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4篇)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国家机关公章的安全和权威,保证国家机关公章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公章管理,适用于相关使用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章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确认和证明行政行为、文件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专用印章。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章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和技术规定,具备辨别特征和安全防伪功能。
第二章公章的使用管理第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公章的使用范围、使用手续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公章的使用情况、使用目的和使用人员。
第八条行政人员在进行公章使用时,应当按照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手续。
第九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公章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公章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公章的保管管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保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的保管制度,明确公章的存储位置、保管责任和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保管人员,并进行严格的岗位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出库、入库和移交手续,明确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人员应当对公章进行安全保密,防止公章的丢失、损毁和失窃。
第十六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进行检查,确保公章的完好、完整和可用。
第四章公章的注销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章的注销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注销手续和程序,明确注销的依据和审核要求。
第十九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和情况,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行政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行政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统一行政机关使用公章的管理,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行政公章的种类和标准一、行政公章是行政机关用以签发政府文件、证书、凭证等的印章。
按照用途和性质不同,行政公章一般分为主印章、专用印章、专用章和日常公章等。
二、行政公章应当符合印模设计、制作等技术标准,印章应当具备清晰、规整、完整、准确等特性。
印模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行政公章应当设置印章保管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和权限一、行政公章主要用于签发政府文件、证书、凭证等,仅由授权人员使用。
二、使用行政公章前,应当核对标识、文件内容、载明义务人信息、日期、文号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查验有误,不得盲目签发。
三、未经授权或者未经审定擅自使用行政公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行政公章的盖章程序一、行政公章使用前,应当对印章、文件内容等进行核对确认,保证准确无误。
二、行政公章盖章程序一般分为核对、审查、盖章、审核、归档等步骤,各环节承担明确的责任。
三、公文核对应在确保文件内容无误的前提下,对印章、文件内容进行确认;审查要求各环节负责人审查文件合法性、内容准确性等;盖章应由授权的专人进行,盖章之后应当由审核人确认盖章是否符合规定。
四、公文核对环节由办公室主任例行检查,确保文稿真实、准确。
五、公文盖章环节中,专人保管行政公章,使用前应当经过审核人签字确认。
六、公文审核环节由领导人员或者专门人员进行,审核员应当对盖章程序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文件合法、真实、准确。
七、公文相对应的行政公章盖章后,应当存档,便于日后查证。
第五章行政公章的保管和管理一、行政公章应当设置专门的保管机构,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和管理。
二、行政公章私自带出、转借、私自用于非公务活动等均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行政公章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与鉴定,确保印模的完整、准确;印章质量和管理的合规性等。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保障公章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章是行政机关对外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事务的重要标志和工具,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行政决策、法定职责具有重大法律效力。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章管理应遵循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安全保密、严肃纪律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规章制度和权限范围使用和管理公章,严禁滥用公章和私自盖章。
第五条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守职责,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丢失或私自复印公章。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章使用台账,记录公章的用途、时间、地点和经办人,定期进行核查。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的存放和使用制度,确保公章的安全和完好。
第二章公章的管理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公章进行编号,并在公章上刻制机构名称、公章名称、公章图案、编号等基本信息。
公章不得任意更换、涂改和篡改。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公章的使用权限和盖章范围,并明确权限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的申请、审批流程,申请人应提供具体的使用事由和详细的使用时间和地点。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公章的安全和保密,特别是机关外的公章,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柜子或保险箱中,严禁随意带出机关。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法使用公章。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公章的使用真实、准确和合法,不得借公章行违法乱纪之事。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使用公章的权限时,应当核对公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办理的有关文件、证件、合同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归档备案,保留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并保持公章使用登记,记录公章的使用情况、使用人及使用事项。
2023年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
2023年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____年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保障公章的合法使用和安全,促进行政机关的公正、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章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专用工具,以确认行政文书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章使用应遵循“一章一机构、一章一负责、一章一责任”的原则,一律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章管理应坚持法定职权和授权管理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公章的设立和注销第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设立应符合法定职责和权限,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并经过正式程序批准设立。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章的注销应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一)行政机关撤销、解散或重新组织的情况;(二)公章遗失或损毁不得修复的情况;(三)公章使用权限发生变更;(四)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况。
第三章公章的保管和使用第七条行政机关公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或保险箱内,保证安全可靠。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二)熟悉公章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三)具有相关岗位资格和专业能力。
第九条公章保管人应当加强对公章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
公章的外借使用应经过书面申请,并由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机关职能相关的事务办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使用公章时应当认真核对公章上的印章面、圆章面、文字等信息,确保公章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章不得丢失、乱用、私用或无故损坏。
一旦发现公章失踪或损坏,应立即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公章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章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公章管理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公章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3篇)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一、印章的使用范围1、公章使用: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局长签批。
3、局属单位及局属各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本局在编人员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办理信用卡、贷款、担保、公证、落户口、收入等与本局工作无关的事项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相关股室核实、县局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到办公室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4、以局名义对外报送的一般性各种统计表、申请表、报表、材料等需盖章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分管领导签字到办公室盖章。
报送的文字材料中涉及法律法规的还须经法制负责人签字。
5、各部门在办案中使用办案文书、罚没收据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备案后方可盖章。
行政处罚的案卷,应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盖章。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
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
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章法》和相关法规,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如下:
1. 行政机关公章的设置与使用应符合法定程序,公章仅限于办理与行政机关职权相关的事务。
2. 行政机关公章应由有权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管在专门的公章库房中,并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和监督。
3. 行政机关公章应具备规范的设计和刻制,确保公章的内容清晰、真实和难以仿制。
4. 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应严格授权,公章的使用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和授权的行政人员,并遵守公章使用规定。
5. 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应记录在案,包括使用事由、经办人员等信息,以便随时核查和追责。
6. 行政机关公章的遗失、损坏或被盗用时,应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补盖新章、注销旧章等。
7. 行政机关公章不得借用、出借或私自转让,不得在与行政机关职权无关的事务中使用。
8. 对于滥用公章、冒用公章、篡改公章等行为,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追回损失等。
以上是行政机关公章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管理细则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地区和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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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为严密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定了本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篇1一、公章范围本规定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业务专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
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业务专用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法制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2、局办公室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进行压印登记。
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
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原公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
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局办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局发文一律凭局领导签发、审阅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经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用印。
对不符合手续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
下属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用章登记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文件材料盖章的第一责任人,盖章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3、局行政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一)为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行政机关公章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章管理。
二、公章的定义(一)行政机关公章是行政机关进行公文签发、文件存档、印鉴认证等行政事务中的正式印章。
(二)行政机关公章由行政机关自行制作,具备唯一性、正式性和权威性,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
三、公章的制作管理(一)行政机关公章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制作标准进行,确保印章的质量和准确性。
(二)行政机关公章的制作管理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确保制作工艺和材料的安全可靠。
(三)行政机关公章的制作过程应进行严格监督,杜绝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四、公章的保管管理(一)行政机关公章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擅自挪用或外借。
(二)行政机关公章应存放在带有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设施的专用保管柜中,保证安全可靠。
(三)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人应登记制作、保管、使用和注销情况,并定期报告上级行政机关。
五、公章的使用管理(一)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行政事务中,严禁滥用公章。
(二)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三)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必须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且使用人应对使用行为负责。
六、公章的注销管理(一)行政机关公章在不需要使用或存在保管风险的情况下,应及时注销。
(二)行政机关公章注销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并将注销情况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七、违规处理行政机关公章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一)私自擅自挪用或外借公章的;(二)制作、保管、使用和注销行政机关公章不符合规定的;(三)滥用公章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章使用的。
八、监督检查(一)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接受监督和指导。
行政单位行政公章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行政公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行政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行政单位的形象和权威,加强行政单位行政公章的管理,加强公章使用监督,健全行政公章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单位行政公章是行政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设计、制作、使用的具有特定标识和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行政单位行政公章是行政单位公文、证件、合同等重要文件和事项的合法有效标志,是行政单位对外进行公文、证件、合同等行为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行政单位负责使用行政公章的工作人员,在事前审核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后,及时按规定对行政公章进行使用;在使用行政公章时必须本人亲自盖章并签署名字,不得出借、转让、挪用和私自变更行政公章。
对违反使用行政公章规定的行为,行政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行政公章的设计和制作第五条行政单位行政公章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及行政单位的具体情况设计和制作。
设计和制作行政公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行政公章的标识性和法律效力。
第六条行政公章应当采用特定的图案和文字,其中包括行政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图文标志等重要内容。
第七条行政公章的制作必须通过行政单位规定的合法渠道进行,保证行政公章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三章行政公章的管理第八条行政单位应当设立行政公章专管部门,对行政公章的设计、制作、印制、使用、保管和监督进行管理。
第九条行政公章专管部门负责行政公章的制作、印制、领用、封存、借用和监督。
第十条行政公章使用人在使用行政公章时,应当查验行政公章真实性和使用权限,并确保盖章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行政公章专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公章的领用、借用以及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公章档案。
第十二条行政公章专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行政公章的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公章的问题。
第四章行政公章的保管第十三条行政单位行政公章属于国家公共资源,必须严格保管。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范本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应当严格管理和使用行政机关公章,确保公章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章只能由负责公章管理的专门部门负责保管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章应当采用防伪技术和防伪材料,确保公章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章只能用于办理正当事务,不得用于违法、违规和违纪的活动。
第五条使用行政机关公章必须经过授权和审批,未经授权和审批不得随意使用公章。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章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权限进行使用,不得超出权限擅自使用公章。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章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记录和登记,确保使用过程的可追溯性和责任明晰。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章丢失或者被盗用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严禁私自调换、私自篡改和私自销毁公章。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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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印章管理制度
行政印章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严格规范行政印章的使用,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行政机关信息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部门中所有行政印章,包括公章、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等。
三、行政印章管理(一)公章管理1、公章由本单位主负责人管理,设置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2、公章必须加盖在法定文件、证件、证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书上,不得用于与其性质不符的文件上。
3、公章不得转借、外借或用于个人私事,不得随意更换印模,不得丢失或损坏。
4、使用公章应当注明使用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盖章原因和盖章人签字。
5、公章使用领导人员必须审签并签字,确保盖章内容合法、合规。
(二)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等管理1、各单位应设定专人管理这些印章,确保安全保管,并严格限制使用资格。
2、使用印章需经过核准,符合规定的用章程序。
3、使用印章务必保证盖章清晰完整,不得私自涂改。
(三)印章安全1、印章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登记制度,核准用印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2、印章保管应当密封、固定,不得擅自改变印模。
3、印章使用人员应对印章负有安全保管责任,严禁私自外借、丢失或损坏。
4、印章管理人员应每月对印章进行检查,对于发现印章使用情况异常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违规处理对滥用印章、私自篡改印章、私自复印印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监督检查1、本单位设立印章管理监督委员会,对印章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2、印章管理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加强对印章的监督。
3、定期组织印章管理制度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印章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或补充,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一、总则行政机关公章是一种法定的印章工具,用于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保障公章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规定。
二、公章的种类行政机关公章分为行政机关单位印章和行政机关个人印章两种。
行政机关单位印章用于证明文件的机构和部门真实性,行政机关个人印章用于个人公文的签名和盖章。
三、公章的管理责任人1.行政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或机构设置的专门公章管理人员负责行政机关单位印章的管理。
2.行政机关领导机构设置的专门公章管理人员负责行政机关个人印章的管理。
四、公章的保存1.行政机关单位印章需保存在安全的柜子或保险箱中,保证安全、防止丢失或被盗。
2.行政机关个人印章需由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移交或借用给他人。
五、公章的使用范围1.行政机关单位印章只能在行政机关的工作事务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行政机关个人印章只能用于行政机关个人的公文签名和盖章,不得使用在其他场合。
六、公章的使用权限1.行政机关单位印章的使用权限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必须经过公章管理人员的确认后方可使用。
2.行政机关个人印章得到行政机关领导机构的授权后方可使用,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个人印章。
七、公章的使用方式1.行政机关单位印章在正式文件上使用时,应当加盖红色印油,确保清晰可辨,且不得超出文件边缘。
2.行政机关个人印章在个人的公文上使用时,应当加盖蓝色印油,留有个人名字标识。
八、公章的变更和封存1.行政机关单位印章需要变更时,必须经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并且将原先的印章进行封存。
2.行政机关个人印章需要变更时,必须经过行政机关领导机构的批准,并且将原先的个人印章进行封存。
九、公章的挂失和补办1.行政机关单位印章丢失或被盗时,应立即向公章管理人员报备,并向公安机关办理挂失手续。
2.行政机关个人印章丢失或被盗时,应立即向行政机关领导机构报备,并办理挂失手续。
十、公章的违规使用和责任追究1.行政机关单位印章违规使用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布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条例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3篇)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根据《行政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如下:1. 印章的定义:行政单位印章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其他法定机构依法制作的标志行政单位身份和权威的印刻工具,包括公章、法人印章和专用印章等。
2. 印章使用范围:行政单位印章仅限于正常行政活动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不得用于个人活动。
3. 印章的设计和制作:行政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印章的名称、图案、文字、规格尺寸等进行设计,并按照规定流程和程序进行制作。
4.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行政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印章保管部门,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印章由专人保管,必要时可以使用封套、密码锁等方式加强保管。
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授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使用。
5. 印章的盖章管理:行政单位盖章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
在文书和合同中盖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过授权的人员进行,并须注明盖章日期和地点。
盖章后的文书和合同应加盖北程公证处印章,以示合法性。
6. 印章的验真和防伪:行政单位应建立印章真伪鉴定和防伪检测体系,确保印章的真实性和防伪性。
7. 印章的变更和注销:行政单位如果需要变更印章的名称、图案、文字等内容,需经过法定程序和机构核准;印章注销时,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8. 印章的安全保密:行政单位应加强对印章的安全保护,防止印章被盗窃、丢失或伪造,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印章的密钥和密码的安全。
如发现印章遗失,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并进行挂失。
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确保印章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伪造、盗用或买卖行政单位印章,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单位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和保管,确保印章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印章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单位印章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特制的具有特定形状和图案的用于证明法律行为的印鉴工具。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行政单位印章的管理,保障行政事务的合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责任1. 行政单位应设立印章管理机构,由专人负责印章的制作、使用、保管和注销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印章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印章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印章的正常使用和保密性。
3. 行政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印章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印章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三、印章制作1. 行政单位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印章种类、形状、材质等要求。
2. 行政单位应委托正规机构制作印章,并留底相应的制作合同和发票。
3. 印章制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确保印章的质量和印面的准确性。
四、印章使用1. 行政单位应规范印章使用程序,凡涉及重要事项的文件、证件等必须加盖行政单位印章。
2. 使用印章的人员必须是经过授权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使用或泄露印章。
3. 在使用印章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如在指定的位置、日期、内容等填写和盖章。
五、印章保管1. 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并实行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确保印章的安全和防伪。
2. 行政单位应定期对印章进行清点和检查,如发现印章丢失、损坏或被盗,应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并进行相应的补办程序。
3.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保证印章的完整性,不得私自移交或出借给他人。
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印章丢失或被盗,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印章注销1. 行政单位在注销时,应及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 注销后的印章必须进行专门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外借给他人,以防止被他人滥用。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单位,一经查实,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3. 凡因违规使用印章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规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行政机关印章的管理,提高印章使用的安全性和准确性,保证印章的合法有效性,现制定本行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
二、印章的种类及用途1. 行政机关印章分为公章、法人印章、印鉴和公用章四种。
2. 公章用于对外办理行政、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有关文件和合同的签署、核准、批准、备案等。
3. 法人印章用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机关签署、核准法人资格的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用法人章的文件。
4. 印鉴用于机关领导、主要负责人对重要文件的签署。
5. 公用章用于行政机关对内办理行政事务及授权签发涉及一般经费使用、日常管理等文件。
三、印章的管理责任分工1. 行政机关应设立印章管理服务机构,专门负责行政机关印章的管理工作。
2. 行政机关应明确印章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印章的安全可靠。
3. 印章管理服务机构应设立安全保管室,专门负责印章的保管和存放。
四、印章的保管和使用1. 印章的保管(1)印章应当由特定责任人保管,并确保安全可靠。
(2)保管印章的责任人应当定期进行印章的检查,确保印章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印章的使用(1)签章人应当核实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保签章内容与文件内容相符。
(2)签章人应当根据需要适时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印章。
(3)签章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过的印章,防止印章丢失或被盗用。
五、印章的合法使用限制1. 行政机关印章只能用于法定的行政职权范围内。
2. 行政机关印章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不得伪造、篡改、滥用行政文件。
3. 行政机关印章不得用于与职权无关的事项,不得利用印章谋取个人或私利。
六、印章的损毁和遗失处理1. 印章损坏或无法使用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办理换印手续,保证印章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如发现印章被盗用、遗失或被冒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七、印章的注销和报废1. 行政机关需要注销印章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情况记录在册。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章的使用及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使用机关公章的管理。
第三条机关公章是指由国家、地方机关制作并颁发的标识机关身份、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四条机关公章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规定。
第五条机关公章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仿制或伪造机关公章。
第六条机关公章的制作、保管、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机关公章的安全、完整、准确和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机关公章使用必须以规范的程序进行,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公章使用,并对使用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机关公章的制作和保管第八条机关公章的制作必须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专门单位进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机关公章制作精细,字迹清晰,章面规格统一。
制作过程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公章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条机关公章必须保证安全,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机关公章。
机关公章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内,确保章面完好,防止损坏或丢失。
第十一条机关公章的使用必须在专门的使用登记簿上填写,登记公章使用单位、使用事由、时间等信息,并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机关公章遗失、被盗或发生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机关公章的安全。
第三章机关公章的使用第十三条机关公章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机关的职权范围和工作程序,不能超越职权范围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机关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授权程序进行,章面必须清晰、完整、准确,不得有涂改、划线等行为。
第十五条机关公章的使用必须按照真实的事实和合法的程序进行,不得超范围、滥用职权或者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机关公章的使用必须由公章责任人进行,公章责任人必须保证章面安全、完整,并做好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公章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章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使用原则:行政机关公章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公章不得用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转借或转让给非法使用。
2. 印章设立和使用:行政机关公章应当依法设立,经过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
公章应当按照规定的样式和规格制作,刻有机关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公章标志。
公章应当妥善保管,使用时必须加盖机关名称和公章标志,并注明使用日期。
3. 公章使用权限:行政机关公章使用权限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和管理体制而确定。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章使用权限应当明确,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公章的使用人员必须按照权限范围使用。
4. 公章备案登记:行政机关应当将公章设立、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并及时更新。
公章备案登记应当公开透明,备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5. 公章管理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公章的管理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章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违法使用行政机关公章的,应当按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机关全面依法行政,确保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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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
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
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
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
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
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 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
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
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
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
制
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名称内容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
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
自治州、市、县
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市辖区人民
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
的名称。
字体要求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批准规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管理制度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
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