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 乌建发乌建发〔2017〕714号
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 乌建发乌建发〔2017〕714号
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乌建发〔2017〕714号2017-11-02 21:32乌建发〔2017〕714号关于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修订)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文明行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乌建发[2017]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的计取和使用作如下规定:一、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以下简称本费用)是根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保障“七个百分百”及《实施细则》的实施,依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定额的政策、法规及《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并结合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费用是根据《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在《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基础上,对我市施工现场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的费用。
包括车辆冲洗、裸露部分密目网覆盖、喷淋(雾)降尘系统、洒水车、移动式喷雾水炮、扬尘监控信息化系统等六项费用(见附件)。
三、本费用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本费用是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及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等的重要依据。
五、本费用按增值税计价,仅计取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将本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七、对工程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单独列出该项费用,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八、本费用属安全文明措施费范畴,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九、本费用所涉及的工程量,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发生数量计取。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乌政办[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13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创新污水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切实落实技术标准,加强考核评价,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节能目标:“十一五”末,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18%,实现节煤9万吨/年;2009年起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基本完成全市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采暖供热计量系统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成“暗补”变“明补”工作,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加快实施供热资源整合,集中供热率达到80%;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替代常规能源10%;开展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等试点示范工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力争达到35%以上;实现万元GDP取水总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篇
文澜府项目扬尘防治目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篇 (1)工程概况 (1)1、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篇 (1)1.1编制依据 (1)1.2组织机构 (1)1.3管理制度 (2)1.4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 (2)1.5扬尘控制措施 (3)1.6扬尘污染源及控制目标 (3)1.7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篇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开发区,新疆光华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文澜府项目,位置南昌路南路和重庆路交汇处。
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设计,新疆建科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
设计使用年限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建筑结构安全二级、场地类别Ⅱ类、环境类别为二b、防水等级为一级、结构类型剪力墙结构,保温材料挤塑聚苯板100厚,室内采暖采用地板辐射采暖,本地冻土深度为1.4米。
3号楼设计为地上18层地下两层分别为2.6米、2.9米、地上18层层高2.9米。
建筑面积9915.67平方米,建筑物檐口高度57.53米。
建筑物坐南朝北,东西距离40.6米、南北距离17.4米。
两个单元共计96户,四部电梯。
1、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篇1.1编制依据1.1.1、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条例、规定。
1.1.2、结合我项目实际施工情况;1.1.3、结合我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体系要求;1.1.4、我单位综合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及相关工程施工经验;1.1.5、本地例年气候变化情况。
1.1.6、《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认真开展乌市“双创”工作。
1.1.7、《2016年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及《乌建发{2016}251号》文1.2组织机构1.2.1、成立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我项目部成立精干、高效、责权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的施工领导小组,由项目部经理任组长,项目安全员及主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技术员、安全员及各班长组成,负责防扬尘污染防治的组织和管理。
扬尘治理方案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为了响应乌鲁木齐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推进在建工程文明施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政府《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建委《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新疆总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结合本项目部,特编制本工程防治方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地址:工程具体概况--------------------------------------------------------------------------------------------------------------------------------------------------------二、编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三、扬尘管理目标1、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达标;2、无投诉;3、无因施工扬尘控制不善造成的上级处罚和通报批评;4、上级部门检查验收达标;5、创市级、自治区级文明工地。
四、扬尘来源1、施工期的扬尘主要来自:土方挖掘,现场堆放,土方回填产生的扬尘。
2、喷锚、注浆时搅拌水泥产生的扬尘。
3、清理施工建筑垃圾产生的扬尘。
4、堆放的原材料(如沙子、水泥、石子等)底泥流淌在路面风干产生。
5、装饰分部粉刷时搅拌水泥产生的扬尘。
6、现场各种来往车辆产生的扬尘。
五、扬尘防治措施(一)成立管理组织机构1、由项目部成立工作管理指挥小组,负责指挥及协调工作。
组长:副组长:成员:2、职责:1、组长:项目经理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扬尘控制的实施情况,为扬尘污染控制第一责任人。
2、副组长:负责扬尘治理工作的总体安排。
3、组员:技术负责人负责扬尘治理方案的编制、交底。
4、组员:安全员负责防尘作业安排、检查。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doc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4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六条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装、PM10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
第八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7〕8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7〕8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入春以来以扬尘污染防治为主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府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2017年3月份乌—昌—石区域各市县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的通报》(新环发〔2017〕66号),3月份我市在乌—昌—石区域8个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最高,空气质量排名靠后。
特别是今年以来,环保部西北督察中心、自治区环保厅先后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两次全面督察,明确指出我市施工工地、采砂场、煤矿普遍存在防尘抑尘措施不到位,生态修复不到位,部分区域小作坊林立,垃圾随意倾倒焚烧等环境问题,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
尤其是进入春季以来,气候干燥,易出现风沙扬尘天气,随着各建筑工地陆续开(复)工,扬尘将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首要因素。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部署要求和我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举措,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控制源头污染,加强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决心和勇气,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这场攻坚战,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为实现今年环境优良天数达到250天、年末不在全国74个重点监测城市“后10位”的工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乌政办[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乌政办[2008]12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首府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非采暖期扬尘污染,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扬尘污染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措施,控制扬尘污染(一)规范市政、房屋建设及拆迁施工管理。
1.各房屋建筑、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围挡、遮盖,同时采取湿法作业,定时对开挖的裸露地面进行喷淋。
管线工程施工堆土应当采取边挖、边装、边运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应当在料堆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硬质围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 48 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的临时堆放场。
3.施工工地进出道路和场内渣土运输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场内的粉质物料必须进行密闭式运输。
工程项目竣工后30 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进行道路绿化、硬化等恢复工作。
4.房屋拆除作业中要进行洒水或喷淋,实施湿法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围挡措施。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 5 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房屋爆破,停止房屋拆除作业。
(二)严格物料的储存和运输监管。
1.城市中心区的土堆、灰堆、煤堆、渣堆必须进行表面遮盖和周边围扫,不得随处堆放。
生活垃圾要定点收集、运输,不得随处堆放。
2.对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罐装、蓬布遮盖等密闭措施。
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3.重点做好露天仓库的扬尘防治管理。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doc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4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六条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装、PM10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
第八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全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全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孙强(新疆乌鲁木齐市城市渣土管理所,新疆乌鲁木齐830000)摘要: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建筑垃圾也与日俱增,建筑垃圾在产生、处置全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已经成为了影响城市文明发展的阻碍,管控好扬尘污染对于促进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及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意义重大。
关键词:建筑垃圾;扬尘污染中图分类号:X5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72X(2017)05-0082-01D〇I:10.16647/15-1369/X.2017.05.053Measures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fugitive dust pollution during the whole process of municipal construction waste managementin UrumqiSun Qiang(Management I nstitute of U rban Residue, Urumqi, Urumqi X injiang 830000, China)Abstract: With the speed of u rban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waste is also increasing day by day. The dust pollution caused by the whol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waste disposal has become the obstacle to the development of u rban civilizati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dust pollu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urban air quality improvement and promotion The level of u rban civiliza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Keywords: Construction waste; Dust pollution1建筑垃圾扬尘污染的基本概念城市建筑垃坂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市政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
市政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乌鲁⽊齐市⽔磨沟区会展⽚区会展纬六路(会展经六路~七道湾路)道路新建⼯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罗萍新疆昆仑⼯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乌鲁⽊齐市⽔磨沟区会展⽚区会展纬六路(会展经六路~七道湾路)道路新建⼯程项⽬监理部2017年4⽉30⽇乌鲁⽊齐市⽔磨沟区会展⽚区会展纬六路(会展经六路~七道湾路)道路新建⼯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新疆昆仑⼯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乌鲁⽊齐市⽔磨沟区会展⽚区会展纬六路(会展经六路~七道湾路)道路新建⼯程项⽬监理部2017年4⽉30⽇- 1 -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乌鲁⽊齐市关于⼤⽓污染防治⼯作的有关部署要求,有效防治建筑施⼯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民群众⾝体健康,提⾼施⼯现场扬尘防治⽔平,特制定施⼯现场扬尘控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依据1. 《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建筑施⼯现场环境与卫⽣标准》JGJ146-20133.《建筑施⼯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4.《建设⼯程施⼯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5.关于修订《乌鲁⽊齐建筑⼯程施⼯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乌建发[2017] 71号⼆、⼯作⽬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态⽂明的⼯作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建筑⼯地扬尘综合整治专项⾏动⼯作的通知》,提⾼本施⼯现场⽂明施⼯⽔平,进⼀步加⼤对现场扬尘治理的⼒度,促进和改善本施⼯现场施⼯和居住环境,进⼀步改善乌市空⽓质量,推进国家⽂明城市创建。
三、扬尘来源1、部分场地平整后表⾯⽆植被,⼟、⽯、沙等暴露于空⽓中,车辆碾压和⼈为踩踏后易形成扬尘源,当遇风上升与空⽓中,造成污染;2、运输车辆进出场,车胎粘泥,⾏驶中与地⾯摩擦产⽣尘源,由于⾏驶速度造成空⽓急速流动⽽形成旋风,将其带⼊空中,造成污染;3、车辆运输⼟⽅或建筑垃圾,表⾯粉尘由车速形成的空⽓流带⼊空中造成污染;4、倒置建筑及⽣活垃圾时,粉尘弥漫于空⽓中,造成污染;- 2 - 5、堆放的原材料等细颗粒,⾬天泥⼟流淌在路⾯风⼲及道路修建⼯程施⼯产⽣;6、任意燃烧各种废弃物品,空⽓遇热流动,将烟尘、粉尘带⼊空⽓中,造成污染。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5]119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5]11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八日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为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进一步改善首府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根据《乌鲁木齐2004-2008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实施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一)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做好施工工地管理;(二)对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杜绝抛洒遗漏现象;(三)对城市道路实施全天候保洁,提高机械化吸尘清扫比例;(四)加强对垃圾场、建筑渣土填埋场的扬尘(纸片、塑料袋)管理;(五)加强对废品(物)收购站的管理;(六)对裸露地面进行固化、硬化、美化和绿化;(七)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置管理;(八)加强对物料堆场的扬尘管理,禁止露天焚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二、实施步骤(一)宣传动员阶段:每年3月15日至4月1日。
环保、建设、市政市容、国土资源、园林、执法等部门共同做好控制扬尘污染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督查落实阶段:每年4月2日至10月1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三)考核验收阶段:每年10月16日至11月20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各区(县)、各相关部门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doc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4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六条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装、PM10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
第八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目录一、编制前言 (1)二、主要标准、规范、规程 (1)三、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2)四、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职责分工 (2)五、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3)六、扬尘控制奖惩制度 (3)(一)职责 (4)(二)具体内容 (4)(三)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 (5)(四)现场扬尘控制目标 (5)七、扬尘控制措施 (7)(一)扬尘污染治理的前期准备工作 (8)(二)现场总平面管理措施 (8)八、施工现场洒水、喷淋(雾)降尘措施 (11)(一)降尘措施......................................................................................11(二)施工现场设置扬尘监测和视频监控的设备...............................12(三)施工现场垃圾处置措施 (13)(四)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控制措施.......................................................14(五)主体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15(六)其它条件施工时应注意的事项...................................................16(七)作为施工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的控制措施...............................16九、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6)(一)重大污染天气应急机构及其职责...............................................17(二)预警信息的发布..........................................................................17(三)预警措施......................................................................................17(四)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18(五)应急保障......................................................................................18一、编制前言为有效防治项目扬尘污染,改善项目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建立有效的管制度,理并通过实施确保工地施工现场达到乌鲁木齐市扬尘治理检查要求,使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7•【字号】乌政办〔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16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相关单位:《乌鲁木齐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7日乌鲁木齐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大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工作力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16〕104号)要求,根据乌鲁木齐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第2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系列部署,按照“五城同创”工作要求,全力推进首府大气污染治理,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化管理为抓手,通过关停、搬迁、整治混凝土企业,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一)全面完成我市城区内11处搅拌站关停搬迁工作。
其中,位于饮用水二级保护区5处、军管用地1处、城市中心区4处、煤矿发证范围内1处(见附件1)。
各混凝土企业完成搬迁准备工作后,按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新建厂区建设标准要求》(见附件2)开展搅拌站新厂建设。
(二)按照《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整改要求》(见附件3)对我市周边范围内53处搅拌站进行扬尘治理整改。
2017建设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附表1:
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序号项目名称
计算
基础
费率(%)
备注
建筑、装
饰
市政、轨
道交通、
园林
1 施工现场封闭围挡
定额人
工费+机
械费2.58 1.60 安全文明增加费
2 场内主要施工道路硬化 4.44 2.75 安全文明增加费
3 场内裸露地面绿化0.3
4 0.21 安全文明增加费
4 现场出入口车辆冲洗0.66 0.73 新增
5 现场污水有组织排放,设置沉淀
池
0.45 0.25 新增
6 建筑垃圾封闭式管道或容器运
输
1.67 1.04 安全文明增加费
7 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清扫 1.40 1.54 安全文明增加费
8 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和农民
工远程教育(网络服务费)
1.11 1.11 新增
9 农民工业余学校 1.00 1.00 职工教育经费
10 外运土方、渣土运输机械封闭外运土
方体积
2.30 2.30 定额已含(元)
11 建筑物外立面悬挂密目网密目网
面积
0.80 定额已含(元)
12 施工现场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施
工道路硬化
按实际计取三通一平
注:施工现场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施工道路硬化,属三通一平范围,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如由承包人实施,其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取。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乌政办〔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4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3日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环境保护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确保区域大气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区域同治、兵地同治”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推进,建立“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发挥兵、地、军、民、企联动作用,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近期工作措施(一)全面依法清理“散、多、乱、小”违法违规企业。
加强重点区域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清理整顿,以米东化工工业园区外、石化新村、高新区(新市区)第五监狱租用地、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水磨沟区八道湾片区等小型污染企业集中区域为重点,全面开展辖区内“散、多、乱、小”企业清理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变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变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乌政办〔2017〕211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变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1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天变蓝”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7月28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8日乌鲁木齐市“天变蓝”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系列工作部署和我市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20条工作举措,实施新一轮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严格落实并高质量完成“控煤”“控尘”“控污”“控车”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确保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市”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理念,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管理为抓手,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全力打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工作任务:通过2017-2019年全面实施“天变蓝”工程,削减燃煤消耗总量,减少城市扬尘污染,降低工业污染排放强度,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增量,促进区域空气质量切实得到改善。
按照“应治尽治、应关尽关”的工作原则,持续开展工地、道路、矿山、运输等环节扬尘污染防治,供暖期实施公用电厂减半发电、水泥行业错峰生产。
2017年重点完成10吨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拆改,10万千瓦以上机组超低排放改造,1.5万辆黄标车淘汰及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可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较2016年下降5%以上,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109.5μg/m3以下,通过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终期考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乌建发〔2017〕714号
2017-11-02 21:32
乌建发〔2017〕714号
关于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修订)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文明行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乌建发[2017]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的计取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以下简称本费用)是根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保障“七个百分百”及《实施细则》的实施,依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定额的政策、法规及《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并结合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费用是根据《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在《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基础上,对我市施工现场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的费用。
包括车辆冲洗、裸露部分密目网覆盖、喷淋(雾)降尘系统、洒水车、移动式喷雾水炮、扬尘监控信息化系统等六项费用(见附件)。
三、本费用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本费用是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及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等的重要依据。
五、本费用按增值税计价,仅计取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将本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七、对工程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单独列出该项费用,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八、本费用属安全文明措施费范畴,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九、本费用所涉及的工程量,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发生数量计取。
十、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本费用进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该项费用使用清单。
十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和要求,约定本费用的支付、使用、调整方式等内容。
十二、续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四、本通知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
按照《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乌建发[2017]71号])相关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的各项费用计取办法如下:
一、车辆冲洗:
1、洗车台施工现场采用砼浇筑车台(槽)时,费用为1.3万元/套。
此费用不包括地下砼构件拆除的费用,若实际情况需要拆除时,可另行单独计算拆除费用。
2、高压冲洗设备为施工企业自制时,费用为2.4万元/套。
3、高压冲洗设备为制式全自动设备时,费用按设备采购价的四次摊销考虑计取。
4、冲洗水采用循环利用水,冲洗时间每次不少于3分钟时,车辆冲洗费按4元/车·次计取。
二、裸露部分密目网覆盖:
密目网不小于2000目/100cm2时,费用按实际覆盖面积×6元/m2计取。
在施工期内,如同一位置发生重复覆盖的,仅计取一次。
三、喷淋(雾)降尘系统:
1、喷淋(雾)降尘系统制安费为50元/米(包括主管、支管、喷雾头、加压泵及维护更换等费用),工程量按不扣除管件配件的主管长度计量,支管长度不计取。
2、喷淋(雾)降尘系统使用费按1.08元/米·天(包括水、电等费用)计取。
每小时开动喷雾(淋)系统不小于10分钟,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天数、长度确定。
四、洒水车洒水:
1、租赁洒水车洒水
4000L洒水车按200元/车次计算(包括水费、租赁费等费用),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车次确定。
如现场出现洒水车容量不一致时,应在200元/车次基础上,仅对当期每车次超出或减少部分的用水量价格进行调整,其余不作调整。
2、施工企业自有洒水车洒水
4000L洒水车按680元/台班计算(包括水费),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台班确定。
如现场出现洒水车容量不一致时,实际台班按照洒水车容量比进行折算确定,其余不作调整。
五、移动式喷雾水炮:
移动式喷雾水炮(扬程不小于35米)费用为50元/台班(包括水费、电费),工程量按实际发生数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