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香蕉贸易争端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

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

需要掌握的内容 美国的诉讼策略 WTO框架下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WTO框架下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 反向协商一致”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反向协商一致”决策方式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 (GATT框架下与WTO框架下三次“香蕉案”的不同结 GATT框架下与WTO框架下三次 香蕉案” 框架下与WTO框架下三次“ 果说明了什么?) 果说明了什么?)
引言
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 WTO自1995年初成立以来最 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是WTO自1995年初成立以来最 引人瞩目的“十年贸易大案”。 引人瞩目的“十年贸易大案” 其所涉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之广之深、所耗时间之久、所 其所涉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之广之深、所耗时间之久、 涉国家之多、有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篇幅之大,堪 涉国家之多、有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篇幅之大, 称史无前例。该案案情复杂,扑朔迷离,案中有案,险象 称史无前例。该案案情复杂,扑朔迷离,案中有案, 环生。争端各方斗智斗法,尤其是欧共体和美国这两大贸 环生。争端各方斗智斗法, 易巨头利用WTO规则相互较量、攻守自如,引人入胜, 易巨头利用WTO规则相互较量、攻守自如,引人入胜,不 WTO规则相互较量 仅展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项和弱项, 仅展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项和弱项,而且暴露了欧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项和弱项 共体和美国这两个WTO的超级成员对WTO 共体和美国这两个WTO的超级成员对WTO多边贸易体制政策 WTO的超级成员对WTO多边贸易体制政策 的真面目,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WTO WTO对我国带来的挑 的真面目,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WTO对我国带来的挑 战与机会。 战与机会。
1998年12月15日 欧共体根据DSU第21条第 1998年12月15日,欧共体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要求DSB设 根据DSU 条第5 要求DSB DSB设 立专家小组,以解释DSU 21条第 DSU第 条第5 立专家小组,以解释DSU第21条第5款。 1998年12月18日 厄瓜多尔也根据DSU第21条第 1998年12月18日,厄瓜多尔也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要求设 也根据DSU 条第5 立专家小组, 立专家小组,审议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修正条例是否符合 WTO规则。 WTO规则。 规则 1999年 1999年1月11日,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拿马向 11日 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拿马向 DSB主席提交反对欧共体要求的正式信件。 DSB主席提交反对欧共体要求的正式信件。 主席提交反对欧共体要求的正式信件 1999年 1999年1月12日,DSB应厄瓜多尔和欧共体请求根据DSU第21 12日 DSB应厄瓜多尔和欧共体请求根据DSU第 应厄瓜多尔和欧共体请求根据DSU 条第5款分别设立专家小组, 条第5款分别设立专家小组,审查香蕉进口体制修正条例是 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 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 WTO规则的问题

欧共体香蕉案

欧共体香蕉案
欧共体香蕉案
主讲人:
PPT制作: 资料搜集:
目录
香蕉案相关背景 香蕉案的后续发展 相关法律问题 香蕉案的裁决对于特惠待遇体制的影响
1 香蕉案相关背景
关于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LoméConvention)是以 欧盟为一方,以位于非洲、加勒比与太平 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ACP 非加太国家) 为另一方签订的关于贸易与发展的国际 协定。最早订立于1975年,其后又经过三 次修订,目前适用的是自1990年起生效的 第四个《洛美协定》。
国际香蕉市场的变化
①非加太国家享有的特惠待遇吸引着各大跨国香蕉经营企业逐步将投 资和经营重心转移出中南美地区,导致该地区向欧盟市场的香蕉出口 大幅减少,数以万计的中南美香蕉产业工人因竞争加剧而失业或被减 薪;
②另一方面,美国公司设想的以“美元香蕉”地区为基地向欧洲市场 的大举扩张也因为共同市场组织而计划落空。美国最大的跨国香蕉经 营企业Chiquita公司就曾因事前错估计形势,而导致其在中美洲追加投 资所建成的香蕉种植园闲置,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1999年5月6日,世贸组织正式通过该专家组报告,欧盟在接受这份报告后表示将不 再继续提出上诉。而在仲裁组报告中,仲裁组虽然认定欧盟的香蕉新体制已确实对美国的 利益构成了损害,仲裁组最终确定美国的实际损失约为1.914亿美元。1999年4月9日,美国 依据仲裁组报告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报复实施申请,并已于4月19日获得了争端解决机构 的授权。目前欧盟、美国、拉美“香蕉美元”地区和加勒比地区四方正为此进行积极的磋 商和谈判,而未来欧盟香蕉体制的走势也正是非加太国家与欧盟间新一轮第五个《洛美公 约》的焦点议题。
·而美国却坚持其原有立场,坚持准备单方面制裁欧盟。1999年1月14日,美国 申请世贸组织授权其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向欧盟减让数额为5.2亿美元的关税。 1999年1月25日至30日欧美贸易代表在世贸组织日内瓦总部举行谈判。经过艰苦 谈判达成协议:即世贸组织原则上同意美国实行制裁,但允许欧盟立即对美国制裁 措施的实施程度问题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仲裁请求,而在仲裁组未决定美国的制裁 措施究竟应该维持在何等水平之前,世贸组织将不正式批准美国的制裁措施。

欧盟香蕉案

欧盟香蕉案

第一和第二香蕉案均未能使欧共体改正其 有关香蕉进口体制措施,美国及若干拉美 国家在WTO成立后,继续寻求问题的解决。
第三香蕉案(Bananas-III)
1996年5月8日,世贸组织成立DSB (Dispute Settlement Body)专家组。 专家组结论认为,《洛美协定》可以使欧 盟免除GATT中“非歧视数量限制”的义务, 但其香蕉进口许可证制度及分销体制在具 体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超出“洛美豁 免”的范围。第二年,欧盟表示愿意接受 相应裁决,修改其香蕉进口体制。
一个香蕉引发的血案—— 欧共体“香蕉案
姚天昊 廖倩 潘薇
背景介绍
欧共体(欧盟的前身)成立以来,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 香蕉消费市场,年均消费量多达几百万吨,价值近60亿美元。 而且香蕉问题一直是一项敏感议题,原因在于,一方面, 香蕉是不少亚非拉发展中国家通过出口换取外汇的主要产品; 另一方面,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口香蕉,每年具体进口数额 的多少,又是欧共体各国贯彻其对外经济和外交政策的重要 杠杆。
1992年,拉美国家(包括哥斯的黎加、哥伦比亚、 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和委内瑞拉等)首先利用 GATT争端解决程序对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提出 异议,宣称欧共体对于香蕉的进口制度违反了 GATT规则。
应这些国家要求,GATT理事会成立了专家 组来审理此案。专家组于1993年6月3日裁 决,欧共体的配额体系违反了GATT第1条 和第11条的规定。 但由于GATT争端解决机 制中要求全体缔约方(包括败诉方在内)“一
而欧盟则表示已竭尽权利,做到了既履行 《洛美协定》义务,又满足了WTO的要求, 是两方面折中的最好结果。
双方由此开始了进一步的纷争…………
1999年4月,在专家组的讨论报告结论中, 专家们也认为欧盟新体制并未完全克服旧 香蕉体制的缺陷,依然有超越世贸组织授 权范围,不恰当使用数量限制和过分偏袒 非、加、太国家之处,违背了最惠国待遇 和国民待遇义务。最后,专家组报告获得 通过,欧盟也表示不再上诉。

香蕉案

香蕉案
案例一 厄瓜多尔、 厄瓜多尔、美国等诉欧盟香蕉进口体制案
前言 一、事件起因 二、案情概述 三、争端解决过程 四、启发
前言
日美国、 自1995年10月4日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 年 月 日美国 危地马拉、洪都拉斯、 向WTO争端解决机构( DSB)通知其要求与欧共体协 争端解决机构( ) 争端解决机构 商开始, 商开始,到 2001年4月30日DSB厄瓜多尔与欧共体达成 年 月 日 厄瓜多尔与欧共体达成 最终谅解, 香蕉案基本结束, 最终谅解 , 香蕉案基本结束 , 整个香蕉案具有如下特 点: 首先,文件众多,篇幅庞大。 首先,文件众多,篇幅庞大。 其次,涉及面广,卷入的WTO成员多,用尽了 成员多, 其次,涉及面广,卷入的 成员多 用尽了WTO争 争 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最后,香蕉案是第一个WTO所受理的争端中挑战 所受理的争端中挑战WTO 最后,香蕉案是第一个 所受理的争端中挑战 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规则的案件。 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规则的案件。
其次, 涉及面广, 从货物贸易、 其次 , 涉及面广 , 从货物贸易 、 服务贸易到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几乎涉及 的所有重要贸易领域。 关的知识产权,几乎涉及WTO的所有重要贸易领域。 的所有重要贸易领域 卷入的WTO成员多,投诉方从 国增加到 国,被控方 成员多,投诉方从4国增加到 国增加到6国 卷入的 成员多 是由15个 国家组成的欧共体 是由 个 国家组成 的欧共体 , 以第三方身份干 预的 WTO成员则达 个之多。 成员则达20个之多 成员则达 个之多。 用尽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历经 争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用尽了 争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6年。其复杂性异乎寻常,史无前例。 年 其复杂性异乎寻常,史无前例。

由欧盟香蕉案认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

由欧盟香蕉案认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

由歐盟香蕉案認識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制度壹、前言貳、都是香蕉惹的禍:爭端伊始參、正式要求諮商:訴訟伊始一、原告國:提出正式諮商要求二、被告國:接獲正式諮商要求三、第三國:要求參與諮商肆、第一審:個案審議小組的成立與裁決伍、第二審:上訴庭的審理陸、裁決案件的監督執行柒、監督執行的第二樂章:貿易報復捌、後語:未完結篇由歐盟香蕉案認識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制度壹、前言國際貿易體系的爭端解決,其實有許多不同的國際組織和管道共存共榮,包括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仲裁法院、國際貨幣基金的國際投資爭端調解中心、甚至各國法院或商會的仲裁等途徑,其中發展日益蓬勃、訴訟程序日益健全、並贏得國際社會的矚目與信賴的,應屬世界貿易組織1架構下的爭端解決程序。

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程序,係承襲過去關稅與貿易總協定2的爭端解決程序、並添加較嚴格的時間限制,雖然其中仍有諸多未盡1「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以下簡稱「世貿組織」)成立於一九九五年,由會員所簽署「馬爾喀什籌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馬爾喀什協定」)後附數十項不却的協定、暸解書與議定書等不却的法律文件共却建構相關規範。

其中有關爭端解決的程序性規定,則載於「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暸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簡稱「爭端解決暸解書」或「暸解書」)。

2「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and Tariff, GATT)指一九四七年所草擬的貿易協定,由於該協定的運作在過去五十年間與國際組織無異,故在引述時,可能指當年所簽訂的協定條文本身、亦可能指依據此一協定所建構實質上的國際組織,為求行文明確,以下凡引述協定條文時,以「總協定」(GATT Agreement)簡稱之,至於引述該貿易組織,則以「關貿總協」(GATT)簡稱之。

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香蕉案

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香蕉案

WTO-TBT案例-欧盟香蕉案[2001-01-01]目前最能代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特点的当属拉美五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及后来参加进来的巴拿马)和美国联合投诉非加太(ACP)国家及日本、印度等作为第三方参加的欧盟香蕉进口机制争端案。

该案涉及范围更广,提出了许多新问题,目前,该案己进入实施阶段。

本节将对这一案例展开分析。

欧盟香蕉进口机制争端的背景起因:对欧盟香蕉进口机制的争议由来已久。

原因是1975年以来欧盟和传统的贸易合作伙伴ACP国家签订了几次洛美协定,其中有一个关于香蕉的协议(现行协议为PROTOCAL5)。

1988年以来,美元区的香蕉生产国一直对此抗议,欧盟一再修订这一机制,但始终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1993年2月,欧盟通过了在香蕉领域的共同市场规则,这一机制允许ACP国家出口到欧盟的香蕉的数量保持与传统上一致的水平,而给美元区国家和非传统ACP 国家设定了配额,配额内进口的香蕉按100ECU/吨来征税,配额以外的,按850ECU/吨征税。

在此配额中,非传统生产国的香蕉可免税进口9万吨,但国家间的分配将由下一步的欧盟规则决定。

而且,进口香蕉不论来源于何处,都要受各种进口程序的约束。

1994年和1995年,欧盟在抗议声中不得不将配额分别提到10万吨、20万吨。

GATT洛美豁免:考虑到洛美协定的因素,1994年12月,缔约国全体免除了欧盟在洛美协定到期日2000年2月29日前GATTl947/1.1下的义务,允许欧盟为从ACP国家进口的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此外,乌拉圭回合中,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委内瑞拉作为香蕉框架协议(BFA)的缔约方亦享受优惠安排。

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1992年9月,拉美五个香蕉生产国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欧盟在香蕉进口上采取的歧视性措施。

1992年成立的专家组认为,欧盟的措施不是为了同时限制国内生产,也不是强制性法律规定,显然不符合GATT第11条第1款;洛美协定不是GATT第24条所指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同盟,因为欧盟对部分国家的优惠是单向的,虽然这一措施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但GATT第四部分的规定不能违背第一部分的原则。

案例研究:香蕉案

案例研究:香蕉案

WTO公布厄瓜多尔再诉欧盟香蕉案执行情况专家组报告(2008-04-13 21:10:06)转载分类:WTO争端解决欧盟香蕉案再次败诉——WTO执行专家组裁定欧盟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香蕉案裁决2008年4月7日,WTO公布“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厄瓜多尔第二次诉诸DSU第21.5条)执行专家组报告,裁定欧盟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建议和裁决。

2006年11月16日,厄瓜多尔再次根据《关于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DSU)第21.5条和GATT1994第23条要求与欧盟就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问题进行磋商。

2006年11月28日,厄瓜多尔修改了其根据DSU第21.5条和GATT1994第22条提出的磋商请求。

2007年2月23日厄瓜多尔要求建立第21.5条执行专家组审查欧盟的新香蕉制度是否符合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定。

2007年6月15日总干事组建了专家组审理此案。

2008年4月7日,执行专家组公布其报告,结论如下:专家组驳回欧盟提出的前提问题(preliminary issue)——即因欧盟和厄瓜多尔在2001年4月签订了双边香蕉谅解协议,厄瓜多尔不得质疑欧盟现有的香蕉进口体制,包括对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ACP国家)的优惠政策。

据此在审查厄瓜多尔提出的实质性主张及欧盟援用的辩护意见后,专家组得出以下结论:1.欧盟对原产自ACP国家的香蕉每年授予775,000公吨的零关税配额构成了对此类香蕉的优惠待遇,而这一待遇没有惠及原产地为非ACP国家的WTO成员生产的同类香蕉,因此与GATT1994第1.1条不符;2.“多哈豁免”于2006年1月1日到期,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自专家组建立之日至此报告之日期间有任何GATT1994第1.1条下的豁免适用于欧盟对原产自ACP国家零关税配额的优惠政策;3.欧盟目前的香蕉进口体制,尤其是为ACP国家保留的优惠关税配额与GATT1994第13.1条、第13.2条引言及第13.2(d)条不符;4.欧盟对最惠国进口香蕉的适用关税设为每公吨176欧元,不考虑考虑在220万公吨配额内的每公吨75欧元的约束关税,这一普通关税超过了欧盟减让表第一部分中设定和规定的税率,因此与GATT1994第2.1(b)条不符。

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的参考案例

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的参考案例

国际市场竞争案例案例一:欧盟与美国农产品贸易的“香蕉战”1、案情简介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或按英文缩写称为ACP国家),与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欧盟前身)在非洲的多哥共和国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

1993年,欧共体根据《洛美协定》制定了香蕉共同市场政策,诚邀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的香蕉生产国加入《洛美协定》,允诺以非常优惠的政策从这些国家进口香蕉等产品,即:单方面给予参加国以免税的、稳定的进口配额。

但没有参加该协定的国家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这项协定一经公布,立即震动了美洲大陆。

当今世界香蕉出口的40%来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等地区,其中,来自拉丁美洲生产的香蕉主要是由大庄园雇用工人来进行,这些庄园基本上是由当地大地主和美国跨国公司合作经营。

由于生产规模巨大,资金充足,设备先进,并使用大量杀虫剂和化肥,因而产量高,成本低。

而在加勒比海地区的香蕉主要是由独立小农户生产的,资金少、规模小、成本高、不过化肥和农药用量较少,这些小农户产的香蕉由英国的跨国公司Geest统一收购,然后运往欧洲出售。

欧盟有着世界上最大的香蕉消费市场,每年进口香蕉约390万吨,销售额近60亿美元。

欧盟根据《洛美协定》给同其保持特殊经贸往来的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地区国家(ACP)以进口分销的优先权。

这种进口分销体制极大地影响了中南美洲香蕉对欧盟的出口,进而影响到美国公司的利益。

尽管《洛美协定》优惠的香蕉进口只占欧洲市场的2%,但美国的香蕉出口公司为了扩展市场,便向美国政府施加压力。

1993年美国正式向英国提出相关交涉,英国以欧盟与ACP签订《洛美协定》为由,拒绝进口中南美洲香蕉。

1995年WTO成立后,美国便与拉丁美洲国家通过WTO指责英国的香蕉贸易存在歧视,因为英国依据《洛美协定》制定的香蕉贸易优惠,实际上是借以限制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出口,违反了自由贸易原则。

欧美香蕉案

欧美香蕉案

▪ 根据第22条第6款,美国提出的中止减让的 要求被争端解决机构推迟到中止减让水平
的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在欧共体要求的专
家组程序中,专家组裁定,由于欧共体实
施建议的措施受到厄瓜多尔的实际指控,
专家组不同意欧共体的意见,视欧共体的
实施措施符合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在厄
瓜多尔要求的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裁定 欧共体的实施措施与欧共体的WTO义务不 完全一致。在欧共体要求的就美国提出的
▪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从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至今, 已过去了三年的时间,这一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 的解决。是非曲直的裁定可能总是比是非曲直的 纠正容易得多。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与国 内司法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同是,没有国内 法律制度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争端解决机构的裁 决与建议要通过争端双方来解决,这是它力弱的 一个表现。但从另一角度说,这也可能是它的一 个优点。国家间的贸易关系,是国与国之间的关 系的一个方面,这中间也涉及到国家的主权问题, 涉及到国际法的效力问题。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 管理、实施各成员达成贸易协议的一个机构,是 各成员解决争端的一个场所,是谈判和进一步谈 判的场所。它不是一个超国家的机构。这可能正 是其缔造者所希望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
▪ 第2条 最惠国待遇
▪ 1.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 应立即无条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 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相 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 2.一成员可以维持与第1款不一致的措施, 只要该措施列入第2条豁免附件并符合该附 件的条件。
▪ 3.本协议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 赋予其毗邻国家优惠,以便利在毗邻的边 境地区交换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
▪ 1999年1月12日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召集原 来的专家组,据第21条第5款审查欧共体和 厄瓜多尔的申请。牙买加、尼加拉瓜、哥 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多米尼 加共和国、多米尼加、圣卢西亚、毛里求 斯、圣文森特,表示作为第三方参加两个 申请,而印度和厄瓜多尔表示只以第三方 参加欧共体的申请。1999年1月14日,美 国据DSU第22条第2款,要求争端解决机 构授权中止对欧共体的减让,数额为5亿2 千万美元。1月19日,欧共体据第22条第6 款,要求对美国提出的中止减让水平进行 仲裁。争端解决机构将该中止减让水平问 题交由原来的专家组仲裁。

市场营销专业《案例;拉美国家与欧盟展开香蕉贸易战》

市场营销专业《案例;拉美国家与欧盟展开香蕉贸易战》

拉美国家与欧盟展开香蕉贸易战2021-10-02 09:44:53 本报综合报道据悉,世界上最主要的香蕉出口国厄瓜多尔,将于本周与欧盟高级官员就未来水果进口关税展开非正式谈判,它强烈反对提高关税。

在世界市场上价值数十亿美元、并对许多拉美国家至关重要的香蕉,是上世纪90年代欧盟输掉的激烈贸易争端的主题。

厄瓜多尔联合美国,说服WTO对欧盟的香蕉制度加以谴责。

欧盟对在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ACP的前殖民地种植者实行优惠。

欧盟随后保证将取消其关税和配额优惠贸易体系,并最迟于2021年逐步实行只适用关税的进口机制。

目前的问题是,单一准入进口关税的水平问题。

厄瓜多尔希望将来欧盟关税不超过当前每公吨75欧元的基准。

厄瓜多尔于6月表示,如果将来关税被设置得太高。

哥伦比亚和洪都拉斯双方均表示希望实行40欧元的关税。

但是,一些非洲生产国,事实上只有象牙海岸和喀麦隆,希望采取更高的关税以保护其香蕉准入欧盟。

ACP部长们约定该集团的目标将是奋力争取275欧元的关税。

ACP的立场同样得到了欧盟内仅有的香蕉生产国法国和西班牙的支持。

法国在其海外领土瓜德罗普岛和马提尼克岛种植香蕉,西班牙则在加纳利群岛种植。

欧盟当前体系包括三个分别独立的配额,共约340万公吨。

ACP国家享有75万公吨的免关税配额,而拉美国家供应商则面临着在剩下配额上支付75欧元的关税。

ACP和拉美生产商声称,正是他们的优惠关税将给工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并破坏数千人的生计。

“要使拉美国家和ACP的立场相一致非常困难。

双方有着完全不同的观点,你很可能使每个人都感到不满意,”加勒比香蕉出口国联盟执行秘书戈登梅尔斯说,“我们需要实行一种足够高的关税以维持当前产量和价格,关键是维持种植者的生计”。

拉美6个香蕉生产国就欧盟提高关税向世贸组织提出调查申请日期:2005-04-04 比亚《共和国报》消息,3月30日,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巴拿马、洪都拉斯和危地马拉6国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就欧盟拟将拉美地区香蕉进口关税从目前的75欧元提高到230欧元的措施建议将对拉美地区香蕉产区造成的损害进行调查。

美欧香蕉贸易战

美欧香蕉贸易战

美欧香蕉贸易战一、案情介绍1997年9月25日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构受理以美国为首的香蕉出口国联盟对欧盟香蕉贸易政策的起诉,即美国反对欧盟关于发展中国家享有按预定配额向西欧免税出口香蕉的特权。

在15个月时间里,欧盟重新修改其香蕉进口制度,但仍然不能令美国满意。

于是,1999年3月3日,美国宣布单方面对来自欧盟的价值5.2亿美元的产品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以弥补欧盟香蕉进口机制对美国有关公司所造成的损害,欧盟不服,双方之间矛盾加剧。

1999年4月8日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构作出裁定,欧盟的香蕉进口与销售机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应予以修改;1999年4月12日又裁定美国可以对欧盟的产品进行制裁但裁定的制裁金额为1.914亿美元,远低于美国原先提出的5.2亿美元。

1、美欧香蕉贸易战的起因二战后,原欧共体为了继续维持其在原殖民地的经济利益以及政治利益,于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同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即所谓的ACP国家)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

根据该协定,欧共体成员国将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非、加、太地区全部工业品和95%的农产品进人欧共体市场;欧共体对从这些国家进口的牛肉、甜酒及香蕉等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免税进口配额。

由于《洛美协定》的发展中国家享有按预定配额向西欧免税出口香蕉的特权,这种做法无疑严重地损害到香蕉的主要产地——拉美地区的有关国家,特别是美国主要香蕉经销商,对欧出口香蕉受到很大阻力。

于是由美国牵头反对欧盟的香蕉贸易政策,世界贸易经织于1997年9月25日受理此项申诉。

2、欧盟新的香蕉进口机制1999年1月1日,欧盟香蕉贸易新的配额制度生效,其对香蕉产地分为三类:即传统的12个非、加、太国家、其他非传统的非、加、太国家以及非、加、太国家以外的任何第三国,分别规定不同的配额水平和关税税率。

但美国以欧盟新制度仍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进口许可协议〉的有关规定为由,要求对欧盟新的香蕉进口机制重新加以审议。

Banana Dispute欧盟香蕉案解析

Banana Dispute欧盟香蕉案解析

3) some Middle American and South American nations. "USD banana"
• 3. The issue of bananas is always a sensitive issue in EC and its partner nations.
• 1) Many Asian and African developing countries make foreign exchange with EC by exporting bananas; • 2) The quantity of bananas and places of origin where EC import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implementing the economic and foreign policies of EC members.
Banana Trade Dispute
By 柯迪茜,罗嘉文
Introduction
• The "banana wars" on 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 are one of the longest-running and most complex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 pre-dating the creation of the WTO in 1995.
Origin of Bananas

Banana exporters & importers
• Under Lomé Convention, the ACP countries received or enjoyed:

香蕉案解析

香蕉案解析
使这些成员依据WTO上述各协定所享受的权益受到损害或 者丧失。厄瓜多尔也在1996年2月5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 通知其要求与欧盟就同一问题进行协商。 1996年3月14、15日双方进行了磋商,但磋商失败。
1996年4月11日,由于磋商失败,美国等5个申诉方请 求DSB成立专家小组。5月8日,DSB决定成立专机小组。
(3)来自其他第三国家的香蕉进口配额为2 553 000吨/年,
配 额 内 进 口 加 征 100ECU/ 吨 的 关 税 , 配 额 外 进 口 加 征 850ECU/吨的关税。
香蕉案前欧盟香蕉共同市场组织配额分配及关税征税情况一览表(1995年)
来源地 欧盟(欧共体) 传统非加太香 蕉出口国 其他第三国
许可程序。 欧盟香蕉规则将进口经营者分为三类,对不同类别的经营者 进行许可分配: A类经营者: B类经营者: C类经营者: 美元香蕉
销售其他第三国进口的香蕉,获配额66.5%; 欧非香蕉 销售欧盟及非加太国家的香蕉,获配额30%; 留给新加入共同市场组织的经营者 从1992年开始销售欧盟及非加太国家的香蕉,获配额3.5%。
2、《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是WTO规范成员方进口许可程序的基本规则。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第3款:“有关进口许可程序的规则在适用中应是中 性的,并以合理的方式实施。”
本案的投诉方认为,欧盟香蕉进口体制中的“飓风许可”违反了该条例 的规定。
所谓“飓风许可”,在欧盟香蕉进口体制中是欧盟自1994年起对直接或
1995年10月4日,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通知
DSB,要求与欧盟协商。 理由是:“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违反了《GATT1994》 (第1、2、3、10、11、13条)、《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第1、3条)、《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

香蕉争端案例

香蕉争端案例

美国和中美洲各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与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1993年2月,欧共体颁布了依据区内香蕉的不同来源确立不同配额体系的404/93号规则。

对此,美国和中美洲各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于1995年9月28日,以欧共体此举违背了WTO的一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实施数量限制等原则为由,联合向WTO提出申诉,要求就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与欧共体进行磋商。

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诉方于1996年要求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

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最后支持了申诉方的请求,并建议欧共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必要措施以履行其在WTO各有关协议下的义务。

为执行DSB报告,欧共体分别于1998年7月和10月公布了1637/98号和2362/98号规则,对原有规则进行了修改。

对此,申诉各方并不满意,认为新规则不符合DSB报告的要求。

欧盟认为,美国无权单方面作出欧共体是否已经执行裁决的判定并据此采取制裁措施。

厄瓜多尔则申请原专家组对欧共体是否执行做出评定。

原专家组针对厄瓜多尔的申请,做出欧共体并未完全执行的裁决。

案件评析:根据贸易争端解决机机制(DSU)第21条第1款的规定,DSB报告的执行义务成员方必须迅速履行DSB的各项建议或决定,以确保有效解决各项争端。

据此,WTO成员方负有迅速履行DSB报告的义务,但对于成员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DSB报告的真正或完全履行这一问题则有可能在各方之间发生分歧,对此,DSU第21条第5款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报复的水平认定问题。

根据DSU的规定,因某一成员方违反WTO规则而受损的成员方有权在该违法成员方拒不执行DSB报告或双方未就补偿措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中止其对该违法成员方基于WTO协议的一定程度的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以弥补其因为该成员方违法措施所造成的损失,这就是所谓的报复措施。

DSU要求报复的水平与其遭受的损失水平相一致。

欧共体香蕉进口

欧共体香蕉进口

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欧共体关于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European Communities—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下称“香蕉案”)是GA TT/WTO体制下非常值得关注的一个案件。

该案历时近十年,涉及欧共体、美国及一系列拉美国家。

该案涉及的协议及条款众多,案情历经一波三折非常复杂。

欧共体有着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香蕉消费市场,每年进口香蕉约390万吨,价值近60亿美元。

自欧共体成立伊始,香蕉问题便一直是一项敏感议题。

原因在于,一方面,香蕉是不少亚非拉发展中国家通过出口换取外汇的主要产品;另一方面,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口香蕉,每年具体进口数额的多少,又是欧共体各国贯彻其对外经济和外交政策的重要杠杆。

从总体上看,欧共体市场上的香蕉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是欧共体成员国自产或来自直接隶属于某些欧共体国家的海外领土,如加勒比地区的英联邦成员国及法国的海外省等;二是来自通过《洛美协定》(LoméConvention) 同欧共体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国家(Africa, the Caribbean and Pacific,以下简称“ACP国家”或“非加太国家”);三是来自拉丁美洲国家。

原产于拉丁美洲国家或地区的香蕉因为产量丰富、质优价廉,在欧共体市场中长期占据优势竞争地位。

同时,这部分香蕉由于通过Chiquita和Dole等美国几大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实施由种植、收购、运输、催熟、促销、零售等一体化生产经营战略,因而也被形象地称为“美元香蕉”(US Dollar Bananas)。

围绕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一共发生了三起提交到GA TT/WTO体制解决的纷争:第一香蕉案(Banana-I)香蕉案的源头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当时欧共体与ACP国家中的几个前欧洲殖民地国家建立了优惠性的贸易安排,其中包括免税进口这些国家的香蕉,目的在于使这些香蕉与来自拉美的香蕉相比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国际组织,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全球贸易规则并解决贸易争端。

WTO成立于1995年,目前有164个成员国,占据全球贸易总额的98%以上。

WTO的成立对全球贸易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争端解决机制更是成为国际贸易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国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途径。

该机制由多个阶段组成,包括协商、专家组成立、上诉等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成员国遵守WTO规则,维护全球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公平。

一个典型的WTO案例是美国与欧盟之间的“香蕉争端”。

1993年,欧盟修改了对香蕉进口的规定,对来自拉丁美洲国家的香蕉征收高额关税,这导致美国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提出贸易争端。

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下,专家组成立并进行了调查,最终裁定欧盟的做法违反了WTO规则。

欧盟最终被迫取消了对香蕉的高额关税,这一案例成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运作的典范。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案例不仅体现了其对全球贸易体系的重要作用,也为国际贸易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也有一些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质疑,认为其过于复杂,程序繁琐,影响了贸易争端的快速解决。

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综上所述,WTO案例分析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启示,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成功案例为维护全球贸易秩序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以适应全球贸易格局的变化,促进贸易争端的快速解决,为全球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关键词 WTO 争端解决交叉报复《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乃至《圣经》中均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有关报复的记载,强调了报复的对等性和同态性。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类似“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就有,如在货物贸易领域违法造成损害,可在该领域实施报复。

世界贸易组织(WTO)诞生后消失了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Cross-Retaliation),如一成员认为,其在某一协定项下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在另一个协定项下对违背方进行报复。

换言之,假如“以牙还牙”不够,还可以“以眼还牙,以血还牙”。

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里授权报复。

其中,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厄瓜多尔获准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安提瓜获准对美国进行交叉报复;巴西申请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

各方对交叉报复的做法褒贬不一。

当时,WTO引入交叉报复机制曾轰动一时,被认为将会使WTO法律的“牙齿”更加“锐利”。

1999年末,厄瓜多尔作为进展中国家首次获得授权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被誉为是WTO的“其次次革命”。

而2022年获准对美实施交叉报复的加勒比小国安提瓜则被誉为“咆哮的老鼠”。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交叉报复“好看不好用”,迄今授权的报复均未付诸实施。

同时,其副作用也很大,引起的问题比其解决的问题要多得多,对WTO体制构成严峻挑战。

经过14年的实践,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进展中成员,都对交叉报复的本质有了新的熟悉。

在进一步考察交叉报复案例之前,不妨先看一下交叉报复的基本概念。

一、交叉报复的概念在WTO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报复”这个词,更没有“交叉报复”。

这两个词都是人们在实践中的形象化称呼。

根据WTO的规定,报复是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时,WTO授权胜诉方对败诉方中止减让义务的临时性(自助式)救济。

而交叉报复是指,对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TRIPS)三大协定的任何一个协定中违法造成的损害,报复将不再局限于违法所涉的协定,而是可以在其他两个协定中进行交叉报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表面看来,厄瓜多尔的请求与美国的要求截然不同,实质 上是要达到同一目的,即:选择对自己影响最小而对欧共 体影响最大的领域进行贸易报复,促使欧共体尽快执行DSB 的裁定。
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是否违反WTO协定? 第二阶段是执行WTO裁定的阶段,其核心问题是:在欧共体
香蕉进口体制被WTO裁定为非法后,欧共体的执行措施(新 香蕉进口体制)是否符合WTO规则?通过何种程序来解决此 问题?DSU第21条第5款与第22条之间是何种关系?
第一阶段 1、欧共体质疑美国向WTO投诉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资格。 2、欧共体否定GATS对其香蕉进口体制的适用。 3、尽管欧共体在第一阶段竭尽全力辩护,但是专家小组和上
诉机构最终还是作出了不利于欧共体的报告。
1、欧共体质疑美国向WTO投诉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资格。 欧共体认为,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只有具有法律利益或权利
的WTO成员,才有资格为主张其权利或维护其利益向WTO投诉。 首先,既然DSU对WTO成员的投诉资格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应
适用“投诉国必须表明其在所提出的投诉中具有充分实质的法 律利益”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其次,既然DSU第10条第2款要求以“第三方”身份参加专家小 组程序的任何WTO成员必须在专家小组处理的事项中“具有实质 利害关系”,那么争端当事方中的投诉方就更要有充分实质的 法律利益了。 最后,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美国既非香蕉生产大国,又非 香蕉出口大国,既无实际的香蕉贸易,也没有潜在的香蕉贸易。 因此,它没有资格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主张权利。
因此,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影响了美国的经济利益,尽管 美国只生产少量的香蕉。
因此,美国加入拉美国家直接挑战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行 列,其关注重点主要是美国香蕉服务提供商而非香蕉生产商 的利益。
显然,欧共体这些抗辩的真实意图是缩小香蕉争端的适用法 律范围。这样一来,既有助于拖延争端解决程序,又有助于 减轻其法律责任,还有助于间接地加强其香蕉贸易体制是合 法的主张。
尽管欧共体在第一阶段竭尽全力辩护,但是专家小组 和上诉机构最终还是作出了不利于欧共体的报告。
这些报告指出,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不符合《1994年关贸 总协定》第1条第1款、第3条第4款、第10条第3款和第13 条第1款,《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1条第3款,《服务贸 易总协定》第2条和第17条;GATT的"洛美豁免义务决定" (the Lomé Waiver)只豁免欧共体GATT第1条第1款(最 惠国待遇)之义务而非GATT第13条之义务;"香蕉框架协 定"中的各国配额违反了GATT第13条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各项建议和裁决的监督 5.若为遵守某项建议和裁决所要采取的措施,就其实体或与某
个有关协议的一致性存在分歧,则应决定通过依靠这些争端解决 程序,如可能的话,包括求助于原来的专家组来解决此类争端。 专家组应在90天内就该事件的处理安排公布它的报告。若专家组 认为它在此时间框架内不能提交它的报告,该专家组应以书面形 式向DSB通报延迟的原因,一并告知预计它将提交报告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赔偿和减让的中止 1.如果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建议和裁决,则作为临时措施,可 予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三、程序规则较量
• 旷日持久的WTO香蕉案展示了争端当事各方的相同动机: 不仅试图利用DSU所能提供的几乎所有程序,而且主张运 用WTO现行争端解决规则甚至或许尚未规定的各种程序。 具体地说,原告、被告与第三方,由于其在案件中的地位 不同,因此它们的战略战术是大相径庭的。
• 一、欧共体:以拖延或规避为目的,以防守反击为手段 • 二、美国等5国投诉方:积极进攻 • 三、第三方:积极干预
因此,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影响了美国的经济利益,尽管 美国只生产少量的香蕉。
长期以来,受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影响的拉美国家香蕉,主 要由美国香蕉跨国公司(例如Chiquita Brands和Dole Foods) 管理。这些跨国公司在拉美国家香蕉种植园投入了大量的资 金,拉美国家香蕉加工厂只承担成品香蕉的较低成本。这些 美国香蕉公司不仅出口拉美国家的香蕉,而且在欧共体香蕉 贸易中不是起进口商就是起经销商的作用。
第二阶段 在1997年9月25日DSB通过这些报告和12月23日仲裁庭裁决
1999年1月1日是欧共体纠正其不符合有关WTO协定的香蕉进口 措施的最后期限后,欧共体为其执行措施与WTO裁定和有关 WTO协定是否一致展开了一场新的更加艰苦的程序战。 这场程序战的焦点是对DSU第21条第5款和第22条及二者之间 的最终关系的正确解释。
厄瓜多尔与其他投诉国正式反对欧共体提请DSB根据DSU第 21条第5款设立专家小组来确认其执行措施符合DSB裁定不 同,厄瓜多尔自己请求DSB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设立专家小 组,以审查欧共体执行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并向欧共体提 出执行DSB裁定的适当建议。
其次,在向DSB请求授权对欧共体实行贸易报复时,厄瓜多 尔只要求在GATS和TRIPS协定所涉及的有关部门授权报复, 而不要求在货物(特别是在香蕉)贸易领域授权报复。
其次,在欧共体成立后,为了保持和加强与非加太地区 (ACP)前欧洲殖民地的传统市场联系,欧共体自1963年7 月以来先后与非加太地区前欧洲殖民地的有关国家签订了 《雅温得协定》和《洛美协定》,以加强和改善ACP香蕉生 产国的生产商、经销商和传统供应商在欧共体市场上所享 有的特权。因此,从1957年欧共体成立到1993年2月13日欧 共体理事会通过第404/93条例之前,绝大多数欧共体成员 对香蕉贸易(特别是来自非ACP国家的香蕉)实行数量配额 限制或者进口许可证。
体制的WTO规则(例如以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和1994年关贸 总协定为中心,进而扩大到《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农 业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加大欧共 体为其香蕉进口体制的合法性辩护的难度; 其次,利用DSU有关条款的模糊性和欧共体拖延执行DSB裁 定所产生的机会,借助国内政治压力和WTO多边外交攻势, 通过单方面的301程序对欧共体实行贸易报复威胁和报复, 不仅反击欧共体在执行DSB裁定方面的拖延战,而且加重欧 共体执行DSB裁定的压力,还希望借此证明其301贸易政策 手段的国际合法性;
最后,将请求DSB授权的报复集中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的 货物贸易和除荷兰、丹麦以外的其他13个欧共体成员国, 不仅强化对欧共体制裁的力度,而且促使欧共体尽快改变 其拖延履行DSB裁定的战略。
总的说来,美国加入并事实上主导拉美香蕉生产国投诉欧 共体香蕉进口体制的阵营直至最终胜诉的事实,在某种意 义上证明,美国不仅是其自身利益的维护者,也是拉美香 蕉生产国利益的有力支持者和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捍卫者。
DSU第22条是否隐含着只有在用尽DSU第21条第5款规定的程序 后才能请求DSB授权采取报复行动?
欧共体:欧盟申请恢复原来的专家组,并要求其确认:若原 争端提起5国未能按适当程序就欧盟的执行措施,正式向争端 解决机制提出质疑和请求,那么,欧盟修改后的香蕉进口体 制就应被推定为已同世贸有关规则相符合。
二、美国等5国投诉方: 积极进攻
一般来说,投诉方采取的是“积极进攻”的战略。具体地 说,本案各投诉国因其国情不同,在具体作法上又有细微 差别。
(一)美国的做法 (二)厄瓜多尔的做法
美国在香蕉案中采取了一切可以利用的“攻击性”措施: 首先,在WTO体制内,拓宽和扩大可适用于欧共体香蕉进口
最后,为了在1993年实施欧共体《单一欧洲法》,欧共体 不得不采取措施协调香蕉贸易制度。
在经过多次艰难的谈判以后,1993年2月13日,欧共体理事 会终于通过了第404/93条例。该条例创立了对三种不同的 香蕉进口国(即:过去曾向欧共体出口香蕉的ACP国家--" 传统ACP香蕉生产国"、过去没向欧共体出口香蕉的ACP国家 --"非传统ACP香蕉生产国"和拉丁美洲或其他第三国--"非 ACP香蕉生产国")实行区别对待的进口关税配额制度。配 额的分配和进口许可证制度,不仅对ACP国家有利而不利于 非ACP国家,而且对欧共体成员(国)(包括德国)的香蕉 进口实行了新的限制。
一、欧共体: 以拖延或规避为目的,以防守反击为手段
世界各地诉讼的常规总是,被。
本案被告欧共体,首先,为了拖延或规避WTO争端解决机制 产生不利于自己的裁定,充分用尽甚至不惜滥用WTO争端解 决机制所允许的所有程序和有关实体规则。其次,在DSB作 出不利于欧共体的裁决后,欧共体竭尽全力地为其执行措 施的合法性进行辩护;同时利用DSU有关条款的漏洞,对美 国根据DSU第22条和美国采取报复的合法性进行反击。
• 美国有没有资格作为投诉方?
欧共体的上述主张及其理由,不仅遭到了美国的反对,而且 被专家小组和常设上诉机构驳回。
它们几乎一致认为,基于下述理由,美国有权向WTO投诉欧共 体香蕉贸易体制。
首先,DSU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要求投诉方必须有法律利益,虽 然在多边协商程序和专家小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必须具有“实 质贸易利益”或“实质利害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也要求 提起争端的投诉方必须具有“实质贸易利益”或“实质利害 关系”。
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异常复杂,不仅涉及欧共体的生存与 发展,而且其合法性多次在GATT/WTO争端解决程序、欧共 体法院和德国法院受到质疑。
这是欧共体对WTO香蕉贸易案采取以拖延或规避为目的、以 防守反击为手段的实际背景和内在动因。
欧共体拖延战略在程序法方面的主要表现
WTO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案主要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关系到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的合法性问题,即
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分销体制,是与欧共体的生存和 发展休戚相关的重大问题。
首先,1957年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时,前西德提出,它 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EEC条约)的前提条件是,它有 权在欧共体成立后继续免税(关税)进口一定数量的香蕉。 因为对德国来说,它传统上一直免税进口香蕉;香蕉不仅 是必需品,而且具有特定的文化含义。因此,免税进口香 蕉是德国政治中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欧洲经济共同体其 他创始成员,为了使欧洲经济共同体得以成立,为满足前 西德要求而专门拟定了《香蕉议定书》,并作为EEC条约的 一个重要附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