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上的腐败的看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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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上的腐败的看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经济不断的发展社会上的各个领域腐败现象越来越重,腐败的臭味污染社会,污染了人的灵魂。让人们甚为难解这不是偶然现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社会发展到各个形态不同时期腐败现象。
从私有制产生的奴隶社会,开始到封建社会的末期,自始自终都存在不同的腐败现象。无论从地方的官吏,还是朝政钦差大臣,都存在腐败现象,因此私有制产生,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产生腐败的结果。
二、从中华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同时期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腐败。
在国民时期,国民党中就有买官、卖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社会腐败现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年代,社会的腐败现象更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以权谋私、以钱谋私、钱权交易,以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不公、贪赃枉法等方面的腐败现象”。
三、腐败产生的根源。
从整个历史上看,腐败的根源是私有制产生贫富两极分化出现,就会产生腐败现象;从历史的不同时期来看,私有制的产生在社会上产生争名夺利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官吏利用手中的各种权利不择手段的收敛社会各个阶层的钱财为自己所有,长
期以往贪图私利的欲望越来越大,贪得无厌,在社会上便产生了腐败现象。从现今社会的改革开放的年代角度来看,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更为严重。在社会上形成了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买官卖官的腐败风气。有一些掌握手中权利的官老爷利用手中的权利,不择手段的谋取私利,形成了一种不正之风,社会上有一些所谓的大腕为达到某些目的拼命的用金钱手段往有权有势的政府官员送礼,社会上贿赂现象逐渐严重通过权钱交易办一些违法犯法的事情。违法犯法分子不但得不到惩罚,而且在权力上,更得到了发展和巩固这样长期下去社会的正气得不到弘扬,邪风得不到遏止这样腐败现象在社会上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私有制的产生,贫富两极分化是产生腐败的根源。
综上所述社会腐败不是偶然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哲学角度来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经济基础不适应上层建筑时起反作用,因此无论在什么社会形态当经济基础不适应上层建筑时腐败现象一定会产生的。因此社会腐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腐败问题到了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社会腐败必然会自行消灭。到了共产主义没有私有制了穷富基本消除,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腐败自然灭亡。所以社会腐败不要怕,怕的是采取什么样的行之有效的策略抵制腐败,比如国外有些国家利用高薪养廉来惩治腐败,就是一个很好策略通过高薪制约了腐败,形成了制约机制使社会遵章守法形成规范化、自觉化、严格化,社会腐败现象就有效的得到根治逐渐改善社会风气、净化社会,在社会
上形成了从政、廉政、善政的良好风气。那么腐败在社会上得到根治。我们对社会腐败现象不能静止的、片面的、孤立的、行而上学的观点去看,也不能怨声再道,必须用辨证唯物的观点去分析社会腐败现象。因此社会腐败现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用什么办法去根治、了解和掌握社会腐败产生的原因,只有掌握了解产生腐败现象的原因才能研制出根治有效的方法。
浅谈运用检察职能
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桦南林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检室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贪富分化界线越来越明显。穷富两极分化逐渐严重,长期以来,在社会各阶层中出现类别,弱势群体在社会群体中分离出来。数量逐年增多,占社会一定比重时,就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的发展,为此运用检察职能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是势在必行。
弱势群体在社会上没有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在社会阴暗角落里生存。受到其它群体具有社会地位的贵族蔑视,甚至受到社会上一些人污辱,形成了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讲,有些弱势群体含冤而死,他们在黑暗的角落里看不到光明、看不到希望、失去人生理念。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有保护,在弱势群体内
部,形成破罐子破摔的消极局面,有的走上犯罪道路,由此导致了社会上犯罪分子增多。直接扰乱社会秩序,在构建和谐社会平台起到消极作用。由此可见,各级政府、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要有足够重视,检验机关运用检察职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义不容辞的职责。通过运用检察职能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弱弱视群体对社会敌对情绪,使弱视群体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消除他们在社会上的消极作用,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作用。在政治上给他们前途,在生活上给他们温暖,在经济在给他们发展空间,改善他们的生存条件,真正成为社会上的主人。使他们为构建和谐社会平台增砖加瓦。
一、检察机关要从法律监督角度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弱群体的合法权益基本上得不到保护,由于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思维及语言表达能力有限,有理说不出,加之其它存在非法因素影响,告状不胜的现象缕见不鲜。因此检察机关要从法律监督角度发挥监督职能,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增强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从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监督,积极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强弱势群体对党执政能力的信任度,司法机关的透明度。
二、围绕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加强检察机关监督职能,运用检察职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是一种永远存在主动性很强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针对不符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进行法律监督,有权要
求不合法行为,进行调整、更改、甚致重新审判,而检察机关这种神圣监督职责,是实现执法、司法公正可靠保障,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不断增强为民执法、公正司法检察能力。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更新法律监督观念,积极维护社会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弱势力群体享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待遇,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一)树立现代执法理念,运用检察监督职能维护执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司法检察监督观念是司法检察人员灵魂所在,是指导一切司法活动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前提与基础。树立执法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文明现代执法理念,为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司法公正打牢根基。
(二)改进执法作风
执法作风是执法能力,执法形象的外在表现,检察机关必须按“三个代表”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端正执法作风,教育检察干警耐心解决好人民群众上访、上诉、申诉、控告的态度和情感的问题。培养公正、廉洁、司法检察监督品性与敬业情操,做到“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教育引导检察干警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克服、生、冷、硬、横等官老爷作风。克服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提高文明执法的水平,增强工作效率,把服务意识贯穿到检察日常工作中去,切实解决弱势群体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