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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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西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南府函〔2015〕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西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南府函〔2015〕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西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西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南府函〔2015〕6号西充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审定<西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请示》(西府〔2013〕180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五届79次常务会议审定,已转报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精神,省政府已同意在你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向双凤镇、义兴镇、槐树镇、太平镇、多扶镇延伸,由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该镇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其名称为西充县城市行政执法局××镇执法中队。

你县可先在5个镇中选取2个镇开展延伸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展开。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西充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门前五包承诺书(范本)

门前五包承诺书(范本)

门前五包承诺书‎门前五包承诺书‎门前五包承诺书为‎进一步增强创国卫‎工作实效性,展示‎我区良好形象,促‎进创卫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本辖区环‎境卫生秩序整洁、‎优美,根据县创卫‎办相关规定,特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如下:‎一、责任区‎域各经营业主经营‎店面纵向至人行道‎路沿石、横向至本‎店面与相邻店面或‎通道中心线为界。

‎二、‎“门前五包”内容‎(一)包卫‎生。

负责门前垃圾‎、痰迹、油污、废‎弃物、积水等的清‎除;负责门前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并‎制止乱吐、乱扔、‎乱倒等不良行为,‎自觉执行垃圾袋装‎要求。

(二‎)包秩序。

负责门‎前乱摆摊点、占道‎经营、乱停车辆、‎乱堆杂物、乱张贴‎涂写、乱牵乱挂、‎占卜算命、打牌下‎棋等的劝离、制止‎和向县工商联举报‎。

对赤膊、争吵、‎打斗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三)包绿化。

‎负责门前绿化的管‎护,制止他人损坏‎花草树木、践踏草‎坪或占用公共绿地‎,清除绿化带内的‎垃圾,禁止在临街‎树木上牵线挂物、‎晾晒物品。

‎(四)包整洁。

负‎责门前建(构)筑‎物清洗保洁,墙体‎立面、橱窗、牌匾‎、灯箱、广告牌等‎符合规范要求,制‎止和拆除乱搭遮阳‎棚、店招牌、布幅‎广告标语等。

‎(五)包设施。

‎配合县工商联创国‎卫工作小组管护好‎门前人行道、路灯‎、井盖、垃圾桶、‎路牌等市政公用设‎施,制止或报告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搬移市政公‎用设施、乱挖街道‎的行为。

‎三、目标要求‎各商户要保证自己‎经营门面前无垃圾‎、无痰痕、无油污‎、无废弃物、无积‎水;车俩停放有序‎,无占道经营行为‎,广告招牌符合规‎范要求,门前树木‎上无悬挂物。

‎四、责任‎追究个体经商户要‎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对拒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的商户,县工‎商联创国卫工作小‎组将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南部‎县工商联创国卫工‎作小组、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监督单‎位(盖章):南部‎县工商联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201‎X年X月X日门前‎五包责任书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年部门预算说明一、主要职能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渣土、城市路灯、城市用水、城市燃气、大型户外广告的执法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从预算单位构成看,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算包括局机关本级决算(根据市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所属二级机构为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报表分别单独公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内设办公室、政工科、财务装备科、督查科、政策法规科、数字城管监督管理科、固体废弃物监督管理科等七个科室。

三、部门收支概况(一)年初预算收入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万元。

(二)年初预算支出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万元,城乡社区支出万元,住房保障支出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万元。

基本支出: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万元。

项目支出:万元。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万元),公务接待费万元。

年“三公”经费预算与年持平。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全面落实厉行节约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执行预算,继续严控“三公”经费。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无年政府性基金预算。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无年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共有车辆辆,无单位价值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四)预算绩效情况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整体支出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均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八、名词解释、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黄政办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1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发〔2009〕4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办发〔2009〕19号)精神,设立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划入职责(一)原市建设委员会的城市建设监察、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职责。

(二)原市规划管理局与《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9〕39号)相关的规划监察职责。

(三)市环境保护局与《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9〕39号)相关的环境监察职责。

(四)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的园林绿化监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黄冈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制订并监督实施黄州城区市容市貌的整治计划;对户外广告、景观灯饰、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对因建设等特殊需要而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在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举办活动,实施审批管理。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情况的通报-临政办发〔2019〕10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情况的通报-临政办发〔2019〕10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情况的通报正文:----------------------------------------------------------------------------------------------------------------------------------------------------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情况的通报临政办发〔2019〕10号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临江市2018年度市直机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市法制办对照《2018年度临江市依法行政工作考评细则》,以书面检查与日常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27个主要执法部门201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18年,全市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一)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部门(单位)能够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的要求,公正文明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执法质量较往年相比,规范程度有所提升,如适用依据准确,程序较为规范,案卷装订等较好等等。

认真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无过罚失当、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现象。

罚缴分离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票据使用方面进一步规范。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案卷质量较好。

(二)有效推进执法监督工作。

部门(单位)首长能够按照《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白山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出庭应诉,无行政首长未出庭应诉情况。

林诚、仪陇县公安局、周相春行政处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林诚、仪陇县公安局、周相春行政处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林诚、仪陇县公安局、周相春行政处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1【案件字号】(2019)川行终13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茜王凤红朱珠【审理法官】蒋茜王凤红朱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林诚;仪陇县公安局;周相春【当事人】林诚仪陇县公安局周相春【当事人-个人】林诚周相春【当事人-公司】仪陇县公安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诚;周相春【被告】仪陇县公安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拘留第三人新证据回避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申请人所提出一、二审法院关于认定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

正如二审判决指出,行政处罚是否适当,只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应当撤销或变更的理由,本非单独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所列举的行政诉讼请求种类看,也无请求确认行政行为不当的诉讼请求,因此,申请人所提漏判其诉讼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结果应予维持。

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林诚在麻将馆看第三人周相春等人打长牌时,因言语过多与周相春发生口角后被周相春用凳子砸伤头部,在周相春被周边群众劝阻后用拳头击打周相春头部,并致周相春头皮血肿和左耳、右上眼睑皮肤擦伤。

陈杰、仪陇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杰、仪陇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杰、仪陇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川13行终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雅莉庄娟石炜【审理法官】任雅莉庄娟石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杰;仪陇县公安局;南充市公安局【当事人】陈杰仪陇县公安局南充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陈杰【当事人-公司】仪陇县公安局南充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李镝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镝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镝赵云【代理律所】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杰【被告】仪陇县公安局;南充市公安局【本院观点】第一,关于仪陇县公安局作出的仪公(治)行罚决字〔2019〕5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证人证言反证质证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陈杰向本院申请调取2019年9月9日10点至11点10分其在案涉派出所所长办公室的执法视频、11点10分至17点的执法视频、当日对陈树鹏的审讯视频、当日办理拘留时陈杰的体检报告和拘留期间的用药记录,当日早上8点至10点24分以及晚上20点至次日0点20分执法视频。

在本院要求仪陇县公安局提供上述证据资料后,仪陇县公安局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称2019年9月9日执法记录仪所录取的执法视频已全部向一审法院提供,当日对陈树鹏的询问未进行视频记录,体检报告和拘留期间的用药记录已向一审法院提供,当日20点至次日0点20分的监控视频因已超过一过月,被覆盖而无法提供。

门前五包责任书

门前五包责任书

门前五包责任书篇一:“门前五包”责任书南部县工商联辖区商户“门前五包”责任书为进一步增强创国卫工作实效性,展示我区良好形象,促进创卫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本辖区环境卫生秩序整洁、优美,根据县创卫办相关规定,特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如下:一、责任区域各经营业主经营店面纵向至人行道路沿石、横向至本店面与相邻店面或通道中心线为界。

二、“门前五包”内容(一)包卫生。

负责门前垃圾、痰迹、油污、废弃物、积水等的清除;负责门前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并制止乱吐、乱扔、乱倒等不良行为,自觉执行垃圾袋装要求。

(二)包秩序。

负责门前乱摆摊点、占道经营、乱停车辆、乱堆杂物、乱张贴涂写、乱牵乱挂、占卜算命、打牌下棋等的劝离、制止和向县工商联举报。

对赤膊、争吵、打斗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三)包绿化。

负责门前绿化的管护,制止他人损坏花草树木、践踏草坪或占用公共绿地,清除绿化带内的垃圾,禁止在临街树木上牵线挂物、晾晒物品。

(四)包整洁。

负责门前建(构)筑物清洗保洁,墙体立面、橱窗、牌匾、灯箱、广告牌等符合规范要求,制止和拆除乱搭遮阳棚、店招牌、布幅广告标语等。

(五)包设施。

配合县工商联创国卫工作小组管护好门前人行道、路灯、井盖、垃圾桶、路牌等市政公用设施,制止或报告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搬移市政公用设施、乱挖街道的行为。

三、目标要求各商户要保证自己经营门面前无垃圾、无痰痕、无油污、无废弃物、无积水;车俩停放有序,无占道经营行为,广告招牌符合规范要求,门前树木上无悬挂物。

四、责任追究个体经商户要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对拒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的商户,县工商联创国卫工作小组将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南部县工商联创国卫工作小组、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监督单位(盖章):南部县工商联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篇二:门前五包责任书门前“五包”责任书县属各单位、居民户、门市部、物业小区:为扎实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城市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新县城,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结合仪陇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一、包卫生:自觉维护责任区内环境卫生,落实垃圾袋装要求,在规定时间(晚上8点至第二天早上8点)将垃圾投放到临近垃圾收集点;保持责任区(含屋顶、立面、橱窗、地面、店招店牌、人行道等)整洁、卫生,不在窗户玻璃上和橱窗、墙面外乱张乱贴(牛皮癣),不牵挂标语;对在门前乱扔、乱倒、乱吐行为进行劝告,清除责任区建筑物和设施上的“牛皮癣”。

刘旭与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旭与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旭与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6【案件字号】(2021)吉24行终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彩莲李丽英晏丽丽【审理法官】李彩莲李丽英晏丽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旭;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旭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旭【当事人-公司】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旭;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刘旭的诉讼请求涉及的是苏州印象小区一期业主的共有利益,而对涉及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应由业主委员会提起,如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刘旭作为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诉,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判结论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2.11•【字号】南府办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发〔200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充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3〕187号)和《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通知》(川编发〔2004〕4号),设置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南充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南充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督办。

(三)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当和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进行更正和直接查处。

(四)负责办理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来信来访;承办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有关城管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受理有关举报投诉。

(五)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及义务员、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制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装备标准和执法标志;组织专项或重大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活动;受理相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举报投诉。

(六)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南充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仪陇场监督管理局

仪陇场监督管理局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一)基本职能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办[2014]55号)文件要求设立,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承担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组织著名商品和驰名商品的评选推荐,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等工作。

(三)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承担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辖区内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药学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七)承担辖区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八)承担辖区质量、计量、标准等管理体系认证获证企业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九)承担辖区内计量管理工作。

(十)承担辖区内标准化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十二)查处辖区内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行为。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8年重点工作(一)根据县委政府安排,做好日兴镇白庙村等12个村的扶贫攻坚脱贫摘帽工作。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靠前服务工商企业,助推民营经济发展。

巩固深化个体工商登记便利化试点成果,积极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完善和落实入园企业“四零”服务机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涉及登记方面的具体问题。

深化助企融资解困工作,靠前指导抓好股权质押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多方培育“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建立合同帮农工作指导站 10 个以上。

围绕“一乡一品”,抓好商标品牌创建培育工作,启动“朱德故里”创建驰名商标、“翡翠”创建著名商标工作,完成安溪潮村有机产品认证转换。

周庆生、杨晓星与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庆生、杨晓星与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庆生、杨晓星与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庆生;杨晓星;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周庆生杨晓星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周庆生杨晓星【当事人-公司】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张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琨【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庆生;杨晓星【被告】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尽管在2012年有关部门曾拟对上诉人户进行搬迁,并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在未能与上诉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未再对上诉人实施搬迁,相关建设项目已经在建且未涉及上诉人房屋,并不存在被上诉人恶意处罚上诉人以规避搬迁程序拆除上诉人房屋的问题,被上诉人处罚行为的目的合法,并不构成行政职权的滥用。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案涉建筑虽在2000年建成,但该违法建筑对规划的影响持续存在,被上诉人如皋城管局予以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年鉴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年鉴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年鉴工作经验需要去累积,不断反思和总结,能在岗位上更好的去做好工作,取得进步,工作了一段时间,就要去好好的把过往工作总结好。

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年鉴》”,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年鉴**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年12月29日挂牌成立,共有编制137个(其中环卫所35个)。

现有干部职工167人,其中在职人数 134人,离退休 33人。

在职干部职工中,研究生3人、大学本科15人、大专80人、中专及以下36人,分别占总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2.23%%、11.20%、59.7%、26.87%。

中***员83人,内设三股三室一中心一大队一所:财务股、人事股、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室、信访室、行政处罚中心、行政执法大队、环卫所。

单位位于**县灵溪镇棚场街33号,共有办公用房面积806平方米。

配备办公设施有:小轿车1台,执法皮卡车7台、面包车2台,报警、监控系统各1套,办公电脑24台,空调2台,摄像机8台,打印机6台,茶几6台,保险柜1个,文件柜 9个,无扶手椅33个,办公沙发7个,电脑桌11张。

我局主要履行7项城市管理职责和相对集中行使9项行政处罚权,2021年,我局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履职,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城市管理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城区工业、建筑业和生活垃圾的收集、倾倒和处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参与城区垃圾点、垃圾中转站的规划、选址、建设和协调,负责城区公厕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主管市容市貌卫生综合治理工作,配合爱卫部门抓好爱国卫生运动。

(三)参与城市规划区市政设施管理,参与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核和重大市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参与城市规划的制订、修改和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附属专用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管理;参与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审核、监督、检查、验收;指导单位庭院绿化工作。

门前五包责任书

门前五包责任书

门前五包责任书南部县工商联辖区商户“门前五包”责任书为进一步增强创国卫工作实效性,展示我区良好形象,促进创卫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本辖区环境卫生秩序整洁、优美,根据县创卫办相关规定,特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如下:一、责任区域各经营业主经营店面纵向至人行道路沿石、横向至本店面与相邻店面或通道中心线为界。

二、“门前五包”内容(一)包卫生。

负责门前垃圾、痰迹、油污、废弃物、积水等的清除;负责门前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并制止乱吐、乱扔、乱倒等不良行为,自觉执行垃圾袋装要求。

(二)包秩序。

负责门前乱摆摊点、占道经营、乱停车辆、乱堆杂物、乱张贴涂写、乱牵乱挂、占卜算命、打牌下棋等的劝离、制止和向县工商联举报。

对赤膊、争吵、打斗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三)包绿化。

负责门前绿化的管护,制止他人损坏花草树木、践踏草坪或占用公共绿地,清除绿化带内的垃圾,禁止在临街树木上牵线挂物、晾晒物品。

(四)包整洁。

负责门前建(构)筑物清洗保洁,墙体立1面、橱窗、牌匾、灯箱、广告牌等符合规范要求,制止和拆除乱搭遮阳棚、店招牌、布幅广告标语等。

(五)包设施。

配合县工商联创国卫工作小组管护好门前人行道、路灯、井盖、垃圾桶、路牌等市政公用设施,制止或报告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搬移市政公用设施、乱挖街道的行为。

三、目标要求各商户要保证自己经营门面前无垃圾、无痰痕、无油污、无废弃物、无积水;车俩停放有序,无占道经营行为,广告招牌符合规范要求,门前树木上无悬挂物。

四、责任追究个体经商户要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对拒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的商户,县工商联创国卫工作小组将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南部县工商联创国卫工作小组、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监督单位(盖章):南部县工商联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篇二:门前五包责任书门前“五包”责任书县属各单位、居民户、门市部、物业小区:2为扎实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城市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新县城,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结合仪陇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一、包卫生:自觉维护责任区内环境卫生,落实垃圾袋装要求,在规定时间(晚上8点至第二天早上8点)将垃圾投放到临近垃圾收集点;保持责任区(含屋顶、立面、橱窗、地面、店招店牌、人行道等)整洁、卫生,不在窗户玻璃上和橱窗、墙面外乱张乱贴(牛皮癣),不牵挂标语;对在门前乱扔、乱倒、乱吐行为进行劝告,清除责任区建筑物和设施上的“牛皮癣”。

李旺卿、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旺卿、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旺卿、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鄂11行终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梅阳陈军王爱国【审理法官】梅阳陈军王爱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旺卿;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当事人】李旺卿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李旺卿【当事人-公司】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旺卿【被告】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证明不予受理重复起诉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上诉人李旺卿对被上诉人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浠城管处字[2017]第F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诉请撤销。

因该决定处罚对象为马季林、马季民,上诉人非本案行政相对人。

同时上诉人虽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本人和贺海青的户籍证明、离婚协议书及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但仅能证实二人身份情况,以及贺海青、贺京九提起行政诉讼情况,而不能证实上诉人房屋情况、其与贺海青现关系情况及被诉处罚决定对上诉人所享有的房屋权利造成减损或者其他影响等相关事实,且经原审法院释明仍不能提供,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故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另需要指出,上诉人如提供证据能够证实其与贺海青、贺京九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享有的居住权利亦附属同一房屋,因贺海青、贺京九已就被上诉人作出的浠城管处字[2017]第F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上诉人的诉权受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的羁束,上诉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依法亦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全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春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全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春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全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春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赣07行终1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全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春梅【当事人】全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春梅【当事人-个人】李春梅【当事人-公司】全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陈辉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廖道明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辉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廖道明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辉廖道明【代理律所】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全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李春梅【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被上诉人与缪伟贱系夫妻关系,有权对具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可撤销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拒绝履行(不履行)当事人的陈述证明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随卷移送的证据在卷可以证实。

仪陇党政网管理中心

仪陇党政网管理中心

仪陇县党政网管理中心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一)基本职能党政网管理中心是县委、县政府的办事机构,隶属县委办公室管理,负责全县党政网的组网、管理,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党政网管理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全县党政网管理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充分开发本县的信息资源,为经济建设和各级党政领导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社会服务。

(二)2018年重点工作2018年党政网管理中心的主要工作是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信息网络建设,承办县级部门和乡镇业务人员培训,对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维护和更新等工作。

二、部门概况党政网管理中心2018年预算单位1个。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党政网管理中心2018年收入预算总额为39.15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39.15万元。

相应安排支出预算39.15万元,其中:人员支出32.75万元,日常公用支出6.3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02万元。

四、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党政网管理中心部门预算安排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是用于保障党政网管理中心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党政网管理中心2018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3.96万元。

主要用于:机关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的年度项目支出。

(二)医疗卫生支出2.45万元。

主要用于:机关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三)住房保障支出2.74万元。

主要用于:机关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2018年未安排“三公”经费。

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党政网管理中心2018年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而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合计39.15万元。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采购办公 设备采购
仪陇县新政镇益发 电子产品经营部
1.0
TOP5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采购办公 设备采购
仪陇县新政镇益发 电子产品经营部
0.9
TOP6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直购成交 订单
仪陇县新政镇永力 电子产品经营部
0.2
2023-03-21 2023-03-27 2023-03-27 2022-10-27 2022-10-25 2023-03-23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50
同比增长:61.3%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8327.91
同比增长:163.9%
平均金额(万元)
¥169.96
同比增长:45.4%
(4)医疗设备(5)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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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部门
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我单位的主要职能:(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仪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检查、指导、督办和考核。

(3)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挥、监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乱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引导、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义务监督员的履职行为。

(4)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义务监督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5)负责办理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爱国卫生方面的来信来访和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城管执法工作和爱国卫生工作的议案和提案,受理有关举报投诉。

(6)负责全县卫生城市(城镇)创建的有关工作。

(7)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仪陇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延伸乡镇所在地)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②城市规划、绿化、市政
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④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⑤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⑥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8)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9)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担城市建筑弃土、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职责;承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职责;负责城区从事各类会展活动场地的审批;承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职责。

(10)负责城区停车场、停车点、户外广告、交通标线等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临时性文艺演出场所的管理。

(11)牵头协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场摊区管理等市容市貌和秩序管理工作。

2018年重点工作:1.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推动执法力量下沉。

2.做好2018年度各级卫生先进单位(集镇)的创建和巩固工作,除“四害”招标工作及消杀。

3.对城区清扫保洁公司在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全过程监管力度,保持城区道路干净整洁。

定期进行回访跟踪,开展环保问题“回头看”。

4.对2018年以前已出列的贫困户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做好帮扶工作。

对2018年即将出列的贫困户,加大帮扶力度,确保脱贫攻坚工作如期完成。

二、部门概况
2018年城管局单位包括机关及下属二级预算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

实有在职人员85人,其中公务员11人,工勤8人,事业人员66人,退(离)休0人、协管86人。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城管局2018年收入预算总额为3930.31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3795.34万元,上年结转收入134.97万元。

相应安排支出预算3930.31万元,其中:人员支出877.04万元,日常公用支出202.0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79万元,项目支出2850.43万元。

四、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城管局部门预算安排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此处加主要工作内容等相关工作。

其中:
基本支出1079.88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2850.43万元,其中县城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费1447.46万元、城市垃圾处理费790万元、数字城管平台租赁费及电费308.28万元、整治费169.72万元、上年结转项目支出
134.97万元等方面的支出。

2018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212科目3836.39万元。

主要用于: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2850.43万元支出,其中县城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费1447.46万元、城市垃圾处理费790万元、数字城管平台租赁费及电费308.28万元、整治费169.72万元、上年结转项目支出134.97万元等方面的支出。

(二)210科目医疗卫生支出44.27万元。

主要用于: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三)221科目支出49.65万元。

主要用于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和按房改政策定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3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6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0元。

(二)公务接待费较2017年预算持平。

主要原因是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要求,坚持厉
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及接待标准。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2017年预算增加0.5%。

主要原因是单位新增了执法车辆。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1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辆,执法车13辆,特种车0辆。

2018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6万元。

用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城管局2018年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而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202.05万元。

主要开支用于单位办公费8.5元、水电费5.43元、邮电费2元、差旅费57万元、印刷费1.78万元、劳务费1.32万元、维修(护)、培训费、会议费、工会经费、公务运行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服务等126.02万元。

七、名词解释
1.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 财政专户资金: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4.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
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 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6. 基本支出:反映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7. 项目支出:反映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8. 支出功能分类:按照政府的各项职能活动将支出进行分类;支出经济分类:按照政府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将支出进行分类。

9.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1)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10.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
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1.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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