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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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四)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018AQ3,2017AQ1,2015Q1,2013Q3)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即不享有票据权利)
【提示】后续举例系教材P393,可以结合文字表述学习。
例1: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权处分人C:承担票据责任(C有真实有效的签章)
原权利人B: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无效)
例2: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意思表示不真实。
无权处分人C:承担票据责任(有真实有效的签章)
原权利人B:承担票据责任(有真实有效的签章)
例3: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的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且不符合表现代理的要件(即狭义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人C:承担票据责任(有真实有效的签章)
原权利人B:不承担票据责任(因B并未在票据上签章)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签章成为票据债务人,要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例4:转让人并非票据所记载的权利人,但是冒充权利人并伪造其签章而转让票据权利。(票据伪造)
无权处分人C:不承担票据责任(因C并未在票据上以自己名义签章)
原权利人B:不承担票据责任(因B并未在票据上签章)
例5:转让人并非票据所记载的权利人,但是冒充权利人并伪造其签章而转让票据权利。
无权处分人C:不承担票据责任(因C并未在票据上以自己名义签章)
无权处分人D:承担票据责任(有真实有效的签章)
原权利人B:不承担票据责任(因B并未在票据上签章)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背书必须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符合前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类推适用
(1)形式合法的但实质上无效的出票行为所记载的收款人,将其背书转让给他人。
无权代理人A以甲名义出票,乙明知A无代理权,出票行为无效。
狭义的无权代理,乙未取得票据权利
丙公司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无权代理人A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2)出票人完成记载后票据遗失或者被盗。
乙作为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
丙作为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其并未在票据上以自己名义签章)
甲:承担票据责任(因甲在票据上有真实有效的签章)
【提示】本质上出票行为并未成立,并无票据权利创设出来,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被类推适用。
(3)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人如果并非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而是为他人设定质权,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回顾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