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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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系统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加强水文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81号)和《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水文单位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活动时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水利、电力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均按《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本办法附件)收费。

二、水文部门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的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实行有偿服务,只收电汛费。

三、国际交换资料按对等原则或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

第四条专业服务项目

一、水文勘测与测绘

二、水文资料审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水文情报预报

四、水质监测、分析

五、资料与成果

六、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及常规仪器维修

第五条水文收费标准以生产水文勘测产品所耗费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工资、管理费、其他费用为基础,考虑使用频率、更新周期、技术处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下列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在十类或十类以上工资地区作业时,按标准增加10%。

二、需要高温、高寒地区进行作业的项目,按标准增加10-20%。

三、在海拔高度超过2000米作业时,加收10%;超过3000米时,加收20%;超过4000米时,加收30%。

四、受潮汐影响时,按标准增加20-30%。

第七条文水部门向使用水文资料单位提供的水文勘测资料只供该单位使用,未经负责该项资料观测和整理的水文部门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使用。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追究责任。

第八条水文单位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工作时必顺先与委托方签订任务合同书。水文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并确保成果质量,委托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向水文单位交纳费用,否则,任何一方可停止执行合同并按经济合同法追究对方责任。各流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水文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水文业务情况统一规定合同格式。

第九条各级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水文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布颁发的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自1994年7月l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附件: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目录

第一章水文勘测与测绘...................................................l 第一节水文测验 (1)

一、专用水文站 (1)

二、委托实验研究 (3)

三、零星水文测验与泥沙分析 (3)

四、堰闸、电站、工程地点水位--流量关系的率定 (5)

五、测验建筑物的设计与建设 (5)

六、水文调查 (5)

第二节测绘 (6)

一、控制测量 (6)

二、地形测量 (9)

三、水域测量 (10)

四、渠、堤测量 (10)

五、水库界桩测量 (10)

六、制图 (11)

七、微波通讯线路与一般通讯线路 (15)

八、缆道架空线路测量 (16)

九、钻探(土钻) (16)

十、取土、水、石试料 (17)

十一、其他测试 (18)

第二章水文资料审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 (19)

第一节水文资料审查 (19)

第二节水文分析计算 (20)

第三节水资源调查评价 (23)

第三章水文情报预报 (24)

第一节水文情报 (24)

一、水情拍报 (24)

二、市(县城)内电话提供水情及水情简报 (25)

第二节水文预报 (26)

一、长期水文预报 (26)

二、短期预报 (26)

第三节其他 (27)

第四章水质监测 (28)

第一节水质监测采样 (28)

第二节水质分析 (29)

一、样品测试费 (29)

二、仪器开机费 (32)

三、样品前处理费 (32)

第五章水文勘测、水质资料与成果 (33)

第一节水文资料、成果 (33)

一、水文资料 (33)

二、水文成果 (35)

第二节河道观测资料、成果.............................................36 第三节水质资料 (37)

第六章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服务及常规仪器维修、检定 (33)

第一节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服务 (35)

一、规划设计费 (38)

二、建设费 (38)

三、仪器调试及运行维护管理费 (39)

第二节常规仪器维修、检定、实验 (40)

一、常规仪器的修理与检定 (40)

二、测速实验费 (41)

三、其他服务 (41)

第一章水文勘测与测绘

第一节水文测验一、专用水文站

(一)、查勘选址费

(二)、建站所需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

(三)、观测费。

续表2

注:1.序号l-5项系常年洪水下河宽250m的收费标准,若河宽再增加100m,则收费在上表基础上相应增加10%,当河宽增至950m时改为应增加300m收费相应增加10%;

2、水文测验非全年观测的测站、按实际观测的月数折算经费;

3、全潮观测每条垂线每次收费31500元。冰情观测视情协商收费;

4、有报汛任务的测站除按电信局规定收取电话、电报费外每年加收6360元。

二、委托实验研究

(一)、观测费:为委托实验研究而进行的水文测验、收费按表2执行。其它实验研究费双方协商确定。

(二)、实验研究分析报告收费:按观测费的10~30%计。

三、零星水文测验与泥沙分析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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