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顾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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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本公司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鑫胜资本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我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企业诊断等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

第三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具体品种包括:投融资顾问、改制上市顾问、并购顾问、债券及票据发行顾问、资产重组顾问、资产管理顾问、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鑫胜资本集团战略发展与决策中心是全公司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获得授权取得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资格的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明确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根据业务量大小在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相应机构或业务岗位归口管理本级及辖内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第六条鑫胜资本集团公司业务部、房地产金融业务部、金融机构业务部、资

产保全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是公司本级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经营部门;获得授权的公司分支机构负责经营本机构所属客户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第七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为:

1.制定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规划;

2.制定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年度经营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分解、落实、检查和分析;

3.对本部门拓展的财务顾问项目和其他经营部门拓展的较为复杂的财务顾问项目(指项目完成需协调行内其他部门和虽不涉及其他部门但经营部门认为本部门无法独立完成的项目),独立完成或负责牵头行内相关部门组成项目小组,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并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4.制定和修订与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相关的政策制度;

5.组织对本级及辖内分支机构的客户经理及财务顾问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向本部门所属客户营销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2.对本部门拓展并直接承办的较为简单的财务顾问项目(指项目完成不需协调公司内其他部门且经营部门认为本部门可独立完成的项目),负责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并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3.对本部门拓展的较为复杂的财务顾问项目,负责将客户需求反映给本公司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4.对本部门承办的企业财务顾问项目,负责报公司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业务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办理具体包括受理和承办两个阶段。

第十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经营部门均可受理客户提出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需求。具体受理渠道包括:

1.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直接拓展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受理客户的业务需求;

2.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在客户营销及其他业务经营活动中获取客户的财务顾问需求信息后,直接向客户营销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并受理客户的业务需求。

第十一条受理部门受理客户提出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需求后,应对项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和初步调查评估。

第十二条经初步筛选后,受理部门对拟进行的财务顾问项目正式立项,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后,进入承办阶段。承办阶段具体包括前期调查、项目争办、协议谈判、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等环节。

第十四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对本部门受理的较为简单的财务顾问项目,可由本部门直接作为承办部门,具体办理争办、签约及全部后续工作。对

较为复杂的财务顾问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可将《项目基本情况表》报本公司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具体办理项目争办、签约及全部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承办部门在项目立项后,应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前期调查与争办的具体工作,调查工作力求详尽、全面。

第十六条如果客户对保密有特殊要求,在项目调查开始前,应当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我公司对客户的保密责任和客户对我公司的保密责任,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第十七条项目人员在调查完成后撰写项目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行性研究、成本收益分析、决策建议等。

第十八条对于拟争办的大项目,业务承办部门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成立项目争办小组。项目争办小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内容包括:争办策略、人员分工、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表等。

第十九条项目争办小组根据项目需要制作并向客户提交财务顾问服务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的理解与分析、拟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内容、建设银行办理财务顾问业务的优势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十条财务顾问协议正式谈判前,项目人员应就有关协议条款认真研究,拟定谈判策略,设定备选方案。谈判过程中,项目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考虑项目综合收益,保护我公司权益。

第二十一条谈判结束后,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承办部门牵头组织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财务顾问协议至少应包括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收费方式、协议期限、违约处理等主要内容。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对由本部门直接承办的财务顾问项目,在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后,应向公司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财务顾问协议签订后,业务承办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负责成立项目执行小组。执行小组根据财务顾问协议的要求,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执行小组人员不得小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财务顾问协议的履行采取项目执行小组组长负责制。组长是项目执行小组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项目小组成员的内部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小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执行小组组长应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阶段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已完成情况,项目变化的情况,是否更改或终止项目计划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执行小组组长牵头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归档保存。

第四章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所有项目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协议,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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