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稽查管理办法(暂行)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稽查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收费稽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依法、文明、足额收费,防止“偷、逃、漏”费现象的发生,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结合省管高速公路收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省管高速公路,各级收费稽查管理机构和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收费稽查工作遵循“预防与纠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第四条收费稽查工作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避免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稽查方式。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收费管理部,负责对所辖各管理处、公司的收费稽查工作实行统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管理处、公司设立收费稽查机构,负责本收费公路的收费稽查工作。
在收费稽查活动中,高管局收费管理部可以对各管理处(公司)收费稽查队伍统一指挥调度。
第七条高管局收费管理部稽查职责(一)监督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内有关公路收费的政策规章。
(二)制定收费稽查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三)规范收费秩序,查处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提高文明服务质量。
(四)负责对各管理处、公司稽查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
(五)负责对出现的各类逃漏费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制定相应措施,堵塞收费漏洞。
(六)负责对政策性免费车及统缴车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局收费稽查工作,调动各管理处、公司稽查队开展互查、联查活动。
(八)负责查办有关收费方面的重大举报案件。
(九)负责监督指导省管一般收费公路的收费稽查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管理处、公司收费稽查机构职责(一)监督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局有关公路收费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稽查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高速公路公司收费稽查管理办法(试行)(Word最新版)
高速马路公司收费稽查管理方法(试行)通过整理的高速马路公司收费稽查管理方法(试行)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Z高速马路管理有限公司收费稽核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管理,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依法收费、文明收费,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使收费稽核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行稽核队伍培育,提升业务技能,针对人为缘由造成少交、未交、拒交通行费行为开展全网稽核业务,依据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公司所辖各级收费稽核人员要酷爱本职工作,精通收费业务,熟悉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监督收费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第三条稽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数据核查、通行费稽核、通行费补缴与管理改进等。
第四条公司及收费站稽核主要以“数据分析、事务核查、图像审核、证据收集、追缴执行”为主,削减和避开现场核查造成的秩序混乱。
第五条公司稽核工作分设公司稽核和收费站稽核二级机构。
第六条收费机电部负责组织对公司收费稽核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开展稽核工作支配、组织、培训、检查和考核,重点通过收费稽核平台开展数据分析对比、追踪查证性稽核,并对收费现场操作、各类工作记录状况进行监视监控稽核。
第七条收费站负责本站日常稽核工作的开展,重点稽核特殊事务处理状况,刚好开展收费现场稽核,结合录像对车道收费人员操作和车辆通行状况进行后台追踪稽核。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收费工作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
其次章稽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九条为提高稽核效果,稽核要做到不预报、不定点、不定时,以达到增收堵漏,净化收费环境的目的;对稽核过程中发觉的收费工作存在的重点问题要重点稽核、集中力气反复稽核。
第十条稽核工作要贯彻“教化先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收费站应坚持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化、法纪教化和反腐教化。
第十一条稽核管理要实行“六个结合”,即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查与单项查相结合、协作与交叉相结合、内查与外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1月3 日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万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等24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88] 157号公布)(一)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大连口岸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门”。
(二)第五条、第十一条中的“口岸特运办公室”修改为“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门”。
(三)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大连市承修外国籍船舶暂行管理办法》(大政发[1990] 105号公布)(一)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大连口岸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门”。
(二)第六条中的“大连港务监督局”修改为“海事部门”。
(三)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四)删除第十条、第十二条。
(五)第十一条中的“口岸主管机关”修改为“港口口岸主管部门”。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1990] 149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5号修改)(一)删除第八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三款。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不申报户口、报假户口、涂改户口、冒用证件、擅自迁入迁出户口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陕交发[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的通知(陕交发[2008]170号)各设区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省收费中心,陕西金秀公司、西铜公司、咸永路业公司:《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厅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收费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防范和遏制各类逃缴通行费行为,规范收费秩序,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逃缴通行费行为(以下简称“逃费行为”),是缴费人在通行收费公路时,利用逃费工具或采取隐蔽方式及有组织性的逃费手段,欲少缴或逃缴通行费的行为。
第三条收费稽查管理应充分运用司法、行政、经济、教育和舆论等手段,发挥收费稽查、通信监控、服务区管理部门及公路运政、路政等组织机构的作用,密切与公安、交警、军监、农业、纠风等部门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联查机制。
第四条公路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稽查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指导和协调。
建立健全收费稽查管理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收费稽查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组织开展有目标、有目的的打假堵漏活动。
第五条公路收费单位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来信来电处理实行问责制,及时、妥善处理收缴矛盾和纠纷,取得社会理解和支持。
第六条公路收费站应配足现场交通指挥、疏导人员,加强收费现场监督;发现利用逃费工具或采取隐蔽方式逃费时,应及时制止,并拆除逃费工具,努力提高收费车道均衡使用率,确保车辆安全、快捷通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保障收费公路的合法权益,维护收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收费稽查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收费稽查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收费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稽查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收费稽查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收费稽查部门。
第五条收费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对收费公路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 受理和处理收费争议和投诉;3. 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4. 定期对收费公路的收费情况进行审计;5. 对收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稽查内容与方法第六条收费稽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是否符合规定;2. 收费公路的收费公示是否规范;3. 收费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收费;4. 收费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计费是否准确;5. 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
第七条收费稽查可采取以下方法:1. 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2. 实地检查与远程监控相结合;3. 明查与暗访相结合;4. 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分析和异常检测。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八条对于违规收费行为,收费稽查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可采取以下措施:1. 责令改正;2. 没收违法所得;3. 处以罚款;4. 暂停或取消收费资格。
第九条对于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稽查员工作总结
稽查员工作总结稽查员工作总结「篇一」一、20xx年工作完成情况20xx年1—10月,按照县交通局和市运管处给我所下达的目标任务,对照检查,现将完成情况汇报如下:(一)运输市场管理工作1、客运管理⑴根据交通运输管理职责的调整和增加,城市公交车交由交通部门管理,基于此,今年我们着重完善对城乡公交车的管理,指导公司按照《公交车运行规范》,加强对公交车经营者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公交车安全规范运行。
春运期间,我所将运政执法人员分成3组,每天由一个所领导带班,到车站和各客运线路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现场处理,较好地完成了春运运输组织及安全监管工作。
完成了“十一”黄金周的运输组织及安全监管工作。
春运和“十一”黄金周期间无重、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完成了清明、五一、端午等小长假的运输组织及安全监管工作。
节日期间无重、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期间共按规定发放加班牌80张。
加强客运市场秩序整顿,重点加强了道路客运及出租汽车经营秩序和车容车貌专项整治工作。
加强了县城客运秩序的清理整顿,规范市内公交车上下客。
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制度,20xx 年新办出租车服务证10人次,更换出租车服务证60人次。
⑵进一步加强我县客运市场监管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基础档案,继续规范和完善了客运车辆的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认真组织客运企业进行了20xx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⑶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制度,截止目前,办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一期,培训人员60人,20xx年新办出租车服务证10人次,更换出租车服务证60人次。
⑷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管理,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窗口形象,我县42辆出租汽车全部安装了GPS,并统一更换使用带有LED电子显示屏的顶灯。
继续整顿客运市场秩序,重点加强了道路客运及出租汽车经营秩序和车辆容貌专项整治工作。
⑸为规范xx县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xx县道路旅客运输单车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并根据《xx县道路旅客运输单车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按月对我县境内农村客运车辆实行了单车质量信誉考核。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来源高速人之家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完善检查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收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各单位成立独立于收费部门、直接对公司(管理处)负责的专职稽查队伍,并选派责任心,熟悉收费业务,政治素质高、法制和政策观念强的优秀人员担任专职稽查人员。
二、主要职责各单位的稽查机构是执行高速公路收费稽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的职能部门。
主要负责查处收费工作中的各种违纪行为;组织所辖各基层单位的联合或交叉稽查工作;监督、检查、所辖各基层单位的收费工作。
三、稽查依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四、稽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1.收费稽查工作由省高管局收费科负责统一组织,各公司(管理处)收费稽查部门和收费站(所)按职责分别实施。
各级稽查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收费工作存在的问题确定稽查重点,集中力量反复稽查。
为提高稽查效果,稽查时要做到不预告,不定点定时,不形成规律,以达到增收堵漏,净化收费环境的目的。
其具体实施方法如下:省高管局收费科负责指导、协调各公司(管理处)收费部门、收费站(所)的收费稽查工作,并按计划实施直接稽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稽查。
局收费科的直接稽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各公司(管理处)收费部门配备稽查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所辖收费站(所)的收费稽查工作,并按计划对收费站进行直接稽查,也可组织站与站之间的互查或联合稽查。
各公司(管理处)收费部门组织的直接稽查每周不少于三次。
收费站(所)稽查工作由站长负责组织实施,建立收费稽查小组,设专职稽查员。
稽查小组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稽查,也可组织班与班之间的互查。
收费站(所)组织的稽查结合收费工作实际进行,每天不少于一次。
2.各级稽查部门应将收费稽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收费稽查工作,采取多种多样的稽查方式,确保收费稽查工作具有一定的力度、深度和广度。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完善检查监督机制,维护收费秩序,严肃劳动纪律,提高文明服务水平,保障收费站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按照《xx高速公路xx收费稽查处理处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内部管理1、值班管理(1)收费站每月月底将下月《收费站站长休假安排表》上报管理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征费稽查科)备查。
(2)严格落实站长值班制度,每月月底上报下月《收费站站长值班安排表》到管理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征费稽查科)备查。
2、工作总结计划(1)收费站每月月底上报下月《收费站工作计划安排表》,每月月初上报上月《收费站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到管理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征费稽查科)。
(2)为确保时效性,各站可先报电子版。
原件须站长签字并盖公章,在月初统一报送。
3、列队交接班(1)各站必须列队交接班并做好记录;(2)各班列队交接班时,值班站长必须在位布置工作;(3)检查收费员是否携带与工作无关物品,检查不到位的,除按《xx高速公路xx收费稽查处理处罚办法》相对应条款处理当事人,并追究值班站长责任;(4)不进行列队交接班的,除按《xx高速公路xx收费稽查处理处罚办法》第xx条处理当班班长,并追究值班站长责任。
4、手机的管理(1)收费员上班前手机交监控室或值班站长保管;(2)如员工有特殊情况打电话必须到监控室按《收费站员工当班打电话记录表》要求进行登记(集中监控点无监控室的站放值班站长处);(3)当班人员不听劝阻,携带手机上岗,经稽查发现按《xx高速公路xx收费稽查处理处罚办法》第xx条处理,并追究值班站长责任。
5、着装要求(1)收费站凡配有制服的员工,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规范,大方得体;(2)收费员当班着装不整,除按《xx高速公路xx收费稽查处理处罚办法》第xx条处理当事人,收费班长负连带责任同等处理;(3)收费班长当班着装不整,第一次发现按《xx高速公路xx收费稽查处理处罚办法》第xx条处理,第二次发现调离班长岗位。
稽查管理办法
收费稽查管理办法(KLGS/SF-08)1.目的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维护收费纪律、保证收费秩序和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收费服务水平,完善检查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收费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树立岢临高速公路良好的窗口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2.稽查机构2.1收费稽查部负责收费稽查业务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成立稽查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为收费稽查部部长,副组长为稽查大队大队长、监控设备中心主任,成员为各收费站站长。
2.2收费稽查大队具体负责全建管处日常收费稽查工作,监督、检查、指导收费站的收费稽查工作,对稽查发现的各种违章违纪行为做出处理,对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验证,按规定做好归档统计工作报稽查工作领导组,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稽查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2.3收费站由站稽查员按照稽查工作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日常稽查工作,对收费站违章、违纪行为按权限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违规事件要及时处理,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工作。
按月将所发现的问题归档整理报稽查大队。
3.收费稽查内容3.1票证管理3.1.1日报、旬报、月报上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填写的规范性、签名盖章手续的完整性;3.1.2审核收费员非正常情况记录本,记录是否完整规范;3.1.3对报表存在的非正常记录认真审核、对报表差额进行认真分析和处理;3.1.4非正常情况的统计按要求认真、如实、规范、及时上报;3.1.5票证领发手续齐全,上帐及时,帐实相符;3.1.6记帐规范、准确、清晰;3.1.7票证资料的归档严格按ISO9001规定分类整理,内容真实齐全,书写认真规范,装订统一整齐;3.1.8票证分类存放、保管严密,摆放整齐有序,无丢失,无损坏;3.1.9人工票票根按要求打包存放,封皮有票种及本包的起止号;3.1.10解缴款及时,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3.1.11对监控员的非正常记录进行审核,确保收费员与监控员的非正常记录的一致性,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备注;3.2监控管理3.2.1监控员坚守岗位,下放命令迅速无误,严禁无故下放权力;3.2.2监控员要按时录像,保证录像资料完整;3.2.3监控记录填写规范,完整无缺;3.2.4严禁非工作人员在监控室逗留;3.2.5严禁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3.2.6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正常监控时,要立即上报有关部门;3.2.7严禁修改服务器、工作站系统数据、时间,严禁拷入游戏软件;3.2.8保证MTT柜、工控机锁、自动栏杆控制柜完好,无不锁及坏锁现象;3.2.9定期对收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3.2.10月报上报及时、准确、无涂改,签名盖章手续齐全;3.2.11设备资料的档案内容真实齐全,书写认真规范,装订统一整齐,严格按规定存放、保管,无丢失,无损坏;3.2.12定期检查收费设备运行、线路连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3.3综合管理3.3.1按计划组织员工学习和培训,抓好上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全部人员持证上岗;3.3.2每月对员工进行一次政治、业务考试,将考试结果入档保存;3.3.3认真做好出勤登记考核,认真履行工作纪律,办好请销假手续,办好员工调入、调出、离岗等手续;3.3.4员工星级达标考核每月按时汇总、公示;3.3.5按照公司、费收部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3.3.6认真做好日常电话通知和记录,做好信息收集、传递、反馈工作;3.3.7负责监督检查岗亭及员工宿舍卫生;3.3.8按规定投送稿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3.3.9各种文件、记录按标准统一归档;3.3.10做好本单位的收文、发文登记管理工作,做到发文、收文及时;3.4收费管理3.4.1带班班长上岗前组织收费员做好岗前准备工作,下岗后督促检查收费员按程序结帐,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3.4.2带班班长对收费车道内的非正常情况要快速准确的处理,对特殊事件要及时、逐级上报;3.4.3带班班长负责检查、监督收费员的文明礼仪优质服务情况,杜绝有理投诉事件的发生;3.4.4带班班长负责组织本班人员按时召开班务会,做好总结及工作计划;3.4.5收费员、发卡员在收费、发卡作业中必须严格按照《收费员作业规程》进行操作;3.4.6对军免车、冲卡车、改卡车、清障车、本站出入车、无故报警、设备故障、无卡车、超时车等非正常车辆严格按照《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电子收费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按照《票证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做好非正常记录;3.4.7按规定填写非正常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不得涂改、撕毁记录;3.4.8保护收费系统、收费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作相关记录;3.4.9清理、维护岗亭及车道卫生;3.5军容风纪3.5.1收费班组要列队上下岗,上岗交接前要进行岗前宣誓;3.5.2工作人员在当班期间,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3.5.3收费员任何时间不得便装与制服混穿;3.5.4收费员上岗作业时不准披衣敞怀、挽衣袖、卷裤腿、穿拖鞋;收费制服不得破损、少扣、开线;手不得插袖、插兜,不准用帽子扇风清凉,不准围围巾;3.5.5着收费制服人员必须衣帽整洁,行为规范,坐姿、站姿端正;女同志在执行公务时不得着浓妆,不准染指甲戴首饰;男同志不得留长发、胡子;3.5.6站区内一律不准袒胸赤背,不准穿短裤和超短裙;3.6文明服务3.6.1上岗收费开展微笑服务;3.6.2车辆停稳、司机打开车窗后,收费员要点头微笑向司机问好;3.6.3面对司机目光友善,眼神柔和、亲切自然,眼睛和蔼有神、自然流露真诚,接待顾客时眼睛正视司机,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3.6.4文明用语使用完整、规范,节假日要有节日问候语;3.6.5因自身原因耽误车辆通行时间要向司机致歉,在受到司乘人员表扬时要礼貌的致谢;3.6.6回答司乘人员询问、解释收费政策时要使用文明用语;3.6.7其他礼仪服务按省局的《文明服务标准手册》要求执行;3.6.8杜绝使用服务忌语;3.6.9制服保持干净整洁,着装规范,证件齐全;3.6.10车辆进入车道后,坐姿端正;3.6.11上岗前化淡妆,精神饱满不显疲惫,面容美观自然、有活力,收费员不许染彩色头发,男收费员不许留长发或光头,不许佩戴夸张奇异的首饰。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12.01•【文号】[94]财综字第130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9月21日实施日期:1998年1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94)财综字第130号)国务院各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的精神,为了有效制止乱收费,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法制建设。
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我部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附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计划、税务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国家规定印制、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财政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收费票据。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稽查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收费稽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依法、文明、足额收费,防止“偷、逃、漏”费现象的发生,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结合省管高速公路收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省管高速公路,各级收费稽查管理机构和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收费稽查工作遵循“预防与纠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第四条收费稽查工作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避免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稽查方式。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收费管理部,负责对所辖各管理处、公司的收费稽查工作实行统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管理处、公司设立收费稽查机构,负责本收费公路的收费稽查工作。
在收费稽查活动中,高管局收费管理部可以对各管理处(公司)收费稽查队伍统一指挥调度。
第七条高管局收费管理部稽查职责(一)监督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内有关公路收费的政策规章。
(二)制定收费稽查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三)规范收费秩序,查处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提高文明服务质量。
(四)负责对各管理处、公司稽查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
(五)负责对出现的各类逃漏费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制定相应措施,堵塞收费漏洞。
(六)负责对政策性免费车及统缴车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局收费稽查工作,调动各管理处、公司稽查队开展互查、联查活动。
(八)负责查办有关收费方面的重大举报案件。
(九)负责监督指导省管一般收费公路的收费稽查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管理处、公司收费稽查机构职责(一)监督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局有关公路收费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稽查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石财法[2012]4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财法[2012]4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局清理文件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对2011年底前制定(包括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83件,实际保留、修订、废止文件计83件。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继续保留的34件财政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二、需要修订后继续执行的文件1件,修正后的新文件正式印发之前原文件继续执行。
三、废止48件规范性文件,即日起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2012年12月31日附件:一、继续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4件)预算类(6件)1、关于异地投资项目税收征管和利益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预[2008]25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财政利益分配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8]38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8]15号)4、关于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预[2010]13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预算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财[2011]235号)6、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与管理综合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财预[2011]14号)教科文类(3件)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繁荣舞台艺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教【2011】83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教【2011】95号)9、关于印发新农村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教【2009】16号)社会保障类(9件)10、关于切实做好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石财社〔2008〕77号)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11〕38号)12、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石财社〔2011〕40号)13、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的通知(石财社〔2011〕67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11〕130号)15、关于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用于支持就业专项支出的通知(石财社〔2011〕150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资金管理的通知(石财社〔2008〕55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重大灾害捐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08〕34号)18、关于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管理的通知(石财社〔2008〕17号)行政政法类(4件)19、关于印发市直实行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石财行[2008]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行[2008]19号)21、关于印发市直实行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石财行[2008]53号)2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石财行[2010]10号)农业类(2件)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村级财富积累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8] 119号)24、关于《石家庄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7] 68号)经建类(3件)25、关于完善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石财建[2009]65号)26、关于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建[2009]10号)27、关于明确市级污染源治理资金管理程序的通知(石财建[2009]157号)综合类(5件)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涉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收字【2011】12号)29、印发石家庄市企业和民办非企业非涉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暂行管理暂行办法(收费局)(石财综[2011]12号)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综[2011]25号)3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综[2011]123号)3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局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石财[2011]70号)涉外类(1件)3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外[2008]27号)政府采购类(1件)3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采[2008]4号)二、需要修订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90号)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8件)1、石家庄市市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石财预〔2003〕25号)2、石家庄市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石财预〔2003〕27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预[2004]26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石财预[2006]20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6]8号)6、关于提高居(家)委会纯居民干部离岗后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石财社〔2006〕5号)7、关于印发《市直特困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社〔2002〕1号)8、关于向百岁寿星发放高龄营养补贴的通知(市财社〔2002〕25号)9、关于调整市直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石财社〔2001〕7号)10、关于调整居(家)委会干部离岗后生活补贴的通知(市财社〔2000〕54号)11、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石财社字〔1999〕28号)12、关于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的通知(市财社字〔1999〕23号)13、关于加强社会保障机构建设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20号)14、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49号)15、关于按比例上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第67号)16、关于印发《市直民政部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73号)17、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试行办法(石财社字〔1997〕3号)18、关于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社〔97〕第7号)19、关于下发《石家庄市医疗卫生单位设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社字〔1997〕44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1年“菜篮子”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11] 48号)2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乳品企业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 14号)22、关于石家庄市万树进村绿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 34号)23、关于印发《受灾玉米青贮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116号)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扶持11.10雪灾农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188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型农田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农[2006]52号)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业财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农[2006]60号)27、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的意见(石财〔2006〕48号)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水资源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综[2000]42号)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行[2004]43号)30、关于改革省内出差补助办法的通知(市财行[2004]46号)31、关于调整误餐补贴标准的通知(市财行[2004]47号)3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2005]961号)33、石家庄市财政监督办法(试行)(市财监[2003]6号)34、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范围的通知(市财收字[2003]1号)35、关于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员制度的通知(市财收[2004]3号)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收费征管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2005]292号)37、关于调整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范围的通知(石财收[2006]8号)38、关于认真落实育龄妇女小组长待遇的通知(市财教[2004]7号)39、石家庄市市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农[2003]117号)4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建[2004]86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建[2004]10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石财[2005]7号)43、石家庄市市级精神文明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行[2003]18号)44、石家庄市市级大型会议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行[2003]18号)45、石家庄市市级综合治理经费和大案要案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市财行[2003]18号)46、石家庄市市级宣传文化转向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教[2003]20号)47、石家庄市市级教育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教[2003]19号)48、石家庄市市级排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建[2003]61号)。
与财政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财政相关的法律法规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2、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五)3、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
……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四、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4、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统一印制、发放、核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与财政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财政相关的法律法规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2、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五)3、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
……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四、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4、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统一印制、发放、核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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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费稽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通行费足额征收,防范各类偷逃通行费情形和内部违纪违规情形发生,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通行费征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费稽查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收费稽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高速公路收费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做到依法、公开、透明,避免出现违规或不当稽查行为。
第四条收费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循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坚持预防与纠正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避免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稽查方式。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收费稽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公司收费稽查工作进行统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公司在营运部设立收费稽查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和部署,做好全公司的收费稽查工作。
各收费站设立收费稽查现场工作组,负责本站的收费稽查工作。
第七条在收费稽查活动中,公司收费稽查办公室可以对各收费站收费稽查现场工作组进行统一调度。
第八条收费稽查领导小组职责(一)监督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内有关公路收费的政策规章。
(二)全面负责收费稽查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等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三)监督落实各项规范收费秩序工作,提高文明服务质量。
(四)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收费稽查工作。
(五)负责对公司收费稽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第九条收费稽查办公室职责(一)监督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公司有关高速公路收费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每月向领导小组报告公司收费稽查情况。
(三)负责稽查公司票、款、IC通行卡解缴情况。
(四)按照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做好以下工作:1、对全公司出现的各类逃漏通行费方式的调查、研究、分析,制定相应技术措施,堵塞收费漏洞;2、对公司稽查人员安排业务培训;3、做好收费数据平台的分析工作;4、做好非正常收费车辆考核系统的分析,负责对所有非正常收费数据的上传下达;5、做好公司的偷逃通行费方面案件的证据收集和查处工作;6、做好公司持有临时通行证车辆、临时军车等通行情况的稽查;7、对公司出现的各类逃费情况,及时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和协调;8、调动各收费站收费稽查现场工作组开展互查、联查活动。
第十条各收费站收费稽查现场工作组职责(一)监督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公司有关高速公路收费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收费站内部稽查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三)规范收费站内部收费秩序,查处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提高文明服务质量。
(四)负责对收费站内部出现的各类逃漏通行费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制定相应措施,堵塞收费漏洞。
(五)负责对收费站内部收费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并解决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负责收费站内部收费业务稽查指导工作。
(七)负责对收费站内部稽查、监控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八)参与公司组织的互查、联查活动。
(九)负责调查收费站内部有关偷逃通行费方面的案件。
(十)负责上报偷逃通行费方面的案件。
(十一)负责配合其他收费站调查、处理偷逃通行费案件以及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
(十二)负责对公司收费稽查通报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稽查人员配备第十一条收费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收费政策和相关业务及工作程序,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计算机应用知识,政治思想水平高,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章守纪,业务素质过硬,对违规违纪行为敢抓敢管。
第十二条收费稽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3—5人专门从事收费稽查工作。
第十三条各收费站收费稽查现场工作配备5-7名兼职收费稽查人员,站长任组长,负责收费工作的管理员任副组长负责收费站收费稽查具体工作。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四条收费稽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漏内部部署和收费稽查计划,对查处的案件要认真取证,不准泄漏工作机密。
第十五条实行稽查报告制度。
在发生贪污作弊、倒卡、倒货、伪卡案件或司机跨站(或跨路段)逃费时,应及时上报收费稽查办公室。
第十六条建立收费稽查协调联动机制。
对涉嫌跨站逃费的车辆,为便于掌握证据,原则上由发现收费站牵头,其他相关收费站应给予积极协助,必要时由收费稽查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收费稽查工作档案,做好收费稽查业务工作的记录、整理和归档等基础工作。
第五章稽查内容与频次第十八条收费稽查办公室收费稽查主要内容(一)路段内“黑名单系统”录入情况;(二)路段内“路径查询系统”使用情况;(三)路段内绿色通道优惠车辆情况;(四)路段内非正常收费车辆情况;(五)路段内发现的收费异常情况的反馈情况。
第十九条各收费站收费稽查现场工作组收费稽查主要内容(一)监督检查收费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收费(监控)人员有无违纪作弊问题;(三)收费(监控)人员业务操作规范情况;(四)通行卡的使用及通行费款项解缴情况;(五)非正常收费车辆的核验程序是否严密规范;(六)收费稽查统计报表填报及分析情况;(七)逃费车辆录入“黑名单系统”情况;(八)落实“黑名单车辆”拦截查处情况;(九)对逃费车辆进行布控并依法依规对通行费进行追缴情况;第二十条收费稽查频次(一)收费稽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对公司收费工作进行稽查。
(二)收费稽查办公室:每月组织1次联合稽查,由各站收费稽查现场工作组相关人员组成进行交叉检查;根据工作重点,每日对各收费站收费特情(“绿优”车、变档车、更改轴型车辆等)进行录像稽查,稽查覆盖率不少于30%;对收费稽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月形成报告上报收费稽查领导小组。
(三)各收费站收费稽查现场工作组:每月自行组织、开展3次有针对性的稽查活动(其中夜间稽查每月进行1次),并形成相应的记录;每日对前一天收费特情(“绿优”车、变档车、更改轴型车辆等)进行录像稽查,稽查覆盖率为100%(其中值机班长录像稽查覆盖率不少于30%,站长录像稽查覆盖率不少于5%);对本站收费稽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旬报、月报形式报收费稽查办公室。
第六章稽查方式与方法第二十一条收费稽查方式(一)日常稽查。
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开展日常稽查活动;(二)专项稽查。
对问题突出的违规违纪逃费行为,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稽查活动;(三)联合稽查。
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收费站进行联合稽查。
第二十二条收费稽查方法(一)暗访稽查。
稽查人员根据调查了解或举报情况,针对隐避性较强的违规违纪现象,组织开展不公开式的调查取证稽查活动;(二)现场稽查。
稽查人员对收费站票、卡的流通、存放、通行费收入、现场操作规范环节进行突击检查;(三)监控稽查。
稽查人员利用监控设备对收费员现场操作或司乘人员的偷逃费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对特殊情况通过监控录像进行稽查;(四)随机稽查。
稽查人员可以随时对收费、监控人员岗位操作和服务情况进行稽查;(五)重点稽查。
稽查人员对重点事件、重点人员等重点目标进行的稽查。
(六)数据稽查。
稽查人员利用收费系统,对收费交易信息进行复核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问题,查找违规嫌疑车辆;(七)跟车稽查。
稽查人员对嫌疑车辆采取跟车取证的办法,核实车辆在上路领卡至下路交费整个运行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直接得到车辆的有关证据。
第七章收费稽查处理程序第二十三条收费稽查工作程序(一)制定收费稽查工作方案;(二)对收费稽查人员进行合理分工;(三)按照既定方案,展开收费稽查工作;(四)稽查结束后,应及时整理相关稽查情况,填写《收费人员违规违纪处理通知书》,并将稽查情况公示;(五)下月5日前形成《收费稽查月报表》,相关人员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六)稽查发现的问题要注意研究分析,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如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公司。
第二十四条收费稽查处理程序(一)数额较小(数额低于6000元),按照《苏州绕城高速公路公司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奖惩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进行处理;数额较大(数额超过6000元)或涉及路网,应及时报收费稽查领导小组;(二)对发现的内部违纪违规情况,应先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情况,询问当事人,获取充分的原始资料并做好记录(附件1),做到证据确凿、真实可靠。
对车辆偷逃费的情况,应调查获得的各种证据(录音、录像、证明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并及时下发“黑名单”;(三)对内部违规人员应及时报人力资源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四)对现场拦截的逃费车辆,应按规定追缴逃交的车辆通行费,超过量刑定罪标准的,应将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注意研究分析,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收费稽查领导小组汇报。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收费站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苏州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营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原公司下发的《打击偷盗通行费行为管理实施办法》(2015修订版)废止。
附件:1、收费人员违规违纪处理通知书2、收费稽查询问现场记录3、收费稽查工作(旬、月)报表4、收费稽查工作(旬、月)明细表5、苏州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奖惩实施细则(暂行)附件1违规违纪处理通知书收费站:年月日时,在稽查中发现同志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违规违纪事实为:盖章年月日(纸张规格应为:A4或16开,一式三联,便于与各种稽查记录统一装订)附件2收费稽查询问现场记录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岗位询问内容:被询问人签字:附件3收费稽查工作(旬、月)报表报送单位:报送日期:附件4收费稽查工作(旬、月)明细表苏州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奖惩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车辆通行费征收纪律,调动收费员工防范和打击偷逃车辆通行费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苏州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收费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二章奖励内容及兑现标准第三条在收费车道现场查获车辆存在液压、垫钢板等影响称重数据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补交通行费数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上限为200元/辆。
第四条在收费车道现场查获车辆通过换卡、调换车头逃交车辆通行费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追交通行费数额的15%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上限为300元/辆。
第五条在收费车道现场查获车辆持各类证件(包括假行驶证、假军车行车执照、假军车装备调拨单、假联合收割机证、假抗震救灾证、超行驶范围使用的临时通行证、港口优惠卡、邮政优惠卡等)逃交车辆通行费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追交通行费数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上限为100元/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