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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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国家储备物资、储备仓库和职工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所属国家物资储备仓库(以下简称储备仓库)。

第三条储备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属安全保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安全。

第四条储备仓库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储备仓库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各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忽视职工人身安全。

第五条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是:以防火灾、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防恐怖活动和突发事件、防治安灾害事故为重点,加强重要部位的守卫和控制,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确保国家储备物资和储备仓库的安全。

第六条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对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局)对所辖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将安全保卫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八条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制度和计划;

(三)组建保卫机构,配备保卫人员;

(四)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和设备;

(五)布置、检查、考核安全保卫工作;

(六)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七)处理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负责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储备仓库应当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与周边村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保卫工作联防组织。

第十条储备仓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及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储备仓库应当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储备仓库应当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化解不安定因素;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和可能发生的恐怖破坏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储备仓库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管理局和储备仓库应当设立值班室,24小时值班。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恐怖破坏活动、突发事件以及存在的重大不安定因素、重大治安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和处置措施。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储备仓库应当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排除隐患。

第二章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十四条储备仓库应当设置专职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十五条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保卫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在岗期间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保卫业务培训。

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的配备、变更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保卫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应当遵守法纪、办事公正、讲究文明,严格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有权拒绝违反法律规定的指令。

第十七条储备仓库应当为保卫机构配备安全防护器材、交通和通信工具,按规定为保卫人员发放各类津贴,办理有关保险。

保卫人员因履行职责负伤的,单位应当负责医疗费用;致残或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评定英烈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章守卫工作与设施

第十八条储备仓库应当组织专职守卫力量开展守卫工作。符合武警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规定条件的火炸药储备仓库、油料储备仓库和存有稀贵金属的综合物资储备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派驻武警部队进行守卫。

第十九条储备仓库应当制定守卫方案,指导、监督守卫力量落实守卫勤务制度,对重要部位采取门卫值班与警戒巡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守卫。由武警部队守卫的储备仓库的守卫方案经武警支队和储备仓库批准后,报武警总队和管理局备案;其他储备仓库的守卫方案报管理局备案。

守卫方案应当根据目标内外情况、执勤部署和兵力等变化及时修订,并按前款权限报批。

储备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目标警戒控制区域内设置警戒标志,根据情况为守卫力量配备执勤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守卫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勤人员职责,遵守执勤纪律,熟悉有关要求,保障目标安全。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库区、转运站、作业区的警戒控制,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所携物品进行检查、验证和登记;

(二)维护警戒区秩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予以处置;

(三)防范、打击敌特和不法分子的破坏和恐怖活动,预防和处置灾害事故;

(四)完成储备仓库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二十一条储备仓库应当加强对守卫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对守卫人员明确特别要求和可能发生情况的处置办法,根据情况及时提出守卫方案的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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