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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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特定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后,编制并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的反映其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评估报告分为完整评估报告和简明评估报告。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对评估报告内容进行陈述。评估报告不得存在歧义或引起误导。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要求,选择恰当的评估报告类型。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业务需要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完整的评估程序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受到的限制、无法履行的评估程序和采取的替代措施。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评估报告使用方式,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使用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不承担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后果的责任。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签章后,由评估机构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方。
第三章评估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报告类型,确定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评估报告类型;
2. 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3. 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4. 评估目的;
5. 价值类型;
6. 评估基准日;
7. 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8. 评估依据;
9.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0. 评估结论;
11.声明;
12.评估报告日;
13.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14.附件。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报告的类型。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简明评估报告中说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名称或类型,并说明其相互关系。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简明评估报告中简要说明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简明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目的及与评估业务相关的经济行为。
评估目的的表述应当清晰、具体,不得引起误导。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简明评估报告中说明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简明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基准日。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简明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评估分析、判断和结论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并说明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简明评估报告中说明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遵循的法律、法
规和取价标准等评估依据。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简明评估报告中简要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重点说明:
1. 评估业务承接过程和情况;
2. 进行资产勘查、收集评估资料的过程和情况;
3. 分析、整理评估资料的过程和情况;
4. 选择评估方法的过程和依据、评估方法的基本原理、相关参数的选取和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计算、分析、判断过程;
5.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简明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可以文字或列表方式进行表述。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简明评估报告中就以下内容进行声明:
1.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客观的;
2.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被评估资产中没有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同时与相关各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或偏见;
3. 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下成立;
4.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
5.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6.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7. 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工作结果负责(如果没有利用专家工作,则不用声明);
8. 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简明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报告日。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的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名、盖章,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在完整评估报告或简明评估报告中包括必要的附件。
评估报告附件一般包括:
1. 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