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系统设计中的要点探讨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系统设计中的要点探讨摘要自从《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发布以来,新建、改造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系统设计成为了设计工作中的一大难点,特别是针对既有建筑改造,管路复杂、空间紧张,甚至无条件设置排放口,不得已取消餐饮业态。
寻找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系统设计中疑难杂症的实用解决办法,让餐饮业排油烟系统正常运行,成为设计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大气污染物排油烟环保0.引言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家门消费,餐饮业也迎来了蓬勃发展。
新建工程餐饮比例越来越大,既有建筑也想方设法改造餐饮条件。
餐饮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由此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也日益严重。
数据显示,重庆市渝北区2021年环境污染投诉情况中,大气污染投诉量占环境污染总投诉量的25.64%,其中油烟污染投诉量占大气污染总投诉量的55.03%。
由此可见,重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面对如此严重的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相关职能部门也出台了多项控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八十九条对餐饮烟道、油烟净化、建设地点作了要求,并对违反相关规定,处以罚款等措施。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_859-2018更是对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等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也对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各项指标和实施细则作了要求。
接下来,我们对重庆地区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系统设计、难点解决方案作简要探讨。
1.设计依据1.1 规范引用《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_418-2016《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_859-20181.2 重要指标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规定:“6.2.1 饮食业单位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GB 18483的要求。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前C--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后Q--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饮食业是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饮食业所产生的油烟排放对环境和公共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规范饮食业油烟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以下是具体内容:一、排放标准。
1. 饮食业油烟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2. 餐饮场所应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备,确保排放达标。
二、监测和检测。
1. 饮食业油烟排放应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达标。
2. 监测和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处罚和奖励。
1. 对于达标排放的餐饮场所,可给予奖励,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排放状态。
2. 对于超标排放的餐饮场所,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宣传和教育。
1. 加强对餐饮业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油烟排放标准的重视和认识。
2. 增加公众对饮食业油烟排放问题的关注,提高环保意识。
五、技术支持。
1. 政府应加大对饮食业油烟净化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2. 鼓励饮食业主投资使用先进的油烟净化设备,提高排放效率。
六、监督管理。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饮食业油烟排放的监督管理,确保标准的执行。
2.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餐饮场所,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环境和公共健康。
七、总结。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公共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饮食业主和公众应共同努力,积极配合,确保《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有效实施,为城市环境和公共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以上就是《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界能够共同遵守执行,共同维护环境和公共健康。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七年五月目录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环境建设,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的要求,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年月下达了制定《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计划任务,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制定。
1.2主要工作过程接到北京市环保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后,北京市环科院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为协作单位,共同开展了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对北京市餐饮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及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与趋势、污染排放的相关要求和管理规定进行了系统的调研和分析,对国内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进行深入的研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对制定的方案进行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
具体工作过程包括:()资料调研——包括国内外对餐饮企业的油烟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技术、北京市餐饮行业的现状和发展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管理要求的调研;()现场调研——开展了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东城区、丰台区、通州区、海淀区、昌平区等的餐饮企业的现场调研,了解了餐饮企业的基本操作过程、大气污染状况以及对油烟的控制和管理水平;同时对油烟净化设备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初步掌握了不同油烟净化技术的优劣势,不同油烟净化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及生产能力。
()开展典型企业排放监测——为了解北京市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现状,选择了家有代表性餐饮企业开展现场采样监测工作,并对某些餐饮企业进行了多次采样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餐饮企业排放口处国标法油烟浓度,光散射法油烟颗粒物浓度,固定源气象色谱法非甲烷总烃浓度,方法采样法测组分,方法测醛酮类组分及浓度。
()形成《标准》(草案)——综合分析上述资料,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并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召开多次研讨会,对《标准》框架及标准内容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草案(讨论稿)及其编制说明。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 859-2018).
ICS13.020.40Z60备案号:XXXX-XXXX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859-2018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atering Industry2018-07-12发布2019-01-01实施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4)6标准实施与监督 (5)附录A(规范性附录)餐饮单位的规模划分 (6)附录B(资料性附录)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 (7)附录C(资料性附录)净化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要求 (8)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后,不再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正文部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宇,郑璇,张晓岭,陈渝,郑坚,李菲,杨利利,李斗果,郭志顺,李莉,张君,渠巍,叶成权,何军,夏志雄。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管辖区内餐饮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也适用于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4.标准限值4.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_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山东《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山东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2)2.1控制大气复合污染,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 (2)2.2提升行业污染控制水平,满足人民日益提高的环境空气质量需求的需要 (2)3. 标准修订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 (3)3.1 基本原则 (3)3.2 总体思路 (3)3.3 技术路线 (4)4. 国内外相关标准调查和研究 (5)4.1 国外相关标准及政策研究 (5)4.2 国内相关标准政策研究 (6)4.2.1 港澳台相关标准政策研究 (6)4.2.2 大陆相关标准政策研究 (9)5. 餐饮业产排污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4)5.1 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排污分析 (14)5.2 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6)5.2.1 油烟控制技术 (16)5.2.2 VOCs控制技术 (19)5.2.3 臭气浓度控制技术 (20)5.2.4 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存在的问题 (21)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3)6.1 标准名称 (23)6.2 标准适用范围 (23)6.3 术语及定义 (23)6.4 时段划分 (24)6.5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的划分 (24)6.6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25)6.7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 (26)6.7.1 污染物浓度限值的确定原则 (26)6.7.2 排放限值的确定 (27)6.8 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30)6.9 污染物监测要求 (31)6.10 达标判定 (31)6.11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32)6.12 本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对比 (32)7. 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分析和环境社会效益 (34)7.1 标准实施的技术可行性 (34)7.2 标准实施的经济性分析 (35)7.3 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35)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的要求,适应全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全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3月下达了修订《饮食业油烟标准》的计划任务,由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承担修订工作。
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1
油烟
2
颗粒物
3
非甲烷总烃
注 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 1 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超过的浓度。
单位:mg/m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1.0 5.0 10.0
4.2 运行操作要求
4.2.1 餐饮服务单位烹饪操作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4.2.2 集气罩的投影周边应不小于烹饪作业区。
DB11/ 1488—2018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监测要求 .......................................................................... 3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 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 ...................................... 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前C--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后Q--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全文)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全文)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 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50/859-2018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50/859-2018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atering Industry
2018-07-159-2018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规则进行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后,不再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的正文部分。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宇,郑璇,张晓岭,陈渝,郑坚,李菲,杨利利,李斗果,郭志顺,李莉, 张君,渠巍,叶成权,何军,夏志雄。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II—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50/859-2018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管辖区内餐饮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也适用于排放油烟的食品 生产、加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以及以蒸、煮烹饪方式为主的不扰民的餐饮单位。
重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管辖区内餐饮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也适用于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以及以蒸、煮烹饪方式为主的不扰民的餐饮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餐饮单位cateringunit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经营者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餐饮单位。
3.2现有餐饮单位existingcateringunit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或在建的餐饮单位。
3.3新建餐饮单位newcateringunit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单位。
3.4重点控制区域keycontroldistricts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为重点控制区域。
3.5一般控制区域generalcontroldistricts指除重点控制区域之外的重庆市行政区域。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 Emitted from Catering Industry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XX - XX发布-XX - XX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 I I 引言 .............................................................................. I I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污染物检测要求 (3)6标准实施与监督 (3)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5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要求,适用于北京市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年x月x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控制北京市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餐饮行业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和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最新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最新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业的发展也日益迅速。
然而,饮食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其中之一便是油烟排放。
油烟排放不仅会影响周边居民的健康,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针对饮食业油烟排放,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饮食业的油烟排放,保障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我国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餐饮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18),该标准于2018年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饮食业油烟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餐饮油烟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了餐饮油烟排放的监测要求、排放限值、排放控制技术等内容。
其中,排放限值是衡量餐饮企业油烟排放是否达标的重要指标之一。
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餐饮企业的油烟排放限值,餐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严格控制油烟排放,确保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此外,标准还对油烟排放监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餐饮企业定期进行油烟排放监测,并建立相应的监测档案。
除了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标准还对油烟排放控制技术进行了规定。
根据标准,餐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油烟排放控制技术,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合理设置油烟排放口等,以降低油烟排放浓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标准还对油烟排放管道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餐饮企业建立健全的油烟排放管道管理制度,确保排放管道的畅通和安全。
此外,标准还对餐饮企业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餐饮企业作为油烟排放的主体,应当强化环保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油烟排放,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餐饮油烟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饮食业油烟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餐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加强油烟排放管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_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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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七年五月目录1项目背景- 4 -1.1任务来源- 4 -1.2主要工作过程- 4 -2标准编制的必要性、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5 -2.1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5 -2.2总体思路- 6 -2.3基本原则- 7 -3市餐饮业污染及治理现状- 7 -3.1市餐饮业概况- 7 -3.2市餐饮业大气污染治理现状- 11 -4标准主要技术容- 17 -4.1标准名称- 17 -4.2标准结构框架- 17 -4.3标准适用围- 17 -4.4术语及定义- 18 -4.5时段划分- 19 -4.6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19 -4.7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23 -4.8污染控制及管理要求- 29 -4.9污染物检测要求- 30 -4.10标准监督实施要求- 31 -5国外相关标准调查和研究- 31 -5.1国外相关标准及政策研究- 31 -5.2港澳台相关标准政策研究- 33 -5.3国相关标准政策研究- 35 -6实施本标准的环境经济技术分析- 37 -6.1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 37 -6.2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分析- 38 -项目背景任务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环境建设,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的要求,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2月下达了制定《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计划任务,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制定。
主要工作过程接到市环保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后,市环科院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为协作单位,共同开展了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对市餐饮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及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与趋势、污染排放的相关要求和管理规定进行了系统的调研和分析,对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进行深入的研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对制定的方案进行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
具体工作过程包括:(1)资料调研——包括国外对餐饮企业的油烟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技术、市餐饮行业的现状和发展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管理要求的调研;(2)现场调研——开展了市西城区、宣武区、东城区、丰台区、通州区、海淀区、昌平区等的餐饮企业的现场调研,了解了餐饮企业的基本操作过程、大气污染状况以及对油烟的控制和管理水平;同时对油烟净化设备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初步掌握了不同油烟净化技术的优劣势,不同油烟净化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及生产能力。
(3)开展典型企业排放监测——为了解市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现状,选择了20家有代表性餐饮企业开展现场采样监测工作,并对某些餐饮企业进行了多次采样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餐饮企业排放口处国标法油烟浓度,光散射法油烟颗粒物浓度,固定源气象色谱法非甲烷总烃浓度,TO-18方法采样GC-MS法测VOCs 组分,TO-11方法测醛酮类组分及浓度。
(4)形成《标准》(草案)——综合分析上述资料,结合市实际情况,并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召开多次研讨会,对《标准》框架及标准容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草案(讨论稿)及其编制说明。
(5)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组对标准草案征求了相关管理部门及部分企业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6)征求意见后,根据部分专家和管理部门意见,研究建立以重量法为基础的油烟颗粒物的检测方法,开展重量法油烟颗粒物与国标法油烟测试方法的实际比对测试工作,对VOCs的实际排放情况进行补充测试。
(7)根据实际比对测试结果分析,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关于油烟颗粒物的检测方法和限值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第二稿,之后召开专家讨论会,在听取相关领导和部分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明确了几个关键问题,如效率指标的取舍,指标设置及检测方法的可行性确定等,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三稿。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标准编制的必要性(1)制定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应对大气复合型污染控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
目前,市大气污染日益呈现复合型的特点,主要表现在能见度低(PM2.5浓度高)、大气氧化性强(意味着形成光化学烟雾危险性增强)。
如何有效控制大气复合型污染,已成为市各级环境管理部门面临的重点任务之一。
研究表明,餐饮源对大气复合型污染的贡献是多方面的,首先它是PM2.5的直接排放源,其次烹饪会产生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可以与环境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反应,增强大气的氧化性,加速二次颗粒物的形成。
此外,随着市清洁能源替换、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控制力度的逐年加强,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餐饮业VOCs和PM2.5排放量所占的权重还有可能进一步提高。
由此可见,伴随着饮食业的迅猛发展,餐饮污染源势必成为制约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障碍之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餐饮油烟颗粒物及VOCs的污染。
(2)制定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VOCs的排放限值,是提高市餐饮污染源管理水平的需要。
餐饮业大气污染的治理和监管一直是市大气环境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主要原因在于环境管理部门尚未针对餐饮企业排放的颗粒物和VOCs建立排放标准及其相应的监测制度,导致环境监管部门在对餐饮企业实施监管时缺乏依据和手段。
因此,能否依据餐饮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征,有针对性地建立较为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是提高我市餐饮污染源管理水平,解决城市群区域餐饮业污染问题的关键。
(3)是完善环境标准体系,提升行业污染控制管理水平的需要。
为了强化餐饮污染源的控制,2001年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和《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方法及检测技术规(试行)》。
分别对餐饮污染源排放的油烟浓度和所采用油烟净化设施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但这些标准主要是应对餐饮企业排放的油雾,排放限值要求不够严格,监测手段可操作性差,并且未针对餐饮污染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作为国家首都,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走在全国的前列。
因此,针对目前国家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制定适合市餐饮业污染控制条件的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仅可以促进餐饮业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而且可以可带动全国餐饮行业环保技术上一个新台阶。
综上所述,制定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既可填补市在该领域环保标准的空白,方便环境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又可根据环境技术发展状况,采取有效手段削减VOCs排放,缓解市的环境压力,在当前紧迫环境形势下是非常必要的。
总体思路(1)加强对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在控制国标规定的油烟的基础上,增加对颗粒物和VOCs的排放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餐饮业颗粒物和VOCs的排放量。
(2)通过新标准的实施,引导餐饮企业积极治理餐饮业产生的颗粒物和VOCs,引导油烟净化行业由传统的油烟净化向颗粒物和VOCs协同去除的方向发展。
基本原则(1)科学性和可行性兼顾的原则标准制定过程中,体现了科学性、可行性兼顾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和参考借鉴国外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先进的污染物控制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市环境空气质量要求和总量控制的具体要求,提出科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考虑到新旧污染源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现有和新建污染源排放限值,为现有污染源留有一定的改造时间,对新污染源则限值从严,体现了标准的可行性原则。
(2)先进性和前瞻性兼顾的原则考虑到作为首都的特殊身份,应在全国起到表率和示的作用,在充分调研现有控制技术的基础上大胆预测未来污染物控制技术发展水平,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设置较为严格的排放限值,并增加了VOCs的排放限值,充分体现标准的先进性和前瞻性的原则。
市餐饮业污染及治理现状市餐饮业概况市餐饮业的发展趋势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业得到蓬勃发展。
由市统计年鉴显示,食用植物油销售量由2005年的160.3万吨增长到2015年的376.8万吨,增长了235%以上。
限额以上餐饮业的销售额从04年的82.3亿元飙升到2012年的547亿元,增长了6.6倍。
限额以上餐饮业的销售额增长情况如图3-1所示。
由表可见,从2004年到2012年,餐饮企业销售量迅速增长。
2012年以后,由于餐饮业类型和组成结构的调整,餐饮业的销售额平稳中略有下降。
总体而言,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餐饮服务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
2)大11),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一)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二)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三)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四)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备设施,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本餐饮连锁企业所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单位。
夜市餐饮服务,指举办者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指定区域,在夜间时段仅集中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但不含依托门店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
乡村民俗旅游户,指经市或区、县旅游委评定,以乡村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田园风光和农家生活方式为特色,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户,并具有以下特征:(一)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从业人员;(二)餐饮服务经营使用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因此本标准将餐饮业定义为在一定场所,利用餐饮设施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加工,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性服务行业。
餐饮服务单位主要类型包括独立经营的餐饮服务机构,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场所经营性餐饮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等饮食服务机构,中央厨房等集体用餐加工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