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271主题信息: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4月27日文件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效期:2013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主题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厦建设〔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设〔2022〕2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助力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订《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7月28日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的专业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消防设计,是指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
本办法所称同级审查,是指具备同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专业工程消防设计进行的审查。
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设计单位,称为施工图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
第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专业工程消防设计同级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市交通运输、水力、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原则。
审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平、公正”。
(二)限时办结原则。
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对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二章审查第四条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施工图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及跨市的流域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承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施工图审查及全省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及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国家、省对具体工程施工图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审查申请书(包括施工图咨询意见)、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说明、施工图设计与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之间发生变化的内容及变化缘由说明、主要结构的计算成果,必要时还应当提交有关计算书等;(二)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报告;(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四)建设项目设计合同。
(五)施工图需要分批报审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首次报审时应当提交后续施工图分批报审计划。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改良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等专项工程,下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治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地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平安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本市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对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第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从事勘察文件审查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一类机构和主城区内的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必须全部为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治理方法》〔建设部第134X〕分类标准要求的专职人员;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二类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从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应当设立施工图审查特意机构,其人员、财务等应当单独治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机构认定书、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规模和各机构运行情况,对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和调整。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Xx公司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图审核工作,依据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指南(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公司收到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后,交付施工单位前和施工中变更设计交付施工单位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及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施工图审核(包括施工图投资检算审查)工作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工程管理部(四电专业归口物资设备部)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图审核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提高设计文件质量,消灭差、错、碰、漏等质量问题,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管理第五条施工图审核由公司组织,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具有铁路设计甲级资质或铁路工程咨询(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实施,路局相关处室及设备管理使用单位参与。
第六条工作职责(一)公司:施工图审核由公司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公司各部门及其职责分工:(1)工管部(物设部):负责组织专家组或被委托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与航务、交通、防洪等有关的工程项目,必须根据行政批复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同时将施工图报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安全质量部门:参与施工图审核,审核与安全有关的措施。
(二)施工图审核单位:(1)及时组织成立审核机构,按规定和投标承诺配置审核人员,设置现场工作机构,具体实施现场核对工作。
(2)编制施工图审核大纲和管理办法,按批准的审核大纲、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图审核工作,对审核质量负责。
(3)协助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供图协议。
依据供图协议,分批次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分批次分阶段提交审核意见和审核报告。
(4)协助公司组织召开施工图审核报告审查会,形成审核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1)编制施工图设计原则,按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设计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46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4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6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开展业务指导。
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水务、园林和林业、交通、民防、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图审查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
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布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建设〔2000〕41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二月十七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从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 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 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 5 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
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 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 6 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2 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2 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 6 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 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 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 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 3 人。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查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核准的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施工图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审查性质国家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第四条质量责任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对施工图审查的质量负责,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管理职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程序和内容第六条报送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报送审查。
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分为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七条程序性审查内容程序性审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任务;(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按规定参加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三)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四)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五)是否符合其他有关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上述有关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第八条技术性审查内容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文件中工程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可靠性,勘察文件内容的适用性和可靠性;(二)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四)采用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的,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计算模型是否与实际相符,计算输入数据是否准确、输出结果是否可靠;(五)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勘察文件和施工图中加盖相应的图章或签字;(七)是否有其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一、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设计质量和安全性能,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
二、审查内容及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质量:审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建筑法规和规范要求。
2、安全风险:评估设计文件中的结构、电气、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风险,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
3、监督管理:审查设计文件中的人员资质、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三、实施步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提交审查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相关部门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
2、初步审查: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正式审查程序。
3、正式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正式审查后,得出审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4、整改验收: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整改后,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
5、验收合格:经过验收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以用于建筑工程的施工。
四、问题和应对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1、设计文件不符合规范要求,需要重新设计或修改。
2、安全风险评估不充分,需要进行补充评估。
3、监督管理不严格,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资质管理和设计变更审批。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加强设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设计文件的质量。
2、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评估。
3、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资质管理和设计变更审批,确保监督管理符合规定。
五、总结和建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建筑工程的设计质量和安全性能。
为了进一步推进该制度的落实,建议加强以下几点:1、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建设单位和设计人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渝建发[2006]7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渝建发[2006]75 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等专项工程,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本市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对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第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从事勘察文件审查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一类机构和主城区内的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必须全部为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 号令)分类标准要求的专职人员;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二类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应当设立施工图审查专门机构,其人员、财务等应当单独管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机构认定书、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有效期为 2 年。
第九条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规模和各机构运行情况,对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和调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整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远城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完成、且办理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依据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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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等专项工程,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
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结合本市
建设规模认定本市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对本市施工图审查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
第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从事勘察文件审查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一类机构和主城区内的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必须全部为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分类标准要求的专职人员;其它区县(自治县、市)的二类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应当设立施工图审查专门机构,其人员、财务等应当单独管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机构认定书、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规模和各机构运行情况,对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和调整。
第三章审查人员
第十条审查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专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期间不得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人员颁发施工图审查人员专用章。
施工图审查人员专用章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学时。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
第十三条审查人员应当在受聘的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2年以上,方可变更受聘审查机构或重新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已取得执业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审查期满后,申请执业注册的,其施工图审查经历及业绩可作为勘察设计经历及业绩。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为审查人员、审查人员申请变更审查机构或审查认定期满申请继续认定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审查人员与审查机构终止聘用合同后,应当将审查人员专用章返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
第四章审查任务委托与承接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委托审查后未取得审查合格书的,不得变更委托审查机构,原审查机构外的其它审查机构不得承接因审查不合格复审的任务。
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只能承接审查机构认定书规定的业务和
地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专项岩土工程设计(如高切坡等)审查任务只能由经认定的一类建筑、市政审查机构或具备岩土工程设计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接。
第十八条一类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勘察文件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审查机构能够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勘察文件审查。
建筑装饰等专项工程的等级划分同主体工程。
第十九条本市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应委托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符合市物价局核定的相关收费标准。
第五章审查程序、内容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进行勘察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审查送审表(见附件)
(二)全套勘察文件纸件4套,光盘2套;
(三)勘察纲要;
(四)工程勘察合同和任务委托书以及设计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