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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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的取得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以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这个对价通常是取得价款要交付相应的实物、货物或其他与对价相应的标的物,持票人不得无对价而取得票据,否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基于这样的规定,不对价取得票据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我们就有理由判定你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支付对价仅仅是一般原则,是宣示性的规定,这一原则也存在例外,如合法的赠与、继承、交纳税收,是不需要对价的,完全是一种法律规定。

税收问题是不是真的没有对价?其实也不是,表面上看,这一环节是没有对价的,但交纳税收后享受了法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就是国家所给予的相应的对价,只不过不很直接。

继承与赠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持票人自己的个人意愿,不支付对价都是可以的。

如果继承和赠与还需要对价,恐怕就与继承和赠与的实际表现形式和要达到的目标不相吻合了。

比如说继承,要继承这辆奔驰车,需要拿十万元钱,这不是纯粹的继承了,成了付出象征代价而取得标的物的行为了,所以跟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是有区别的。

2、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依票据法所规定的背书、税收、继承、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应当由合法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享有。

票据法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是否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中,最为重要的是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时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证明问题。

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应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票据背书的连续主要是指在票据背书中,包括转让以及非转让背书,票据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间断。

非转让性的背书有时包括质押,质押本身其实不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还包括委托收款或委托付款,这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转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种类
1、原始取得。

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1)发行取得。

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

(2)善意取得。

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

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

注意:受让人对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

2、继受取得。

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主张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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