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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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事

关于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事

宁夏大学文件宁大校发〔2013〕48号关于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单位: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3〕63号)精神,现就我校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依据(一)申报高教系列副教授、教授职称,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等次须达到合格以上。

(二)在晋升副教授时35岁以下的人员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在晋升教授时40岁以下的人员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评审评议要正确处理好申请人思想政治标准与业务标准的关系,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在评审中坚持“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且5年内不准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评议、推荐过程中如有违纪违规、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四)对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得到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条件限制,允许破格晋升。

但申请破格人员须获得区级以上政府表彰,且只对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五)业绩成果界定1.同一业绩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2. 申报人所提供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为本人任现职以来围绕工作实际撰写且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相符。

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专业的论文对待。

论文均为独作或第一作者。

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出版物。

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均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职务发明)。

3.专著、合著、译著、教材均不含论文集、习题集、操作指南等形式的作品。

(六)关于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1.高教系列申报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人员由学院评审小组组织论文答辩,各学院评审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业务能力测试、论文答辩、专家评价打分,未通过业务能力测试或论文答辩的人员,将不能参加本年度的职称评审。

论文答辩后各学院评审小组上报推荐名单,并一同上报〘职称论文答辩评价打分表〙和〘职称论文答辩成绩汇总表〙(均在人事处网页下载,并发送电子版至tanyy@)。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科学性,促进吉林省各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

《暂行办法》明确了吉林省职称评审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申报资格、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职称评审的条件和标准。

根据《暂行办法》,吉林省职称评审的条件将更加严格,评审标准将更加科学和客观。

评审条件将更加注重实践经验和业绩表现,评审标准将更加注重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职称评审的程序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公示程序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同时,对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也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吉林省的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将有利于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他们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其次,它将有利于优化吉林省的人才结构,提高吉林省的人才质量,为吉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最后,它将有利于提高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增强人才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新的形势下,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继续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配合,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好的评审环境和条件。

同时,各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推动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总之,《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3]4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学校:2013年全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社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3]27号),结合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3年度全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者,必须是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在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任教。

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者不能参加评审。

截止2013年7月31日,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须提供批准延长退休文件。

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在评审范围。

离退休人员参评,经聘用单位审查并在评审表的“工作(聘用)单位意见”栏内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之后连同与聘任学校签订的正式有效聘用(返聘)合同一起,送本人人事档案存放管理单位审核。

档案存放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在评审表的“工作(聘用)单位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人事档案存放管理单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报送。

二、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1.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

各校组织推荐时,要成立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审组织,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

各校根据评审组织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2.申报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继续实行年度申报名额核准制度。

2013年全职称工作意见

2013年全职称工作意见

2013年全市职称工作意见按照全省职称工作会议和全省职称考试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全市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按照“按岗申报、公正评价、择优聘用、政府指导监督”的工作原则,以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以非公领域和基层为着力点,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构建以品德、业绩和能力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不断创新政策措施,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秦皇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1、2013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按照当前我省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03]3号)的规定和要求抓好落实。

2、今年全市事业单位各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数额,依据市职改办根据省2007年印发的《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核准的最新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确定。

对高、中级资格待聘人员(含超聘人员)已达到或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额20%的,原则上不再申报;对现有高、中级资格待聘人员(含超聘人员)未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额20%的单位,高、中级资格申报数额按其同级岗位设置数额的20%扣除待聘人数后,择优推荐;对因受岗位设置数额限制,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未能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同级申报条件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分别择优推荐1至5人;对已享受“连续三年未申报”政策的单位,今年仍可推荐1至5人(申报高级人员必须2003年及其以前取得现资格,申报中级人员必须2004年及其以前取得现资格)。

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对事业发展起骨干、领军作用的个别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管优秀专家、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管理期内)、省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以上卫生先进工作者],确需超比例申报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附业绩等相关资料,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申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省扩权强县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部门),省属职称“评聘结合”改革高校: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3﹞36号)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2015年度受聘在全省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人员和2014年度补充考核人员,具体名单附后。

二、考核方式(一)二级岗位考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考核;(二)按照管理权限,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各地区、省直各单位(部门)或省属职称“评聘结合”改革单位自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

省人社厅将根据各地区和各单位(部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20%左右。

三、考核内容对受聘现职以来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量化考核,重点突出对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情况的考核。

四、考核标准及结果运用考核标准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进行确定,其中,优秀等级人选一般控制在同级被考核人员总数的20%左右。

考核结果将作为人才培养使用以及职务(职级)晋升、续聘、解聘、奖惩、调薪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为优秀的,直接纳入全省高层次人才专家库,抽调参加全省人才选拔和职称等评审工作,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或省级高级研修项目;(二)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三)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保留一年聘期,待下一年度补充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续聘、低聘或解聘;(四)考核为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低聘或解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吉人社办字〔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9〕3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按照年度工作部署,现将《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1月14日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为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一)树立三重评价导向,试行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根据人社部和国家相关部委分类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行业属性和岗位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成熟一个、试行一个、逐步优化”的原则,分类制定和试行工程、经济、农业、技工学校、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系列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推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强化继续教育经历和到基层一线服务经历在职称评价中的权重,破除职称“四唯”倾向,树立重品德、重能力水平和重实绩贡献的评价导向。

(二)拉平三个系列等级,促进各系列职称均衡发展从今年开始,全省各系列职称均按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层级设置,未设置正高级的系列均调升到正高级。

具体在全省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层级,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正高级讲师层级,在全省中小学系列增设正高级教师层级。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

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

关于做好2013年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3年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3年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做好2013年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3年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区)学区管委会、局属各学校、民办中学:为做好2013年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初级职称评审条件:(一)中学二级教师资格1、大学本科毕业后,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2、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三级教师职务满2年;(二)中学三级教师资格大学专科毕业后,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三)小学一级教师资格1、大学本科毕业后,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2、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1年;3、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四)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中师毕业后,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二、评审初级职称应上交材料(一)资格类1、教师资格证书2、学历证书3、任职资格证书4、聘书5、获奖证书6、计算机等级证书或免试证书7、继续教育证书(转正定级后每一年要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二)表格1、评审表(一式一份)2、简明登记表(一式一份)(三)教育教学材料1、由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教案(教学设计);2、经学校审验的上一学年听课记录、原始教学计划、课程表;3、一份学年度个人工作总结或一篇师德方面的心得体会。

第二篇:关于做好2013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3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为认真做好2013全市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职资格1.起点职称确认(1)2012年12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可以申报确认为中学二级教师;(2)2012年12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可以申报确认为中学三级教师或小学二级教师;(3)2012年12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师范类中专毕业生可以申报确认为小学二级教师;(4)2012年12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幼师毕业生可以申报确认为幼儿园二级教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吉人社函字〔2019〕96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评聘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9〕96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省扩权强县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部门),省各职称“评聘结合”改革单位:按照《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3〕3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评聘工作。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一)省内事业单位法定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二)现聘任在专业技术四级或三级岗位;(三)完全符合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控制标准》或各地区、各单位(部门)制定执行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条件控制标准》;(四)申报业绩成果须为聘任现专业技术岗位后取得,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五)以上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与第二款“申报类别”要求不一致的,以第二款“申报类别”要求为准。

二、申报类别(一)高层次人才特殊类。

达到或经认定相当于我省B类以上人才的,可从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跨级直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

高层次人才不受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聘任年限限制。

(二)中小学教师统筹类。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改革要求,从2018年度开始,全省实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统筹评聘管理机制,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评聘和备案。

各地区、各单位(部门)正常组织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任条件的教师申报;对现聘在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的教师一并组织填报附件1、附件3和附件5,由省人社厅按照工作程序进行统计和备案,并在现聘三级岗位教师中择优选聘一定数量的二级岗位教师。

关于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一年一度的职称评审即将开始,为使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现将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日程安排二、评审材料符合泸医院〔2013〕7号(关于印发《泸州医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所规定的条件,欲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所在单位(部门)报名(破格晋升高一级职务的须达到川职改〔1992〕69号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要求方可报名),填写《2013年职称评审申报人员报名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所有材料(论文、课题等)的截止时间原则上是2013年8月31日。

(一)凡申报教师、科研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及原件;(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一份;(3)《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职务人员情况简表》(式样见附件四)一式三份;(4)任现职以来(至少近三年来)的年度考核表或任职届满考核表一式一份;(5)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合格证已过有效期规定的需附外语考试成绩确认单)复印件及原件,属于免试的,应提交免试证明(含引用的免试和降低考试等级条件的政策说明和免试依据,并提供相关材料)一式一份;(6)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及原件,属于免试的,应提交免试证明(含引用的免试和降低考试等级条件的政策说明和免试依据,并提供相关材料)一式一份;(7)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原件(如最高学历学位获得时间未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还应提供合格学历学位或者下一级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8)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原件(证书或资格文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属确认的,还需附原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9)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水平的主要论文、著作、教材及其它科研成果,包括科研成果鉴定书及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一式一份,申报者所提供的材料中,其合作的论文、著作、教材及其它科研成果所承担部分或所起作用不清楚的,还应由合作者或课题负责人出具申报者所承担部分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10)破格晋升高级职务的和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讲师(含相应职务人员)晋升副高级职务的“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答辩表”(式样见附件五)一式一份;(11)普通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2)泸州医学院2013年职称量化评分表,见附件二。

2013年职称评聘工作说明

2013年职称评聘工作说明

2013年职称评聘工作说明
我校2013年高中级职称评聘工作于月日顺利完成。

在工作中,我校严格执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竞争推荐的规定,严格程序,严肃评审,保证了整个工作公开、公正、透明、稳定。

现将我校2013年职称评聘工作作如下说明:
1、我校按照上级规定制定了《 2013年职称评聘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该方案经教职工大会85%以上人员同意后方予以组织实施。

同时,成立了由()人组成的学校职称评聘推荐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了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了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县教育局。

2、在推荐过程中,我校严格按照县人社局核定的岗位数进行了推荐。

我校共推出名高级人选,其中已取得资格人,分别是;需要评审的人,分别是
;共推出名中级人选,其中已取得资格人,分别是;需要评审的人。

3、以上情况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学校承担一切责任。

校长签字:学校盖章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高层次和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高层次和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高层次和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高层次和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部门),省内各企业和新型社会组织单位:根据《2016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要求,现就2016年全省高层次和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委会设置由省人社厅负责组建全省高层次及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对全省高层次人才和机关调转人员、部队转业人员、省派援外人员等专门进行职称认定。

二、认定范围1.高层次人才。

在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省及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和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以及我省重点引进的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等人员。

2机关调转人员。

在我省机构改革或人事正常调整中,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或相关政府机构调转分流到省内各级企事业单位,且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参评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或其他法定行政编制管理人员。

3.部队转业干部。

退出军队行政职务,按照国家和省安置规定及程序,转业聘任到省内各级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参评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卫发[2008]11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7.22
【实施日期】2008.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卫发〔2008〕111号)
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2008年职称评聘会议精神,为了统一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审的政策依据
以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人字[2008]7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及《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7]95号)文件为职称评审政策依据。

二、评委会的例会时间
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评审例会时间为2008年10月23-25日;高评委会受理上报评审材料时间为2008年9月8日-10月13日,逾期不予受理;破格考试时间拟定为2008年10月18日上午(星期六),地点另行通知。

三、报送评审材料要求
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省高评委会不予受理。

1、《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从省人事厅网站下载)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必须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印制,左侧装订);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从省人事厅网站下载)10份(附电。

定职称评审安排意见建

定职称评审安排意见建

定职称评审安排意见建吉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通信管字[2010]73吉通信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为了确保我省通信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客观、公正、有序”的原则顺利进行,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45号]精神,现对通信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工作安排布置(一)拟在今年四月三十日前召开相关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议,布置通信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任务。

会议内容如下:1、传达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2、布置落实通信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任务。

3、组织学习《吉林省通信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林省通信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程序(试行)》等相关文件。

(二)为了进一步规范通信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程序和参评材料,严格执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拟在今年四月下旬组织相关单位从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人员培训。

培训内容如下:1、组织学习国家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若干政策规定。

2、讲解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过程中的政策把握、要求及注意事项。

二、评审材料受理1、中国移动吉林、中国联通吉林分公司、中国电信吉林分公司、中国铁通吉林分公司评审材料受理时间为今年六月十日-六月二十日。

2、其他相关单位评审材料受理时间为今年六月二十一日-六月三十日。

三、资格、材料审查对已受理的评审材料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有关通信工程专业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吉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0日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推荐第四章受理、审核第五章核准、评审、备案第六章纪律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职称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评委会)以及与本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2013年全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2013年全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2013年全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商务厅关于2013年全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关于2013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精神,结合我评委会工作实际,现就2013年度经济系列(商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及时间、地点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公布吉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评委会名单的通知》规定,2013年,我评委会受理范围是:从事商业、餐旅、物资、供销、贸易、保险、证券、工商、房地产、咨询,资产、资本运作等经济专业工作中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受理时间:2013年7月8日至8月31日。

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点:人民大街3855号(商务厅人事处)联系电话:85637994 137********联系人:王海燕工作信息网站:http:///二、申报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为合格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2.由于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晋升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吉林省201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吉林省201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吉林省2013年高级经济师职
称评聘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3.07.01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吉林省201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各企业: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2013年高级经济师的评聘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申报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
(一)评审。

符合吉林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的,在我省从事工业经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初审和推荐。

对非公经济组织高级管理者申报高级经济师人员进行初审和推荐。

二、时间安排
评委会8月1日起开始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8月30日,9月中旬召开评审例会。

三、申报要求
(一)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要求:
1、申报程序
申报人员的资格要经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上报。

申报材料由各市(州)工信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申报;省直企事业单位可直接申报。

2、申报材料
(1)《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必须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印制,左侧装订);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一式20份(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用标准A3纸印制);
(3)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和所在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4)相应级别职称外语。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工程、农业畜牧(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工程、农业畜牧(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工程、农业畜牧(兽医)系列正高级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7.23
【实施日期】2013.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工程、农业畜牧(兽医)系列正高
级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省直各单位(部门),驻省中直相关单位(部门),省内各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单位:
根据《2013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要求,现就2013年全省工程农业畜牧(兽医)系列正高级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组建评委会名称及评审系列和范围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建全省工程、农业畜牧(兽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评审全省工程系列(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和农业系列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代评相关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

受理全省从事工程和农业(畜牧、兽医)
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

二、评审方式
拟定于2013年11月4日至14日期间,采取事业与企业、正常与破格、省直与市(州)、县(市、区)分类信息化评审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申报正常评审人员直接信息化评审方式进行,事业单。

吉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2012年省教育厅所属单位人员专技资格评聘

吉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2012年省教育厅所属单位人员专技资格评聘

吉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2012年省教育厅所属单位人员专技
资格评聘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布部门】吉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7.09
【实施日期】2012.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2012年省教育厅所属单位人员专技资格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人事处、各厅直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2012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度省教育厅所属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做好有关文件的学习宣传
省人社厅下发了《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关于公布吉林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制度,对授权批准组建的评委会提出了严格的工作要求,对评聘工作中的申报程序、推荐程序、审核程序、例会程序、评审程序、审批程序等均做出了具体明确和规范,并就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作了八项制度
规定。

做好厅属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作,学习宣传好有关文件规定十分必要,尤其是各单位负责职称工作的人员要带头学习好,熟知各项政策,并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宣传各项政策规定,耐心解答提出的有关问题,使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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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2013年是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坚持创新发展、深化分类改革、巩固规范成果的重要一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坚持以评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为核心,以规范管理服务为手段,不断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不断推进职称评聘工作规范化发展,不断拓宽人才评价服务领域,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指导、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社会监督、业内评价和权责统一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为推动我省振兴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大力推进职称评聘领域和方式创新发展(一)开展一项专门认定。

为进一步激励和支持我省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和《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精神,今年,我省将对省内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给予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等方面的政策倾斜。

1.对达到规定利税数额条件的科研人员,除不受学术技术著作、论文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外,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的标准条件限制,破格参评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科研人员的职务转化成果认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科技厅共同组建全省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认定委员会部署实施。

破格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门部署、单独组建评委会进行。

经破格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科研人员,不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定职务级别和岗位数额限制,按照规定程序实行超职务级别和超岗位聘任。

2.对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一定效益但未达到破格评审条件的科研人员,在正常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将其转化成果量化,达到相关标准的,相应免除学术技术著作、论文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对未达到相关标准的,在正常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将其研究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潜在效益或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效益作为参评依据,同等条件予以倾斜。

3.具体事宜参照《吉林省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吉人社联字〔2012〕67号)和《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3〕34号)规定执行。

(二)拓展两个评价专业(系列)1.增设电力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

根据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的委托申请,为进一步解决我省电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问题,今年,我省将增设电力企业电力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对在我省发电和电力安装等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级和高级职称评审。

2.增设服装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

结合当前我省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实际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需要,今年开始,我省将增设服装设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对在我省各级各类企业中从事服装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级和高级职称评审。

以上两个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按照我省现行规定和办法执行。

(三)探索开展三项改革试点1.开展省属部分高校实验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试点工作。

为加强省属高校实验系列教师队伍建设,参照外省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今年,我省将在吉林农业大学、东北电力大学和吉林工程技术学院三所省属院校开展正高级实验师评聘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延伸省属高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价取向,为今后我省实验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作摸索经验、奠定基础。

该系列正高评审条件由试点院校自行拟定,基本条件不能低于省定其他系列正高级评审基本条件,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审定后,由试点院校按照评审条件组织竞聘推荐,竞聘推荐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

推荐人选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审核,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评审委员会,本着优中选优原则,对各试点院校推荐人选进行集中答辩评审,原则上确定各试点院校通过人员为1人,实行特设岗位聘任。

2.开展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试点工作。

结合我省技工院校建设需要和所属教师的迫切需求,为进一步激发技工院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科研水平,今年,我省将在吉林省工商技师学院、吉林省林业技师学院和吉林省工业技师学院等三所技工院校开展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工作。

正高级讲师评审条件由试点学校自行拟定,基本条件不能低于省定其他系列正高级评审基本条件,也可参照《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吉政办明电〔2013〕22号附件2)中的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制定,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审定后,由试点院校按照评审条件组织竞聘推荐,竞聘推荐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

推荐人选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审核,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评审委员会,本着优中选优原则,对各试点院校推荐人选进行集中答辩评审,原则上确定各试点院校评聘岗位为1个。

3.开展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化评审试点。

根据职称评审工作信息化发展趋势,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公正,今年,我省农业、林业、水利、建筑和交通等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将试行信息化申报、评审,将全过程采取电子化操作方式进行,有关事宜将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具体安排部署。

二、积极稳妥完成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扩面改革任务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报经人社部、教育部批准,今年,我省对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扩面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吉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的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办明电〔2013〕22号)等配套文件。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各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全省的统一部署,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扎扎实实地完成扩面改革工作任务。

要本着认真负责地态度,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对确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妥善处理,确保试点改革平稳实施。

(一)改革步骤安排及要求。

扩面改革本着自上而下、协调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四个阶段进行:1.人员过渡阶段。

按照省里改革文件规定和要求,过渡工作按属地管理权限审核,由各学校(单位)作为过渡工作责任主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直相关部门)的直接指导下自主开展,原则上过渡工作要于6月底前完成。

过渡工作须严格按照扩面改革规定范围进行,重点要明确相关教育机构过渡范围,一般为教研室以及中小学德育工作、教育督导、校外社会实践基地、电教馆、少年宫、省级教材审定机构。

根据2007年制定下发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其他不直接服务于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育机构(单位)不再设置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这些教育机构(单位)中已评聘为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同级改职到与岗位职责相关的其他系列,不参加人员过渡。

过渡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人社局须对所属过渡人员进行汇总,并向所属市(州)人社局填报本地《吉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及电子版备案,各市(州)人社局受理备案后,须对本市(州)过渡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吉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及电子版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竞聘推荐阶段。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竞聘推荐工作由学校(单位)自主开展,本着一地一策、一校一策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各学校(单位)竞聘岗位数额为本学校(单位)空缺岗位总数的30%;岗位空缺数量较多且符合竞聘条件人员较多的学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核定比例,最高不能超过空缺岗位总数的40%;没有空缺岗位的学校(单位),可采取退2进1的方式,申请核定竞聘岗位数额。

原则上,各地区核定的竞聘岗位总量必须控制在本地区空缺岗位总量的50%以下。

竞聘岗位数额确定后,由各学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竞聘方案,制定的竞聘方案须通过全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校(单位)职工大会集中讨论,经85%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并报同级教育、人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学校(单位)在核定的竞聘岗位数额内开展竞聘推荐人选时必须采取差额方式进行,竞聘推荐人选不能超过同级人社部门核定的竞聘岗位数额。

在竞聘推荐工作中,各地区须自行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跨校竞聘工作方案,重点鼓励空岗数额少且符合竞聘条件人员多的学校中的教师到竞聘岗位较多且符合竞聘资格条件教师少的学校参加竞聘,以促进优秀教师人才合理流动,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统筹区域内教师队伍均衡发展。

3.专家评审阶段。

各学校(单位)竞聘推荐工作结束后,将本学校(单位)确定人选报相关评聘委员会评审。

根据《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规定,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委员会须按属地管理权限设置,由属地人社部门牵头,联合教育部门共同组建,人社部门主要负责评委会的评务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建专家评委库,评委会专家评委由同级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抽签确定。

原则上,全省正高级和省直中小学校及相关教育机构教师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教育厅共同组建;市(州)所属高级和直属中小学校及相关教育机构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委员会由市(州)人社局和教育局共同组建;县(市、区)所属中小学校、相关教育机构(包括所属乡镇)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委员会由县(市、区)人社局和教育局共同组建;不具备组建条件或因评审数量人员较少等情况难以组建评聘委员会的县(市、区),须由市(州)人社局征得县(市、区)人社局和教育局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由市(州)高评委代评。

评聘委员会专家评委组成一般为单数,应不少于2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评委推选产生。

评聘委员会评聘工作不受通过率限制,但必须严格程序和标准条件,确保优中选优,坚决防止超数额推荐人员、违规推荐人员、弄虚作假人员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

4.岗位聘用和上报备案阶段。

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各学校(单位)对通过评聘的教师按岗聘用,评聘时间为2013年9月1日。

评聘工作结束后,中级教师核准材料及相关数据材料由各县(市、区)人社局汇总后报送所属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核准、发证、备案;高级教师核准材料及中级以上教师评聘相关数据材料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汇总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发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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