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执法车辆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等执法部门用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交通安全等任务的重要工具。
为了确保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车辆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执法车辆的配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一、执法车辆的配备执法车辆的配备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首先,根据执法部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特点,确定执法车辆的功能配置,如警车、执法摩托车、交通管理车等。
其次,要根据执法地域的特点、任务需求等,确定执法车辆的数量和车型,确保能够满足执法需要。
此外,还要考虑使用年限和技术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执法车辆的更新周期。
二、执法车辆的使用执法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首先,执法车辆的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其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遵守执法规范,不得滥用权力,不得以私人事务为借口使用执法车辆。
另外,执法车辆的使用应保证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但要遵守合理、经济使用原则,不得擅自改装或私自占用执法车辆。
三、执法车辆的维护执法车辆的维护是保证其良好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进行车辆的保养和检修。
其次,要加强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驾驶安全意识。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制度,对于发生的车辆事故要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确保受损车辆的及时修复和赔偿。
四、执法车辆的管理执法车辆的管理是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车辆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车辆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车辆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执法车辆的基本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车辆监管制度,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总之,执法车辆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交通安全等任务的重要工具。
科学合理的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管理,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引言:道路运输车辆是现代物流和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本文将以中国为例,探讨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和意义道路交通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各国都实施了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行驶条件、驾驶人员的素质和交通规则的执行,从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车辆注册和核发许可证道路运输车辆必须进行注册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上路行驶。
注册时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的技术参数和保险证明等材料。
核发许可证需满足相关规定,包括车辆型号和用途、驾驶员资格等。
2. 车辆技术标准和检测道路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包括车辆尺寸、载重量、轴数等要求。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测,以确保其运行和安全性能达标。
3. 驾驶人员资格要求和培训道路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包括年龄、健康状况和驾驶经验等。
此外,驾驶人员还需要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交通法规和驾驶技巧,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4. 交通规则和违法处罚道路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包括限速、禁止酒驾和安全距离等。
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驾驶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罚款和处罚。
5. 事故处理和调查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并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三、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效果1. 保障交通安全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车辆的技术状况和驾驶人员的素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人和乘车人员的安全。
2. 促进交通运输发展规范的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制度能够提高运输效率,减少物流成本,促进交通运输的发展,为经济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3. 维护公平竞争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制度能够打击黑车、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一、车辆技术管理(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审验时间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1.车辆技术状况;2.车辆技术档案;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5.违章记录;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路政部门车辆的使用和运行,保障公共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路政部门所有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包括执法车辆、巡查车辆、抢险救援车辆等。
第三条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各级路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路政车辆的使用和运行。
第四条路政车辆的管理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确保车辆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路政车辆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配置、便捷使用、安全运行。
第六条路政车辆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路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的购置、使用、维护和报废等工作。
第八条路政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九条路政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的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业务水平,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第十条路政车辆应按规定购置保险,并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驾驶。
第三章车辆使用第十一条路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车辆,确保车辆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路政车辆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安排,不得私自改变车辆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路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占道、违规停车等。
第十四条路政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路政车辆如需出差或外出执行任务,必须提前向上级部门报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四章车辆维护第十六条路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制度,明确维护周期和责任单位,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路政车辆的维护应按规定的保养周期进行,包括定期更换机油、检查轮胎、清洗车身等。
第十八条路政车辆的维护应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不得私自维修或改装车辆。
第十九条路政车辆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资格和经验,严格按照维修手册进行操作,确保维修质量。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一)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一)全部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支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三)各兼职驾驶人员听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全部驾驶人员要专心学习交通法规和支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修理、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修理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元以上要先造预算。
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准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支队指定地点停放。
(七)支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别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使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番值班制度。
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分钟之内赶到支队马上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觉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修理、行驶等。
将本着降低费用,削减铺张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支队全部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
如因特别状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
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范围包括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以及从事水运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实行定编管理,车辆编制核定的具体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等国家和我省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多功能乘用车三类。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统一车型、标志、示警灯。
未按规定统一车型、标志、示警灯的车辆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车辆标志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执行交通运输部统一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统一喷印“中国公路”黑体字,文字颜色为黑色,均匀分布,面对车门,字体从前到后排列,单字规格为20cm×18cm。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20CM*20CM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上,排灯中间配饰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标志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
车内统一安装80-100标志声音为“单音断鸣调”。
第四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志、示警灯和警报器。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五条凡安装示警灯和警报器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必须持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示警灯或警报器:(一)查处损坏、损害公路路产行为或超限运输车辆;(二)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或行使行政强制措施;(三)依法维持公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非执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示警灯、警报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换。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禁止用于与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应及时注销或清除文字标识,收回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交通运输管理综合执法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综合执法具体工作
1.交通路况管制和指挥。
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关注道路拥堵、施工、车祸、特殊活动等
情况,及时指挥交通,并作出相应的交通调度,保证车辆通行畅顺,保障
公共安全。
2.道路交通设施管理。
执法人员需要不断巡查道路交通设施的状态,如信号灯、标线、路牌
等是否完好无损,有无故障,能否保证道路用户行驶的安全。
同时进行维护、修理和更换工作。
3.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
执法人员需要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查扣、核发牌照、检查登记等
工作,防止违规车辆上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和骑车人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
4.交通违法处理。
执法人员需要根据交通法规,对道路上的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及时对
违法车辆进行扣留、罚款、记分等处罚措施,严惩肇事者,减少交通违法
行为的发生。
5.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执法人员需要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和监管,检查交通安
全隐患,加强交通常识宣传,培养公民安全意识,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6.道路修建管理。
执法人员需要在道路修建、改建等工程中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符合标准和质量过硬,同时要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安全和交通畅通。
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制度一、总则道路运输是城市交通系统中重要而基础的组成部分,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交通局制定了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二、运输许可1.运输企业需取得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中应明确运输企业的名称、许可日期、许可范围等信息。
2.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3.运输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
4.运输企业应定期向交通局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车辆数量、营运情况、事故等情况。
三、车辆管理1.运输企业应保证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且保持良好的维护状态。
2.车辆驾驶员需取得有效的驾驶证,并进行定期的体检。
3.运输企业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定期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维修保养。
4.运输企业应安装车辆定位系统,确保对车辆的实时监控。
四、运输安全1.运输企业应制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2.需要对运输路线进行评估,确保运输途中安全无隐患。
3.运输企业应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4.运输企业应备足和更新安全设备,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
五、违规处理1.违反道路运输管理制度的企业或驾驶员将被处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多次违规者,交通局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1.交通局将定期对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输企业的运营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七、法律责任违反道路运输管理制度的企业或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经济赔偿等后果。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将以通知的形式向所有运输企业进行公告。
以上是关于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加强对道路运输的监管,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高效运营。
同时,鼓励各运输企业加强自身管理,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便捷的道路运输环境。
执法车辆驾驶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驾驶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执法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和提高执法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车辆驾驶员的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
一、驾驶资格要求1.1执法车辆驾驶员需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符合相关驾驶资格要求。
1.2执法车辆驾驶员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
1.3驾驶员需定期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1.4驾驶员需保持驾驶证的有效性,如有违章行为或事故,需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二、执法车辆的使用规范2.1执法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出勤,不得私自使用或外借执法车辆。
2.2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不得超速驾驶或违规变道。
2.3执法车辆需经过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2.4驾驶员需对执法车辆进行日常清洁和整理,保持车辆清洁整洁。
2.5执法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或装载违禁物品。
三、驾驶员行为规范3.1驾驶员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章驾驶或酒后驾驶。
3.2驾驶员需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交通礼仪,礼让行人,文明驾驶。
3.3驾驶员需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服从指挥,积极配合执法工作。
3.4驾驶员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使用执法车辆或违规接受款待。
四、违规处理和奖惩制度4.1对于违规行为,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扣分、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进行停职或解聘处理。
4.2对于表现突出、工作认真负责的驾驶员,可给予奖励或提拔晋升。
4.3驾驶员如发生事故,需立即报警并配合调查,如属于责任范围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执法车辆驾驶员应急处置5.1驾驶员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应保持冷静,并及时报警寻求帮助。
5.2驾驶员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车并开启警示灯,保护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并做好事故报告。
5.3驾驶员在遇到恶劣天气或路况时,需谨慎驾驶,保证行车安全。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法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对执法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的注册、审批、使用和安全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是指用于道路运输的各类车辆,包括货车、客车、出租车、校车、旅游车等。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民利民”的原则,强化安全责任,提高综合管理水平。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机构,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安全监管和事故处理等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道路运输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对服务水平和工作绩效进行全面评估。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注册管理第九条道路运输车辆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注册、合规运输、安全使用”的原则,严格审核注册申请材料,保证车辆注册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的注册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运输证明、安全装备等相关证明材料,车辆所有人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的注册证书应当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所有人信息、运输证明等内容,确保注册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注册信息公示制度,确保注册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注册信息的全面检查,确保车辆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注销、变更、转让等事项,应当经过专门审核,依法进行办理手续。
第三章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2023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23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的行驶,保障公路运输安全,保护交通设施,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是指车辆总重、轴重、尺寸等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制标准的运输车辆。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取得许可证才能在公路上行驶。
第五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严禁超限运输车辆违规行驶。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第六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车主或运输公司必须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车辆的详细信息、货物的类型和数量、行驶路线等。
第七条公路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测。
第八条审查合格的申请,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发放超限运输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注明有效期限和限制条件。
第九条申请人收到超限运输许可证后,必须按照许可证上的限制条件和有效期限进行操作。
第十条公路管理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许可证应进行定期检查,严格把关车辆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三章行驶限制和安全要求第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许可证上注明的行驶限制进行行驶,不得超载、超速、超时行驶。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交通信号规定,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车辆稳定,不得发生倾覆、漏货等事故。
第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标线和信号设施的要求行驶,不得跨越分隔带或占用对向车道。
第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监控系统,对超限车辆进行实时监测和追踪。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处罚第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违反本规定的,公路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驶,处以罚款,并按照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吊销许可证。
第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应依法对车主或运输公司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开超限车辆的违规情况和处理结果。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路政执法车辆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路政执法车辆安全运行,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路政执法车辆是指由交通管理部门专门配备、用于路政执法工作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路政执法车辆应当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下列要求:(一)装备专用执法器具,并在车身上喷涂统一的标识;(二)具备执法人员专用座位,并安装有执法工作需要的通讯设备;(三)符合相关交通安全标准,车辆性能良好,安全有效。
第四条路政执法车辆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依章办事的原则,保证依法履行执法职责。
第五条路政执法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保证车辆的安全可靠。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隐患。
第六条路政执法车辆驾驶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严格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确保执法安全、效率和准确。
第七条路政执法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区域进行执法巡逻,及时发现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八条路政执法车辆的购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保证车辆的质量和性能达标。
第九条对于路政执法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的登记台账、维修保养记录、操作日志等。
第十条路政执法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当由专门负责的机构或单位负责,确保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路政执法车辆的更新更换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车辆性能的优化。
第十二条路政执法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路政执法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交通法规、违章执法。
第十四条路政执法车辆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三章执法行为第十五条路政执法车辆的执法行为应当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执法或者恶意追赶。
第十六条路政执法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得影响正常交通秩序。
第十七条路政执法车辆在执法中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做出记录和通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规定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XX年XX月XX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
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播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按种车辆接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喀什地区运管系统执法车辆
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喀什地区运管系统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现执法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行车安全,节约费用支出,按照自治区运管局统一规定,针对本系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的登记、保险、调度、维修、车辆年审、油料补给,及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维修资料)等进行管理。
2.执法大大队负责对全系统执法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通报。
3.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制度。
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实行定车定人制。
4.落实执法用车审批制度。
所有执法用车一律先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使用。
5.禁止私驾执法车辆。
正常执法及其它公务活动外,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车辆一律不准外借及变相外借。
6.禁止私用执法车辆。
严禁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严禁使用执法车辆参与公务以外的结婚庆典、外出旅游、钓鱼休闲、接送子女上学、非公务接送等活动。
7.落实执法车辆停放制度。
所有执法车辆根据执法工作用途明确停放地点,在非执法活动期间一律定点停放,不准随意停放。
在节假日期间,车辆一律封存停放,封存期间驾驶员须将执法车辆停放在指定存放地点,车辆行驶证及钥匙交本单位专人集中管理,并建立登记簿以备查验。
车辆封存期间,除担负正常值班值勤外,需要在节假日期间动用的,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用。
除正常执法活动外,禁止执法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饭店、银行、医院、车站、机场等敏感地段。
8.执法车辆如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由交警现场处理后方可离开,并第一时间向车辆管理人、审批人汇报和局办公室报备。
二、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定和车辆的有关管理制度,遵章守纪、文明礼让,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日常工作、执勤值班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紧急事务,要做到随叫随到。
2.严格执行车辆派遣及驾驶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不酒后开车,不开快车,不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
3.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对所驾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
有故障及时报告,按要
求及时修理。
每日上班后出车前应当例行对车辆的油料、机械、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应处理,确保车辆能随时出动。
4.服务热情周到、出车安全准点、言行文明礼貌,工作认真、谨言慎言、作风正派,自觉维护执法形象。
三、车辆维修及保养
1.车辆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丢失、损坏,或因技术事故(如失水、失油)和操作不当而引起车辆故障、事故的,当事人均按相关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和行政责任。
在经济赔偿上,一般掌握在损失金额扣除保险公司理赔后的10%以内,根据事故责任轻重、损失大小,在该幅度内处理。
2.执法车辆实行定点维修。
车辆维修需在区统一招投标并由局确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车辆保养、维修前,必须向局综合科报保养维修项目,待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各中队及局机关送修人维修及更换零部件时,需认真检查维修项目,并签字负责。
3.执法车辆实行定点加油。
坚持节约用油原则,车辆加油统一由该车指定驾驶员或车辆管理人员,到指定加油站加油,不得随意由他人前往加油,严禁弄虚作假、谋私利。
4.执法过程或其它公务活动中发生故障或换零部件,需经用车人员签字证实,返回后报综合科备案,方能报销。
四、处罚规定
1.因违反本规定未按指定地点停放,被局督查发现或上级纪检等部门通报,驾驶员负全责,管理车辆的干部或单位领导负领导负责。
2.违反本规定未按程序报批维修车辆的,不予报销,所造成维修费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3.违反本规定未合理用油,车辆使用负责人解释;经查实属不符合规定用油的,应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4.车辆发生事故后,未按本规定及时汇报并报警处理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费用及责任。
本车辆管理规定由局办公室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