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善意取得的定义与条件1. 定义票据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在合法取得票据时,不知情地取得了票据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
在票据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即使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存在瑕疵,持票人也可以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2. 条件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票人须在合法取得票据时不知情;(2)持票人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权利;(3)持票人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4)持票人须不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三、票据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1. 票据权利的取得在票据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依法取得票据权利,不受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瑕疵的影响。
2. 票据权利的行使持票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请求付款、追索权等。
3. 票据权利的转让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他人也可以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四、票据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 对持票人的法律后果(1)持票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瑕疵的影响;(2)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得以出票人、承兑人等当事人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拒绝履行义务;(3)持票人在转让票据权利时,不得以原票据权利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2. 对出票人、承兑人等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出票人、承兑人等当事人不得以持票人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义务;(2)出票人、承兑人等当事人不得以持票人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拒绝履行义务;(3)出票人、承兑人等当事人不得以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3. 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第三人不得以持票人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义务;(2)第三人不得以持票人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拒绝履行义务;(3)第三人不得以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论文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论文第一篇: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论文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XX 摘要: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如何界定善意的内涵、合理认定善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至为重要。
然而,我国《物权法》却欠缺对善意的界定。
为实现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价值追求。
善意应为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权真实状况的主观心态。
在认定善意时.首先依据公信力基于占有和登记事实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然后辅之于其他客观因素,当足以认定受让人非善意时,则推翻对善意的推定。
反之,则认定受让人善意。
本文主要写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善意的内涵界定;第二部分善意的认定标准;第三部分善意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价值。
关键词:善意;善意取得;认定;价值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并融合了罗马法上短期时效的制度的善意要素而形成,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动产交易安全。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将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立他物权,而使得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权利人丧失该动产的权力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
例如李某将自己的吉他借给黄某使用,黄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就该吉他与潘某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将吉他交付给潘某占有。
此时若潘某是善意的,通过黄某占有吉他的状态相信他是吉他的所有权人而与之为交易,并不知到黄某是是无权处分人,那么善意的潘某取得对吉他的所有权,原本拥有吉他的李某丧失该物权,不得要潘某返还原物,只能就其损失请求无权处分人黄某赔偿。
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动产所有权的静态保护和交易安全的动态的保护,对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彰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研究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善意的内涵界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动产占有与本权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不动产登记难免有所疏漏,因而占有、登记所表征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物权状况往往存在着不一致,善意取得的发生就是以这种不一致为前提,善意与否就是针对受让人是否知悉真实的物权状况而言。
浅谈票据的善意取得
(4)在价值取向上存在差异。两种善意取得制度都是以牺牲原权利的利益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是民法更注重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票据法则更加注重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三)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依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及学说理论,本文将构成要件归纳为以下五点。
第一,发生票据善意取得的前提是转让人无处分权转让票据或者对票据的处分权有瑕疵,如果转让人有权背书转让该票据,则受让人可当然继受该票据取得票据权利,不发生善意取得。
第二,票据为合法有效可以流通的票据。被转让的票据需为合法有效、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转让的票据的记载需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缺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为无效票据,缺少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为瑕疵票据,直接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影响受让人票据权利的取得。
(2)转让对象的不同。《物权法》规定了民法中的善意取得适用的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物权,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第107条规定了盗脏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以上规定共同规定了民法中善意取得的转让对象。票据善意取得中转让的对象为票据法规则上合法有效、可流通的票据。
二、票据的善意取得概述
(一)概念及价值
票据的善意取得,又称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具有权券一体性,票据本身有物的性质,其上附有权利,两者互相结合、权券一体。因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建立在票据善意取得的基础上,二者不可分割。
在票据的转让过程中,即使票据转让人为无票据处分权人,只要受让人符合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就能安定的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法定弥补了票据转让过程中的瑕疵,保护了票据受让人的权利,维护交易秩序;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的特征,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与安全,减轻权利人对票据的审查负担,提高票据的安全性。在交易中,票据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和信用手段,能提高交易效率,若票据的流转规则不完善,考察票据有效性、票据转让合法性的成本非常高,票据流转秩序不稳定,则不仅不利于票据功能的实现,反而影响交易安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设计提高了受让人的信赖,利于票据的推广使用和流通。
论票据的善意取得
论票据的善意取得摘要:善意取得本是物权法上的一项制度,但在我国票据法理论与实践中,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也得到了广泛地探讨和适用。
本文将结合案例重点探讨空白背书情况下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和公示催告程序中票据善意取得的效力问题,并对在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下确立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提出质疑。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空白背书;公示催告;无因性原则一、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中的适用问题探析善意取得制度,本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质是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权利的一种制度,属于原始取得。
关于善意取得是否适用于票据权利的取得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流通功能,保护交易安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票据立法也逐步引入了这一制度。
[[[] 李绍章:《中国票据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64页。
]]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本条规定的是恶意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学者多认为该条规定即从反面承认了票据的善意取得。
[[[] 参见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7页。
]]另外,从实务角度来看,我国各级法院也都在司法审判中承认了票据的善意取得。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关键词“票据的善意取得”,共搜索出71个相关案例,通过仔细阅读其中20个案例,笔者发现,原、被告都提出了票据善意取得的主张或者抗辩,我国各级各地方法院不管是支持还是不支持票据善意取得的成立,也都承认了票据善意取得的存在,这也说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综上所述,不管是从国外立法还是国内司法实践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可以适用于票据权利的取得的。
作为调整物权法中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善意取得制度,能够在票据法中得以确立的基础就在于票据的这一完全有价证券的特性,使得票据权利与票据书面这物质形态紧密结合,票据权利基于票据书面这一物质载体,就具有了动产的某些属性。
论文: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司法制度论文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发展市场经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前提下产生的。
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
它对于保护交易中原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起到很好的作用,有利维护商品的安全和良好的经济秩序。
各国学者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论基础及效力已有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成果。
本文旨在对前人认识基础上进行归纳,并提出善意取得在中国存在的依据。
它是由古日耳曼法中“手护手”原则逐渐演变而来的,对当前的市场经济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而又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又是我们所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
我国当前在立法和实践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虽有所涉及,但尚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借鉴国外的成熟的研究成果和科学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研究、改革和完善。
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产生和发展,然后重点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者通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形成一一论述,达到对善意取得的构成更加明确的认识目的。
然后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以及其法理学依据,的牢固的经济基础,又有科学、完善的理论指导,善意取得制度便能更好地在我国存在。
关键词:善意取得,手护手原则,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它是指动产占有人违反原所有人的意思,以转移动产为目的,有偿地将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的制度。
[1]是“无处分不生效力”原则的例外。
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制度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静态所有权与动态交易安全之价值冲突,成为所有权制度中重要一项。
试论票据的善意取得
试论票据的善意取得【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展开讨论。
在对善意取得的概念进行了简要介绍。
接着在正文中,分别对善意取得的定义、条件、效力、保护和争议进行了详细阐述。
在强调了善意取得在票据交易中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内容,读者可以对善意取得这一重要法律概念有更深入的了解,为将来的票据交易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定义,条件,效力,保护,争议,重要性,发展展望1. 引言1.1 试论票据的善意取得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持票人将票据交付给他人时,该他人如果是以善意获取该票据并非违法行为的,那么他就拥有了合法持有权。
这是保护持票人和票据持有人双方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善意取得的概念是在对票据流转过程中保障追溯性、可预见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提出的。
善意取得的核心是信赖保护和利益平衡。
持票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谨慎行使票据权利,避免过错,确保票据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在持票人和票据持有人之间建立了善意取得关系,才能确保票据交易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善意取得的原则不仅适用于纸质票据,也适用于电子票据和其他形式的票据。
在票据监管和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实践善意取得原则,有助于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票据交易机制,促进票据市场的稳定发展。
2. 正文2.1 善意取得的定义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在取得票据时不知道票据存在任何瑕疵或瑕疵的缺陷。
换句话说,持票人是以善意的态度取得了票据,并相信该票据是合法有效的。
善意取得还要求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能是通过欺诈或其他不当手段来取得的。
持票人必须是在合法的渠道下获得票据,才能视为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以真诚善意的态度取得票据,并相信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持票人在善意取得票据时,应当是遵守法律规定的合法程序,并无可知的瑕疵存在。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持票人才能享有善意取得的权利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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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摘要: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保护票据权利、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票据法》的首要价值取向。
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
该制度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使原权利人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但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性这一鲜明特点和交易的信赖利益,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有着十分必要的存在价值。
本文从理论依据、构成要件等方面论述了流通中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对善意取得票据后的法律后果和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流通性票据责任一、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制度,而非债权法上的制度。
就一般债权而言,不得成立善意取得,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非公示性,各国基本上否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债权,那为何各国又都承认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票据权利与票据合二为一,密不可分。
票据权利通过票据的物质载体而得以存在,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法律依据,丧失了票据,就丧失了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
①票据权利与票据物质形态的紧密结合,使票据权利具有了类似于”物”的性质,也就可以适用占有公示的方法,推定票据占有人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使其处于优先受保护的地位。
票据占有人甚至优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原票据持有人。
债权的证券化,使”债权脱离其成立时的当事人而自然流转,故已失去当事人的色彩,取得的是作为纯粹独立的一份财产存在,这样,就使得债权在流通过程中即使有无权利人介入,事实上也在连续流通”②。
具有悠久历史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日本民法,就设有”无记名债权视为动产”的明文规定。
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的一体性,使得票据权利这一债权形式具有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前提和充分的理论基础。
二、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一)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权利人是指对票据无处分权,通常不是票据的正当权利人,且无权利人仅以受让人的直接前手为限,其间接前手并非一定具有无处分权。
如果票据的让与人具有处分票据的权利,持票人自然可以正常取得票据上的权利,没有必要援引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
有学者认为,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处受让票据者,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真是这样吗?对此我们不能武断认定:1、对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本要件中的无权处分人的范围问题,我们应具体分析。
若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出票人,由于其出票行为无效,导致整张票据为无效票据,此时其后手持有的票据,依据我国《票据法》第12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规定,此种票据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即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如果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票据转让人,即后手是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以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善意地取得该票据时,笔者以为此时应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2、无权代理人能否属于此要件中的无权处分人的范围问题。
从无权代理人处取得的票据,应当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真正的权利人丧失票据占有的原因为何,并不成为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原票据持票人丧失占有是否基于其本人的意思无须考虑,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票据的处分权。
非基于其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如被窃或遗失,当然可援引善意取得制度。
广义上的票据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三种。
③如果行为人无处分权,即在无权代理往往是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实质上就是无票据权利人,而且是受让人的直接前手,善意取得人应当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有关规定,只不过该票据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或者承担连带责任,若本人追认后,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一般有两种,即背书转让和交付。
背书转让适用于记名式票据,单纯交付转让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和本票都必须记名,支票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背书只能是完全背书,不允许空白背书。
这些规定表明在我国汇票、本票、记名式支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完全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
而不记名支票的善意取得,既可采背书方式,也可采单纯交付方式。
在背书转让票据时,背书必须连续。
作为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该背书须为有效背书,因而在对受让人所进行的背书不能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受让人不能获得善意取得的效果。
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所要解决的,只是受让人虽具备有效背书,却由于转让人无权利,而使票据权利的取得受到障碍的问题,因而善意取得当然也就需要以对受让人的背书有效成立,作为其前提条件,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受让人如果通过继承、公司合并、普通债权转让等其他方法取得票据,则不得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三)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善意包括无恶意和无重大过失。
在票据转让中,恶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明知让与人为无权利人,仍受让其票据;重大过失是指受让人虽非明知,但只要适当注意即可知悉其前手系无权让与票据之人。
反之,如果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不知让与人是无权利人,或者对于让与人是否为权利人一事加以必要注意仍未能发现其权利瑕疵,就是善意。
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当综合各种方法,一是在时间上应以受让人取得票据当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以事后发生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
二是应根据法律的规定,票据交易的一般习惯以及当事人双方本身的情况确定,同时还应考虑票据本身的特殊性质。
三是采用推定善意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无需证明自己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请求返还票据人或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提出证明,证明受让人为恶意或重大过失。
(四)支付相当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对价,这是各国票据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
”根据前述规定,支付相应对价的具体规则要求是:首先,票据占有人要取得票据债权,必须给付对价。
但是,”必须给付对价”并不意味着票据是一种要因证券,票据的无因性已明确确立。
其次,所支付的对价为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相对应不能理解为等价,也不能够简单地理解为相当,即数额上的大致相等。
另外,对价虽已经当事人认可,但受让票据的价格过于低廉,与票面价格极不相当,不能排除受让人重大过失的可能。
对价的给付成为影响票据活动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流通票据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一经成立,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积极方面而言,受让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从消极方面而言,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具体而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产生以下效力。
首先,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受让人只要具备了前述构成要件,即构成善意受让,受让人从受领票据之时就取得票据权利,其权利与正常持票人的权利完全相同。
善意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属于原始取得,因为其前手实际上为无权利人,其不是基于原持票人的意思而取得票据权利,故不是继受取得,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人取得的票据权利一般并不继受票据让与人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他不仅可以行使票据上的全部权利,还可行使票据法上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持票人系从无权利人手中取得票据为由对善意取得人加以抗辩。
善意取得是对受让人相信让与人为权利人的信赖保护,它治愈了受让人前手在票据权利上存在的瑕疵。
其次,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受让人善意取得票据后,其票据权利即受法律保护。
但同一张票据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权利主体,因此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即意味着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法律规定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之后,原权利人不能行使追及权。
原权利人不论何种原因丧失票据,所丧失票据只要为善意受让人取得,即绝对地丧失票据权利,不再受票据法的保护,原权利人均不得向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票据。
同时,善意取得者取得票据权利对原权利人而言有法律上的原因,原权利人也不能向善意取得者主张不当得利。
对其利益损失的私法救济,原权利人可依民法的规定对无处分权的让与人主张损害赔偿。
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是善意取得对原权利人的主要效力,同时它还可能产生原权利人对善意取得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效力:其一,当丧失的是记名背书票据,如原权利人未在票据上背书,背书是伪造的,那么其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原权利人在票据上背书,其签名具有真实性,则应承担票据责任。
④其二,当丧失的票据是无记名票据,若依单纯交付方式转让,自然原权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若采用背书方式转让,则依原权利人在票据上签章的真实性来判断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签章真实则承担票据责任,反之则不承担票据责任。
再次,无权处分人往往要承担票据责任。
如果无处分权人处分票据,其票据转让行为本属无效,但为维护票据的信用和保障安定的票据交易秩序,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为背书的,对善意受让人及其后手承担背书人的责任;如依单纯交付方式进行转让的,根据票据的文义性,对善意受让人及其后手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无处分权人为确保背书的连续,以免相对人拒绝受让票据,从而达到有效转让票据权利的效果,通常都会先伪造原权利人的签章然后再背书,此时,无处分权人除对善意受让人及其后手承担背书人的责任外,还要承担伪造人的法律责任。
⑤复次,其他票据债务人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成立后,善意受让人即取得正常持票人资格,因而付款人、承兑人等票据债务人对于善意受让人的票据责任完全等同于对正常持票人的票据责任。
凡依票据法规定对善意受让人为付款或为偿还的,均属有效,原有的票据责任因此种付款或偿还行为而得以解除,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此而全部或部分归于消灭。
最后,转让前在票据上设定的从属权利归于消灭。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受让票据,而不是基于原票据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受让票据,正如前文所述善意受让人原始取得票据。
这就决定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之时,原票据上设定的质权等从属权利归于消灭,原质权人不得享有票据质权,不得以质权对抗善意持注释:①除权判决得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使获得者得到行使票据权利的形式资格,可依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此为例外情形。
②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③董霞:《票据无权代理的界定与效力分析》,《工会论坛》2008年11月。
④栾亚敏:《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分析》,《法学之窗》2008年第10期。
⑤参见门献敏:《审判实践中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求索》2007年1月。
参考文献:【1】刘家琛《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2】[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