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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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简要知识

报关简要知识

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

•①检查权:A、对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B、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a.在两区内:可直接检查• b.在两区外: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C、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 a.在两区内:在两区内,可直接检查• b.两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的批准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但不能检查公民住所。

•D、对于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在两区内可以直接进行,但两区外,无授权、不能行使。

•★两区: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即: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p23(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程序: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

换证时间是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

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参加报关员考试,合格的在6个月内到报名的海关申请报关员从业资格。

受理申请后,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要在报关单位连续实习3个月,才能办理注册。

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

报关员证的有效期期为2年,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期的期限是2年。

资料发生变更的情形,应在20日内,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报关员证遗失的,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声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三)报关执业禁止(重点掌握)p33•1、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2、非法向委托人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财物;•3、同时在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4、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5、将报关员证件转借或转让他人;•6、涂改报关员证;•7、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疑点明细及处理方法 (1)

疑点明细及处理方法 (1)

疑点明细及对应的表格见QQ群文件疑点处理说明:出口疑点级别分0、1、2三种,其中级别为0的疑点不用处理;级别为2的疑点为企业数据输入错误,由企业自行核对修正;级别为1的疑点由企业先正式申报,后处理疑点,生产企业当月提交的资料需要跟下个月申报的数据一同参与计算才会消除。

处理方法如下:1、外贸企业疑点中,凡涉及疑点代码为DZ05、DZ06、ZH17、ZH18、ZH19疑点,此类疑点需各外贸企业填写附件中的《外贸企业ZH17.18.19说明表》(进货明细按进项增值税发票的实际名称、单位、数量填写;出口明细按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数量及第二计量单位、数量填写),同时根据关联号提供对应报关单复印件、进项发票复印件、以及情况说明(内容包含是否为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或者其他应当相符的情况、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应说明不同计量单位间折算标准、使用非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名称不一致、或者报关单下同一商品代码对应不同中文名称造成的错位审核情况)。

上述资料全部为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送至东亭中路18号锡山区税务局1413办公室处理。

2、外贸企业疑点中,凡涉及疑点代码为GZ17、GZ18、GZ19、GZ20、QT11疑点,填写附件中《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主表及附表(“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填写完整,特别是货物运达地址为必填项),提供对应的报关单,进项发票,购货合同,收汇水单,出口提单,付款单据,入库单、送货单等单据,同时将进货发票明细数据填列至附件中的《外贸企业发票发函模版》(一户供货商对应一张表格,格式不得变更,日期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电子数据拷入U盘中),待回函正常后方可退税。

上述资料全部为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送至东亭中路18号锡山区税务局1413办公室处理。

3、外贸企业疑点中,疑点换汇成本偏高或者换汇成本偏低疑点,应提供报关单,进项发票,采购合同,收汇水单,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利润过高或者亏本销售的原因),以及情况说明中原因对应的举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1.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11月2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第三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第五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七条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第八条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一)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二)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盛光祖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直属海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规范本关区内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业务。

仓库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实际监管。

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第四条直属海关应制定本关区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并对外公布。

布局规划在对外公布后,向总署备案。

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调整后应重新对外公布,并向总署备案。

第五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仓库经营企业可同时经营出口配送型和国内结转型两种类型出口监管仓库。

在同一仓库地址不同库区的,同时经营两种类型出口监管仓库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对两类仓库作物理隔断,并设置明显标识。

符合入仓退税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可由仓库经营企业申请,经批准后享受入仓退税政策。

第六条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仓库所在地海关依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收取书面材料和相关证件(如企业属租赁土地建仓库情形的,还需收取"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

第七条仓库所在地海关负责审核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

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程序报关程序区内企业在进出口货物前,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帐册。

电子帐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帐册(H帐册)”和“企业设备电子帐册”。

通过电子帐册办理报关手续。

从境外运进货物或运出到境外,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备案清单向海关报关。

无需填报关单。

备案和报关合二而一。

对于跨关区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除邮递物品、个人随身携带物品、跨越关区进口车辆和出区在异地口岸拼箱出口的货物外,可以按照转关运输中的直转转关方式办理转关。

对于同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可以按照直通式报关。

直转转关方式转关的报关程序如下:1.境外货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口岸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薄”向口岸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手续,同意申请后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车辆加封。

货物运抵加工区后,向加工区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载货登记薄”并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同时录入备案清单及相应的单证办理进境报关手续;对不需查验的货物予以放行,对需查验的实施查验后办理放行手续并签发备案清单证明联。

2.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发货人或代理人录入备案清单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相应的单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同时向加工区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备案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审核同意后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电子数据并对车辆进行加封。

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货人或代理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并反馈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工区海关签发备案清单证明联。

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1)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报进口出区与进区相同:先由区外企业填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进口报关进口报关结束后,再由区内企业填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出口加工区海关放行货物后,向区外企业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签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收汇证明联。

监管仓操作

监管仓操作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大体可以分为进仓报关、出仓报关、结转报关和更换报关。

1.进仓报关出口货物存人出口监管仓库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出②报关手续,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提交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入仓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对不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经主管海关批准,对批量少、批次频繁的入仓货物,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大体可以分为进仓报关、出仓报关、结转报关和更换报关。

2.出仓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可能出现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两种情况。

(1)出口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出境时,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

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报关必需的单证,并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出仓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所在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入仓没有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出仓离境后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进口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①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进入国内市场或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大体可以分为进仓报关、出仓报关、结转报关和更换报关。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试点实施办法(暂行)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试点实施办法(暂行)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配合落实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政策试点实施,促进出口监管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深圳市除外)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试点的申请及管理。

第三条广东省内具备以下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其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仓库企业”)可向仓库主管海关、当地国税部门申请享受入仓退税政策:(一)仓库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无走私或重大违规行为、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的能力;(二)上一年度入仓货物的实际出仓离境率(按价值计算)不低于99%;(三)对入仓货物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四)不得存放用于深加工结转的货物;(五)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第四条申请享受入仓退税试点政策的仓库企业,应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文件:(一)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经营情况,计算机应用管理情况、基础设施情况等(原件一式三份)(二)国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三)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试点申请表(原件一式五份)第五条仓库主管海关应审核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对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点审核仓库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计算机应用管理情况、实际出仓离境率等内容,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转仓库企业主管国税部门审核。

企业主管国税部门除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审核上年度入仓货物的实际出仓离境率、是否存放用于深加工结转的货物等情况外,还应审核申请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近两年是否发生过涉税违法行为等。

企业主管国税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地市级国税局审核。

仓库主管海关及地市级国税局均审核同意后,各自转上级直属海关及省国税局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5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5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保税仓库理论知识(试题)

保税仓库理论知识(试题)

保税仓库出入库作业理论知识试题及答案(专项职业能力)一、判别题(每题一分)1、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由主管海关初审,报海关总署审批。

()2、我国《海关法》将保税货物限定为二种特定目的而进口的货物,即进行贸易活动(储存)和加工制造活动(加工、装配)。

()3、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要进入关境也不需交纳关税。

()4、根据保税仓库的形式不同,保税仓库可以分为公共保税仓库、自有公共保税仓库、专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监管仓库五大类型。

()5、保税仓库经营人利用保税仓储物开展服务业务不仅会增加经济收益,还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社会资金周转。

()6、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不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7、列入国家公布禁止进口目录和其它法律明令进口的货物、技术,任何人不得经营进口。

()8、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的主权和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9、出口收汇核销单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海关手续和出口后收汇核销的唯一凭证。

()10、10、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就是外汇管理局在海关的配合和外汇指定银行的协助下,以跟“单”(核销单)的方式对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直至报关到货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核查的一种管理制度。

()11、进口关税特定减免货物可以在进口后不在特定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12、税务机关与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是目前最被提倡的一种解决方式,也是成本耗费最低的,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解决方式。

()13、保税仓库的管理主要分为保税仓库业务管理、保税仓库合同管理、保税仓库安全管理以及保税仓库财务管理这四个方面。

()14、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15、保税仓库电子账册是企业开展保税仓储业务前必须向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的电子文档,是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仓货物的电子凭证,是海关为控制和记录企业申报进出及存仓保税货物所建立的电子数据账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临近
海港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 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 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保税区
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
1、物流中心(A)型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型(A)的主要功能:物流分拨,配送。 备注:报税物流中心型(A)相对 B 型,A 型属于自用型。 九、保税物流中心(B)型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 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审批权限 是:海关总署负责场所的审批,入区退税政策则由国务院审批。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功能:物流分拨,配送。 3、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政策:除进口自用物资、设备不享受税收优 惠外,其他同出口加工区。 4、物流中心(B)型的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口货物一线放 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 口径掌握。 十、珠海跨径工业园区 1、珠海跨境工业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 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 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全国只有 1 个跨境工业园区就是珠海跨境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200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二出口加工区1出口加工区是指一国或地区在港口机场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地方划出的一定区域在区内搞好水电道路通讯厂房等基础设施用优惠办法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出口加工工业以达到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外资引进技术增加就业赚取外汇等目的

海关保税监管仓等比较

海关保税监管仓等比较

目前具有海关监管功能、可以实现一站式通关模式的企业或区域主要有三类,按功能由低到高依次为直通式海关监管点+保税仓库、A/B型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

一、海关监管库(一)出口监管仓库定义限于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二)出口监管仓库适用范围需要出口再复进口加工且存在价格差异的半成品需要继续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出口批次较多,需要集中出口的货物出口时客户未确定的情况手册到期,需要核销手册的用户(三)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暂存货物;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利用保税仓周转货物,实则将其作为客户在国内的分拨中心,既可以提前一倍以上时间完成发货,又可以大幅度降低通关成本,同时批量发货选择更经济的运输方式,又降低了输送成本。

即时满足了客户需求,为企业提供更经济便捷的通关方式。

二、物流中心物流中心一般指介于物流园区及物流企业之间的物流节点,即规模不太大、物流功能比较完整、物流服务水平比较高的综合性现代化物流中心,包括社会化公共型物流中心和专门化产业型物流中心。

(一)功能定位: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

保税物流中心的主要作用一是解决一般贸易出口商品入中心退税问题;二是解决一般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问题;三是解决加工贸易中深加工接转货物“香港一日游”问题。

分A型和B型两种,A型由一家企业投资建设,为自有物流服务。

B型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目前国内A型保税物流中心仅有一家。

(二)保税物流中心的主要政策优势:➢进入中心视同进出口;深加工结转货物只要报关进入中心即可享受退税,避免像过去那样须将货物运到香港(不做任何加工)再运回国内“一日游”。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标 签】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第二批【颁布单位】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署加发﹝2008﹞506号【发文日期】2008-12-05【实施时间】2008-12-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进出口货物监管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适应和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根据全国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试点情况和取得的良好效益,经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将试点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全国其它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此前海关总署所做的调研,并经有关直属海关和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复核,批准符合《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详见署加发[2005]39号附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出口监管仓库(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从本文下发之日起享受入仓退税政策。

入仓开展业务的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办理入仓退税手续,由当地主管海关和国税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二、本次未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入仓开展业务的企业暂时不实行入仓退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三、有关主管海关和国税部门对原已实行入仓退税政策和本次纳入扩大实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出口监管仓库,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入仓退税条件,共同进行年度核查,达不到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不得继续实行入仓退税政策。

四、有关海关和国税部门在扩大实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过程中要加强联系配合,认真做好执行此项政策的常态管理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

有关情况和问题、建议要及时上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附件:已具备入仓退税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名单(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

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

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5-10-10【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6-23 【生效日期】2005-7-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之间的区别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之间的区别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之间的区别珠海园区:既可以从事保税加工,又可以从事保税物流,还可以从事国际贸易;保税仓库: 功能单一,仓储,而且只能存放进境货物。

A(加工贸易进口货物;B(转口货物;C(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D(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E(外商进境暂存货物;F(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G(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 只有仓储,主要用于存放出口货物。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出口配送仓库还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的叠加。

即可放进口货物也可以放出口货物。

存放货物的范围可开展的业务不得开展的业务 A、国内出口货物; A(商业零售; B、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A(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B(生产和加工制造; C、外商暂存货物; 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C(维修、翻新和拆解; D、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B(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D(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E、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加工和增值服务; 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修用零部件; C(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拔、配送; 公共道德或者秩序和国家限制进出F、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D(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口货物;G、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E(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E(存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H、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业务。

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物。

F(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1、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的报关属于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附件1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仓库编号:入仓单编号:
仓库名称
报关单号
序号
商品编码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毛重/净重
币制
单价
总价
发货单位
合计重量:
合计总价
存放地点
出口
国别
是否
退税
贸易
方式
入仓
方式
上述货物存入我仓,申报无误。
致海关报关员货主仓管员申报日期仓库(盖章):
转关条形码
备注
海关审核
海关查验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续页)
序号
商品编码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毛重/净重
币制
单价
总价
上述货物存入我仓,申报无误。
致海关报关员:货主:仓管员:申报日期仓库(盖章)
备注
第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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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验
出 口 监 管 仓 库 货 物入仓 清 单(续 页)
序号
商品编码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
数 量
单 位
毛重/净重
币 制
单 价
总 价
上述货物存入我仓,申报无误。
致 海关 报关员 : 货主 : 仓管员 : 申报日期 仓库(盖章)
备注
第续页
出 口 监 管 仓 库 货 物入仓 清 单
仓库编号:入仓单编号:
仓库名称
报关单号
序号
商品编码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毛重/净重
币制
单价
总价
发货单位
合计重量:
合计总价
存放地点
出口
国别
是否
退税
贸易
方式
入仓
方式
上述货物存入我仓,申报无误。
致海关报关员货主仓管员申报日期仓库(盖章):
转关条形码
备注
海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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