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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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京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0日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不懈统筹推进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主题,坚持系统观念和创新思维,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赋能,注重维护公平竞争和公共安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总抓手,以数字化引领、协同化推进、场景化应用为突破,以简化社会投资审批、加强事中综合监管和规范监管、强化事后联合惩戒、提升智慧政务服务水平为重点,大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持续打造国际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着力打造高度市场化的营商环境1.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告知承诺制为基础,在更大范围推动简化涉企审批,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实现更多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完善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为前提,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保障,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优化营商环境整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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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孔子。 师:后人学习孔子的发明,这说明师生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生戊:应该是一脉相承的 关系。 师:如果说,现在的老师的作用仍然是“传道、授业、解惑”,这种说法对不对呢? 生戊: 也对也不对。 师:(笑)能不能解释一下? 生戊:现在的老师还是在做“传道、授业、解惑”的 工作,所不同的是“道”的含义、“业”的内容都发 生了变化。韩愈所说的“道”指的是儒家之道。 师:儒家之道的核心是什么? 生戊:(摇头) 师:其他同学有知道的么? 生众:不知道。 师:
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 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
《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 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目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一、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
《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 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 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 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 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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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8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法治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北京服务”,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本市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0.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第三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 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0.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法治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第三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标语PPT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标语PPT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 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 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 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 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 通行规则。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 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 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 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 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我的结论和计算结果与传统的说法完全不同,
却完全符合历史事实。例如,传统说法是根据朝代来划分统一时期或分裂时期的,如果一个朝代被
称之为统一王朝,就将这个朝代从头到尾都计算为统一时期,这当然是很不科学的,
违反了历史事实。又如,只要有汉族建立的中原王朝存在,就称之为统一时期,而无视非汉族建立
的政权或边疆地区政权同时并存的局面,像北宋、辽这样的分裂时期就成了统一时期。正因为如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 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 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 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京市监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1〕31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系统推进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助力首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4.0版为重点,结合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相关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两区”建设,在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营造高质量供给环境、提升政府服务质效、推动京津冀一体化、强化法治保障等方面持续加强探索研究,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增强监管效能、提升服务便利度,提高改革协同性,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1.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Word版)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Word版)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

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中央优化营商环境政策PPT

中央优化营商环境政策PPT

教育文摘
1.当陈述部分的主语是,而句子又用来征询对方的意见时,附加疑问句中的主语用。
如: ,’? ’&;…… 3.当陈述部分的主语是不定代词,,,时,附加疑问句中的主语一般用,
不用。如: ,’? ,? ,’? 4.当陈述部分的主语是指示代词,或,时,附加疑问句中的主语分
别和。如: ,’? ’,? ,’?
5.如果陈述部分是以代词作主语,附加疑问句中的主语
在正式场合用,非正式场合用,在美国英语中,在非正式场合还可以用。如: ’,?或? ,’?
6.如果陈述部分用’…结构,附加疑问部分一般用’。如: ’。
7.当陈述句为结构
时,附加疑问句中的主语也用。如
目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 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 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 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 期的良好环境。
一、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
《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 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 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 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 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阳光执法
六、加强法治保障
《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 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 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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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 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 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二、加强市场主体保护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 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 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优化市场环境
《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 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 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 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 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 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 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 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目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一、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
《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 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 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 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 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 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
《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 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 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 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 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的塑料币去撒,直到撒完为止。(8)发令让每个参与者在自己的身体所及的范围内去拾这些塑料币(鼓 励他们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拾取尽可能多的各色塑料币),直到所有的塑料币全部被拾起。(9)让 每个人清点自己所得的各色塑料币的个数,并记录到纸上。如果有参与者没有捡到其中任何一个颜色 的塑料币就要被淘汰,因为缺少任何其中一个环境要素树木都不可能生存。(10)重复(7)~(9)步骤4~7次, 每一次代表一年,形成一圈树木的年轮。(11)整理这几轮的数据,一个塑料币代表可以生长0.1的宽度。 不同环境因素对树木生长贡献的比重各不相同。例如,干旱区水分的重要性可能要大于气温,贡献率大。 寒冷地区温度的贡献可能大于水分,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 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 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 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 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 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总之根据情况而定,但总和是100%。例如,假设游戏中有三种因子影响树木生长,包括光照、土壤、水 分。它们的贡献率分别可以是30%、30%、40%,也可以是15%、45%、40%。(12)依据步骤(11)的数据, 计算自己树木年轮的宽度,重新修订自己树木的年轮,并在组内交换新的作品,探讨前后的差异性及其 产生的原因。(13)在整个参与活动的人群中讨论分享实验心得,理解植物与环境的关系。 3注意事项 其一,游戏开始前要引导学生理解地球上光照、温度、水分等环境要素及其在地球上分布的特征;其二, 注意在游戏过程中,对中间出局学生的精神安抚,说明这是游戏,实际自然界的生物就是有生长、衰老、 死亡的过程,并理解自然
阳光执法
六、加强法治保障
《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 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 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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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第一部分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 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 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 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 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 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 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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