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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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4年元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业、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规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餐厨垃圾中所含油脂和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的油脂等。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农业、质监、商贸、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厨垃圾的治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并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2016年江西公务员考试职位表(公务员)

2016年江西公务员考试职位表(公务员)

1000200032022
科员岗
1
环境工程类
1000200032023
科员岗
2
环境工程类
1000200032024
科员岗
2
环境工程类
1000200032025
科员岗
2
环境工程类
1000200032026
设施处科员岗 发展规划处科 员岗 科员岗
1
工程管理类
1000200032027
1
城市管理、公共事业管理、资源 大学本科 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中文类、工商管理类 大学本科
1000200032032
计划财务处科 员岗
1
会计与审计类
大学本科
南昌市园林绿 0791-83986563 化局
1000200032033
风景园林处科 员岗
1
林业类
大学本科
南昌市农业局 0791-83986819
1000200032034
科员岗
1
会计与审计类
大学本科
南昌市农业局 0791-83986819
科员岗
1
经济与贸易类、财政金融类、会 大学本科 计与审计类 硕士研究 生 硕士研究 生 硕士研究 生 硕士研究 生 大学本科
南昌市环境保 0791-86356033 护局 南昌市环境保 0791-86356033 护局高新分局 南昌市环境保 护局红谷滩分 0791-86356033 局 南昌市环境保 0791-86356033 护局昌北分局 南昌市城市管 0791-83986631 理委员会 南昌市城市管 0791-83986631 理委员会 南昌市住房保 障和房产管理 局 南昌市住房保 障和房产管理 局 南昌市住房保 障和房产管理 局 南昌市住房保 障和房产管理 局 0791-86719156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洪府厅发〔2015〕138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9日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南昌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进行监督。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

第五条法制审核应当在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进行。

第六条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案件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决定文书;(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四)法制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字号】洪府厅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精心指导下,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和谐平安南昌”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弘扬正气,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近年来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2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50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同时,号召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二〇一二年一月附件: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20个)南昌县:蒋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东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莲塘镇莲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塔城乡凤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新建县:石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贤县:民和镇涂家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梅庄镇滨湖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架桥镇架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安义县:长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东湖区:东湖区道路交通事故“三调联动”办公室墩子塘街道马家池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西湖区:十字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系马桩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青云谱区:岱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青山湖区:湖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湾里区:招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红谷滩新区:红角洲管理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二、先进人民调解员(50名)南昌县:冈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刘志强小蓝经开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张绍平广福镇万洲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万本兴塘南镇田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田福顺向塘镇沙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王国保八一乡涂埠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魏泉华新建县:县“三调联动”办公室杜俊昌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陶绪镜金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付涛生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李永华西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梁恒流湖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毛荣国进贤县:三里乡倪坊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樊有国三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李华长山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胡志坚李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姜结文池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吴汉星罗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龚晓辉安义县:长均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邓奕华长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刘新保龙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余萍鼎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熊国樑万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方德华石鼻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龚京豹东湖区:公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林红风墩子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罗国林八一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刘小萍豫章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邹香兰贤士湖管理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吁坤公园街道环湖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涂永红西湖区:丁公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朱泓瑾绳金塔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张丽华桃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李向荣朝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徐嘉桃源街道抚河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罗晓棠西湖街道朱子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符雅丽青云谱区:青云谱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张众钦徐坊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XXX旭青云谱镇泽园社区调委会许秋英青山湖区:青山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潘远宜上海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王涛罗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陈玉宏湾里区:太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杨娜娜罗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邓聪幸福街道磨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杨小礼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麻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熊扬帆昌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邓国红红谷滩新区:沙井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颜其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曹玉茗桑海经济开发区:新祺周管理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余辉。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命名表彰全省第一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的决定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命名表彰全省第一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的决定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命名表彰全省第一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西省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普法办•【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赣司普法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命名表彰全省第一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的决定(赣司普法字〔2010〕1号)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办: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机关、单位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十一五”期间依法治省规划,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广泛开展争创“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的成果,充分发挥了各级机关和各类单位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先进典型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为推动全省公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全力服务、保障和促进全省科学发展、加速崛起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示范,宣传典型,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级机关(单位)深入学法、守法、用法,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在全省开展争创“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活动的通知》(赣司普法字[2009]9号文)要求,通过各地严格考核和推荐申报,并征求同级纪检、综治部门的意见,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研究决定,授予中共南昌市委政法委员会等166个机关(单位)为全省第一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荣誉称号(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机关(单位)戒骄戒躁,再接再厉,按照全省普法教育规划和依法治省规划以及《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创建参考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洪府厅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3月3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和省委、省政府《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赣发〔2016〕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83号),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意见》(赣编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适应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能力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作为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在加强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深入。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南昌市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南昌市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南昌市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7.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南昌市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二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昌市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属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许可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服务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行政服务中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提供服务。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管理,并对未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机关设立的行政许可办证大厅进行指导和管理。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实施机关进驻或者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进行初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三)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办证大厅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统一管理,并及时督促和提出建议;(四)对依法由两个以上实施机关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组织与协调;(五)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投诉举报;(七)对办证大厅和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八)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提供后勤保障;(九)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责。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116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116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法制办《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已经2014年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18日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指标体系。

一、制度建设(一)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1、制度建设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内容明确、具体,制度设计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2、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内容不与上位法抵触。

3、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完善。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4、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5、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普遍发行的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洪府法字[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法字[201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配合全市“作风大转变、效能大提速、环境大优化”集中整治活动的开展,根据《南昌市行政检查办法》和《南昌市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办制定了《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在规范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检查方面成效明显。

但随着我市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行政检查中暴露出的职责权限划分不清、管辖范围模糊、多层次检查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根据《南昌市行政检查办法》和《南昌市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要求,现就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以及市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按照合法界定、行政高效要求,划分市、县(区)行政检查管辖范围,进一步解决行政检查过多过滥问题,为把南昌打造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检查权应当于法有据,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划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自行设定行政检查权;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行政检查权管辖层级的,不得擅自改变法定级别管辖层级。

江西公务员考试第一批面试入闱人员名单

江西公务员考试第一批面试入闱人员名单

南昌市老年大学 南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安义县委办公室 中共安义县委办公室 中共安义县委办公室 中共安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安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安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安义县委宣传部 中共安义县委宣传部 中共安义县委宣传部 中共安义县委农工部 中共安义县委农工部 中共安义县委农工部 南昌市湾里区委老干部局 南昌市湾里区委老干部局 南昌市湾里区委老干部局 南昌市湾里区委、区政府信访局 南昌市湾里区委、区政府信访局 南昌市湾里区委、区政府信访局 中共安义县委办公室 中共安义县委办公室 中共安义县委办公室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市新建区委党校 中共南昌市新建区委党校 中共南昌市新建区委党校 南昌市新建区妇联 南昌市新建区妇联 南昌市新建区妇联 南昌市司法局 南昌市司法局 南昌市司法局 南昌市司法局 南昌市司法局 南昌市司法局 南昌市司法局(南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南昌市司法局(南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南昌市司法局(南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南昌市司法局(南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1000200032015 1000200032016 1000200032016 1000200032016 1000200032017 1000200032017 1000200032017 1000200032018 1000200032018 1000200032018 1000200032019 1000200032019 1000200032019 1000200032020 1000200032020 1000200032020 1000200032021 1000200032021 1000200032021 1000200032022 1000200032022 1000200032022 1000200032023 1000200032023 1000200032023 1000200032023 1000200032023 1000200032023 1000200032024 1000200032024 1000200032024 1000200032024 1000200032024 1000200032024 1000200032025 1000200032025 1000200032025 1000200032025 1000200032025 1000200032025 1000200032026 1000200032026 1000200032026 1000200032027 1000200032027 1000200032027 1000200032028 1000200032028 1000200032028 1000200032029 1000200032029 1000200032029 1000200032030 1000200032030 1000200032030 1000200032031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南昌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南昌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南昌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1.08•【字号】洪府法字[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南昌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洪府法字〔20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公布施行对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办法》的实施,《办法》实施情况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之一。

为配合《办法》的贯彻实施,我办统一制作了备案相关文书(附后),供各单位使用,实施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附备案文书样式:1、重大行政处罚(许可、强制)决定备案报告2、重大行政处罚(许可、强制)决定备案表(说明)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3年1月8日样式1重大行政处罚(许可、强制)决定备案报告市政府:现将本机关(单位)于x年x月x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姓名/单位名称)作出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报送机关盖章)××年××月××日附:1、重大行政处罚(许可、强制)决定书(副本)2、重大行政处罚(许可、强制)决定备案表(说明)样式2填表人:填报时间:。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洪府厅发〔2018〕98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2018年5月2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南昌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根据《江西省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要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要点如下。

一、优化政府服务,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1、稳妥推进“一次不跑”改革。

梳理公布“一次不跑”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对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通过全程网办、上门服务、邮递办理等措施,实现企业和群众无需现场办理。

(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负责)2、进一步精简行政权力,实施精准放权、协同放权。

继续梳理取消或下放制约企业生产、投资经营活动和群众办事不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合并管理目的相同或相近的行政权力事项。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负责)3、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化建设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

(市编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县区政府负责)4、推动“证照分离”改革。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89号),把能分离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

(市编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南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5、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系统,健全相关细则,不留监管死角,实现公平、公正监管。

中共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洪府法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法发〔2014〕6号)各处室,机关党支部,南昌仲裁委秘书处:《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党组会研究,并报市委督导组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2014年2月25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昌市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洪群组字【201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主线,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若干规定精神为切入点,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大力弘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等优良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为把南昌打造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二、目标要求充分认识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我市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的延伸和深化,直接关系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直接关系夯实基层基础、提高服务群众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直接关系推动整个教育实践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打击“砂霸”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打击“砂霸”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打击“砂霸”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0•【字号】洪府厅字[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打击“砂霸”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字〔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南昌市打击“砂霸”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0日南昌市打击“砂霸”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打击全市各种“砂霸”欺行霸市的非法行为,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维护良好的涉砂市场环境,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砂霸”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关于打击“砂霸”重要指示,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中心,坚决打击涉砂行业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整治对象一是居住小区“砂霸”欺行霸市行为;二是建筑工地“砂霸”强买强卖行为;三是砂场“砂霸”非法经营行为;四是采砂船“砂霸”偷采盗采及强霸采砂市场行为;五是运砂船“砂霸”非法运砂及强霸运砂市场行为。

三、整治目标深入开展全市打击“砂霸”维护涉砂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砂霸”违法违规行为,打掉一批“砂霸”违法犯罪团伙,着力建设“平安小区、平安工地、平安采区”,有效遏制“砂霸”欺行霸市行为,达到“市场规范、群众满意、社会和谐”的整治效果,创造更加良好的砂石市场经济秩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四、整治任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水务、公安、交通、海事、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扎实开展“四访三查二取一建”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四访”即访小区、访砂场、访采区、访建筑工地,全面系统排查“砂霸”,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9.29
•【字号】洪府厅字[2012]423号
•【施行日期】2012.09.2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洪府厅字〔2012〕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120号)的要求,决定成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张鸿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胡小洪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党组书记
涂仕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成员:陈以荻市财政局局长
朱敏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陶寒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邹玉萍市监察局副局长
卢学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韩德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涂仕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2年9月29日。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1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二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的行为,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本级财政保障。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度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洪府法字[2015]1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08
【实施日期】2015.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度公务员考核实
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法字[2015]1号)
各处室,机关党支部:
现将我办《2014年度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月8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度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社局《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公务员考核的评价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现就做好我办2014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办机关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以工作人员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工作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业务工作在全国、全省或全市范围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获得表彰奖励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情况。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其中,优秀等次人数占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8%。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9.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反馈至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

电子邮件:***************.cn通信地址: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3884347 传真:3884346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南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需要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以下统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无障碍的通道(路)、入口、电(楼)梯、公厕、标识、音响、提示系统以及其他便于活动的设施。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市容、园林绿化、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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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法规类别】调解
【发文字号】洪府法字[2013]8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
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法字〔2013〕8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综治办、政府法制机构,市综治各成员单位:
现将《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南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2]121号),全面推进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2]121号)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综治办《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赣府法办字[2013]9号)为依据,扎实推进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市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全面负责推进全市行政调解工作。

组长:
涂仕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副组长:
王国辉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罗永兴市综治办副主任
成员:
何运游市综治办排调室主任
邓洁市政府法制办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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