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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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第一稿)
安徽中医药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第一稿)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强化激励机制,根据绩效工资分配的相关政策,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和学习相关兄弟院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特制订安徽中医药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强化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绩效优先,兼顾公平。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统筹兼顾各类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
(二)以绩定酬,绩酬相符。向教学科研一线岗位倾斜,通过个人业绩确定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以岗定责,责酬一致。通过岗位考核确定管理、辅助、服务岗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发放范围
校本部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原科教药厂、六药厂、印务公司在岗人员;不含第一、二、三附属医院、神经病学研究所人员和校本部聘用的合同工);。
四、主要构成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在各类岗位的教职员工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多劳多得、同绩同酬、优绩优酬,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根据量化考核办法(见附件),对照考核目标,经考核完成年度基本工作量后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超基本工作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根据量化考核办法,对照考核目标,经考核超出年度基本工作量部分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单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未列入量化考核办法的业绩,如建设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重大项目奖(办法另发)、先进集体及个人奖励、教学督导补贴、研究生导师补贴、省部级学科带头人津贴、执行所长及秘书津贴、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及秘书补贴、辅导员津贴、调节补助等。
五、各类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采用计分(基本分)方式,单位分值金额由学校根据财力状况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额确定。
1. 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本分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分(单位:分/年)
工勤人员基本分(单位:分/年)
2. 超基本工作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根据量化考核办法考核超出上述岗位的基本分对应的工作量之外的业绩,包括科技奖励、教研奖励、超课时奖励、兼课奖励、学科建设奖励、超管理工作量奖励。其中超管理工作量奖励额度为当年度科技奖励、教研奖励、超课时奖励、学科建设奖励总额的80%。
3.单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先进集体(二级单位)奖励:
获得校级奖励的教研室(系)一次性奖励1000元。
先进集体个人奖励:
教学督导补贴:考核合格,每学年100分。
博士研究生导师津贴:考核合格,每学年1500元。
硕士研究生导师津贴:考核合格,每学年800元。
省部级学科带头人津贴:考核合格,每学年1000元。
研究所执行所长津贴:考核合格,每学年1000元。
研究所秘书津贴:考核合格,每学年300元。
教研室(系)主任津贴:考核合格,每学年800元。
教研室(系)秘书津贴:考核合格,每学年300元。
辅导员津贴:按现行办法执行。
调节补助:为调动二级单位的管理积极性,强化二级管理和分配自主权,设立调节补助,由各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预留预算额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在岗人数为基数,按人均计算调节补助,由各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六、经费来源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外的学校收入。
七、计算公式
分值=[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预算总量(不含超工作量之外的教研、科研奖励部分和建设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重大项目奖)-定额单项补贴]/全体参加分配人员当年完成分总和
八、发放程序
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按10个月核算,2月、8月不计。每学年结束后,各单位按照考核标准分别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完成最低教学工作量、基本工作量和超工作量情况认定每人的基本分和奖励分,公示无异议后连同量化依据按职能分别报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学科办)、人事处进行审定;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学科办)、人事处将各自相关的部分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汇总至人事处;人事处统计后计算分值,并根据分值和各二级单位总分连同单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切块,
由各二级单位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结果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送财务处发放。
九、发放说明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与工作质量、数量和工作态度直接挂钩的工作报酬,无福利性质。不在岗位者、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未完成工作任务,根据未完成情况扣减一定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管理岗位人员是指机关处室、学院(部)、科研单位等管理岗位人员和专职学生辅导员。
(三)具有双职务的管理人员完成基本工作量,其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标准就高执行。(四)教学任务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下达的所有教学任务。
(五)调节补助由各二级单位用于本办法未能包括的临时性工作及加班等的报酬支付。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采取按月发放和年终一次性发放两种形式,即按月发放各岗位基本分对应的80%部分,年终一次性发放预发差额、超工作量部分和单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自理。
(七)新录用的毕业生、调入人员、军转干部、退役士兵、聘用人员均从实际上岗时间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调出人员,自调出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经组织批准外派挂职、扶贫、支教、接受干部培训的人员,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经组织批准进修培训人员(含出国、攻读学位),不足一年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一年的发放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如同期完成达到50%的基本工作量,发放全额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50%的部分为超工作量,发放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如同期完成的基本工作量超过30%,不足50%,发放7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出国(境)探亲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一)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假期,在规定假期内不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规定假期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十二)因工致伤在治疗期间不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三)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四)扣减标准
1.所有岗位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缺1分,扣除基本分1分。
2.全年中病假累计在十个工作日内的,每天扣发基本分2分;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自第十一工作日开始,每天扣发基本分4分。
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 全年中事假累计在十个工作日内的,每天扣发基本分4分;超过十天的,自第十一工作日开始,每天扣发基本分8分。
4.一年内,累计旷工2天以下(含2天)者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累计旷工3-5天者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累计旷工6-8天以上者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累计旷工8-10天者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80%。累计旷工9天以上者(含9天)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0%。
6.专任教师因个人原因不承担教学任务的,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7. 拒不接受组织分配工作任务的,每次扣发20%的全年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
8.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扣发直接责任人的全年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所在单位领导10%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
9.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1次者,扣发10%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党内为警告处分)的,扣发30%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党内为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发60%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行政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党内为撤职处分)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并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者,扣发全年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五)岗位变动,从到岗的下月按新岗位核定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工退休时,从执行退休费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