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财务顾问业务服务水平,促进我行中间业务发展,提高综合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利用我行的资金结算网络及各种金融服务手段及人力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综合的财务管理咨询。
第三条我行应选择资质较好,经营稳健,有合作潜力,能给我行带来较高综合效益的客户作为我行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合作对象。
第二章财务顾问业务的内容第四条我行可为企业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一)政策法规咨询:利用我行掌握的与企业资本运营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利用我行日常发布的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信息和有关研究报告,并为客户提供有关商业银行业务所涉及的业务指南。
(三)财务咨询:为客户财务管理、财务成本、财务筹划、融资安排等方面提供财务咨询,推介银企合作的创新业务品种,为客户资金风险管理和债务管理提供咨询。
(四)投融资咨询:当企业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企业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我行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
(五)公司理财顾问:根据企业闲置资金状况,对企业闲置资金的使用、增值等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信托理财、委托贷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六)应收、应付款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应收、应付款状况,对企业的应收款安排、盘活和应付款安排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票据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七)资产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对企业的资产配置、使用和计量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公司理财、盘活存量资产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八)现金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现金流状况,对企业的收付款管理,流动性管理、账户管理,短期投资管理和资金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资金结算、网上银行、短期公司理财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顾问业务行为,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顾问业务指我行根据提出咨询事宜的法人单位(称为咨询人)的需求,利用银行专业知识提供金融信息、分析和建议、设计专项金融服务方案,供咨询人参考的业务。
我行为咨询人设计专项金融服务方案的,财务顾问业务不包括提供专项金融服务本身。
财务顾问业务属于中间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国内行。
各行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积极发展财务顾问业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财务顾问业务的范围包括:我行向客户提供大型建设项目融资、企业并购、银团贷款安排、理财、资产与债务管理、现金管理、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债券及票据发行等方面的顾问服务,以及企业财务分析与建议、金融信息提供与评述、金融产品推介、金融知识培训等。
第五条财务顾问业务可按服务期间和服务内容分为常年财务顾问和专项财务顾问两种服务方式。
第六条常年财务顾问指在约定的期间里,我行提供相对标准化、长期持续的日常性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金融信息资讯:根据咨询人需求,提供国内外金融咨询,如定期的金融行业政策、相关行业分析、外汇资金市场行情,不定期的投融资最新产品信息、国家最新金融政策、金融热点评述、推介适合咨询人的创新金融产品等;2、财务咨询:根据咨询人需求,为咨询人提供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融资咨询、理财和债务管理建议;3、财务分析:根据咨询人需求,就咨询人提供的半年、全年财务报表,从银行的角度提出融资分析和财务改进建议;4、金融知识培训:根据咨询人需求,提供金融知识培训等。
第七条专项财务顾问指对咨询人提出的单项、相对复杂的项目提供个性化、专门性的咨询顾问与方案设计,如:l、项目融资顾问:我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比较不同融资方式,协助客户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在项目各参与方可接受的风险限度内,达到企业融资成本低、时间短的目标;2、并购财务顾问:为企业兼并与收购涉及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并可参与全程,为公司资产结构调整、重组事项等的策划和操作提出建议;3、银团贷款安排:我行可担任财务顾问行,协助客户选择银行贷款牵头行和参与行、确定银团贷款结构和核心条款等;4、理财顾问:为客户在理财、资产与债务管理方面设计方案或提供咨询;5、现金管理顾问:为客户设计现金管理方案或提供咨询;6、为客户在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债券及票据发行等方面设计方案或提供咨询。
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财务顾问业务服务水平,促进我行中间业务发展,提高综合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利用我行的资金结算网络及各种金融服务手段及人力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综合的财务管理咨询。
第三条我行应选择资质较好,经营稳健,有合作潜力,能给我行带来较高综合效益的客户作为我行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合作对象。
第二章财务顾问业务的内容第四条我行可为企业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一)政策法规咨询:利用我行掌握的与企业资本运营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利用我行日常发布的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信息和有关研究报告,并为客户提供有关商业银行业务所涉及的业务指南。
(三)财务咨询:为客户财务管理、财务成本、财务筹划、融资安排等方面提供财务咨询,推介银企合作的创新业务品种,为客户资金风险管理和债务管理提供咨询。
(四)投融资咨询:当企业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企业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我行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
(五)公司理财顾问:根据企业闲置资金状况,对企业闲置资金的使用、增值等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信托理财、委托贷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六)应收、应付款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应收、应付款状况,对企业的应收款安排、盘活和应付款安排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票据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七)资产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对企业的资产配置、使用和计量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公司理财、盘活存量资产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八)现金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现金流状况,对企业的收付款管理,流动性管理、账户管理,短期投资管理和资金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资金结算、网上银行、短期公司理财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下称“顾问”)是指在银行业务中从事专业金融咨询服务的人员。
顾问应当熟练掌握银行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财务会计、金融理论等知识,并以客观、专业、诚信为原则,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为了规范顾问的业务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顾问的业务范围1. 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融资产品的推荐与方案设计、融资费用计算、资信评级等。
2. 提供企业财务管理咨询,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量管理、成本优化、财务风险防范等。
3. 提供企业投资咨询,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分析、股票投资建议、证券投资组合管理等。
4. 提供企业税务咨询,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筹划、税务稽查防范等。
二、顾问的职责和义务1. 顾问应当尽职尽责,为客户提供优质、可行的咨询服务。
2. 顾问应当客观、真实地向客户提供有关金融市场的信息,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出充分的说明。
3. 顾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自律规范,妥善保管客户信息,避免泄露或滥用客户信息。
4. 顾问应当定期向银行提交业务报告,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为银行提供有关业务的参考。
5. 顾问应当维护自身的职业形象和声誉,避免利用职务侵害客户或银行的利益。
6. 对于违规行为,银行将对顾问做出相应的惩处和处理,严重者将取消其职务资格。
三、顾问的业务管理流程1. 业务开展前(1)提出业务申请:顾问首先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包括业务种类、业务目标、业务方案、风险评估等要素。
(2)银行论证初审:银行根据顾问提出的业务申请进行初审,包括业务方案的可行性、顾问资质等因素。
(3)顾问撰写业务方案:顾问根据银行初审反馈意见撰写业务方案,包括详细的业务目标、方案细节、风险点等因素。
(4)银行论证终审:银行根据顾问提出的业务方案进行终审,对业务的可行性、风险控制等进行确认,并决定是否开展业务。
2. 业务开展中(1)顾问实施业务方案:顾问按照业务方案的要求进行实施,并及时向银行反馈业务进展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0〕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并购重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和流程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适用指引第1号》;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122号)、《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上证发〔2016〕27号)、《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号)、《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号)、《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854号)、《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年8月修订)》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保证顾问业务运行有效和稳健,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境外并购重组有关事项的管理规定》(证监会令〔2008〕第2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相关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供关于相关交易的咨询,以及涉及实施上述交易的财务审计、税务审计、法律咨询和其他咨询服务。
(二)采取会议、植物调查、报告撰写等形式开展项目调查,分析与报告,以及与相关产品相关的其他咨询、研究或评估活动。
(三)对相关公司和其他组织进行业务分析、估价和建议。
三、立项流程(一)立项决议的准备(1)研究、分析项目,编制项目立项论文,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的细节、研究内容、咨询团队成员、预算及实现期限等;(2)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批;(3)请指定核心咨询团队成员,准备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分析报告。
(二)立项决议的审议(1)会议审议:本公司向董事会报告该项目的概况,并报送项目立项论文,并根据董事会的审议意见和投票结果,准备审议决议。
(2)备案:准备审议决议后,将董事会审议意见和投票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政策监督司备案,等待审批通过。
四、管理考核(一)每季度审核根据本公司内部监管需要,每季度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调研报告进行审核,核实咨询项目管理审批过程,检查咨询项目管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咨询费支付方式,进行项目实施考核。
(二)定期检查根据本公司内部监管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咨询项目实施程序的检查,检查咨询项目实施过程中财务审计、税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况,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收入、支出等情况。
五、其他事项(一)顾问应当按照联合国有关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环境、社会及公共治理标准的要求执行咨询任务;(二)顾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得涉及特殊服务,如涉及攻关、研报及企业内部治理等,需经本公司专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三)针对每一项咨询任务,根据联合国环境、社会及公共治理标准做出审查意见,以保障本公司在咨询业务中的专业性及职业道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甲方(上市公司):________________乙方(财务顾问):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上市公司,拟进行并购重组业务,乙方是一家专业财务顾问公司,具备丰富的并购重组经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并购重组:指甲方为实现业务整合、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营效益等目的,与其他公司进行的合并、收购、资产重组等行为。
1.2 财务顾问:指甲方聘请的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并购重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
第二条财务顾问服务内容2.1 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提供以下服务:(1)为甲方提供并购重组的方案设计、分析和建议;(2)协助甲方进行并购重组的估值分析和财务评估;(3)协助甲方进行并购重组的融资安排和资金筹措;(4)协助甲方进行并购重组的谈判和合同起草;(5)协助甲方进行并购重组的申报和审批;(6)协助甲方进行并购重组后的整合和管理。
2.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并购重组相关的财务数据和报告,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3.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并购重组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业务计划、合同协议等。
3.2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建议和要求,及时履行并购重组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手续。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4.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提供专业、客观、独立的财务顾问服务,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4.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决策和要求,及时提供并购重组相关的财务数据和报告。
4.3 乙方应协助甲方解决并购重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协助甲方完成并购重组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服务费用5.1 甲方应支付乙方财务顾问服务费用,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1)财务顾问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2)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财务顾问服务费用的50%;(3)剩余的财务顾问服务费用,甲方应在并购重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银行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范围和种类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业务流程第五章收费及核算第六章合作机构准入和管理第七章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财务顾问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有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依托银行在客户、网络、资金、产品、信息、人才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的包括各类信息和金融政策咨询、财务分析和诊断、战略和发展规划、资本运作、资产管理以及各类投融资产品与方案设计相关的各项综合或专项服务。
第三条开展财务顾问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银行相关业务制度,依法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合法合规经营。
(二)防范风险原则。
开展财务顾问业务需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守客户商业秘密,恪守职业规范,维护我行和客户利益,防范道德风险。
(三)服务收益相匹配原则。
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根据银行在服务过程中投入的人力、时间、工作量、服务内容及方案的复杂程度等情况,与客户充分协商定价,做到质价相符,收费合理。
(四)“四有”原则。
开展财务顾问服务时,应坚持“有需求、有协议、有服务、有记录”的原则,各级分支机构应正确理解财— 2 —务顾问业务的服务要求和业务流程,强化制度约束,确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种类第五条银行财务顾问业务包括投融资信息咨询顾问业务和专项财务顾问业务。
第六条投融资信息咨询顾问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以满足其日常经营与管理需要为目的的咨询、分析、建议等服务,主要包括各类产经信息采集、金融政策法规咨询和解读、战略发展规划、财务管理、分析和诊断、税务筹划、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推荐等全部或部分内容。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2〕125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25号各证券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1〕17号)有关要求,完善证券公司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监管部门、相关系统单位及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中证协发〔2013〕15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本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评价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3日附件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证券公司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提升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期内从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
《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了规范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办法》制订的背景我会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设立了财务顾问制度,将并购重组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将完全依靠中国证监会的事前监管,转变为实施财务顾问制度下的中国证监会适当事前监管与重点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
而在此制度下,财务顾问机构能否切实履行其职责,能否真正督促并购重组活动的相关当事人自我约束、自觉规范运作并维护市场秩序,是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但从财务顾问机构执业现状看,财务顾问机构在专业水平、职业操守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还远远不能达到市场要求。
因此,为规范好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行为、促进其担当好并购重组“第一看门人”,我会拟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办法》的指导思想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相关条款对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原则要求和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我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实行资格许可和持续监管。
在此基础上,《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财务顾问负责制,由财务顾问事前把关、事中跟踪、事后持续督导,通过对财务顾问和财务顾问主办人“明责、尽责、问责”的要求,形成市场力量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市场效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总则、业务许可、业务规则、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五章,主要对证券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许可及财务顾问主办人资格条件、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职责及工作程序、对财务顾问的持续监管及对不当执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52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52(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选择题(总题数:40,分数:100.00)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______。
(分数:2.50)A.中国证监会B.证券交易所C.业务决策机构D.证券公司总部√解析:[解析]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2.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______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分数:2.50)A.3 √B.5C.7D.10解析:[解析]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会员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行期间,应当每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网站上报备经托管机构复核的______。
(分数:2.50)A.前一交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B.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C.前一交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D.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解析:[解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会员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应当每个交易日上午9:00之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报备经托管机构复核的前一交易目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4.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分数:2.50)A.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B.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
因此,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具有权威性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管理风险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而造成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可能性D.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暂停发行解析:[解析]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8条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023年度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3年度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57题)1、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以下关于证券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开展业务竞争和关联交易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证券公司的关联方可以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开展同类业务B.证券公司控制其他证券公司的,可以开展与该证券公司相同的同类业务,以竞争的形式促进双方发展C.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可以一定程度牺牲证券公司的利益D.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答案】 D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A.①②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 C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十二个月【答案】 B4、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该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具有证券从业资格B.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C.最近36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D.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答案】 C5、《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A.董事;2B.实际控制人;2C.高级管理人员;5D.实际控制人;5,【答案】 D6、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规则对规范投行与证券研究的关系的措施不包括()。
A.禁止分析师向投行部门报告B.禁止将分析师的薪酬与具体的投行交易挂钩C.禁止投行部门审查研究报告及其观点D.禁止投行人员影响投资分析师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影响或控制分析师的考核和薪酬【答案】 D7、下列关于财务顾问主办人保密与培训制度表述正确的有()。
银行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银行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业务,保障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银行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定义1、银行资产证券化:指银行将其拥有的信贷资产打包成证券,向投资者发行,以获得资金。
2、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指金融机构在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从事财务分析、计量、规划、设计及策划等服务的机构。
3、金融机构:指以专营金融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包括商业银行、发展性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其他类金融机构。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资格条件1、申请银行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公司名称中说明“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字样。
2、申请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财务实力和从业经验,并具有从事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的人力、物力和技术设备。
3、申请企业应具备全国范围内的经营能力和一定数量的客户资源。
第五条业务范围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应包括:1、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的设计;2、项目的投资组合及优化设计;3、市场调查及风险分析;4、项目的融资策略与资金安排;5、项目的财务模型建立与分析。
第六条业务流程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业务:1、接触、了解客户需求;2、撰写业务意向书或项目建议书;3、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并协助金融机构确定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4、创立信托,并协助金融机构组织发行;5、协助金融机构招募投资者,并组织各种会议;6、协助银行实现规范化、标准化、量化等业务管理。
第三章监管要求第七条明确管理责任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应设有专职的负责人负责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各层级的职责,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八条安全管理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和业务机密的安全,保证业务运作的稳定性、安全性及可靠性。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inancial consultancy business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restructuring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management measures] No. fifty-fourth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Chinese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rder No.fifty-fourth"The merger and reorganiz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management approach" has been July 10, 2007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hairman of the 211st meeting of the office,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August 4, 2008.The chairman of Chinese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Shang FulinTwo hours, eight years in June 3rdRestructuring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management approach to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securities companies and securities investment advisory agencies and other financial consultants engaged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activities, protect the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and promote the standardized oper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maintain the order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Securities law"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ormulated.Second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refers to the acquisi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major asset restructuring, merger, stock repurchase of equity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 assets and liabilities, revenue and profits of the significant impact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ctivities provide transaction valuation, project design, produce professional advice and other professional services.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hina Commission) has approved the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restructuring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qualifications of securities companies,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nsulting agencies or other qualified financial advisor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financial adviser), can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measures in the merger and reorganiz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China without the approval of the Commission, any unit or individual shall not engage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Third financial consultant shall abide by th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missionChinese and industry norms, honesty, diligence, o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to conduct due diligence, verify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of a client, issue professional opinions, and to ensure that the opinions issued by the true, accurate and complete.Fourth financial consultant client shall bear the corresponding lia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 financial advisers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and provide relevant documents and other necessary information to financial advisers, and shall not refuse or conceal or falsely.Financial advisers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not to reduce or exempt the trustee and other professional institutions and personnel responsible for signature.The fifth Chinese Com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hese measu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license management on financial consultants, financial advisers and responsible fo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project personnel signatur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financial adviser to host)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practice.According to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ssociation China FCAs and their signatories to the self-discipline management.The second chapter of the business licenseSixth securities companies engaged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shall meet thefollowing conditions:(a) the net capital of the compan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mission China;(two) having a sound and well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and management system, strictly enforce the system of risk control and internal isolation;(three) establish due diligence systems, good project risk assessment and kernel mechanism;(four) the company's financial accounting information is true, accurate and complete;(five)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of the company, the actual controller with good reputation and the last 3 years, no record of serious violations;(six) financial adviser to host is not less than 5;(seven) other conditions China Commission regulations.Seventh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nsulting agencies engaged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shall meet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a)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CSRC Chinese qualification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nsulting business;(two) paid in registered capital and net assets of not less than5 million yuan;(three) having a sound and well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and management system, strictly enforce the system of risk control and internal isolation;(four) the company's financial accounting information is true, accurate and complete;(five)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actual controller in the company to apply for engaging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restructuring qualification of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a year ago did not change, good reputation and the last 3 years, no record of serious violations;(six) with more than 2 years in the company M & a financial consultant business practice experience, and the last 2 years, the annual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income of not less than 1 million yuan;(seven) have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securities personnel not less than 20 people, among them, have engaged in more than 3 years of experience in securities business personnel not less than 10 people, financial adviser to host is not less than 5;(eight) other conditions China Commission regulations.Eighth other financial consultan。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

自律规则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
股份回购、吸收合并、分立等管理办法
披露内容格 式与准则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
披露内容格 式与准则
交易所业务规则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内容提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发行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发行后,公司符合持续上市条件,符合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
*
发行价格:
1
2
3
4
5
6
*
九、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中的关注点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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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
01
02
03
*
(七)是否损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资产完整、生产经营独立(在人员、资产、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否保持独立;商标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是否全部进入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是否已就原有的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收入严重依赖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
净资产额与成交金额较高者
营业收入为准
资产总额为准
净资产额为准
资产总额×股权比例
营业收入×股权比例
营业收入×股权比例
净资产额×股权比例
净资产额×股权比例
股权交易 计算原则
*
计算原则
XX银行私募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私募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系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投资于股权、债权、证券市场等方向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系指本行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推介顾问、基金募集顾问、项目管理顾问、项目退出顾问、基金监管顾问等服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和开展原则第四条业务内容(一)项目推介顾问,即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寻找投资机会,包括向基金管理公司推荐融资项目,协助开展项目推荐、项目考察、投资磋商等顾问服务。
(二)基金募集顾问,即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寻找基金出资人,向基金管理公司推荐各类风险匹配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协助开展潜在投资者接触、基金推介、基金募集等顾问服务。
(三)项目管理顾问,即协助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已投项目,包括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资金监管、股东关系协调、项目动态跟踪、风险预警提示等顾问服务。
(四)项目退出顾问,即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安排最优化项目退出方案,实现投资净效用最大化。
(五)基金监管,即提供基金保管监督服务,包括基金账户开立、资产保管、资金划付、会计核算等。
第五条业务开展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客户提供一定范围的财务顾问及专业咨询服务。
对私募基金,应按照项目推荐、基金募集、基金投放、项目管理、基金监管、基金退出等全流程业务环节,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涉及本行协助基金募集的,私募基金业务审查委员会对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行内评审。
(二)合作共赢原则。
本行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合作应本着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促进业务发展。
(三)风险可控原则。
本行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合作中应严格控制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以专业、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客户提供服务,维护本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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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顾问业务行为,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顾问业务指我行根据提出咨询事宜的法人单位(称为咨询人)的需求,利用银行专业知识提供金融信息、分析和建议、设计专项金融服务方案,供咨询人参考的业务。
我行为咨询人设计专项金融服务方案的,财务顾问业务不包括提供专项金融服务本身。
财务顾问业务属于中间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国内行。
各行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积极发展财务顾问业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财务顾问业务的范围包括:我行向客户提供大型建设项目融资、企业并购、银团贷款安排、理财、资产与债务管理、现金管理、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债券及票据发行等方面的顾问服务,以及企业财务分析与建议、金融信息提供与评述、金融产品推介、金融知识培训等。
第五条财务顾问业务可按服务期间和服务内容分为常年财务顾问和专项财务顾问两种服务方式。
第六条常年财务顾问指在约定的期间里,我行提供相对标准化、长期持续的日常性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金融信息资讯:根据咨询人需求,提供国内外金融咨询,如定期的金融行业政策、相关行业分析、外汇资金市场行情,不定期的投融资最新产品信息、国家最新金融政策、金融热点评述、推介适合咨询人的创新金融产品等;2、财务咨询:根据咨询人需求,为咨询人提供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融资咨询、理财和债务管理建议;3、财务分析:根据咨询人需求,就咨询人提供的半年、全年财务报表,从银行的角度提出融资分析和财务改进建议;4、金融知识培训:根据咨询人需求,提供金融知识培训等。
第七条专项财务顾问指对咨询人提出的单项、相对复杂的项目提供个性化、专门性的咨询顾问与方案设计,如:l、项目融资顾问:我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比较不同融资方式,协助客户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在项目各参与方可接受的风险限度内,达到企业融资成本低、时间短的目标;2、并购财务顾问:为企业兼并与收购涉及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并可参与全程,为公司资产结构调整、重组事项等的策划和操作提出建议;3、银团贷款安排:我行可担任财务顾问行,协助客户选择银行贷款牵头行和参与行、确定银团贷款结构和核心条款等;4、理财顾问:为客户在理财、资产与债务管理方面设计方案或提供咨询;5、现金管理顾问:为客户设计现金管理方案或提供咨询;6、为客户在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债券及票据发行等方面设计方案或提供咨询。
第八条我行向咨询人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的具体服务内容,应在财务顾问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业务授权与职责第九条总行授权我行各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厦门、苏州、济南、沈阳、宁波市分行)开办财务顾问业务。
各一级分行根据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报告。
第十条各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业务发展情况对二级分行及部分业务量大的支行进行转授权。
经授权的分支行根据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报告。
经授权的分支行可在本部开办财务顾问业务,不得再转授权。
第十一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1、统一管理我行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制订相关业务政策和管理办法,规划、指导与检查分行的业务经营和管理,组织开展全辖业务培训等;2、经营和运作总行本部所分管客户的财务顾问业务,参与、协助分行的重大财务顾问项目。
第十二条各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1、管理辖内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制订财务顾问业务实施细则、细化费用标准,授权、规划、指导与检查分支行的业务经营,组织辖内业务培训等;2、经营和运作分行本部财务顾问业务,参与、协助辖内的重大财务顾问项目;3、各一级分行可根据被授权分支行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被授权分支行将财务顾问协议逐合同报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审核批准。
4、各一级分行可结合分行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财务顾问业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被授权二级分行、支行负责:积极推介、经营和运作财务顾问业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如一级分行要求,将财务顾问协议逐合同报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批准。
第四章费用收入与核算第十四条我行提供财务顾问业务收取相应的财务顾问费。
各行应认真遵守《中国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国银行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各行应与咨询人就财务顾问费的金额达成一致,并在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中加以明确。
第十六条财务顾问业务中需实地调研、培训、研讨、双方会晤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相关顾问服务,涉及另行收费的应事先在协议中约定,由咨询人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财务顾问费收入计入各级公司业务部门中间业务收入,统一纳入经总行财会部确定的核算码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各行应尽量要求咨询人以支票、汇款等方式主动付费,并在付款时注明财务顾问费。
协商确定的付费方式以及付费时间应在财务顾问协议中加以明确。
采用银行扣账方式收费的,必须在协议中约定咨询人授权银行扣账的条款。
第十九条财务顾问费用收取后,咨询人根据不同付款方式取得相应的入账凭证。
对咨询人特别要求发票的,各行发票管理部门凭财务顾问协议复印件以及入账凭证复印件向客户开具相应的服务业通用发票。
第五章业务流程第二十条营销与推介: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向客户营销推介财务顾问业务,上级行公司业务部门可视需要组织或参与辖内分支行的营销活动。
第二十一条达成意向: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与咨询人就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费用、付费方式和付费时间、服务成果提交方式等内容基本达成一致。
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在此阶段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服务能力,如需借助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的,应界定清楚我行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分别应承担的服务事项及收取的费用,明确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议审核: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参考《财务顾问协议示范文本》,补充有关条款或形成专项财务顾问协议,提请本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
本行没有法律与合规部门的,须经上级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业务报批:对一级分行有要求的,二级分行及支行公司业务部门在与客户达成业务意向后、签署协议前,应逐合同把具体服务内容、费用等报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签署协议: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与客户签署财务顾问协议。
第二十五条费用收取: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按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对咨询人特别要求发票的,洽本行发票管理部门凭财务顾问协议复印件以及入账凭证复印件向客户开具相应的服务业通用发票,将发票交咨询人。
第二十六条组织落实服务内容: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协调行内资金业务部门、国际结算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才落实服务内容,必要时可提请上级行公司业务部提供技术支持。
总行公司业务部可根据分行要求,协调总行相关业务部门、海内外分行、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为客户提供顾问服务。
涉及另行收费的应事先在协议中约定,以各协办单位收费标准为准,由咨询人承担相关费用。
根据协议要求,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最终形成《分析报告》、《融资建议书》、《方案设计书》、《财务顾问报告》等各类服务成果。
第二十七条提交服务成果: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咨询人提交服务成果,如向咨询人指定电子邮箱发送电子资料或向咨询人提交书面资料等。
第六章业务风险控制第二十八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应明确。
各行为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须签署《财务顾问协议》,协议应约定我行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期间、服务频次及数量、费用、付费方式和付费时间、服务成果提交方式、涉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及收费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地,对部分服务内容简单的业务可采用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或客户单方面提交确认函的方式,确认函应注明我行对所提供咨询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的免责条款。
第二十九条我行对所提供咨询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
我行与咨询人签订的协议、向咨询人提供的所有财务顾问材料均应注明包括以下核心内容的文字:根据咨询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我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各项金融政策等,为咨询人提供财务顾问意见,供咨询人决策时参考。
咨询人对其自身各种经营管理行为应独立做出决策,由此而产生的各种风险损失由咨询人自行承担。
我行不承担由于咨询人采纳或不采纳财务顾问意见所造成的损失,有权拒绝咨询人由此而向我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费用、损失和责任等。
第三十条充分考虑我行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各行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服务能力,不可向客户承诺超出我行能力的服务内容,避免我行声誉受损。
第三十一条避免利益冲突:各行应避免安排相同人员同时为两家或以上直接竞争性企业或项目担任财务顾问,防范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为我行带来不利影响。
第三十二条对咨询人的保密要求:我行基于《财务顾问协议》所出具的各类咨询建议、方案、文件、报告等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咨询人应对此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我行许可,咨询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我行提交咨询人使用的材料与文件,法律或行政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对我行的保密要求:未经咨询人许可,我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咨询人提交我行使用的材料与文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法律或行政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业务运作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级行应积极在辖内的各类客户群体中推介我行财务顾问业务,大力开拓财务顾问业务市场,提高我行中间业务收入水平,定期进行财务顾问业务知识宣传和业务人员培训,规范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及时与营业部门或清算部门联系,协助客户通过柜面或扣账交费。
对客户特别要求发票的,应及时洽本行发票管理部门,协助提供财务顾问协议复印件以及入账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加强与资金业务部门、国际结算部门的沟通,及时取得最新的金融市场信息与产品信息,根据客户需求,提请资金业务部门、国际结算部门对有关问题给与解答,协助形成财务顾问报告或提供专业知识培训等。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务顾问业务开办行应加强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料管理,分客户建立档案,妥善保管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料,包括:1、客户基本资料;2、业务报批表及批复;3、财务顾问协议;4、财务顾问费入账凭证复印件;5、财务顾问业务发票复印件;6、每次服务成果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各一级分行应每季度首月5日前按本法所附《财务顾问业务情况统计表》的格式(见附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送上季度本行财务顾问业务情况。
第三十九条各一级分行应对财务顾问业务进行年度评价,每年首月应总结本行上年度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情况及制订下一步业务开展计划,并于每年首月内向总行公司业务部进行文字材料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