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修改说明
新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内容一览表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引言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保障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有必要建立一个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规范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编制方法和内容。
编制方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编制应遵循以下方法:1. 定义分类标准编制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前,应首先制定明确的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划分,并考虑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2. 收集项目资料收集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方案、监测报告等。
这些资料是编制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重要依据,可以为后续的分类和管理提供参考。
3. 分类和排序根据所定义的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项目资料进行分类和排序。
可以根据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污染物排放情况、自然资源利用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估和排序。
4. 制定管理要求根据分类结果,制定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应包括项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技术措施和监督管理要求等内容。
5. 完善和修订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修订。
随着环境保护科技的进步和管理经验的积累,名录的内容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容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分类名称和编码为每个建设项目类型设置一个分类名称和编码,以便进行标识和管理。
2.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描述对每个建设项目类型,应对其潜在的环境影响进行描述,包括水、土壤、大气等方面的影响。
3.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环境保护设施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等。
4. 监督责任部门和管理措施明确各个环境保护分类的监督责任部门和管理措施,包括监测、执法和处罚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引言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容一、名称和编码本名录通过对建设项目按照不同因素进行分类,为每一类项目分配了名称和编码,便于管理和统计。
名称和编码的设定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规范。
二、分类标准建设项目按照环境敏感性、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1. 环境敏感性: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评估结果,将项目划分为高敏感性、中敏感性和低敏感性项目。
2. 环境影响程度: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估结果,将项目划分为重大影响、较大影响和一般影响项目。
三、分类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针对其特定的环境保护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分类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对高敏感性项目和重大影响项目,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提交评价报告。
2. 环境保护措施:对高敏感性项目和较大影响项目,要求采取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节约能源和资源等。
3. 监测与监管: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监测,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其中,高敏感性项目和一般影响项目的监测要求更加严格。
4. 环境应急预案:建设项目需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和突发事件。
四、管理机构和责任本名录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分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制定、调整和监督。
2.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管。
3.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保证项目的环境保护达标。
五、名录更新和调整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建设项目的需求,本名录将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更新和调整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发布。
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保护管理,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82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 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 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 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 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 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 fw_13107/zcfg/fg/gwyfbdgfxwj/201806/t20180626_443763.s... 2018-7-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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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 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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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废止)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废止)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2-10-13实施时间:2003-01-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时效性: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202071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20207125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名录。
1.2 适用范围本名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名录确定评价类别。
1.3 分类原则(1)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将建设项目分为三类:重大环境影响项目、较大环境影响项目和一般环境影响项目。
(2)根据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区域、规模等特点,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细化分类。
(3)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多个行业、区域或规模的,按照环境影响最严重的类别进行评价。
1.4 名录调整本名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技术进步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调整后的名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建设项目分类2.1 重大环境影响项目(1)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项目;(2)涉及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项目;(3)可能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项目;(4)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项目;(5)其他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2.2 较大环境影响项目(1)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项目;(2)涉及省级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项目;(3)可能引发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项目;(4)其他具有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2.3 一般环境影响项目除重大环境影响项目和较大环境影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确定为一般环境影响项目。
三、评价要求3.1 重大环境影响项目重大环境影响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包括:(1)项目概况及环境保护目标;(2)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及评价;(3)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分析;(4)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5)环境风险评价;(6)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说明《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为什么要修订《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那么,下⾯是⼩编给⼤家介绍的关于《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说明,希望对⼤家有帮助。
1998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贯彻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使⽤的“三同时”制度,防治建设项⽬产⽣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政审批制度改⾰的深⼊推进,以及我国环境保护⼯作⾯临的严峻形势,对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作提出了更⾼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审批制度改⾰和政府职能转变精神,进⼀步推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亟需对《条例》修订完善。
⼀、修订的必要性 (⼀)现⾏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与环境管理需求凸显出诸多“不适应”,⼀是建设项⽬环评审批范围过⼤,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约20 万个左右,约占审批数量50%,该类项⽬环境影响很⼩,对其审批增加了政府⾏政成本和企业负担。
⼆是审批职能交叉,不符合⾏政审批体制改⾰的要求。
现⾏《条例》规定⾏业预审、⽔⼟保持⽅案审查作为环保部门审批环评⽂件的前置,存在重复审查和审批,影响审批效率。
三是审批要求不够细化,影响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现⾏《条例》对建设项⽬环评⽂件受理、审批和标准等相关规定不够清晰,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四是未体现出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
现⾏《条例》未充分体现保护和改善⽣态环境质量的核⼼⽬标,也未体现⽣态保护红线、规划环评与项⽬环评联动等环保新要求。
五是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不明确。
(⼆)建设项⽬“三同时”制度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环节薄弱。
⼀是落实“三同时”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实际管理中经常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监管责任混淆。
⼆是三同时”各环节内容仅有原则性规定,环境监理地位、性质和作⽤不清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的环保分类管理名录是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分类管理的一份清单。
它目的在于促进建设项目环保工作的全面推动,切实保障环境的良好生态,削减建设活动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害。
下面就分几大方面认真介绍建设项目环保分类管理名录。
一、建设项目的分类依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可将其分为轻、中、重三个级别。
1. 轻型项目:包括小型商业综合体、商铺、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快餐店、娱乐场所等。
2. 中型项目:包括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工厂、学校、医院、超市等场所。
3. 重型项目:包括高速道路、铁路、机场、大型商祺中心、化工厂、石油化工项目等。
二、建设项目的环保分类1.水环境保护。
包括保护水体、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洪防汛、水污染防治等方面。
建设项目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必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水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做好环保意识和环境监测工作。
2. 大气环境保护。
重点保护大气质量和削减对环境的影响。
施工期间要加强扬尘掌控,削减废气排放,确保建筑周边空气质量达到环保标准。
3. 土壤环境保护。
建设项目必需进行土地资源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在施工过程中要防止土壤被破坏、污染和严重侵蚀。
同时,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4. 声环境保护。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要防备噪音污染,确保施工现场和周边居民区的环境安静和稳定。
尽量实行措施削减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
三、环保管理的实在措施1. 加强环保监测。
对建设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对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严格监测,适时发觉并解决问题。
2. 确保环保设施齐全。
建设项目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必需配备先进的环保设施,确保环保设施齐全完善,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3. 强化环保宣扬教育。
加强对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居民、企业和公众环保学问宣扬和教育,加强环保意识和环保行动力。
4. 严格环保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发生环境问题后,项目管理人员必需承当相应的环保责任,落实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修订说明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并于2001年、2002年、2008年先后三次对“名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现行名录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名录的发布和实施对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88607个(5.3%),报告表674588个(40.3%),登记表912243个(54.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切实加强分类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我部决定对名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根据部里统一工作安排,我们在前期开展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于2013年启动了该项工作。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名录修订工作组、专家组,编制了工作方案。
2013年初,我们广泛征求了各省评估中心、部分环评单位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机械工业、轻工业等行业协会等单位对现行名录的意见和修订建议。
共收到53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共计1040条。
同时,在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先后赴福建、江苏、河南、新疆、北京、内蒙等地实地开展调研,组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价单位开展座谈,深入了解地方执行名录的情况、环评分类管理的特色和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征求意见和现场调研,我们对名录修订的现实需求了解的更加深入,为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多次召开名录修订工作研讨会和专家讨论会,认真分析研究每一条反馈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一、前言为了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名录。
该名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提高环保工作效率,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命名依据本名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适用范围本名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分类管理。
四、定义及分类1.建设项目:指在固定地点,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土地开发、工程建设或设施建设等活动。
2.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指建设项目如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3.敏感性区域:指城市、旅游区、生态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科研区等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保护要求的区域。
4.分类及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项目性质等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管理要求和标准。
(1)特级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指涉及大坝、核电、石化等领域,环境影响巨大,且敏感性区域范围较广的建设项目。
该类项目环保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并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进行。
(2)一般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除特级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外,涉及具备环境影响、敏感性区域等要求的一般土地开发、建筑工程、矿业等项目。
该类项目环保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3)小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不大、土地使用面积不超过20亩,或者总投资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
该类项目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批及验收,对需要实行环境保护措施的项目应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4)历史建设项目改造: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全面淘汰、改造或更新更新现有生产设施,选址、环境影响事项已得到安排且相对稳定的项目。
该类项目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安装,并按时完成环境监测及上报工作。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12
乳制品制造
/
除单纯分装外的
单纯分装的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等制造
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
单纯分装的
15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16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172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新建快速路、干道
其他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部分内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三十九、卫生
111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
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
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
20张床位以下的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3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
119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
其他(城市公园和植物园除外)
城市公园、植物园
120
旅游开发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版.pdf
手工制作或单纯 分装的 单纯分装的 单纯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分装 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 分装的
单纯勾兑的 单纯调制的
/ 编织物及其制品 制造
其他
/ 其他
/ / 其他
品制造
10 吨及以上的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 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 10 吨以下的, 或使用水性漆的
十、家具制造业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 (含稀
除单纯分装外的 其他(单纯分装的除 外)
14
盐加工
/
饲料添加剂、食品
15
/
添加剂制造
营养食品、保健食
品、冷冻饮品、食
16
/
用冰制造及其他食
品制造
四、酒、饮料制造业
全部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 外的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 分装外的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 17
造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 18
饮料制造
五、烟草制品业
有发酵工艺的 (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 生产能力 1000 千升以下的除外)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 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境影响评价类别。
不得擅自改变环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其他
/
年加工 2 万吨及以 上
其他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 造;年加工 10 万吨 及以上的; 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其他(单纯分装除 外)
单纯分装的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 分装外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 分装的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5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名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名录》修订后,共包括55个一级行业类别,180个二级项目类别。
较上一版《名录》增加5个一级行业类别,减少12个二级项目类别。
1.进一步界定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细化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环评类别。
引入“工业建筑”的概念,《名录》中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明确将家庭作坊和商铺门店等小微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对于部分改建工程内容与主体工程类别不一致的情况,《名录》修订后明确了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工程内容确定。
《名录》条款第五条提出了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要求。
2.降低或取消部分行业项目的环评类别降低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其中30多个小类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或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10多个小类取消部分报告表,30多个小类取消登记表。
3.提高部分项目类别部分小类从报告表上升为报告书。
4.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部分项目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内,涉及喷漆工艺入园项目的选址合理性及喷漆工艺有关的污染防治可靠性等内容已在规划环评中作出合理分析并明确结论。
明确可以由编制报告书降级为编制报告表,同时报告表应就建设项目与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的相符性开展重点分析,强化规划环评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名录新旧对比以下名录综合了44号令、1号令和环综合〔2020〕13号。
其中,底稿为2017年的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底纹为2018年4月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修改部分,红色字为2020年环综合〔2020〕13号规定的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1999年以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后,先后对名录进行了四次修订,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4月9日颁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自名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分类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不断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优化和改革工作,现对名录再次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订依据和必要性(一)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吉宁部长在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改革等工作,对2015版名录进行完善和修订。
使名录更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需求,强化“突出管理重点”和“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二)服务改革、突出管理重点,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为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充分发挥其科学管理的作用,而名录应发挥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
突出管理重点,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强抓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将污染物产生量较大、污染要素复杂、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对于环境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则予以简化管理,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等级,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送审稿)环境评估类别项目类别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环境敏感区含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说明调整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蓄水量;自然产卵场和觅食场、越冬场和迁徙路线、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集中分布区、环境敏感区重要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区(一)、(三)、(二)、重要湿地自然产卵场和觅食场,越冬地和迁徙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集中分布区、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一)、(三)、(二)、n7630天然集水和配水1。
水库/补充水库项目可能涉及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没有变化。
灌溉区域内新建的面积为5万亩或以上的其他/灌溉重建项目将减少至编制报告表。
重建项目不涉及选址,对环境影响较小。
编制报告表以规范项目类别的名称;补充引水工程可能涉及的环境敏感区域;在《分类管理目录》条款的修订中,取消了资源性缺水地区,缩小了报告范围,部分报告缩小为表3。
调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改道;小型河流的年总引水量超过天然年径流量的1/4或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地区的其他/n7620水资源管理保持不变。
4.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洪排涝工程和/或n7610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洪排涝设施管理根据项目区域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划分为环境评估类别。
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防洪和内涝控制工程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报告和报告表的范围―1―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5。
地下水开采报告中的日取水量为10000立方米或以上;环境敏感区含义中的重要湿地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代码说明(I)和(II)在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报告表登记表的本栏中。
在《分类管理目录》条款的修订中,取消了资源性缺水地区调整的不变降级,报告减少为报告格式不变。
B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6农业复垦/基本草原、重要湿地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I)和(II)所有涉及环境敏感区/不涉及环境敏感区A01农业A01农业此类项目对环境影响轻微。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一、前言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本名录”)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明确各类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管要求和标准,特制定本名录。
二、适用范围本名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水利、城市建设等各类建设项目。
三、名录目录本名录分为以下几个章节,包括:建设项目分类、环境保护要求、监管责任等。
三、建设项目分类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潜在环境风险等因素,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不同的分类。
具体分类如下:1.工业类建设项目1.1 制造业项目1.2 采矿业项目1.3 建材类项目2.农业类建设项目2.1 农田水利项目2.2 农业物资储备项目2.3 农产品加工项目3.水利类建设项目3.1 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3.2 水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3.3 水利设施建设项目4.城市建设类项目4.1 城市综合规划项目4.2 城市住宅建设项目4.3 城市交通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1.1 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1.2 污染治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1.3 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评估与控制2.农业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2.1 农地土壤保护2.2 农药和化肥使用管理2.3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3.水利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3.1 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3.2 水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3.3 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4.城市建设类项目环境保护要求4.1 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与保护4.2 城市垃圾分类与处理4.3 城市景观生态建设与保护六、监管责任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分类和环境保护要求,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监管责任和职责。
附件:详细分类名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项目:指在固定场所进行的、涉及土地、水域、物质、能源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改建和扩建活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 号令),我局于1999 年制定并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 号)(以下简称“试行名录”)。
针对“试行名录”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我局重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原“试行名录”停止使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一年二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管理名录通知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批)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 二)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三)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1) 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 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 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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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并于2001年、2002年、2008年先后三次对“名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现行名录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名录的发布和实施对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88607个(5.3%),报告表674588个(40.3%),登记表912243个(54.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切实加强分类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我部决定对名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部里统一工作安排,我们在前期开展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于2013年启动了该项工作。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名录修订工作组、专家组,编制了工作方案。
2013年初,我们广泛征求了各省评估中心、部分环评单位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机械工业、轻工业等行业协会等单位对现行名录的意见和修订建议。
共收到53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共计1040条。
同时,在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先后赴福建、江苏、河南、新疆、北京、内蒙等地实地开展调研,组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价单位开展座谈,深入了解地方执行名录的情况、环评分类管理的特色和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征求意见和现场调研,我们对名录修订的现实需求了解的更加深入,为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多次召开名录修订工作研讨会和专家讨论会,认真分析研究每一条反馈意见。
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及专家对轻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机械电子、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行业进行研讨,提高重点行
业的分类科学性。
目前,修订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格式》,正在征求部内相关司局、相关部委、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相关企业以及部门环评机构的意见,并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上广泛征求社会民众意见。
三、修订思路和原则
(一)突出环境影响。
在修订过程中,将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摆在更加重要位置上,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环境的敏感性以及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措施的进步,在名录修订中合理划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类别。
(二)转变管理方式。
分类名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本次修订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环评制度改革,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目标,从有利管理、方便使用出发,合理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编制范围,对环境影响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其审批方式由审批制改革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