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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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颜勤
【期刊名称】《中国工作犬业》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总页数】3页(P53-55)
【作者】颜勤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3
【相关文献】
1.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养犬管理——市人大代表视察《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综述 [J], 张劲枫
2.试析《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兼论借鉴国外养犬管理规定 [J], 吴剑平;陈平
3.浅谈苏州市养犬管理的主要措施 [J], 张月峰
4.苏州市养犬管理事件议程设置模式运用研究 [J], 沈雯; 孙建丽
5.养犬管理地方立法的"不变"选择——以《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为分析样本[J], 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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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苏州市养犬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苏州市养犬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苏州市养犬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苏价费[2009]82号、苏财综[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苏州市养犬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9]82号、苏财综[2009]12号)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正式核定苏州市养犬管理服务收费的请示》(苏府呈[2009]14号)收悉.现就请示事项批复如下:2007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苏州市养犬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7]67号、苏财综[2007]7号文件)下发后,你市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一年多来,对规范文明养犬,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根据你市物价局、财政局的专项收费收支情况审核结论,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意将省两厅局批文规定的养犬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同时增加对一般管理区的单位养犬(不包括特种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养犬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

其收费收支管理要求仍按省两厅局上述批文有关规定执行。

养犬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后,你市要进一步管理、使用好养犬管理收费收入,增加必要的人员、设施等投入,加大办理养犬延续手续力度和数量,加强宣传教育,倡导文明养犬、文明执法,共同构建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本批复自2009年3月1日起生效,请收费单位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重新注册手续再行收费。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苏州市犬类管理办法

苏州市犬类管理办法

苏州市犬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展览、表演、诊疗业务等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公安、农林、卫生、城管、工商等部门组成犬类管理协调小组,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公安机关负责犬类饲养、销售、养殖、展览、表演活动的审批,管理犬类留验所,负责对违章养犬的处理,组织捕杀狂犬、野犬、无证犬;(二)农林部门负责犬类疫病的防治,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生产和供应,销售、饲养犬类的检疫、预防接种和登记,《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封销、扑杀和消毒,进出口犬的检疫、免疫及诊疗业务行业的管理;(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的监测;(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在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配合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无证犬的捕杀;(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销售经营、养殖场、诊疗机构的登记发照和管理。

镇人民政府在公安、农林、卫生、城管、工商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单位(辖区)经常开展犬类管理的宣传教育,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监督。

第五条犬类的饲养、销售、养殖实行数量控制。

市区总量由市公安机关提出,报市犬类管理协调小组批准后执行。

县级市自行确定犬类数量,报市犬类管理协调小组备案。

第六条对犬类的饲养、销售、养殖、展览、表演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养犬管理实行区域限制,严格管理的原则。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成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成区、风景旅游区、港口、车站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

养犬安全管理措施

养犬安全管理措施

养犬安全管理措施本宠物医院主要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开办诊疗、美容、寄养等为犬只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关于养殖、销售犬只,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并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严格控制烈性犬的饲养,像拉布拉多、金毛这样,体型虽大,但性格友善的犬只不被列入危险犬的范围。

对于犬只的管理措施如下:(一)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商业街区、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园林、公园、公共绿地、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二)携犬外出,应当对犬挂犬牌、束犬链,携带养犬登记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四)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时间;(五)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栓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六)养犬不得污染环境。

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八)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九)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十)履行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后,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将犬只及时送交犬只留验所,由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5月18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标准》《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方案》《苏州市数据条例(草案)》《苏州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规划》《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和《苏州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标准》(一)原则同意《关于推进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标准》。

由市商务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后,按程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实施。

(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基本消费和品质消费为目标,是提升社区居民生活品质、服务保障民生、推动消费便利的重要抓手。

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成功入选国家首批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为契机,聚焦老百姓身边缺少的、关注可以提升的、把握人民需要的,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真正把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打造成苏州城乡人民群众“家门口幸福”。

(三)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领域广、部门多,人民群众的感知度和关注度比较高。

市商务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加强对下指导,协同高效推进试点工作。

各地要强化属地责任,加大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力度,因地制宜编制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注重与城市更新、老城改造等工作有机结合,避免大拆大建,画好工笔画、干出精细活;要在落实好国家各项要求的同时,发挥好既有优势,坚持高点定位,彰显苏州特色、打造苏州模式,为全国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作出示范。

苏州养狗规定

苏州养狗规定

苏州养狗规定苏州市是一个美丽的城市,其秀美的园林,独特的文化,吸引了很多人居住在这里。

作为城市化进程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了养宠物,尤其是狗。

但是,养狗也需要遵守一些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卫生环境。

首先,苏州市对繁殖犬只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个人或单位养犬需获得养犬许可证,同时需要对犬只进行登记和注射狂犬疫苗。

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控制犬只数量,减少潜在的安全隐患,并保障犬只的健康。

其次,苏州市对犬只的遛狗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苏州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进入公园的犬只必须由持牵引工具的成年人带领,并严禁犬只进入花坛、草坪等破坏植被的区域。

这样的规定能够保护公园环境和其他声称的游客,减少可能的冲突和事故。

另外,苏州市对犬只的粪便处理有明确的要求。

根据苏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养犬人应当及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并在公共区域和他人私人财产附近设置专门的粪便回收设施。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减少城市的环境污染,保持公共空间的整洁和卫生。

此外,苏州市还规定了养犬的保管措施。

根据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养犬人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必须保持犬只牵引,并使用犬只专用的嘴套。

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犬只乱扑、乱咬行人或者其他犬只,保障行人的安全。

最后,苏州市还规定了养犬的行为准则。

养犬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犬只扰乱社会治安、侵害他人利益。

同时,养犬人还应当尽量减少犬只在公共场所的叫声和咬伤行为,以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总之,苏州市对养狗有一系列明确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提供优美的生活环境。

作为养犬人,我们应当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做到文明养犬,不仅保护了他人的安全和利益,也为城市的进步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苏州市将成为一个更加人与动物共存和谐相处的城市。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饲养烈性动物的危害性生活中,在人多且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常会见到狗的主人带着大型犬、烈性犬悠闲自在地在公共场地遛犬,有的甚至不拴狗链、不戴嘴套,给周围的居民尤其是对老人以及小孩带来恐惧,狗咬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动物饲养人总是认为自己的狗最听话、很是温顺,不会咬人。

据了解,即使是平时从未暴露出进攻人倾向的动物,也可能会在突然之间野性发作。

狗是否温顺只是相对而言,比如獒犬对主人很温顺,但是对生人就很凶狠。

如某镇的一居民家中,一条一米多长的藏獒破门而出,冲上街头咬伤6人。

随后,藏獒被主人用铁链拴住,一个小时后,该藏獒挣开铁链,再次冲上街头,又咬伤了二十多位居民。

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人的过失,会对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饲养动物对于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的危险性不仅存在,有时甚至是巨大的。

首先,许多动物在野性发作时或者发情时具有难以控制的破坏力,从而具有伤害人和损害财产的危险性。

其次,动物的流动性可能形成难以控制的破坏力。

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具有攻击性和难以预见性的行为,即使是温顺的奶牛或者绵羊卧倒在道路、轨道上也会引发交通事故,其动物饲养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前不久德国的一个案例:一个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信鸽在飞行中,被一架喷气式飞机吸人到引擎中,导致该飞机引擎出现了损害,德国法院判该动物饲养人承担该飞机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二、有关法律的规定美国没有统一的涉及养犬的法律,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

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只要狗咬了人,狗的主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的刑事罪名有:拥有危险狗罪、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罪等。

如2001年1月,美国旧金山一对夫妇养的两条大狗将邻居女教练活活咬死,警方对狗实施安乐死,并勒令狗主人3年内不许养狗。

苏州市养犬管理延续流程

苏州市养犬管理延续流程

苏州市养犬管理延续流程
一、延续应携带材料
1、犬只合法、有效免疫证明(尚未进行年度免疫的携犬只现场免疫);
2、养犬许可证。

二、延续流程
1.集中办理服务点流程
(1)审验免疫证明
尚未进行年度免疫的携犬只现场免疫。

(2)审验犬证信息
审验犬证表面及芯片信息,并核对。

(3)收费
按照苏价费[2007]67号、苏财综[2007]6号规定,重点管理区每年每犬收取300元管理费,一般管理区免收管理费。

(4)延续信息写入犬证并确认
通过程序将延续信息写入犬证,并记录到前台数据库
(5)犬证打凹凸钢印
在犬证表面打上凹凸钢印,犬证归还犬主。

2.后台服务流程
(1)延续信息导出打印
通过程序定期将服务点前台数据库中的未导出的延续信息导出到后台,并打印成条码表格
(2)录入数据库,进行核对并确认
根据打印条码表格,审验延续信息,并录入后台数据库
三、犬证损失、损坏情况处理
1.犬主填写申请表格,注明犬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法及犬只的芯片号码、犬证号码,并收取工本费20元。

2.制证中心重新制证,并告之犬主去服务点领取犬证。

3.犬主开始办理正常的延续手续。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苏府通〔2018〕8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苏府通〔2018〕8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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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
苏府通〔2018〕82号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落实重点养犬管理区域制度,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通告如下:
一、吴江区:东至同津大道,西至太湖边,南至云龙路,北至吴中交界。

以及同里古镇,东至同里湖西岸,西至同津大道,南至云梨路、松北公路,北至江兴东路。

二、吴中区:该区全部行政区域。

三、相城区:该区全部行政区域。

四、姑苏区:该区全部行政区域。

五、苏州工业园区:该区全部行政区域。

六、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该区全部行政区域。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市市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示意图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
——结束——。

苏州市犬类管理办法

苏州市犬类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犬类销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销售商店,不得流动销售;
(二)销售商店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闹市区;
(三)销售的犬只必须笼养;
(四)销售犬只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检疫、免疫证;
(五)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属市区的,应当向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属县级市的,由县级市公安机关审批。
(五)犬只在自家分户门外便溺的,携犬者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因吠叫、便溺、离开自家分户门等原因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
因领证、年检、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需要携犬外出的,须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犬类出行证》。犬只外出时,应束以犬链,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需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犬只咬伤他人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当天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只送指定单位留验。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留验单位击杀,犬尸销毁。
第十七条 举办犬类展览、表演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之日的30日前,向市、县级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开办为犬类服务的诊疗机构,必须经动物防检机构批准,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犬类的饲养、销售、养殖实行数量控制。市区总量由市公安机关提出,报市犬类管理协调小组批准后执行。县级市自行确定犬类数量,报市犬类管理协调小组备案。

犬吠扰民的处置

犬吠扰民的处置
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
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
【注意事项】
1、 处置时注意安全,避免犬只伤人。
2、 处理此类事件建议以劝说、调解为主,避免矛盾激化。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
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补发、注销手续的,由
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
2、《苏州市养犬条例》
第二十条第七项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验所,负责收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犬只以及养犬人遗弃的
犬只、野犬。犬只留验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处罚。 【犬Fra bibliotek扰民的处置】
1、及时出警,了解情况;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七条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和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养犬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或者 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犬只应当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第十六条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犬只的合法、有效免疫证明和原养犬登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延续手续。
发生狂犬病等疫情时,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没收其犬只。

养犬责任书苏州

养犬责任书苏州

养犬责任书苏州养犬是一项需要认真对待的责任,不仅仅是对狗狗的责任,更是对社会、对环境的责任。

在苏州,养犬责任更是被提倡和强调。

养犬责任书苏州就是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犬只和社会的安全与和谐而设立的。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养犬责任书苏州的相关内容。

首先,养犬责任书苏州明确了养犬人的基本责任。

养犬人必须对自己的狗狗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足够的食物和水、定期带狗狗进行体检和免疫接种、保持狗狗的卫生和清洁、提供足够的运动和社交机会等。

养犬人还需要对狗狗的行为负责,不能让狗狗伤害他人或其他动物,不能让狗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等。

其次,养犬责任书苏州规定了犬只的登记和管理制度。

根据苏州市的相关规定,养犬人需要将自己的狗狗进行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更新。

未经登记的犬只是不允许在公共场所活动的,这样可以有效控制犬只数量,减少犬只流浪和繁殖,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

再次,养犬责任书苏州规定了犬只的管控和教育制度。

养犬人需要对自己的狗狗进行管控,确保狗狗不会伤害他人或其他动物。

如果狗狗有攻击行为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养犬人需要及时进行教育和训练,保证狗狗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

此外,养犬人还需要遵守苏州市的相关规定,比如在公共场所使用牵引绳、口套等,保证狗狗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

最后,养犬责任书苏州还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于违反养犬责任书的行为,苏州市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收养、没收犬只等。

这样可以有效地约束养犬人的行为,保障市民的生活和安全。

总之,养犬责任书苏州是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的生活和安全而设立的。

养犬人需要认真遵守相关规定,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让狗狗成为社会的一员,共同建设和谐的社会。

希望广大养犬人能够严格遵守养犬责任书苏州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和谐。

苏州养犬责任书

苏州养犬责任书

苏州养犬责任书在苏州市,养犬是一项受到严格管理和监管的行为。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安宁和公共秩序,市政府对养犬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在养犬的过程中,养犬人需要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保障犬只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要尊重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权益。

因此,我们特制定了《苏州养犬责任书》,希望所有养犬人能够认真遵守,并以身作则,做一个负责任的犬主。

第一章养犬的基本要求。

1.1 养犬人应当依法合规养犬,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

1.2 养犬人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法》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犬只的健康和安全。

1.3 养犬人应当遵守社区或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放养犬只,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和安静。

第二章犬只的健康管理。

2.1 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和体检,确保犬只的健康状况良好。

2.2 养犬人应当保持犬只的卫生,定期为犬只洗澡、梳毛和修剪指甲,防止寄生虫和皮肤病的发生。

2.3 养犬人应当根据犬只的品种和体型,科学合理地进行饲养和喂食,保障犬只的营养需求和健康生长。

第三章犬只的行为管理。

3.1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行为训练和社会化训练,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社交能力。

3.2 养犬人应当遵守《动物保护法》和《动物福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虐待、遗弃或者伤害犬只。

3.3 养犬人应当合理控制犬只的行为,不得让犬只随意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

第四章社会公共秩序。

4.1 养犬人应当遵守《苏州市犬只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犬只,不得让犬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4.2 养犬人应当在遛犬过程中使用犬链和口套,并保持犬只的行为安全和可控。

4.3 养犬人应当遵守社区或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让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五章处罚和责任。

5.1 对于违反养犬责任书的行为,市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收缴犬只等。

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犬只领养规程

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犬只领养规程

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犬只领养规程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是依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设立,负责收容违反《条例》规定的犬只以及养犬人遗弃的犬只、野犬。

为体现人性化养犬管理工作理念,促进社会的和谐,允许有爱心的市民自愿领养无人认领的无主犬和流浪犬,现将领养规程明确如下:一、被领养犬只范围公安机关依据《条例》规定收容的、超过留验期无人认领且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免疫后的犬只。

二、领养条件(一)个人领养犬只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不含五县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4、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5、致力于献爱心,对犬只无要求。

(二)单位领养犬只应具备下列条件:1、市区(不含五县市)单位因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的;2、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4、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5、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6、致力于献爱心,对犬只无要求。

三、领养程序1、领养人(单位)可到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领取已加盖“领养”印章的《养犬申请登记表》,填写后交回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征求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对本社区(村)居民申请养犬的条件核对,对基本符合养犬条件的与其签订养犬治安责任书;2、领养人(单位)持《养犬申请登记表》、养犬治安责任书及相关材料送所在地派出所审核;3、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领养人(单位)送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批(领养犬只标准及品种由治安支队在犬只留验所审核)。

分局在批准的同时,收取犬牌、犬证、芯片工本费及年度养犬管理费并发放《告知书》;4、领养人(单位)持公安分局审批过的《养犬申请登记表》一份及收费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吴江市松陵镇清树湾村种羊场内)领养犬只。

市畜牧兽医站在现场对领养犬只进行免疫,犬只留验所对已领养犬只的《申请表》加盖“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养犬管理专用章”,而后领养人(单位)持《申请表》和《告知书》携带犬只到指定地点注射芯片、发放犬牌。

养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解读

养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解读

养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解读狗作为人类的好朋友,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喜爱和关注。

然而,随着狗的数量不断增加,养狗管理也成为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遏制恶犬的产生,各地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本文将对养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以期让广大狗主人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狗的登记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狗的身份可查、追责可定,我国实施了狗的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狗主人需要在狗满三月后的三十日内,将狗带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时需要提供狗的基本信息包括品种、性别、年龄等,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狗的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掌握狗的数量、品种和分布情况,为相关执法机构提供依据,更好地管理养狗行为。

二、狗的养育要求为了保障狗的基本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狗的养育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狗主人需要提供足够的食物、水,合理的住所以及必要的防疫措施。

同时,在养育过程中,禁止残忍对待狗,包括虐待、恶意骚扰等行为。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狗的活动范围。

在城市居住区和公共场所,狗必须使用牵引绳或者牵引装置,并由狗主人亲自带领。

对于大型犬或易咬人、咬动物等特殊情况的狗,需要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或者使用口套。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人与狗的安全,并减少狗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三、养狗的责任与义务养狗不仅意味着享受狗带来的快乐,更意味着承担起狗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十条规定,狗主人需要对其狗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狗主人的狗咬伤他人或者伤害他人利益,狗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在公共场所遛狗时,狗主人应当及时清理狗粪,保持环境的卫生整洁。

违反这一规定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关于狗的品种限制为了防止一些凶猛犬或攻击性犬伤害他人,我国一些地区对狗的品种进行了限制。

例如,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禁止居民养殖、饲养恶犬。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年月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年月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年月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犬只收容与领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犬只养殖场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个人、单位(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集中宣传和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养犬登记,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收容犬只,扑灭狂犬,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

张x违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新公(狮)行罚决字〔2021〕66号

张x违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新公(狮)行罚决字〔2021〕66号

张x违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新公(狮)行罚决字〔2021〕6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高新公(狮)行罚决字〔2021〕66号【处罚依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修订)18266011350110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修订)18266011200120【处罚日期】2021.08.13【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狮山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虎丘区【处罚对象】张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30 17:15:59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狮山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新公(狮)行罚决字〔2021〕66号被处罚人张x。

现查明:2021年8月13日14时许,我所民警在巡逻工作中在苏州市高新区星韵花园三期马路边发现张x(******************,186****1501,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柳堡镇寿林村新河组70号)携带犬只外出没有牵引带牵引,违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罚款壹佰元。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或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狮山派出所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苏州养犬管理条例-苏州法制办

苏州养犬管理条例-苏州法制办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4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犬只收容与领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犬只养殖场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个人、单位(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集中宣传和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养犬登记,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收容犬只,扑灭狂犬,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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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答:本市养犬需要对犬只进行免疫。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

对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或狂犬病疫苗,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问:本市养犬需要登记吗在哪些地点可以办理养大登记
答:本市养犬需要登记。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与养犬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为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

问:苏州市养犬有数量限制吗已经办理养犬登记的如何处理
答:苏州市实行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制度。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问:单位可以养犬吗
答:需要对场所进行养犬护卫的单位可以养犬,但犬只不得带至所护卫场所以外的地区。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

因免疫、诊疗等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其装入犬袋犬笼。

问:苏州健身步道很多,可以带狗一起走走吗
答:健身步道不可以带狗狗一起遛遛的。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健身步道、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上述单位、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问: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理
答:养犬人要严格管理自己的犬只。

如果犬只伤人了,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要将伤人犬只实施收容,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连续进行医学留验观察十日,有关检查、饲养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问:养犬人会因为违法养犬行为影响到自己的信用吗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相关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违法行为人为流动人口的,相关处罚信息一并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问: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有哪些要求
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防疫、检疫等有关手续。

销售犬只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告知买受人本市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向个人销售大型犬只、烈性犬只。

禁止在住宅楼、办公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个人销售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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