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浅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浅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作者:胡佳妮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8期【摘要】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源于物权法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它在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票据的流通。
本文分析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权利、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受让人取得票据必须基于善意、受让人取得票据时须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一、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权利(一)无处分权人的范围在票据流转过程中,让与人转让票据的行为存在缺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转让票据;二是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文句后转让票据;三是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转让票据;四是票据持有人依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既未取得票据权利,又无权处分票据而转让票据或越权处分票据;五是票据持有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后转让票据;六是拾得遗失的票据后转让票据;七是取得票据的票据行为欠缺形式要件而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的受让人转让票据。
无处分权人的概念应当限定在以下的范围之内:首先,主要是前文所述的第五种情况和第六种情况,即无处分权人指基于偷盗、欺诈、胁迫等法律强行禁止的非法手段而持有票据的人、明知有前列情况而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持有票据后转让的人,以及不能取得遗失票据的权利而转让票据的人。
这一理解与我国的《票据法》第12条的精神是一致的。
其次,无处分权人还应当包括依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而又不属于票据代理的票据持有人,即前文第四种情况中不属于票据代理的部分,如因寄存、托管等持有票据的人将票据转让他人,或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票据并转让给他人。
对此,我国《票据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此种情况下也涉及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的权利冲突,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无处分权人应当涵盖此种情况。
【奥鹏】吉大19秋学期《商法学(一)》在线作业二[4]答案
【奥鹏】吉大19秋学期《商法学(一)》在线作业二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共10题,40分)
1、支票法律关系中必有( )。
A出票关系、背书关系
B出票关系和付款关系
C背书关系、付款关系
D出票关系、保证关系
[仔细分析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
参考选择:B
2、不属于商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的是:()
A调整对象上,商法着重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经济法着重于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B调整方法上,商法着重于意思自治,经济法着重于国家统治原则
C法律属性上,商法以强行性规范为主,经济法以任意规范为主
D体系构成上,商法主要以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为主,经济法以金融、税收、竞争法、贸易管制等为主
[仔细分析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
参考选择:C
3、本票的付款期限自( )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A见票日
B出票日
C背书日
D承兑日
[仔细分析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
参考选择:B
4、人身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广泛,因此,其被保险人是( )。
A自然人
B法人
C自然人和法人
D其他社会组织
[仔细分析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
参考选择:A
5、下列有关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的说法错误的是()。
A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以管理人为相对人
B破产债权人应在破产宣告前行使抵销权
C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破产债权的申报并已经得到确认为必要
D破产抵销权一经行使,即产生在相同数额内,破产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效力
[仔细分析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解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因而票据权利的取得,事关持票人财产利益之保有,依通说,其取得方法有二,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前者包括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后者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普通债权的转让、继承、受赠等。
而票据纠纷往往出现在票据的转让过程,其中又较多的集中在持票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对此,本文将对票据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讨论。
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善意的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其解决的是票据转让过程中的问题。
这里讲的“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法查知的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与之相对的是“恶意”或“重大过失”:恶意是指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上存在瑕疵的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过失是指取得票据时如果负起普通人的谨慎义务就能得知票据上的瑕疵,因怠于审查故而未知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依据《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无论取得票据者在主观上是恶意还是重大过失,都不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可以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归纳为如下几点:1、票据的善意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上转让方法,即背书交付或单纯的交付而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只有通过背书(具有连续性的背书)或直接交付的方法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票据,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或记载得不明确的票据,仅依直接交付而转让。
我国《票据法》要求汇票、本票上都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所以这两种票据必须依背书转让;我国《票据法》没有要求支票上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如果支票出票人未记载收款人,也没有授权他人补充记载、或虽经出票人授权但被授权人没有记载的,仅直接交付票据即发生转让的效果。
持票人才能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四个要件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四个要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税额进行扣除和核销的重要凭证。
作为企业运营中重要的一环,合法且规范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为了符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件,企业应当遵守以下四个基本要求。
首先,合法正当的交易行为。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个要件是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合法的交易行为应该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而不是通过欺诈、贪污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企业在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交易合同的约定,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真实有效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二个要件是所购买的货物或劳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企业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货物,或者从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商处获得真实有效的劳务。
同时,企业也应当确保购买的货物或劳务与自身业务相关,符合实际情况,并经过合理的核验和审查。
第三,合规纳税和规范开票。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个要件是企业需要具备合规纳税的资格,并且在交易完成后及时、规范地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和准确地申报纳税,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控制措施,确保开票信息的真实有效,并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相关凭证。
最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具备良好的商誉和信誉。
这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基本要件之一。
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通过合法的经营行为赢得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并与他们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
良好的商誉和信誉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确保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条件。
总之,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四个要件,即合法正当的交易行为、真实有效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合规纳税和规范开票、良好的商誉和信誉。
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2024年4月自考00257票据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4月自考00257票据法真题及答案解析单选 :1、付款人作出汇票承兑与否表示的考虑期限是收到提示承兑之日起的A、1日内B、3日内C、5日内D、7日内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我国《票据法》则差定为3日,即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应作出承兑与否的表示,单选 :2、下列属于票据保证与民法保证相同点的是A、均是要式行为B、均具有独立性C、均具有无因性D、均不受实质要件的影响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二者的相同点。
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目的作用相同;二是行为性质有所相同;三是二者均是要式行为。
单选 :3、作为近现代本票雏形的欧洲兑换证书出现于B、12世纪C、14世纪D、15世纪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一般认为,“票据之发生,起源于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所发行之兑换证书” 单选 :4、背书人对自己填写的被背书人做出修改并加注签章,此行为是A、票据更改B、票据涂销C、票据伪造D、票据变造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裹据的更改,是指有变重基据记载事项拉的人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
单选 :5、下列可以成为票据止付请求人的是A、出票人B、背书人C、持票人D、保证人答案解析:生付请求人即止付人。
出件人康教能果据权料人,如收款人或,持票人单选 :6、票据交付后,行为人欲更改票据记载事项的,应征得A、后手的同意B、前手的同意C、出票人的同意D、付款人的同意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票据交付后行为人欲更改票据记载事项的,必须经过其一切后手同意。
单选 :7、本票挂失止付的通知对象是A、收款人B、出票人C、承兑人D、背书人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票挂失止付的通知对象是出票人单选 :8、票据代理权因本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的是A、间接代理B、意定代理C、法定代理D、指定代理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意定代理的,代理权因本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法定代理的,代理权因监护关系的发生面发生;指定代理的,代理权基于相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
单选 :9、“空白支票”是指支票空缺A、出票人签章B、票面金额C、出票日期D、付款人名称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两项:其一,收款人名称:其二,金额单选 :10、用盗取的印章签发支票,此行为在票据法上构成A、票据欺诈B、票据侵权C、票据无权代理D、票据伪造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简述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 词
中规 定 的票据权 利原 始取得 的重要 方式 。本 文在此 拟对 票据 的善 意取得 制度做 简要 的分析和 论述 。 票据 票据 权 利 善 意取得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0 90 .7.1 10 —522 0)40 1 0
缺 随着商品经济 的发展 ,所有权绝对尊重观念一再经受时代的洗 系, 一 不可 的 礼, 在现代社会 中得到扬弃。同时又滋 生了交易优位的理念 , 以满足 1须是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 无票据处分权, 包括以下 现代人不断膨胀 的财富增长欲念。善意取得制度本来是财产所有权 两种情形: 一是无票据权利也无处分权 : 二是有票据权利但无处分权。
一
、
债务人可 以对其直接前手 的抗辩事 由对抗取得人 。 3 受让人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这里就要注 意什么情 况是善 . 意, 什么情况是重大过失。大 多数学者都承认这种说法 , 认为受让人
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 的原则 , 侧重对所有权人 的保护, 即使受 让人为善意, 所有人 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 将善意取得运 用到 票 据 法 中 , 先应 该 明确 善 意 取 得 的 标 的 是什 么 , 票 据 ? 还 是 首 是 票据权利呢 ?有人认为应该是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本质上属于一种 “
制度中的重要制度, 于是被我们借鉴到 了票据法中, 以适应 票据流通 2 须依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法而取得。我国票据法上 规定 的 . 的需要, 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 保障当事人, 特别是善意当事人的合法 转让方法, 仅仅指背书, 如果不是以背书取得票据的, 不发生善意取 则 权益。 得 。此 时去的人的票据权利, 不发生对票据债务人 的抗辩切 断, 票据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来源 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是以日耳曼法的法律原则为契机演绎发展 起来 的。 罗马法中, 在 不承认善 意取得制度 , 而是奉行“ 任何人不得将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作者:胡劭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6期摘要:随着票据流通速度的加快,票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现象也不断出现,票据原权利人及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尖锐。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在平衡票据原权利人和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47-02一、票据权利的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其中付款请求权,又称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债权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依票据要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另票据追索权,是指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票据持有人所享有的依票据权利要求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余相关金额的权利,由于票据追索权是以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为行使的前提条件,因而也被称为票据从权利。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存在以下学说:三要件说即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
四要件说即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须是给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票据。
在此就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五要件说进行详细的探讨。
第一,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这是构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若受让人由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善意受让人)处取得票据,则当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自无适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之规定的必要。
这里的无权处分人,仅以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为限[1]。
至于无权处分人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无权处分人是指基于盗窃、欺诈、胁迫等法律强行禁止的非法手段而持有票据的人,此外无权处分人还包括基于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而又不属于票据代理人的持票人。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一)、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
物的善意取得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所占有的动产,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或没定他物权,善意的受让人取得物的占有时,即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
在理论上,物的善意取得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都起源于日尔曼法。
二者都是以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而求得交易的动态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法上善意取得的根本精神与民法上规定是一致的。
但是,作为特别法的地位,也表明了其善意取得制度不可能与基本法的规定完全一致,其差异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点:1、从法律规定来看,立法体例不同。
如前所述我国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体例上,属反面解释的立法例。
而我国有关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则不是如此。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从对无权处分人的要求看,物的善意取得要求无权处分人的占有行为必须合法,即无权处分人对物的占有是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则不同。
对于票据,无论无票据权利人如何取得票据,只要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时为善意,就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
也即票据权利的基础关系是何状态,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3、取得的客体不同。
物的善意取得的客体是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客体具有二重性。
第一,是票据本身。
第二,是票载权利。
在理论上,票据是完全证券,取得票据,即取得其上的权利。
因此只要票据上善意取得成立,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此时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还可以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的权利。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条件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一方在没有恶意、欺骗、威胁或压迫下,以真实、正确的方式获得对方的意思表示或财产的情况。
以下是善意取得的一些条件:
1. 没有恶意: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没有任何恶意的意图。
取得财产或意思表示的一方必须是出于善意,没有企图欺骗、损害对方的目的。
2. 没有知识缺陷:取得财产或意思表示的一方在进行交易或行为时,没有未能知悉的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导致其在诚实和审慎的基础上作出不正确的判断。
3. 按照真实、正确的方式获得:善意取得的一方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真实的交易或行为来获得对方的意思表示或财产,不能通过欺骗、威胁、压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
4. 具备权利:取得财产或意思表示的一方必须是具备合法权利的人,例如,具备购买商品的权利或获得他人意思表示的能力。
5.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善意取得的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道德伦理或法律法规的约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因此在具体的法律体系下,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别
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别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票据受让人善意且无重有过失的情况下,取得背书连续的票据时,即使该票据的转让人并非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票据受让人亦取得该票据权利,而无向票据权利人返还票据的义务。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弥补票据转让权利的瑕疵,保护票据的善意持有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票据流通的一项重要制度。
票据的善意取得源于一般的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票据善意取得又有其特殊性。
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的善意取得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权力的性质不同从权利的性质上来看,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动产的善意取得一个重要的依据在于对标的物的占有,无权处分人将动产装让给善意第三人时,行为人取得的是动产的所有权,是一般的民事权利。
而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把票据“物化”。
善意第三人虽然也取得了票据的所有权,但是其真实的目的并不是对票据的占有,而是取得票据权利。
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不但取得了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而且再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可以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所以善意第三人对票据的善意取得是基于一种票据所表征的金钱债权。
二、对第三人的要件不同物的善意取得要求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物必须是占有委托物,亦即基于租赁、保管等契约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
无权处分人取得物的占有是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
而占有脱离物,即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盗赃、遗失物在我国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而票据善意取得体现的充分体现了票据的无因性,第三人无论票据的占有是否出于真是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无论票据是否为占有脱离物或者因盗窃等非权利人本意的情况丢失,都构成票据的善意取得。
三、构成要件不同动产的善意取得要求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但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考虑到票据较强的流通性,为了更好的保护票据的合法持票人,还规定了要求善意第三人依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只有通过连续的背书证明自己合法持有人的身份,才能获得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研究
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研究作者:胡弘松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10期摘要:在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是一重要制度,我国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对票据的安全动态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由于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不是很详尽,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对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票据的具体交易中,如果票据转让在某一环节出现无处分权人的转让情况,在原真实权利人和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之间的权益进行裁度和权衡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中明确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
在票据法中的该条规定阐述不是详尽,过于笼统,因此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将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该动产,则受让人将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而当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时,原所有人不能够要求返回财产,而仅能让原占有人予以一定的赔偿。
二、善意取得的主体范围有些观点认为善意取得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只是针对让与人受限的三类无处分权,而是应做相应的扩大解释。
即无处分权人应扩大为无权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因主要是,确保票据在具体交易的安全以及强化其流通。
如果,善意取得能够弥补票据转让行为主体中的缺陷,是否会与被代理人以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法规定产生矛盾?但是具体对善意取得进行价值上衡量分析,即使对善意取得进行扩大解释,允许其弥补票据转让行为,也不会使善意取得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宗旨上的矛盾对立。
三、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票据善意取得是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并以牺牲原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为代价,所以要严格限制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此来防止票据持有人滥加使用该项权利。
流通票据善意取得论文
浅谈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摘要: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保护票据权利、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票据法》的首要价值取向。
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
该制度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使原权利人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但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性这一鲜明特点和交易的信赖利益,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有着十分必要的存在价值。
本文从理论依据、构成要件等方面论述了流通中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对善意取得票据后的法律后果和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流通性票据责任一、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制度,而非债权法上的制度。
就一般债权而言,不得成立善意取得,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非公示性,各国基本上否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债权,那为何各国又都承认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票据权利与票据合二为一,密不可分。
票据权利通过票据的物质载体而得以存在,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法律依据,丧失了票据,就丧失了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
①票据权利与票据物质形态的紧密结合,使票据权利具有了类似于”物”的性质,也就可以适用占有公示的方法,推定票据占有人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使其处于优先受保护的地位。
票据占有人甚至优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原票据持有人。
债权的证券化,使”债权脱离其成立时的当事人而自然流转,故已失去当事人的色彩,取得的是作为纯粹独立的一份财产存在,这样,就使得债权在流通过程中即使有无权利人介入,事实上也在连续流通”②。
具有悠久历史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日本民法,就设有”无记名债权视为动产”的明文规定。
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的一体性,使得票据权利这一债权形式具有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前提和充分的理论基础。
二、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一)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权利人是指对票据无处分权,通常不是票据的正当权利人,且无权利人仅以受让人的直接前手为限,其间接前手并非一定具有无处分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一、主体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二、客体
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主观方面
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四、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但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贵重金属、毒品、麻醉品、国家专有财产、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浅议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作者:饶咸亮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取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的有效票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有效的保护了交易安全,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现代各国,大凡制定了票据法的国家,几乎都把这一制度引入到《票据法》中。
关键词:善意取得;票据法;构成要件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将财产移转到第三人,若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善意受让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其财产的一项财产制度。
该制度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交换模式,使得这一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及地区得到民事法律的确认。
二、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的善意受让人,根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以此享有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权利。
但原持票人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只是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失去票据及相应的权利。
而最后持票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票据,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票据。
这样一来就在原票据权利人和最后持票人之间产生了权利冲突问题。
现代社会,所有权第一位被现代社会扬弃。
与此同时我们又产生了交易优位的理念。
于是,善意取得制度被我们借鉴到《票据法》中,以此来适应票据流通的需要,保障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
三、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取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的有效票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这一制度是以牺牲原票据持有人的权益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因而该制度的成立要件更应该受到严格限制。
从概念中可看出,构成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下列要件:(一)善意取得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这是善意取得票据的第一条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对保障公民合法利益是有积极作⽤的,受让⼈有充分理由相信出售⼈对财物有处分权的,适⽤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的产物。
指动产由⽆权处分的占有⼈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占有时,第三⼈⼀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不得请求第三⼈返还,⽽只能要求转让⼈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1)受让⼈须通过交易从转让⼈处取得财产,⾮交易⾏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适⽤善意取得制度;(2)转让⼈须为⽆处分权⼈;(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4)受让⼈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
受让⼈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善意取得;(5)善意受让⼈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占有的财产。
关于善意取得的效⼒,善意取得⼀旦成⽴,善意受让⼈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原权利⼈的所有权并请求权⼀并丧失。
原权利⼈有请求⾮法转让⼈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1.1⽣效)第三百⼀⼗⼀条【善意取得】⽆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前两款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个⽅⾯,包括须通过交易从转让⼈处取得财产、转让⼈须为⽆处分权⼈等。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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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通俗的解释一下,什么是善意取得?谢谢~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2、法律主观: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如第三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4、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5、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3、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构成要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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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效果,因此,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看,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其他物权。
学说通识,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采取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始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不动产借助登记的公信力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这与采纳占有的公信力原则来维护交易安全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去甚远。
因此,各国通例皆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动产。
然而,《物权法》却没有采取各国通例,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动产,甚至包括其他物权。
《物权法》之所以突破各国通例,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的范围,是因为不动产虽然采取登记的公示方法,相对于动产而言,受让人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人的概率要小得多。
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许多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如在房屋预售的过程中,存在“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导致许多购房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作为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其目的就是向社会公众宣示其物权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所有权人是一种依赖。
但是,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尤其是在我国广大农村,房产登记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不动产登记存在很多瑕疵,如不动产共同共有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名义之下;虚假登记,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普遍,比如实际购买人出于种种原因将所购买的房产登记于亲戚朋友名下,尔后又转卖于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利用登记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关系,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变动从而擅自处分了他人的不动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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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指在判定票据权利是否为善意取得时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
(一) 须是从无票据处分权的人手中取得票据所谓无票据处分权,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为无票据权利亦无处分权;二为有票据权利但无处分权。
第一中情形比较常见,但法律对此无处分权人,仅局限在持票人的前手,至于其间接前手则不问。
第二种情形为让与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
例如A签发一张票据于B,B将之背书于无行为能力人C,C将票据背书转让于D。
有人认为,C因无行为能力并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所以C为无权利能力人,笔者认为,C虽然为无行为能力之人,但并非无权利能力之人,况且民法上亦不排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予权利,所以C作为B之被背书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
但是,当C再向D转让时,C作为无权利转让人,其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从而C得以票据行为之无效否认自己票据债务之存在,并进而否定D对自己的票据权利。
认为C为“无权利人”的说法,其意图在于归纳出善意取得均发生于前手无票据权利这样一个前提。
但是这种归纳可能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存在着“前手无票据权利但有票据处分权”这样一个情形,对于某些票据债务人来说,如出票人即属这样的情形。
综上所述,笔者将票据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条件,归纳为“前手无票据处分权”。
(二)、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而取得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法,仅指背书而言,未以背书取得票据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例如,通过税收、继承、赠与、公司合并、破产清偿、普通债权转让等方法取得票据,即使取得者为善意,亦不能发生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此时取得者的票据权利,不发生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其直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取得者。
若前手背书人在票据上作了“禁止转让”的记载,依我国票据法,票据仍可以背书转让,但此时的背书对原背书人不生背书转让的效力,所以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由其后的背书人承担背书责任。
因此,在其后的背书人和受让人之间,则可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在委托收款背书和设质背书的场合,由于票据上记载了“委托收款”和“质押”的字样,所以从外观上即可判明票据关系的实质内容,此时受托人和质权人并不成立对票据债务人的善意取得,但若受托人或质权人又为背书转让,则其后手可成立善意取得且其善意取得的权利不再有质权的负担。
对于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仅对期限后的背书人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此时的权利内容,仅为追索权。
对原债务人或原背书人则不得主张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因为期后背书对原债务人或原背书人仅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
需注意的是,若期后的背书只有一次,又背书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或签名为伪造,则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期后背书中至少要有一次背书为有效背书,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其原因见构成要件之五。
(三)、受让人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①善意的认定善意的认定,在民法理论上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两种学说。
积极观念说主张受让人必须具有将让与人视为有权利人的认识。
消极观念说则主张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而认为其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的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大多数学者在善意取得的场合倾向于消极观念说,认为积极观念说从正面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提出要求,不仅加重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而且由于难为外人知晓而不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消极观念的证明,受让人只需证明自己为非恶意而无须证明自己的善意,或原权利人、债务人不能证明受让人为恶意即可视为善意。
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还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
如有学者认为“关于善意之证明方法,今日一般被承认者,有下列事实:〔1〕以不当之低廉价格买受其物。
(2)让与人属可疑身份之人。
⑻接受行为,产生于近亲属之间。
(4)善意取得人通常对由谁受让及在如何情形下取得其物,应有记忆,如经原告之要求,被告拒绝为此作陈述时,则被告之取得,应推定为恶意”。
笔者认为,上述事实对于票据善意取得也有一定的借鉴。
除此之外,票据交易的惯例,亦可作为认定善意的标准。
②重大过失的认定在民法理论中,一般将重大过失与轻过失(又称一般过失)加以区分,有的理论还有重大过失、轻过失、轻微过失的分级之说。
重大过失与轻过失及轻微过失均不同,是指当法律对某种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对其较高的要求,甚至用连人们都应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衡量也未达到的过失状态。
因此,票据法上的重大过失是指“票据取得人未尽票据交易上之单纯简单之注意,只要稍加注意即可知悉票据权利和签发转让权利瑕疵而仍受让者”,例如违反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背书应当连续的注意义务,即可认为有重大过失。
那么,注意到我国《票据法》第32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对此应作何以下理解:有一种理解为票据取得者应对前手签名作实质性审查,违反此义务即有重大过失。
比如,对于A—B’(B)—C-D的票据关系来说,B’伪造B之签名,将之转让于C,C若未对B之签名作实质审查,即有重大过失而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对此笔者认为,要求取得者对前手的签名真实性负责,是法律对行为注意程度的较高要求,违反了此项要求,并不能认为是重大过失,更不能就此否定取得者的票据权利。
(四)、受让人须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的形式性资格任何依背书取得的票据,都需要具备形式性资格。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由于是发生在票据权利移转中断之时,依据票据权利外观而发生的,所以背书连续作为票据权利外观的重要内容,在此是不可或缺的。
(五)、在票据上必须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票据债务,是发生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效果的保证。
在票据关系中如果没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票据债权也就无法成立了,因为依据民法、债权具有相对性,缺少了债务人,当然没有债权人的存在。
另外根据外观主义,善意取得的效果归属于以自己的行为“惹起外观存在“的人,如果没有可归责之人,也就当然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①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场合在A-B的场合,A为无行为能力人,则B纵属善意且无重大过失,A亦不负票据责任。
此处以A之票据行为无效而否定其票据债务之存在解释。
在A-B-C的场合,A为无行为能力人,则B并未取得对A之票据权利,所以B亦为无权利人,当B将票据背书于C后,C却取得票据权利。
为什么呢?C是凭票据权利的外观而成立的善意取得。
但是,由于A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并未惹起外观之存在,所以C不得向A主张善意取得。
而B由于其在票据上进行了有效的背书,所以B惹起了外观存在,C可以向B主张善意取得,此处以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亦可解释B票据债务存在的原因。
总之,在此票据关系上正是由于B的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的存在,才使得C的善意取得得以成立。
在A-B-C的场合,若B为无行为能力人,则C亦可成立善意取得,原因是A有外观责任之存在,而需承担票据债务。
此时C再背书于后手D,则D为继受取得。
②欠缺交付的场合在A-B的场合,A虽已为签名,但未将票据交付于B,则依据票据行为有效性理论,A并不对B承担票据债务。
而在A-B-C的场合,A虽欠缺交付,但A对C的票据权利外观给予了原因,所以C成立对A的善意取得。
在A-B-C的场合,若B对C欠缺交付,则在BC之间并未成立有效的票据债务,B可以以权利并未转移为由对抗C,此时A亦可援引B之抗辩理由对C加以对抗,但若C再背书于D,则D成立A、B的善意取得。
③伪造的场合在A(A’)-B的场合,A’冒充A签名出票于B,由于A的出票行为不成立,所以A并不对B负担票据债务,由于A’也不是以自的名义作的签章,所以A’对B亦不负担票据债务,因此B并不成立善意取得。
此时B若有一后手C,则C成立善意取得,以 B作为票据债务人。
在A—B(B’)—C的场合,B’伪造B之签名背书转让于C,依本文的观点,C成立善意取得。
但有学者认为此时并不成立善意取得,原因是其认为在伪造场合,对伪造背书的相对方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容易使相对方的恶意的后手,承继善意取得的效果。
例如A-B(B’)-C-D。
B的背书尽管是伪造做成,C成立善意取得,则其恶意的后手D也享受到了善意取得的效果,由于B的票据权利再能得到实现,其结果B、D之间发生了显著的利益的不均衡,这不均衡,又不能通过B自身的伪造的抗辩而得到纠正。
对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若认定C不成立善意取得,则对票据关系人D仍然要依善意取得来判定。
倘若D再不具备善意,则D之后手又须依善意取得来判定权利,则票据权利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票据权利的实现都要通过诉讼解决,不利于票据的流通。
关于B与D的利益不均衡问题,实际上就是B的利益损失的问题。
对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中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第23条1项规定:“如果背书是伪造的,其背书被伪造的人或在伪造前签署票据的任何当事人,因此项伪造而遭受的损失向下列人员索取赔偿:(a)伪造人(b)凭票据直接或经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托收被背书人向伪造背书人付款的当事人或受票人。
”在我国票据法上,也有类似的规定,即第32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对此,笔者的理解为:⑴后手需对前手的背书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2)发生了伪造背书,因此项背书而遭受损失的任何票据关系人可向伪造背书的被背书人请求赔偿或要求分担。
也就是说,上文中的C虽可成立对A的善意取得,但可能受到B的基于票据关系的请求,则BD之间的利益不均衡在此得到解决。
所以在A—B(B’)—C的场合,B’伪造B之签名背书于C,由于A对C的票据权利外观给予了原因而承担票据债务,使得C成立对A的善意取得。
④欺诈、胁迫的场合A之出票系因B之欺诈或胁迫而为,但对B之善意后手C,由于其享有票据权利外观,所以A的票据债务因其惹起了外观而存在,C 成立对A的善意取得。
⑤无权代理的场合即 A—B(c)—D的情形,C为B的代理人,发生了无权代理,有人认为D对B或A成立善意取得。
笔者认为,无权代理场合的善意取得问题,极为复杂,在此仅提出一个初步的思路。
依票据法规定,发生了无权代理人C应承担票据责任,此规定的内涵,笔者认为是C将A移转于B的权利进一步移转给了D,从而产生了C代替B的地位的效果,因此,D属于对C的继受取得。
至于本人B,则得以没有票据上意思表示为由拒绝负担票据债务,其抗辩可以针对任何一后手。
就D与A的关系来说,由于D是从C处继受取得,当然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六)、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适用善意取得我国在票据法中引入的对价的概念是在我国其他基本法上绝无仅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