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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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查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书的,扣3分;被告知人名称与提交的身份证明不一致的,告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分别扣1分。
4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种类、时间;受理或不予受理依据及决定。
查文书:无行政许可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批文书,扣2分;未在五日内作出,无送达回证,未告知不受理的理由、依据,分别扣1分。
分类
(分值)
序号
评查内容
评分方法及标准




(40分)
1
行证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应包括:被告知人的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
查听证告知文书:无告知书的,或未告知申请听证的法定期限,扣1分;未告知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意见和相关依据,无听证告知文书送达回证的,分别扣0.5分。
2
询问。应由2名以上持合法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主要事实,询问时间:被询问人签名,笔录涂改处有被核查人按捺指印。
查询问笔录:询问人员无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扣2分;少于2名工作人员询问的,一份笔录同时询问2人以上的,主要事实涂改处未做技术处理,被询问人未逐页签名,未签署“记录属实”,分别扣1分。
2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通知(公告)应当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听证主持人。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迹、可追溯、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机关处室、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屏监控等音视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完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章受理记录第四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留。

第五条相关受理处室、直属单位可在受理窗口安装视屏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

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作出后30日内,连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文字材料和视屏、音频记录形成案卷。

第六条建立立案审批程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依职权检查时、收到举报件、上级交办件、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向稽查站移交,立案,立案审批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意见。

第三章调查取证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有效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五)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黑公通[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黑公通〔2013〕23号)各市(地)、县(市)、系统公安局: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事效能,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事项的新政策,以及省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公发〔2013〕2号),省厅组织力量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公安厅2013年6月24日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推动服务型公安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适用范围1.本规范所称“行政服务事项”,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行政事项。

2.本规范所称“服务窗口”,是指公安机关的统一对外办事窗口或者直接面向社会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单位、部门。

1-03.基本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根据实际情况拓展服务事项,畅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

1-04.基本原则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遵循依法办理、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2.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急需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条件、程序、时限等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服务事项,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处理。

1-05.服务网站建设1.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工作,在公安对外网站上公布行政服务事项,方便申请人查询和网上申请。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单位)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事项、内容、环节、方式等。

第七条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

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第八条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应当进行文字记录:(一)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及听证笔录;3.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有关资料;4.向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下发的核查通知书及其核查反馈意见;5.由承办人、承办机构(单位)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逐级签字的审查意见;6.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四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四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过程记录文书;(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

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根据这一规定,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

民办学校登记,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

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本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卫生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卫生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通过现场核查,可以核实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存在虚假或欺诈行 为。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卫生行政部门通过现场核查,可以全面了解申请单位的场所、设施、人员、制度等方面情 况,判断其是否具备从事许可事项的基本条件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从而为行政许可 提供重要依据。
适用范围
依法对违法者实施处理 处罚,并对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确保处理处罚 的有效执行。
监督效果评估
定期对处理处罚的监督 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 验教训,不断完善监督 机制。
相关资料整理与归档
制作核查报告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制作核查报告并提交给卫生 行政部门。
整理相关资料
对现场核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包 括核查记录、照片、视频等。
相关照片和影像资料
现场核查照片
包括被核查单位的外景、内部设施、卫生状况等各个角度的照片。
现场核查影像资料
对现场核查的全过程进行录像,以影像形式记录现场情况。
THANKS
感谢观看
归档保存
将整理好的资料进行归档保存,确保资料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
07
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卫生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规范》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规范》
准备必要的核查用具,如照相机、测量工具、文件袋等。
03
现场核查内容
核查场所与设施
01
场所卫生环境
检查场所的卫生环境是否整洁,是否存在垃圾、积水、杂物等污染源

0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京公交字[2009]215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交字〔2009〕215号)局属各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北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表〉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8〕30号)要求,局结合公安部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及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重新确认,对由交管局负责实施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规范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工作规范4.机动车驾驶证定期检验工作规范5.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6.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7.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工作规范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工作规范9.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工作规范10.旅游客运汽车旅游通行许可工作规范北京市公安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宁劳社法[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宁劳社法[2005]14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市政府法制办印发了《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宁府法[2005]28号)。

现将通知和文书格式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保留的涉及市、县(含具有县级管理权限的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录用备案、终解备案、工伤认定、退休审批及各项社会保险稽核和待遇审核等行政行为,应参照格式文书执行。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局机关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应当对照市法制办《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按下列要求对现有相关文书进行清理:(一)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印发的、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现行格式文书,可按规定继续使用;(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尚未制定格式文书的应按市法制办法律文书格式执行;(三)现有格式文书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执行;(四)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法律文书应当予以废止,停止执行。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局机关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项目将清理结果(含修订后的文书全套样本)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局机关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贯彻实施工作,并以此项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与推进各项政务公开工作,完善工作规范及流程,确保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确认等政务行为“六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稽查执法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市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五章送达与执行的记录第六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监督责任第八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减少行政执法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管理委及下设执法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载体,采取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卫生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卫生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02
现场核查内容
核查场所
核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对场所的布局、设施、卫生条件等进行检查,判断是否符合 相关卫生标准。
核查场所的合法性
检查场所的证明文件、经营资质等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
核查人员管理
核查人员健康证明
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以及健康证明是否过期。
核查人员培训情况
.1 报告内容要求
总结词
核查报告的内容要求客观、准确、完整、详细,同时文字要简明扼要,逻辑 清晰。
详细描述
核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核查的依据、被核查单位的名称、核查的时间和地点 、核查的过程和结果、对核查结果的分析和判断、对被核查单位存在的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2 报告的审批和发放
总结词
撰写核查报告是现场核查后续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要求客 观、准确、简明扼要地记录核查情况,并给出明确的结论。
详细描述
撰写核查报告前,需要对现场核查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整理 ,包括对核查内容的理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核查单位的 陈述和申辩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核查结果进行分析、判 断和归纳,并按照要求撰写核查报告。
核查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许可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技术规范和标准
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许可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计划
制定核查计划
根据许可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现场核查计划,包括核查时间、核查内 容、核查方法等。
提前通知
应提前通知许可申请人现场核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以便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 作。
详细描述
核查档案整理包括对现场检查的记录、照片、文件等相关资 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同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

如何申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如何申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申报条件:由焰火晚会主办单位按照A级、B级、C级燃放等级向所在地公安局申请,A级由省公安厅审批,B 级由市级公安局审批,C级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审批。

申报材料:1、焰火晚会申办申请书(应当包括主办人、焰火晚会主题,燃放时间、地点、等级,燃放设计单位等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2、主办单位与具有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资质单位签定的有效燃放合同;3、《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件》;4、所燃放的烟火爆竹生产厂家的《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检验报告》5、《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技术设计方案》;6、《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组织实施方案》;7、与本次焰火晚会烟花级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8、公共安全处置明细表;9、警戒设置意见书及警戒图;10、《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可行性评估报告》受理地点: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一、许可事项名称: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申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二、许可事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2、《公安部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公监字[2004]6号)3、《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1998年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第4.2.4条款。

三、许可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四、许可条件:手续齐全,具有拟申请级别相应技术人员和燃放器材的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单位。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七、许可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八、许可实施程序:第一、申请(一)申请方式:由当事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1、持能证明申请单位成功实施过的相应级别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相关材料;本单位从事烟火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等材料;本单位燃放员的劳动合同、《燃放员作业证》复印件及原件等材料。

行政许可询问核查笔录——(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询问核查笔录——(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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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行政许可询问核查笔录(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共____页第____页
询问核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
询问核查地点:____
询问核查人:______ 记录人:____
被询问人姓名:____ 性别:______ 出生年月: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住址: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务:____ 联系电话:____
问:(询问核查人员说明身份并出示证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可添加续页;
2.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询问核查人逐页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时间。

来源: /ws/detail12154.html。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申请流程【模板】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申请流程【模板】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申请流程一、申请(一)申请方式:由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

二、受理(一)受理标准: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受理程序本岗位责任人:XXX局治安(花炮监察)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由分县局分管领导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审批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作业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1、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XXX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审核申请。

(2)到实地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3)对申请符合要求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省厅治安总队审定。

(4)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不批准意见。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XXX厅治安总队枪械危爆处审定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省厅治安总队组织专家对申请燃放作业企业进行评定,对燃放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80号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80号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正文:---------------------------------------------------------------------------------------------------------------------------------------------------- 公安部令(第80号)《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已经2005年9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五年九月十七日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公安行政许可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适用本规定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公安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公示可以采取设置公告栏、触摸屏或者查阅本等方式进行。

已经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将该条规定的公示内容以及受理机关的地址、咨询电话在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安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当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表上委托栏中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便于公众知晓的位置公布受理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办公场所分散、行政许可工作量大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统一对外、集中受理公安行政许可申请的场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1.doc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1.doc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1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提高行政许可质量,加强证后监管,结合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许可改革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地核查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实地核查、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计量类行政许可现场考核、特种设备类行政许可现场评审等。

第三条省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实地核查观察员制度,并对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观察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局负责观察员的选拔、推荐和日常管理。

市局观察员需向省局备案。

第四条市局负责建立观察员工作档案,并加强对观察员的管理考核。

第五条观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职公务员和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熟悉质监业务和审查、监管要求,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四)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2年以上。

第六条观察员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一)负责观察实地核查情况,监督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行为;(二)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及时向市局和省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许可办”)反馈被核查单位实地核查情况;(三)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被核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为证后监管提供信息;(四)不干预审查组实地核查工作,不参与具体核查工作,不参与审查组审查结论的评价;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专题报告市局和省局许可办;(五)观察员应当签署《实地核查观察员承诺书》(见附件1),遵守观察员行为规范。

第七条省局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由被核查单位所在地市局委派观察员。

第八条市局应当根据《实地核查计划》及时委派一名观察员,出具《实地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见附件2),并及时告知被核查单位、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所在县(区)局。

市局应当为实地核查观察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鲁公通〔2018〕203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的通知鲁公通〔2018〕203号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现将《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2018年12月24日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第一条为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旅馆,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三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工作,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房屋建筑、经营设施、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三)具有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四)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五)具备查验住宿旅客身份证件并登记上传的设备;(六)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七)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报告和《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四)经营场所房间(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有关情况说明并附平面图;(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六)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七)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

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
m2+m2
8
是否提供了原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是 □否
9
原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 □否
10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是否已正常运行
□是 □否
11
是否提供了现场审查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是 □否
12
专职安全评价师: 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是 □否
13
一、二级专职安全评价师的比例是否满足要求
是□否□
学 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证号
大学专科
大学本科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是否提供了用于认定专业能力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是□否□
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与彩色扫描件一致
是□否□
本人确认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及申请材料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出具虚假材料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签名:
是否为在本机构从业的专职安全评价师
□介绍现场核查的目的、依据和范围
□介绍现场核查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资料、设备及人员
□确认申请机构现场核查的准备情况
□确定现场核查的时间安排
□宣读核查人员工作守则
□宣读核查人员保密协议
□其他有关事项
□申请机构负责人介绍机构情况
现场核查总结会议(核查组长主持)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重申现场核查的目的、依据和范围
附件3
现场核查表目录
被核查机构名称:
序号
材料名称
编号
件数
表一
现场核查人员工作守则
表二
现场核查有关要求
表三
现场核查通知书
表四
现场核查组公正性及保密事项承诺

核查办理情况汇报

核查办理情况汇报

核查办理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根据您的要求,我对核查办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汇报。

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真调查和整理,我将情况如实汇报如下:
首先,我对核查办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共收到了XX起核查办理的申请,涉及各个方面的问题,如财务审计、人员调整、项目进度等。

针对每一起申请,我们都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办理,确保了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其次,针对核查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比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资料不完整的情况,我们立即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要求补充完善;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技术难题,我们积极与专业人员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绝大部分问题都得到了圆满解决。

再次,我们对已办理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和归档。

对于每一起核查办理,我们都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形成了完备的档案资料。

这样不仅有利于今后的工作查询和复盘,也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参考。

最后,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核查办理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提升工作效率。

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核查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我们对核查办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针对出现的问题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并对已办理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和归档。

我们将继续努力,确保核查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感谢领导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负重托,继续努力工作!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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