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07自考政策出台 规范助学机构办学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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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助学机构助学指导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助学规模和经济效益;个别助学机构存在着宣传不实、虚假承诺和违规收费现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缺失,助学质量难以保证。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声誉,有的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自考助学管理,保证自考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通知如下:一、不断完善审查注册制度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以下简称助学机构)是配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帮助应考者学习的教育机构;自考助学活动是助学机构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并根据省考委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对社会自学者开展的助学活动。

助学机构应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2.目前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分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以下简称助学专业)和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辅导两种类型,均有全日制和业余两种形式,前者为“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和“业余自考助学专业”,后者为“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和“业余自考助学班”。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2007年4月10日)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础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类: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等;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物理(工)、大学语文、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3、专业基础课;4、专业课;5、实践性环节。

第六条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七条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分别免考高学数学(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工专):1、数学类专业专科、理工类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课程。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3.05.03•【文号】国发[1983]78号•【施行日期】1983.05.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发布日期:1988年3月3日,实施日期:1988年3月3日)废止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3]78号1983年5月3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等地进行的试点工作已经两年,取得了初步经验,说明实行这项制度,可以为造就和选拔建设四个现代化的人才开辟新的途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认真进行准备,逐步建立本地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一九八一年一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并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进行试点.三市一省党委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有关高等学校积极承担主考任务,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有关专业开考以后,社会上反响强烈,干部群众非常欢迎;特别是公布了党政干部基础科考试计划后,各级党、政、军部门的许多干部认真学习,准备应考.不少单位组织了各种形式的辅导班.由于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三市一省初步形成了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制度.试点地区的经验证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实行宪法规定“鼓励自学成才”的重要措施,可以加以推广.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后,已经有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或准备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亟需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原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考试对象是自学者.现在为了保证其他形式成人高等教育的考试质量,对教育部同意备案或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也要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指导监督;对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根据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也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统一考试.因而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扩大了,名称也拟相应地改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拟定有关考试的方针政策;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按照培养人才的规划拟订开考专业的规划原则;拟订统一的考试标准,如考试计划、考试大纲等文件;逐步开展对考试工作的研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中规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由国务院领导.现在根据新的管理体制精神,我们建议改为以教育部为主,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参与领导.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有关团体和军队的负责同志,和一些高等学校的院校长、专家、教授组成;主任由教育部部长何东昌担任,副主任由教育部原副部长现主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臧伯平、劳动人事部黄葳、国家计委孙钰、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胡锦涛、北京大学副校长沈克琦、清华大学副校长赵访熊、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李震中担任,委员名单附后,(注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已有变化,现改按调整后的委员名单执行.各单从略.)请一并审核备案(今后,委员变动由主任提名,与副主任商定).为了开展考试工作,在教育部内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同时作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建议各省和自治区逐步成立本地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其任务是: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考试办法;按照人才需要确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按照统一的考试标准审定并公布考试计划;组织考试工作,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合格证书;指导群众自学;对已经批准和教育部同意备案、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组织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可设在高教(教育)厅(局)或工农教育办公室、第二教育局内,可按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地、市所需的专职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对承担考试任务较多的普通高等学校,也应按工作量大小配备专职人员二至三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费预算.国务院各部委和军队各系统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当地组织的统一考试,如需开考本系统所需的专业,可由有关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办理,具体事宜和所需经费由有关部门与受委托单位协商解决.自学人员按照规定的考试计划,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指定的主考院校考试合格者,国家承认其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按照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规定办理.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参照执行.。

2000年-2011年1月教育法学试题及答案

2000年-2011年1月教育法学试题及答案

2002年4月教育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A.教育法律2.清末最重要的、一直沿用到1911年清政权灭亡为止的教育法规是( )A.《钦定学堂章程》B.《奏定学堂章程》C.《京师大学堂章程》D.《蒙学堂章程》3.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说。

"三权分立"是指( D )A.决策权、立法权、行政权的分立B.司法权、决策权、立法权的分立C.行政权、司法权、决策权的分立D.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4.教育督导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工作的监督制度,这种制度属于( )C.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5.教育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 )C.强制性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C.社会团体法人D.事业单位法人7.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 )A.校长负责制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 )A. 1986年4月12日B. 1993年10月31日C. 1995年3月18日D. 1996年5月15日9.根据《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A. 14周岁以下B.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C. 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D. 18周岁以下11.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 )A.国家财政拨款1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 )D.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13.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民个人脱盲要识( )A. 1000个汉字B. 1500个汉字C. 2000个汉字D. 2500个汉字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士学位由( )15.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分为( )C.四个等级第二部分非选择题二、简答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6分,共36分)16.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17.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18.教师聘任制有哪些特征?19.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20.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有哪些职责?21.请解释"3+X"高考科目设置方案的基本涵义。

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 行)

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 行)

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本试行规定所称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机构。

第二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及其举办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活动,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和专业素质。

第四条设置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要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各类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设置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应具备下述条件:(一)法人资格条件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资产负债率不高于30%;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个人应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办学启动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健全的内部决策机制和学校管理机构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成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有完善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建立教学、行政、财务、学生等管理机构,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

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

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正文:---------------------------------------------------------------------------------------------------------------------------------------------------- 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1997年1月7日)现将《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各地根据“规划”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和组织实施本地“九五”期间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我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为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根据《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特制订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

1.自学考试制度,继承中国古代优秀传统,并与现代教育相结合,创造了以国家考试为主导、以自学为基础、辅之以社会助学或自学辅导的教育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项创举。

它为广大人民提供了接受教育的机会,并以严格的国家考试保证了毕业生的质量,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赞誉。

自1981年至1995年,全国共培养本专科毕业生120多万人,在籍考生超过600万人,遍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军队系统及港、澳、台地区,社会助学蓬勃发展,是最大的“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报考人数逐年增多,现已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考试。

自学考试的考试功能和服务范围在不断扩大,除了承担传统的自学考试外,还承担了对民办高校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认定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的考试。

实践证明,自学考试制度已成为落实《宪法》关于“鼓励自学成才”、落实《教育法》关于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等条款的有力措施,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中不可代替的组成部分,成为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有效途径,成为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良好形式,成为引导民办高校办学并评价其学生的学业水平、颁发学历证书的国家教育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七年二月三日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助学管理的暂行办法

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助学管理的暂行办法

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助学管理的暂行办法根据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的声誉和正常的办学秩序,加强对自考助学班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助学工作的管理第一条自2009年开始,各学院、各单位严禁招收新的自考助学学生。

严禁合作方招收新生与老生混合上课,严禁各单位为新生提供教学场地和生活场所。

第二条严禁以联合办学、委托办学等任何形式开展新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

第三条严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自行印发招生简章等形式,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教学、科研等内设机构名义发布自考助学招生广告。

第四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自考助学班的宏观管理、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成教学院实行联系人制度,每位职工负责联系一至二个助学学院,定期到学院检查督导工作,与学院共同查找隐患,及时纠正偏差,确保办学质量,每次检查需详实填写《自考助学工作检查记录单》。

第六条助学学院要认真履行自身义务,有合作办学单位的,要加强对合作方的监管,妥善处理与合作方的各种纠纷;认真负责、妥善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事件,切实做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要组成专门的管理机构,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全面负责自考助学管理工作,并为直接责任人;选派至少一名本院在岗职工负责自考助学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日常管理、联络协调、检查监督、教学安排。

严禁非本单位人员、非在岗人员主抓自考助学工作,自考助学管理人员队伍要相对稳定。

第七条助学学院统一填写《XX大学自考助学班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主要内容包括学生人数、任课教师及上交学校学费情况,本表同时作为成人教育学院向省教育厅、学校财务处和监察审计部门提供助学情况的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中途退学,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助学学院同意,由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助学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学生管理。

第十条助学学院要选派得力人员担任自考助学学生的班主任;定期检查班主任工作计划、工作日志及值班记录等;有针对性地对班主任进行培训。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教民[2014]1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教民[2014]1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教民〔2014〕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民办学校:现将《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福州市教育局2014年1月21日附件: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2014年我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的领导下,紧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主题,规范办学行为,落实扶持鼓励政策,着力探索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推动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

一、鼓励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落实法人财产权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全国民办教育改革的有关精神,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系。

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策支持力度,让改革红利惠及民办学校。

1.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的调节标杆作用,鼓励民办中小学按照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验收条件投入基本建设和硬件设施设备,2014年力争实现班班有多媒体,通过网络平台共享优质教育资源;重点扶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探索扶持民办学校办学特色项目活动,促进民办学校个性化发展。

2.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督促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并将出资资产及时足额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

根据《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探索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福州市教育局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福州市教育局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福州市教育局便民服务事项清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十日19承诺件22.民办高中学校设立三个月27承诺件33.民办高中学校变更三个月27承诺件新增入驻44.民办高中学校终止无6承诺件新增入驻5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含4个子项)1.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筹设行政许可1.《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国家教委关于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教计[1997]101号

国家教委关于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教计[1997]101号

国家教委关于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1997年11月6日教计〔1997〕101号)最近,陆续发现少数省份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职班和专科程度小教班。

这种越权决策的错误行为不仅干扰了高等教育正常的办学秩序和管理秩序,也对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保证我国高等教育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针对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问题,经研究,现重申有关规定,并提出以下意见:一、国家鼓励各级各类教育在各自的层次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各安其位。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定的目标和指导方针,进一步深化改革,把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放在首要位置。

二、高等学历教育的培养任务应由高等学校承担,对一些地区或行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的对高等专门人才新的需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认真研究。

要充分利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契机,突破“条块分割”体制的限制,通过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主要用挖掘现有高校办学潜力的途径来解决。

一般情况下,国家不批准低层次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

三、中等专业学校承担中等层次职业技术人才和师资培养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学校办学秩序的管理,保证这一办学层次的稳定。

对于少数有特殊需要、培养的人才规格又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培养能力过剩的中等专业学校,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教育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可以改办成适合当地需要的其它类型的中等学校、或就地并入相应的高等学校,也可将少量有条件的中专学校按照发展高职“三改一补”的原则进行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针对当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大成绩,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不少混乱现象和严重问题。

近一段时间来,有些地方的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学历、收费等问题而导致的学生群体性事件,经过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的努力,这些事件已经平息,正常的教学秩序已经恢复。

这些事件的发生,既是民办高校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民办高校深层次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集中反映了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

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规范管理民办高校、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

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福州市五城区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他县(市)不少于350平方米。

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产权证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不少于3年。

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

中学规范办学行为优秀自查报告

中学规范办学行为优秀自查报告

中学规范办学行为优秀自查报告中学规范办学行为优秀自查报告(精选11篇)在现实生活中,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

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中学规范办学行为优秀自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中学规范办学行为优秀自查报告篇1为认真落实省教育厅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文件精神,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我校就平时的教育教学工作开展自查自评,现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如下:一、依法治校,规范教师教学行为我校高度重视教师的师德教育和师风建设,严禁教师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私自在校外兼课,对违规教师在评优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本学年我校教师无一例违规事件,保障了课堂教学质量。

建立健全教学常规的同时,我校实行教师集体备课制,充分发挥教师集体的作用。

备精每一堂课,优化教学设计和课堂教学过程,以提高每一堂课的质量和效益,目前我校集体备课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严格规范日常考试以校本教研为抓手,用先进的教学理念指导教学工作,课堂内有充足的时间让学生自主学习。

教师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的质量,坚决杜绝布置大量机械性、重复性、惩罚性的作业,提倡布置弹性作业,引导自主学习,严格控制每日各学科作业总量。

学生的每日课外作业量适当,双休日和节假日不得加大作业量。

教导室采取不定期检查、问卷调查等形式把作业量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依法维持教育教学秩序,严格规范日常考试。

不组织、不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各种竞赛等活动。

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学生排列名次,不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考场。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

我校按照国家、省课程计划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工作,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没有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按课标或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科学把握教学进度,不准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设置标准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设置标准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设置标准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场地面积与设施: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开展全日制培训的自考助学机构,还应当配备与学员规模相匹配的生活与运动场所。

开展寄宿制培训的自考助学机构,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

2. 消防安全:培训场所、宿舍、食堂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3. 培训点设置:自考助学机构可以在住所所在区内按照本标准设立培训点,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应当依法至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地址变更。

4. 线上培训:自考助学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含)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

5. 其他规定:自考助学机构应当将主要培训场所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受托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

利用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活动场馆、会场、实践实训场所等场所临时实施特定环节培训或者相关活动的,应当选取符合活动要求的安全场所,保障师生安全,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与业主或者其委托管理方明确场所安全防范责任、设施设备安全维护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处理机制等事宜。

涉及人群聚集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总的来说,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的设置需要遵守多项规定,包括场地面积与设施、消防安全、培训点设置等各个方面。

如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当地教育部门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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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07自考政策出台规范助学机构办学行为日前,省自考办向全省自考助学机构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对自考助学机构的办学行为作了详尽的规定。

《通知》指出,各自考助学机构应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

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实事求是,并明确载明助学机构全称及编码、办学地点、办学性质(自学考试)、招生类型(业余或全日制)、学历层次(本科、独立本科段或专科)、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编、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助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规定,各助学机构应遵守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程序。

助学机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认真填写《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并把招生简章和广告报送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合作办学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其招生简章和广告由主考院校成教院签署意见后报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已经备案审查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助学机构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通知》要求,各助学机构应遵守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实行"亮证收费",开具正规发票。

自考学生中途退学,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相关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助学机构应聘任合格教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大纲实施教学活动,开足课时。

自觉抵制盗版教材,到指定的部门购买正版教材。

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自考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做到自考学生、社会"双满意"。

《通知》最后要求,各助学机构应主动宣传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优势,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潜在生源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班。

遵守办学承诺,不搞恶意竞争,自觉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编号:助学机构全称助学机构编码办学地点邮编办学性质招生类型招生专业、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见 "招生简章"。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申请单位意见愿对本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主考院校意见(盖章)年月日审查机构意见(盖章)年月日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一份,审查机构备案一份。

日前,省自考办向全省自考助学机构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对自考助学机构的办学行为作了详尽的规定。

《通知》指出,各自考助学机构应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

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实事求是,并明确载明助学机构全称及编码、办学地点、办学性质(自学考试)、招生类型(业余或全日制)、学历层次(本科、独立本科段或专科)、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编、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助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规定,各助学机构应遵守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程序。

助学机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认真填写《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并把招生简章和广告报送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合作办学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其招生简章和广告由主考院校成教院签署意见后报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已经备案审查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助学机构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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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学生中途退学,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相关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助学机构应聘任合格教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大纲实施教学活动,开足课时。

自觉抵制盗版教材,到指定的部门购买正版教材。

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自考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做到自考学生、社会"双满意"。

《通知》最后要求,各助学机构应主动宣传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优势,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潜在生源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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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编号:助学机构全称助学机构编码办学地点邮编办学性质招生类型招生专业、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见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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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主考院校意见(盖章)年月日审查机构意见(盖章)年月日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一份,审查机构备案一份。

日前,省自考办向全省自考助学机构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对自考助学机构的办学行为作了详尽的规定。

《通知》指出,各自考助学机构应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

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实事求是,并明确载明助学机构全称及编码、办学地点、办学性质(自学考试)、招生类型(业余或全日制)、学历层次(本科、独立本科段或专科)、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编、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助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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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要求,各助学机构应聘任合格教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大纲实施教学活动,开足课时。

自觉抵制盗版教材,到指定的部门购买正版教材。

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自考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做到自考学生、社会"双满意"。

《通知》最后要求,各助学机构应主动宣传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优势,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潜在生源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班。

遵守办学承诺,不搞恶意竞争,自觉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编号:助学机构全称助学机构编码办学地点邮编办学性质招生类型招生专业、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见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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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自考办向全省自考助学机构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对自考助学机构的办学行为作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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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实事求是,并明确载明助学机构全称及编码、办学地点、办学性质(自学考试)、招生类型(业余或全日制)、学历层次(本科、独立本科段或专科)、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编、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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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机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认真填写《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并把招生简章和广告报送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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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学生中途退学,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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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最后要求,各助学机构应主动宣传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优势,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潜在生源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班。

遵守办学承诺,不搞恶意竞争,自觉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编号:助学机构全称助学机构编码办学地点邮编办学性质招生类型招生专业、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见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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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自考办向全省自考助学机构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对自考助学机构的办学行为作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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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实事求是,并明确载明助学机构全称及编码、办学地点、办学性质(自学考试)、招生类型(业余或全日制)、学历层次(本科、独立本科段或专科)、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编、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助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规定,各助学机构应遵守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程序。

助学机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认真填写《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并把招生简章和广告报送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合作办学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其招生简章和广告由主考院校成教院签署意见后报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已经备案审查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助学机构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通知》要求,各助学机构应遵守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实行"亮证收费",开具正规发票。

自考学生中途退学,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相关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助学机构应聘任合格教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大纲实施教学活动,开足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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