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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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

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根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经反复调研,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0日附件1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许可流程(一)材料报送要求1.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审核期间申请材料涉及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2.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并负主要责任。

(二)行政许可审查流程和方式1.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其中,审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核查;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股东(含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进行谈话、问询;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审查方式。

2.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获批后,发起人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完成筹建工作。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

征求意见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各方整体上对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一些具体反馈意见。

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

本次《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

明晰基金销售业务内涵外延,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

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

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

突出强调基金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细化完善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安排;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强化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

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

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进一步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运作活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在开放期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控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促使基金稳健投资运作以及基金净值公允计价,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章管理人内部控制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清晰明确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独立严格的监督制衡与评估机制、灵活有效的应急处置计划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时,应当详细分析基金的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历史申购与赎回数据、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投资者结构、投资者风险偏好与潜在的流动性要求、基础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按照变现能力对基金所持有的组合资产进行适当分类,审慎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全覆盖、多维度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区分不同类型开放式基金制定健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指标预警监测体系,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与市场情况建立常态化的压力测试工作机制。

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基于个体基金层面,设置不同的压力测试情景及相关模型,充分考虑基金规模、投资策略、投资标的、投资者类型以及市场风险等因素,压力测试的数据基础应当可靠且及时更新;(二)建立压力测试结果的报告反馈机制,测试结果应当运用到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及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环节;(三)针对压力测试识别出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可行的应对预案,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应急资金来源、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等;(四)由专门部门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该部门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五)压力测试工作底稿与风险应对预案应当留存备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说明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说明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说明近年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迅猛,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基金销售机构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销售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并设立合规风控岗位。

此外,销售机构还需要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资质。

这些准入条件的设立,旨在提高销售机构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加强其风险管理能力,从而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合规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还强调了销售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合规监察。

销售机构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并加强内部培训和考核。

销售机构还应当加强对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的监控和管理,防止销售误导和不当激励行为。

这些要求旨在提高销售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保障销售活动的合规性和客户利益的保护。

除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配套的相关规则也得到了修订。

比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自查问题清单》对销售机构自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销售机构在自查时,可按照清单的要求逐项核对,确保自身工作的符合监管要求和合规标准。

再如,《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销售机构备案的条件和程序,提高了备案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的修订,加强了对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日常监管,提高了销售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合规监察水平。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还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 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的办法
01 发布办法
03 内容解读
目录
02 办法内容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公募基金发展政策性规范与指导的新规,由证监会于 2022年5月20日发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及其配套规则《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准入-内控-经营 -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要求,突出放管结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公 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 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业 务的营利法人。本办法所称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在境内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 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 不得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第三条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运用基金财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二十二)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二十二)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二十二)基金法律法规【单项选择题】根据《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需要对宣传推介材料出具合规意见书的是( )。

A.负责基金投研的高级管理人员B.负责基金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C.监察稽核部D.总经理正确答案:B知识点: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答案解析: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基金基础【单项选择题】有关债券借贷业务,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债券借贷的期限是由借贷双方商议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65天B.债券借贷的融入方应该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双方协定C.债券借贷首期和到期都采用券券对付方式结算D.债券借贷指标监控异常时,应向中国银监会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正确答案:D知识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结算答案解析:债券借贷的监控指标为:单个机构自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该机构应该同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书面报告并说明其原因,所以选项D错误。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单项选择题】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基金管理人近( )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A.1B.2C.3D.4正确答案:C知识点: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答案解析: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准备推介材料,披露以下信息: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基金类型等)、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的估值政策、合同的主要条款、申购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基金法律法规【单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范围的是( )。

A.办理基金清算B.办理基金赎回C.办理基金认购D.办理基金申购正确答案:A知识点:基金销售机构的主要类型答案解析 :办理基金清算属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范围。

投资基金监管措施

投资基金监管措施

投资基金监管措施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投资基金成为了广大投资者的重要选择之一。

然而,投资基金市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规范和监管投资基金。

本文将介绍投资基金监管的措施和重要性。

一、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在中国,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CSRC)和中国基金业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Mutual Funds,简称CAMF)负责。

CSRC负责对投资基金发行、销售和运作等行为进行监管,CAMF则负责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和行业规范制定。

二、投资基金监管的重要性投资基金是集合资金进行投资的一种金融工具,它涉及到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市场稳定。

因此,监管措施的实施对于确保市场秩序、投资者权益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非常重要。

首先,投资基金监管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监管措施,可以规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运作流程和风险管理等,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止信息不对称和操纵市场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其次,监管措施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和监管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加市场信心,减少市场操纵和不正当交易的可能性,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监管措施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

投资基金市场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市场失去监管,将可能导致市场波动加剧、系统性风险的出现,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不可预测的风险。

三、1. 投资基金的准入审批监管机构会对投资基金的设立、发行进行审批,并要求基金公司提供完整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准入审批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基金公司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

2. 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资基金作为公开募集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基金公司需要按时、按要求公布基金的运作情况、持仓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水平。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历年真题和解析15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历年真题和解析15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历年真题和解析15考号姓名分数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00分)1、我国改革基金募集核准制为基金募集(),即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

A.核准制B.注册制C.监管制D.审查制答案:B,解析:我国改革基金募集核准制为基金募集注册制,即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

2、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A、合法、合理、合规B、自愿、公正、平等C、公平、公正、公开D、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答案为D【解析】本题考查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客户服务具有的特点不包括()。

A、专业性B、规范性C、公平性D、持续性答案为C【解析】本题考查基金客户服务的特点。

客户服务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专业性、规范性、持续性、时效性。

4、封闭式基金折(溢)价率公式为()A.(二级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100%B.(二级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100%C.(二级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100%D.(基金份额净值-二级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00%答案为A【解析】封闭式基金折(溢)价率=(二级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100%。

5、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开始实施。

A.2003年6月1日B.2003年7月1日C.2004年6月1日D.2004年7月1日答案:C解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

6、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存续与销售等活动变得越来越活跃,其销售活动前景也日趋光明。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销售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成为投资者最强大的投资工具之一。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活动,根据中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经营活动。

第二条:活动定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包括发行宣传、展示及推介、代理签订合同、受理投资者投资申请及回款等活动。

第三条:中介机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应由指定的中介机构所组成。

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1)在有关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2)拥有不少于5名以上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经验的专业人员;(3)具备良好的财务实力和资金安全管控能力;(4)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及合规管理体系;(5)保持规范的经营状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活动规范(1)合理安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存续以及销售活动;(2)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3)全面开展风险提示、投资咨询、投资者教育等工作,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4)严格限制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有害行为;(5)充分履行与投资者的各项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管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及投资者的权益等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全国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工作纳入到政府的工作安排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

第六条:责任销售机构应对从事销售活动的专业人员负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负责任。

如有不当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基金监管条例

基金监管条例

基金监管条例《基金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7月5日发布,确立了对基金募集、供应、交易和投资管理的众多规则,涉及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资格、投资交易、知情权、公开信息披露、股东服务等多方面。

一、基金募集(一)基金募集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范,严格遵守“以基金,投资对象合法、资产合法,募集者担负责任,投资者保护”的原则,不得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募集时,应当提供实质有效的投资资料,投资者有权获取相关信息;未经投资者授权超越职责范围,调用投资者资金的,应当停止募集,并向投资者给予补偿。

(三)基金募集应当加强宣传,向投资者提供足够的、全面的、易懂的基金投资信息,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的基础上做出准确的投资决定。

二、基金供应(一)基金开放式和封闭式产品的供应应当具有清晰的供应渠道,充分保障供应的合法性、公允性及安全性。

(二)前端和后端交易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行分级处罚,不得以投资者经济利益为抵押等不当原因拖延和拒绝交收。

三、基金交易(一)基金应当履行开放式交易责任,向投资者提供真实、陈旧、准确、完整、及时的基金投资信息。

(二)投资者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基金交易,但要求投资者具备合理的经济利益危险认知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行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解释基金交易规则,给予投资者参与基金交易的帮助,否则将视为有违职责。

四、投资管理(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维护投资者知情权,提供投资者和受托人的相关知情资料,给予投资决策的支持和帮助。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股东服务和公开信息披露,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基金行情信息。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管理被投资者资产,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遵守关于投资者权益及适当原则的相关规定。

总之,《基金监管条例》旨在建立一套严格的基金管理制度,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基金募集、供应、交易和投资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监管,促进基金投资交易的合规化,推进国内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7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7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7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为http:///fund,该网站集中展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信息、运作信息和临时信息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教规定的指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指定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维护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相关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基于该网站的基金信息按露文件的报送管理、监测监控及信息展示等工作,同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基金信息披露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模板的完善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组织全行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报送历史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二)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三)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四)变更基金经理;(五)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六)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首次募集及持续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除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指定网站外,还应当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公募基金管理办法2024

公募基金管理办法2024

公募基金管理办法2024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促进公募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公募基金的定义与分类1.公募基金是指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分享投资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2.公募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QDII基金等。

三、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与职责1.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2)主要股东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4)有符合规定的投资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5)具备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系统。

2.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2)制定并实施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3)办理基金的募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4)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5)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四、基金的募集与运作1.基金募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2)制定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3)按照规定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4)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2.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3)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遵循风险收益匹配原则。

五、基金的投资与交易1.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分散投资,降低风险;(2)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3)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2.基金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2)确保交易价格公允;(3)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7月26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第94号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94号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基金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三条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提取、投资运作、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但转出后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

第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基金托管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但转出后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对基金管理人的综合评价结果,要求综合评价较低、风险较为突出的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选定一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支付。

基金资金募集管理制度

基金资金募集管理制度

基金资金募集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基金募集活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基金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基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的全部募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

3. 本基金募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基金运作稳健。

二、募集方式1. 募集方式应当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私募融资等。

2. 公开发行应当按照《基金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信息披露完整、真实、准确。

3. 私募融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进行,遵守合同协议,确保合法合规。

三、募集资金用途1.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基金投资活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

2.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3.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明确,投资合同中应当对募集资金的用途进行详细说明。

四、募集期限1. 募集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募集活动顺利进行。

2. 募集期限应当公开透明,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

3. 募集期限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募集情况进行总结和报告。

五、募集规模1. 募集规模应当根据基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避免超额募集或不足募集。

2. 募集规模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募集情况真实可靠。

3. 募集规模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不得违规募集。

六、募集成本1. 募集成本应当合理有效,保障基金投资者利益。

2. 募集成本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违规增加。

3. 募集成本不得损害投资者权益,应当对募集成本进行公开披露。

七、募集方式1. 募集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2. 募集方式应当公平公正,避免不当竞争和违规操作。

3. 募集方式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合规原则,不得操纵市场。

八、募集风险1. 募集风险应当全面评估和管理,确保基金募集活动安全可靠。

2. 募集风险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投资者知晓并承担相应风险。

3. 募集风险应当及时披露,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8月28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服务机构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支付、份额登记、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等约定,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属于投资人,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8号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经公布,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销售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符合《销售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填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并向住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并在审查过程中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意见。

二、本规定实施前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注册的,申请注册机构应当按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要求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收购的子公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持股平台豁免符合《销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累计达5%的自然人,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条件。

五、基金销售机构通过注册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销售办法》等规定要求完成基金销售业务的筹备工作,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验收后,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选任或者改任上述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上述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上述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上述人员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第六条拟任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职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以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对拟任上述职务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以及任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六)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七)拟任人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八)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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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一)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1.注册制度随着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基金产品种类极大丰富,涵盖开放式、封闭式、股票型、债券型、平衡型等多种形式,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基金产品的严格管制已经无法适应市场需求。

因此,我国改革基金募集核准制为基金募集注册制,即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2.基金注册的申请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报告;②基金合同草案;③基金托管协议草案;④招募说明书草案;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⑥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③基金的运作方式;④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⑤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⑧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⑨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⑩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⑥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⑩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⑩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⑩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⑩争议解决方式;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③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④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⑤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⑧风险警示内容;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3.基金注册的审查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售1.基金的发售条件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发售公开募集基金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①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②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目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④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

2.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3.基金的备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l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募集基金失败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无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不生效,也即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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