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号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强化训练2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强化训练21、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一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被称作( )。
A.深港通B.港股通C.沪股通D.深股通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一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被称为沪股通。
2、()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A.证券业协会B.证券交易所C.登记结算公司D.证监会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证券公司应予以配合。
3、保荐机构持续倡导的内容有()。
Ⅰ防止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Ⅱ防止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Ⅲ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Ⅳ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并发表意见A.Ⅰ、Ⅱ、ⅢB.Ⅱ、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在持续督导期内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①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②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③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④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⑤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井发表意见;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4、证券公司应当对销售的产品划分风险等级、下列关于划分产品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内容,正确的有()。
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的规定
证监会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
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此项规定既针对资产也针对股权•审计报告关注事项−标的资产是否提供最近两年经审计的标的资产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非标准审计报告:对于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关注保留事项所造成的影响是否已消除;对以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关注强调事项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关注近两年经审计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对各项财务指标的说明及指标匹配情况•关注盈利预测报告−假设前提是否合理,是否难以实现;预测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对未来收入、成本费用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分析和依据;−盈利预测报告中是否存在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情形,相关解释是否合理−盈利预测报告中的预测盈利数据与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的预测盈利数据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涉及的预测数据是否相符,相关解释是否合理•其他关注事项:−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相关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对应−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交易是否存在公开市场且能够实现正常销售−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或业务是否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具有不确定性−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一致;−该项资产或业务是否在同一管理层下运营两年以上;该项资产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补偿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a. 是否已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签订了切实可行的补偿协议,补偿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现金补偿方式或股份补偿方式) b. 股份补偿协议是否包含了资产减值测试的相关内容,包括减值测试的具体方式是否可行,以及补偿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注入资产是否会带来新的关联交易或潜在关联交易,还需特别关注注入资产中非业务配套设施及服务是否会带来新的关联交易,主要关注点:−上市公司内部是否就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履行相应程序并予以披露−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本次重组前后的关联交易变化情况−重组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经营独立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重组方案是否严格限制因重组而新增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重组完成后无法避免或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是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相关各方是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或签订了完备的协议,以提高关联交易的决策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定价公允性−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是否已审慎核查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注入资产的独立性是证监会审核要点之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做到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独立•财务方面独立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纳税,以及独立做出财务决策•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比率是否过大(如超过70%),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很高•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明显偏高•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上市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如存在,是否已就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收入是否严重依赖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相关申报文件的齐备性,涉及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关注内容:−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并提供保密制度说明,以及与所聘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和交易进程备忘录−是否出具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是否出具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记录•相关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如果相关人员有股票买卖记录,根据其交易时间及数量判断是否属于内幕交易•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关注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人员与评估机构、人员是否能够保持独立性,包括:−公司聘请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的审计机构与对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是否存在主要股东相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任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是否由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顾问业务行为,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顾问业务指我行根据提出咨询事宜的法人单位(称为咨询人)的需求,利用银行专业知识提供金融信息、分析和建议、设计专项金融服务方案,供咨询人参考的业务。
我行为咨询人设计专项金融服务方案的,财务顾问业务不包括提供专项金融服务本身。
财务顾问业务属于中间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国内行。
各行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积极发展财务顾问业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财务顾问业务的范围包括:我行向客户提供大型建设项目融资、企业并购、银团贷款安排、理财、资产与债务管理、现金管理、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债券及票据发行等方面的顾问服务,以及企业财务分析与建议、金融信息提供与评述、金融产品推介、金融知识培训等。
第五条财务顾问业务可按服务期间和服务内容分为常年财务顾问和专项财务顾问两种服务方式。
第六条常年财务顾问指在约定的期间里,我行提供相对标准化、长期持续的日常性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金融信息资讯:根据咨询人需求,提供国内外金融咨询,如定期的金融行业政策、相关行业分析、外汇资金市场行情,不定期的投融资最新产品信息、国家最新金融政策、金融热点评述、推介适合咨询人的创新金融产品等;2、财务咨询:根据咨询人需求,为咨询人提供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融资咨询、理财和债务管理建议;3、财务分析:根据咨询人需求,就咨询人提供的半年、全年财务报表,从银行的角度提出融资分析和财务改进建议;4、金融知识培训:根据咨询人需求,提供金融知识培训等。
第七条专项财务顾问指对咨询人提出的单项、相对复杂的项目提供个性化、专门性的咨询顾问与方案设计,如:l、项目融资顾问:我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比较不同融资方式,协助客户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在项目各参与方可接受的风险限度内,达到企业融资成本低、时间短的目标;2、并购财务顾问:为企业兼并与收购涉及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并可参与全程,为公司资产结构调整、重组事项等的策划和操作提出建议;3、银团贷款安排:我行可担任财务顾问行,协助客户选择银行贷款牵头行和参与行、确定银团贷款结构和核心条款等;4、理财顾问:为客户在理财、资产与债务管理方面设计方案或提供咨询;5、现金管理顾问:为客户设计现金管理方案或提供咨询;6、为客户在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债券及票据发行等方面设计方案或提供咨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保证顾问业务运行有效和稳健,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境外并购重组有关事项的管理规定》(证监会令〔2008〕第2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相关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供关于相关交易的咨询,以及涉及实施上述交易的财务审计、税务审计、法律咨询和其他咨询服务。
(二)采取会议、植物调查、报告撰写等形式开展项目调查,分析与报告,以及与相关产品相关的其他咨询、研究或评估活动。
(三)对相关公司和其他组织进行业务分析、估价和建议。
三、立项流程(一)立项决议的准备(1)研究、分析项目,编制项目立项论文,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的细节、研究内容、咨询团队成员、预算及实现期限等;(2)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批;(3)请指定核心咨询团队成员,准备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分析报告。
(二)立项决议的审议(1)会议审议:本公司向董事会报告该项目的概况,并报送项目立项论文,并根据董事会的审议意见和投票结果,准备审议决议。
(2)备案:准备审议决议后,将董事会审议意见和投票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政策监督司备案,等待审批通过。
四、管理考核(一)每季度审核根据本公司内部监管需要,每季度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调研报告进行审核,核实咨询项目管理审批过程,检查咨询项目管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咨询费支付方式,进行项目实施考核。
(二)定期检查根据本公司内部监管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咨询项目实施程序的检查,检查咨询项目实施过程中财务审计、税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况,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收入、支出等情况。
五、其他事项(一)顾问应当按照联合国有关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环境、社会及公共治理标准的要求执行咨询任务;(二)顾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得涉及特殊服务,如涉及攻关、研报及企业内部治理等,需经本公司专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三)针对每一项咨询任务,根据联合国环境、社会及公共治理标准做出审查意见,以保障本公司在咨询业务中的专业性及职业道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甲方(上市公司):________________乙方(财务顾问):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上市公司,拟进行并购重组业务,乙方是一家专业财务顾问公司,具备丰富的并购重组经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并购重组:指甲方为实现业务整合、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营效益等目的,与其他公司进行的合并、收购、资产重组等行为。
1.2 财务顾问:指甲方聘请的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并购重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
第二条财务顾问服务内容2.1 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提供以下服务:(1)为甲方提供并购重组的方案设计、分析和建议;(2)协助甲方进行并购重组的估值分析和财务评估;(3)协助甲方进行并购重组的融资安排和资金筹措;(4)协助甲方进行并购重组的谈判和合同起草;(5)协助甲方进行并购重组的申报和审批;(6)协助甲方进行并购重组后的整合和管理。
2.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并购重组相关的财务数据和报告,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3.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并购重组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业务计划、合同协议等。
3.2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建议和要求,及时履行并购重组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手续。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4.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提供专业、客观、独立的财务顾问服务,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4.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决策和要求,及时提供并购重组相关的财务数据和报告。
4.3 乙方应协助甲方解决并购重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协助甲方完成并购重组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服务费用5.1 甲方应支付乙方财务顾问服务费用,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1)财务顾问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2)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财务顾问服务费用的50%;(3)剩余的财务顾问服务费用,甲方应在并购重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2〕125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25号各证券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1〕17号)有关要求,完善证券公司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监管部门、相关系统单位及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中证协发〔2013〕15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本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评价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3日附件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证券公司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提升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期内从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
独立财务顾问协议(通用5篇)
独立财务顾问协议(通用5篇)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篇1甲方: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甲方拟进行破产重整,并在破产重整完成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大重组”),以实现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目标。
2、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令54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监会54号令”)所规定的财务顾问资格。
具备担任甲方本次重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及持续督导服务机构的资格和能力。
3、甲方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聘请乙方担任其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及持续督导服务机构,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并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释义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破产重整:指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债务重组的法律行为。
2、重组方:指拟对甲方在破产重整完成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法人或自然人。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指重组方拟以优质资产对甲方实施重组的行为,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该行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确保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的顺利通过与实施,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如下协调工作:1、对甲方及重组方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有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并提供尽职;2、就并购重组活动向甲方提供专业服务,帮助甲方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3、协助甲方制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时间表及财务安排计划;4、协助甲方做好投资人,尤其是中小投资人的协调工作;5、协调、督促甲方及重组方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对重组方拟用于重组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的制度规定高质量、按时完成有关目标公司资产重组的各种报批文件;6、协调重组方聘请的财务顾问,对重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指导甲方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7、协助甲方做好与破产重整管辖法院的协调工作;8、协助甲方做好公司决策及信息披露工作;10、在对甲方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11、接受甲方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甲方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12、负责与中国证监会监管部门及并购重组委的沟通工作,以使甲方的重整方案能够顺利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准;13、负责对甲方以及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14、《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54号令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要求财务顾问、保荐人、主承销商、持续督导机构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完整word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了规范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办法》制订的背景我会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设立了财务顾问制度,将并购重组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将完全依靠中国证监会的事前监管,转变为实施财务顾问制度下的中国证监会适当事前监管与重点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
而在此制度下,财务顾问机构能否切实履行其职责,能否真正督促并购重组活动的相关当事人自我约束、自觉规范运作并维护市场秩序,是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但从财务顾问机构执业现状看,财务顾问机构在专业水平、职业操守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还远远不能达到市场要求。
因此,为规范好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行为、促进其担当好并购重组“第一看门人”,我会拟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办法》的指导思想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相关条款对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原则要求和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我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实行资格许可和持续监管。
在此基础上,《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财务顾问负责制,由财务顾问事前把关、事中跟踪、事后持续督导,通过对财务顾问和财务顾问主办人“明责、尽责、问责”的要求,形成市场力量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市场效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总则、业务许可、业务规则、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五章,主要对证券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许可及财务顾问主办人资格条件、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职责及工作程序、对财务顾问的持续监管及对不当执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2023年度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3年度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57题)1、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以下关于证券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开展业务竞争和关联交易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证券公司的关联方可以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开展同类业务B.证券公司控制其他证券公司的,可以开展与该证券公司相同的同类业务,以竞争的形式促进双方发展C.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可以一定程度牺牲证券公司的利益D.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答案】 D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A.①②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 C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十二个月【答案】 B4、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该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具有证券从业资格B.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C.最近36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D.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答案】 C5、《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A.董事;2B.实际控制人;2C.高级管理人员;5D.实际控制人;5,【答案】 D6、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规则对规范投行与证券研究的关系的措施不包括()。
A.禁止分析师向投行部门报告B.禁止将分析师的薪酬与具体的投行交易挂钩C.禁止投行部门审查研究报告及其观点D.禁止投行人员影响投资分析师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影响或控制分析师的考核和薪酬【答案】 D7、下列关于财务顾问主办人保密与培训制度表述正确的有()。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inancial consultancy business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restructuring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management measures] No. fifty-fourth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Chinese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rder No.fifty-fourth"The merger and reorganiz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management approach" has been July 10, 2007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hairman of the 211st meeting of the office,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August 4, 2008.The chairman of Chinese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Shang FulinTwo hours, eight years in June 3rdRestructuring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management approach to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securities companies and securities investment advisory agencies and other financial consultants engaged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activities, protect the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and promote the standardized oper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maintain the order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Securities law"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ormulated.Second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refers to the acquisi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major asset restructuring, merger, stock repurchase of equity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 assets and liabilities, revenue and profits of the significant impact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ctivities provide transaction valuation, project design, produce professional advice and other professional services.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hina Commission) has approved the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restructuring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qualifications of securities companies,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nsulting agencies or other qualified financial advisor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financial adviser), can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measures in the merger and reorganiz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China without the approval of the Commission, any unit or individual shall not engage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Third financial consultant shall abide by th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missionChinese and industry norms, honesty, diligence, o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to conduct due diligence, verify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of a client, issue professional opinions, and to ensure that the opinions issued by the true, accurate and complete.Fourth financial consultant client shall bear the corresponding lia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 financial advisers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and provide relevant documents and other necessary information to financial advisers, and shall not refuse or conceal or falsely.Financial advisers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not to reduce or exempt the trustee and other professional institutions and personnel responsible for signature.The fifth Chinese Com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hese measu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license management on financial consultants, financial advisers and responsible fo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project personnel signatur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financial adviser to host)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practice.According to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ssociation China FCAs and their signatories to the self-discipline management.The second chapter of the business licenseSixth securities companies engaged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shall meet thefollowing conditions:(a) the net capital of the compan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mission China;(two) having a sound and well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and management system, strictly enforce the system of risk control and internal isolation;(three) establish due diligence systems, good project risk assessment and kernel mechanism;(four) the company's financial accounting information is true, accurate and complete;(five)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of the company, the actual controller with good reputation and the last 3 years, no record of serious violations;(six) financial adviser to host is not less than 5;(seven) other conditions China Commission regulations.Seventh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nsulting agencies engaged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shall meet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a)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CSRC Chinese qualification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nsulting business;(two) paid in registered capital and net assets of not less than5 million yuan;(three) having a sound and well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and management system, strictly enforce the system of risk control and internal isolation;(four) the company's financial accounting information is true, accurate and complete;(five)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actual controller in the company to apply for engaging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restructuring qualification of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a year ago did not change, good reputation and the last 3 years, no record of serious violations;(six) with more than 2 years in the company M & a financial consultant business practice experience, and the last 2 years, the annual financial advisory business income of not less than 1 million yuan;(seven) have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securities personnel not less than 20 people, among them, have engaged in more than 3 years of experience in securities business personnel not less than 10 people, financial adviser to host is not less than 5;(eight) other conditions China Commission regulations.Eighth other financial consultan。
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大纲Word版
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大纲目录第一章财务顾问制度及执业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节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掌握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财务顾问业务资格许可和财务顾问主办人的程序和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和涉及发行新股的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特殊要求。
熟悉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主办人职业道德及行业规范。
掌握参与并购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
第二节财务顾问的业务规则掌握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主办人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时应当履行的职责。
掌握财务顾问应履行的工作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掌握财务顾问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回购股份、合并与分立过程中财务顾问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熟悉财务顾问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应承担的工作。
掌握财务顾问应承担的持续督导责任,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相关要求。
第三节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掌握对财务顾问的持续监管要求,相关不良行为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手段。
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公司法、第一节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概念、分类和一般规定掌握上市公司的收购的行为界定,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基本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类型,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业务流程,收购人的基本概念,收购人的基本义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义务。
掌握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和受让股份的相关规定。
掌握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职责。
熟悉上市公司收购报送材料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公司需采取的措施及履行的程序,公司反收购策略的方式。
了解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业监管体系。
第二节要约收购及其豁免掌握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收购的概念、其触发条件及其基本法定程序,要约收购人的责任和义务,要约收购的对价形式及其支付的规定,要约收购的行政许可规定,收购报告书的基本内容要求,要约收购下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要约收购价格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规定,变更收购条件的规定,收购条件适用范围的规定,出现竞争要约的规定,股东接受要约及预受的规定,收购完成的股份过户登记及终止上市的规定。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最新《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 “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由中国⼈才⽹⼩编精⼼为⼤家搜集整理。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式进⾏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发⽣重⼤变化的资产交易⾏为(以下简称重⼤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证券⽂件披露的募集资⾦⽤途,使⽤募集资⾦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为,不适⽤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利⽤重⼤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资产重组,有关各⽅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在重⼤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员,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的报告、公告⽂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对所知悉的重⼤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任何单位和个⼈利⽤重⼤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重大资产重组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上市公司名称独立财务顾问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环能科技证券代码交易类型购买√出售□其他方式□吴志明、施耿明、吴忠燕、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钱月萍、章志良、沈瑞东、高华、施学明、顾卫一、交易对方李萍、胡小薇、黄建忠、黄江、袁国兵、蒋嵬、蔡建春、施永成、钱利东、黄建清、魏琴本次交易中,环能科技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吴志明等 20 名自然人及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江苏华大 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5 年 6 月 8 日环能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本次重组概况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等议案。
同日,环能科技与交易对方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
本次交易完成前,环能科技未持有江苏华大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环能科技将持有江苏华大 100%股份。
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均超过环能科技最近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应科目的 50%,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依据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环能科技向吴志明等 20 名自然人及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3,965,491 购买其持有的江苏华大 50%股份,同时支付 19,137.50 万元现金,购买吴志明等 20 名自然人及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华大 50%股份。
向交易对方支付的现金来自于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拟方案简介向宝新投资、冀延松、李游华等 3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不超过 4,318,274 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0,84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占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54.45%,不超过 100%。
C14027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监管新政策解读(测试题库)-100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监管新政策解读课后测验题库(100分)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的股份,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A. 50%,1%B. 51%,2%C. 20%,1%D. 30%,2%2. 自2003年以来,从中、美、英、日四国最近10年并购交易额年均增长率变化来,保持持续增长的国家是()。
A. 美国B. 英国C. 日本D. 中国3.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收购人承诺()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A. 20%,3B. 30%,3C. 30%,1D. 20%,14.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万元。
A. 二,2000B. 二,1000C. 三,1000D. 三,20005.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中明确借壳重组须“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其中有关“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自()起发生的控制权变更。
A. 公司成立之日起B. 首次公开发行之日C. 首次公开披露重组事项之日D. 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借壳上市事项之日6.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促进证券公司提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能力和执业质量,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业务能力和执业质量对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进行的专业评价。
第三条【适用范围】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应当接受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
第四条【实施主体】协会负责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的组织实施。
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工作原则】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参与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指标构成】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指标包括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业务能力和执业质量三类指标。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指标主要反映财务顾问的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
业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财务顾问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包括项目数、交易金额、业务净收入三类指标。
执业质量指标主要反映财务顾问业务运作和业务创新等方面的能力,以及财务顾问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等方面情况,包括业务质量、诚信状况两类指标。
第七条【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指标依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指标以上一年度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结果为依据。
第八条【项目数指标依据】项目数指标以上一年度获得证监会核准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数为依据。
同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获得证监会多项核准的,按1个项目计算。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八年六月三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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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号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来源:中国证监会公告日期:2008-07-08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八年六月三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一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七)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当符合前条第(二)至(四)项及第(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一)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二)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三)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第十条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二)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四)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七)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三)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六)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七)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二)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第十三条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第十四条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四)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五)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七)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期间,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申请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及时公布和更新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名单。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四)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五)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六)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九条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二)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三)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四)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五)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财务顾问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委托人配合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双方的保密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
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方当事人委托的,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
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一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第二十一条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对委托人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委托人应当配合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限制调查范围的,财务顾问应当终止委托关系或者相应修改其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