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业常见税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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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业常见税务问题解答

酒店业常见税务问题解答

酒店装修,可否办理停业,如何办理?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没申请延长停业的,视同恢复营业,要按规定征税。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不需办理停业登记,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收入额体现在纳税申报表上,没有收入的不用缴纳有关税收。

饮食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提供饮食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通过承包或者承租方式提供饮食业劳务的经营者,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且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均为饮食业的纳税人。

酒店租赁给他人经营,招牌不改,承包后企业所得税由谁缴纳?

根据国税发[1997]8号文件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它企业、单位租赁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的,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酒店接待客人在本酒店用餐,需缴纳营业税吗?

营业税没有规定内部接待餐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所以酒店接待客人在本酒店用餐,不需缴纳营业税。

酒店行业企业所涉及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酒店经营娱乐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酒店行业企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已经提供劳务但未取得收入的,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收入时申报纳税。

酒楼“打包”和“外卖”,计税营业额有不同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酒店等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酒店等附设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货物的,应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消费者在酒楼、饭馆用餐时,“打包”的食物均一并计入经营者的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酒楼设置外卖点销售的食品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销售额不计入酒楼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酒楼、宾馆销售自制糕点、月饼,应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广东地税规定,对一些酒店、酒楼、宾馆除给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外,也相应供应一些自制的糕点、月饼等食品给顾客食用,是属于饮食业的经营范围,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应一并按‘饮食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根据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规定,酒楼、宾馆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自制糕点、月饼,属于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若客户不要发票,酒店也没开具发票,有什么风险?

不开发票不等于偷税,只要企业按真实的营业收入按规

定申报纳税即可,但不开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饮食企业买菜等农产品,不能取得发票怎么入账,用收据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饮食企业买菜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才能入账,不能用收据入账,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可以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申请**,也可以选择到能开发票的超市购买。

、餐饮企业发票开完,可否申请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餐饮、娱乐业企业,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不予代开普通发票。

酒店的“长包房”应如何征收房产税?

“长包房”是一些单位长期在酒店内租用几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享受其相关的服务,酒店按规定收取一定房费。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种是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酒店的经营方式比较特殊,其将自己拥有的房产暂时出租出去,同时又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向入住的客人按规定收取费用。按现有房产税的政策规定,对用于提供住宿的这部分房产按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应该是明确的,但对“长包房”是否也按房产余值征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长包房”是一种出租行为,因宾馆将几套房间出租给别人,并签定了合同,同时收取一定的租金,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而不应按房产余值征收;另一种认为,虽然签定了合同,只要不改变房间结构,并享受宾馆提供的服务,就应视为是入住酒店的客人,这部分的房间还是应按房产余值征收。

酒店是利用其拥有的房产,向入住的客人提供必要服务,而按规定收取费用,虽具有出租的性质,但与一般的房屋出租是有区别的,其一,酒店的房间“出租”以后仍要对其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其二,“承租者”要遵守宾馆的各项制度,对这部分房产不能自行随意进行整改修、改建、改变用途。因此,“长包房”不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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