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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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
暂行办法
(2003年4月25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是指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必要时,对下一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下一级工会遇有重大或必要的审计事项需要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时,由下一级工会或下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对其进行审计。

第四条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审计内容
(一)经费收入。

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或转移收入、漏欠应解经费问题。

(二)经费管理、使用。

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有无违法、违纪、违规及工会资产流失等问题。

(三)上级工会补助资金和救济、救灾、送温暖等专项资金的使用。

有无挪用或改变用途等问题。

(四)当地政府拨款、补助资金。

使用是否符合拨款用途的规定。

(五)借款的使用及效益。

使用是否符合借款用途,借款偿还状况及偿还能力。

(六)下一级工会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

是否合法合规及经济效益状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审计时限一般为上一年度。

如有特殊需要,可追溯以往年度。

第七条审计程序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下一级工会(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受审计时,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1.经费预、决算会计报表;
2.全部会计账簿、凭证;
3.上级工会财务部门拨款批复;
4.与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签定的借款协议;
5.本级工会有关财务开支的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承诺。

(二)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

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审计报告并发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四)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六)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意见书报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发送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将整改结果报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八)审计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结果,应当报同级工会委员会。

第八条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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