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期末论文——论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
婚姻法毕业论文
婚姻法毕业论文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夫妻感情和谐,维护和增进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自由的保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论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首先,婚姻的法律定义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缔结的自愿的、为建立家庭而结合的法律关系。
这一定义明确规定了婚姻是男女自愿结合的法律关系,强调了婚姻的自愿性和缔结手续的必要性。
这一法律定义确保了婚姻是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避免了强迫婚姻和非法结婚的现象的发生。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自主选择配偶、确立婚姻关系、改变婚姻关系的权利。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婚姻自由权利,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选择上的自主性。
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居住权、抚养权和探望权等权利,同时有责任互相忠实,互相扶助,共同负担家庭责任。
这些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促进了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家庭的稳定发展。
最后,婚姻法对婚姻的作用及其现实意义值得关注。
婚姻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婚姻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使婚姻具有法律效力,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作用。
同时,婚姻法还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婚姻法作为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婚姻自由,维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还促进了夫妻感情和谐,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当执行婚姻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一):浅谈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摘要: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就共同生活达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的本质。
婚姻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既负有以权威力量保障婚姻制度底线的重任,又必须保障婚姻关系中个体的自由与安宁。
一直以来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婚姻契约观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契约精神在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合理导入契约精神实现中国婚姻法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国婚姻法;作用;现代化转型;途径引言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等精神理念的认识逐渐加深,因此,契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现代婚姻法的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将契约精神融入于婚姻法中,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保护,进而确保人们在婚姻中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也能够平衡人与国家制度等之间的矛盾。
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将契约精神合理导入到我国婚姻法中,实现婚姻法的现代化转型,使其既能满足个人权利的需要,又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
1契约精神在中国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1.1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首先,从现代婚姻法的内容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订婚只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关于婚约中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的实施规定,这就充分地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个体的充分尊重,契约精神的融入实现了婚约制度上的自由与平等;其次,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一度存在着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民族不婚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从血亲婚姻所存在的危害性着手的,而是以个人的身份特征来强行规定。
而在现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取代了身份制度,而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是从血亲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充分体现了契约婚姻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
1.2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作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权至上使得婚姻关系中男方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女方只是婚姻的附属品,没有地位可言。
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
论离婚损害赔偿【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的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后的司法解释(一)的28、29、30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也有一条关于此程序和时效方面的规定,即27条。
在此笔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构成要件、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意见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有违约和侵权。
而在学界中这是两个主流观点:违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
(一)违约责任说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
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在自由离婚主义下,不以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但因婚姻的缔结而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并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另一方则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二)侵权责任说此学说则认为婚姻是一种与人类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配偶权,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社会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于侵权责任说更为合理。
原因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将婚姻的本质界定为“契约”在我国缺少传统观念支撑。
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婚姻契约说”更加站不住脚。
第二、从我国相关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精神赔偿一般只适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于违约场合。
故而,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一) 填补损害填补损害,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
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
关于婚姻法中离婚的探析-123
关于婚姻法中离婚的探析论文摘要: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因素,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就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由此可见,离婚不再单单是个人和家庭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离婚理由是栽判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既是夫妻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事由,也是法院裁判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律根据。
离婚理由主要是从社会现实的纷繁复杂的离婚原因中所精取,并由立法者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定了感情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在十多年的婚姻法贯彻实施中,感情破裂原则为教育引导人们树立社会主义婚恋观,缔结爱情婚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与促进作用。
但对它本身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
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并对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围、配偶权系是绝对权且宜由受民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
围绕配偶权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把离婚中的损害区分为离因之精神损害和离婚之精神损害,重点研究了离婚之损害的法律继受、权利义务主体、请求权的让与与继承、赔偿原则及适用范围等问题。
关键词:感情破裂配偶权精神损害离因之精神损害离婚之精神损害千百年来,婚姻的基础都建筑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之上,只是到了上世纪爱情才成了婚姻的基础。
但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加入以及过于浪漫的情感追求,反而增加了婚姻中的不稳定因素;另外,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兴起,使人们生活的环境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增加,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根据李银河在北京市作过的一个随机抽样调查,有过婚外性行为的人的比例相当高,而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是非常严厉的[1]。
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一):刍议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论文【内容摘要】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婚姻法中所要修改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反映出婚姻的本质和特色,我国目前实施的夫妻财产制是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互配合,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和个体特有的财产制度相互配合,夫妻商定财产是以夫妻契约的模式明文规定的。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事由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在修订婚姻法之后,我国曾有一些学者提出订正建议,就是要将法定夫妻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制改为区别财产制。
区别财产制确实在确保已婚妇女的独有财产权方面有着一定的作用,并表达了反对夫权的思想。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夫妻分别财产制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样不难看出,共同财产制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婚姻情况。
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愈加利于我国社会的文化建设以及婚姻的民主建立,进一步保证婚姻中没有工作或是工资比较少的妇女的合法权益[1]。
我国在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强调,夫妻财产制度的意思是将夫妻结婚后所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种制度使当事人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拥有,并可以进行管制。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妇女的权益,这样的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这种制度与当下市场经济体系下比较重视个人的权利的思想不大相符,因此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冲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了商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持有的财产以外,皆是夫妻共有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这样使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划分造成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着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包括这部分遗产,这样会造成违背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规定,不尊重夫妻双方独自享有的财产,扰乱夫妻之间稳定的关系等情况。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研究论文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研究论文摘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
这项规定,对于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稳定我国婚姻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地显示出来,幕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
因此,剖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婚姻离婚理由婚姻法一我国现行离婚法定理由的含义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万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就是说我国是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这说明我国采用则,立法上属无过错离婚制,对于一方提起的离婚规定采用的是概括主义。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成为处理离婚纠纷的关健。
理论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是可能或将要破裂;夫妻感情真正破裂,不是仅有好象破裂的现象或当事人认为破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是刚产生破裂或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
为了对夫妻感情状况作出公正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又总结出“四看”经验,即从“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可能”四个方面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考查。
以后为了更为准确地贯彻执行一这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法院于1989年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规定了14条理由,作为衡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弊端“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一面,但在运用它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这一规定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有修改完善的必要。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篇一:婚姻法论文婚姻法结课论文新疆财经大学法学赵洪信浅析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甄完善,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更是使得我国婚姻法走向成熟。
尽管这一制度确立时间较早,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于农村偏远地区甚至城市之中。
本文试就我国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构成、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及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浅析。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审判中的注意事项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构成及存在的问题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婚姻效力。
严格来说,无效婚姻并不是特定的概念,它本身不能成为婚姻,在实质上是属于一种同居关系。
2、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四种,也就是说只有这四种才可以宣布婚姻无效。
但实际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明显的:“一刀切”与模糊的地方。
首先,第十条列举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文作者认为,如果是真心相爱的具有亲属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愿意照顾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另一方,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对此横加阻挠呢?何况在这种普法、重法的社会,尊重人权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若是因为考虑到对后代的影响,那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不愿意生育的呢?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另外,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了“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本文作者认为立法者对这一立法也是不够严谨,因为既然第三项既然规定了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才算是无效的婚姻,也即意味着治愈后的应属于合法的婚姻,为何第四项未有类似之规定呢?作者认为,将第四项更改为“婚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较为妥当,如此以来,即使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婚后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律对其合法性应予以认可,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法学中的婚姻法是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篇1论婚姻法的精神摘要:本文分析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应具备的法律精神,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的诸多争议,探求解释(三)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基本人权、效率等法律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法律精神共同财产自有制度以来,婚姻就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始终寄予了对幸福的最大渴望。
但是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做婚姻的终极追求,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底线。
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一、婚姻法应该具备的精神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探讨法伦理性的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
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当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1]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反映。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法之一的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角度对家庭婚姻关系进行约束。
这些行为规范无不渗透着婚姻法,甚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与人权保护。
(一)公平正义精神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理想。
对于正义的理解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尽相同。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堪称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他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论文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案情简介:甲男与乙女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当时甲男21岁,乙女20岁,同年10月二人在家乡依当地风俗举办婚礼。
由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甲男之父代为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1年7月,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本律师接受了男方的委托,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就目前而言,双方的婚姻是否有效?如果是无效,那么当然谈不上离婚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由《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看,甲乙双方就结婚登记当时而言,双方的婚姻应是无效的,但时隔多年,至2011年7月即男方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此时的婚姻是无效还是有效呢?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是否还留有余地呢?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背景某离婚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始终不思悔改。
2016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优先考虑甲的抚养权。
四、解决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 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3. 重视子女抚养权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4. 加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五、结论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婚姻法研究论文
婚姻法中相关热点问题的研究内容摘要婚姻家庭问题涉及每个人的幸福与否,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否,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来维护家庭和婚姻幸福,然而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已成必然,就应该进行自我保护,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切身权益;关键词结婚;彩礼;夫妻财产;房产;离婚;亲子关系;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仅是社会的大环境要和谐,更重要的是小家庭的夫妻之间要和谐;只有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够和谐;只有夫妻和谐,才能够获得婚姻的幸福;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比婚姻和谐更重要;然而夫妻相处的过程中,家庭财务问题、配偶的不良嗜好、个性不合、沟通不良、婆媳及姻亲困扰、女性独立能力提升、道德及宗教力量减弱以及外遇机会的增多等种种因素,都会给婚姻带来危机,甚至走向离婚;笔者利用业余时间在网络上建立了一个免费的法律咨询平台,在咨询者中咨询家庭婚姻问题的不在少数,这也更让我意识到,向全社会普及婚姻法相关内容的重要性;下面进入正题,婚姻法相关问题的研究;先来看结婚,结婚是一个新家庭产生的前提,也是研究婚姻法的前提,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首先,结婚的条件:积极条件:1双方自愿2婚龄3一夫一妻;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结婚后,因为某些结婚必须符合的要件缺失或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会产生婚姻关系的瑕疵,这就衍生出了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那么什么情况是无效的,什么情况又是可撤销的呢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时,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再来看可撤销的婚姻,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这样的婚姻是可撤销的,但是这个意思表示不真实必须做缩小解释,即仅限于受胁迫,而且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再来看看结婚过程中备受关注的彩礼问题;彩礼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一是婚约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非基于订立婚约而由单方赠与或双方互赠的财产,比如一些价值不大的化妆品、礼尚往来的小额礼金等;任何一方获得此类赠与物时,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赠与方不能因婚约解除而要求对方返还;另一种是婚约男女双方根据本地风俗习惯,基于订立婚约并以结婚为目的,甚至有时并非出于自愿而给付对方大量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等;受赠方因此所取得的财产只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财产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在物权法上表现为用益物权;这种占有权依据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灭,占有权消灭之后,所有人依据返还占有物请求权可要求占有人返还;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应且仅指这一种财产;对于该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婚后,对于夫妻双方来讲,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濡以沫共同维护好婚姻关系是最重要的,但在法律层面,最重要的恐怕是双方的财产问题了;财产问题无外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着作所得,这包括三个方面①婚前投稿,婚后发表、②婚前发表,婚后取得稿酬、③婚姻期间发表,离婚后取得稿酬;婚后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一方个人财产作为投资的本金依然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前取得的稿酬或离婚后才发表并取得的稿酬;除此之外,还有几个特殊的问题需要注意:①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②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人认定为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结婚后,双方包括家长更为重视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婚姻法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如果婚姻生活过的不够和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婚姻将会走向死亡--离婚;离婚又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先说协议离婚,双方自愿且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后,双方持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就可以办理离婚登记了;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双方婚姻关系结束,而离婚协议也正式的产生法律效力;有很多人咨询我说,已经协议离婚了,但现在认为当时的离婚协议对自己不公平,想改变离婚协议;我问他你们当时签订的协议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吗签订离婚协议时,他对你有没有欺诈和胁迫签订离婚协议当时你是否完全理解协议内容他回答说是;我说那你们的协议就无法更改了,因为一旦协议离婚完成,离婚协议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了;要想撤销或者改变,就必须具备上述的法定事由,没有的话,就得和对方商量,否则没有他路可寻;因此,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离婚的,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认真谨慎,不能一时冲动,过于逞能,要认识到一旦协议生效,你将追悔莫及;再说裁判离婚,如果双方就离婚不能达成一致,主张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如果有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并对双方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划分;那么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又是什么呢简单说就是不忠、暴力、恶习、分居、宣告失踪和生育保护; 所谓不忠是指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暴力是指:长期对夫妻一方进行暴力殴打或者类似方式的虐待;恶习是指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不在一起居住两年以上的;生育保护是指: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失踪是指消失后无法联系连续两年以上的,经过一定的程序,法院宣告失踪的,一方申请离婚,法院可以判决离婚;注意几种特殊情形: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再来看看离婚的效果是怎样的呢离婚后,通过结婚产生的人身依附关系和相互扶助的义务已然终止,还有就是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对于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而离婚后就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了,法院分割财产的一般原则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要求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话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也有例外情形;第一种例外情况是,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件是: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④当事人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1年内”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但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种例外情形是生活困难帮助权;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2;第三种例外情形是经济补偿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情况有: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的可能性就会更大;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同意随母亲生活的;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况: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同意随父亲生活的;如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给一方,另一方有探视权,抚养孩子一方应保障另一方的探视权,同时另一方有定期交纳抚养费的义务,具体标准是有正式工作的按工资的20%-30%,没有正式工作的视具体收入情况及抚养孩子所需费用综合评价;此外,随着时代发展,人们思想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在生活中会存在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如果一方怀疑双方养育的子女,非自己亲生,通常会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而对方有时会强烈反对,这时法院会如何判决呢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3;这就是笔者对婚姻法中人们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读,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老师多多批评指正;。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篇一:法学专毕业论文浅谈新旧婚姻法浅谈新婚姻法婚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两个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婚姻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帮我们经营和管理婚姻。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近些年来婚姻法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本文浅谈针对旧婚姻法,肯定了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并对其中仍然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使婚姻立法更全面。
一、针对旧婚姻法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一)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二)明文禁止家庭暴力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
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 .45 .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三)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
新婚姻法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四)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首先,新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在夫妻财产之中严格划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
浅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浅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者:张魁徐凯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张魁(1987-),男,汉族,法律硕士,江苏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徐凯(1967-),男,汉族,江苏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
【摘要】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离婚理由也多种多样。
我国《婚姻法》规定,判准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笔者在本文中只阐述因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决是否离婚的情形,不涉及假离婚逃避债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解决而不同意离婚等情形),笔者从审判实践中主要遇到的几种离婚理由、离婚法定情形来简要阐述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键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感情危机一、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夫妻感情是指结婚后所培养的感情,是婚姻赖以存续的基础。
一般来说,婚前夫妻两人有感情基础才登记结婚的,当然也不排除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培养感情。
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再互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如共同生活、性生活、家庭供养等义务。
在离婚案件中,要特别注意夫妻感情危机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区别。
夫妻感情危机是指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小打小闹,而使得双方对对方产生一段时间感情上的抵触情绪,但是双方在生活琐事上、所引起问题上没有原则性的冲突,等双方情绪稳定后,夫妻双方感情仍能和好如初。
我国对婚姻案件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应区别好上述两个概念,认定做好调解工作。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平日的关系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基础是指婚前双方所培养的感情;婚后感情是指双方登记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所培养的感情;在审判实践中,离婚原因可以说是多种多样,例如重婚、一方精神或者肉体出轨、双方脾气性格不合且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磨合、经济原因等等;夫妻平日的关系是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参照物,“一日夫妻百日恩”,任何人之间的矛盾非一日之功,更何况夫妻之间;有无和好可能是婚姻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如果确无和好可能,法院就不能久调不决。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第 1 期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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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年 1 月 1
一
庭成员 、 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今 家庭暴力 已不再是家务事了, 而 是为法律规范的行为。法院在处理这类 案件 的时候 , 明 应 确 夫 妻 双 方 平 时 的感 情 状 况 以 及虐 待 、遗 弃 的具 体 情 节 。 ( )一方 重 婚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反 一 夫 一 妻制 行 为 的 。 国 2 我 是 实行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国 家 , 止 重 婚 。在法 院 对 离婚 者 依 法 禁 制 裁 并 判 决 解 除 非 法 的 重 婚 关 系后 , 婚 一 方 仍坚 持 与原 配 重 偶 离婚 的, 院应 当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 否确 已 法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陈 钊
( 延安大学 政法学院,陕西 延安 76 0 ) 1 00
[ 内容提要] 婚姻 家庭 是社会 的缩影 。时代的变迁 ,社会的发展 ,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 是不 以人 们意志为转移 的客观规律 。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 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 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办理 离婚手续 ,从而解 除夫妻之 间的婚姻关系 。婚姻 关系 的终止原 因有二:一是配偶 的 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婚姻 当事人双方离婚。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 是原 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 中的操作 。本文 以 《 婚姻法 》中对达到什 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 判定离婚、说 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还有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及对离婚标准的立法缺陷与如何完善 的问 题 ,在 此 做 以论述 。 [ 关键词] 法 定标准;感情破裂 ;缺 陷及建议 [ 图分 类 号 ] D9 3 中 2. 9 [ 献标识码] A 文 [ 章 编 号 ] 10 。4 7 (0 9 10 8 —2 文 o 87 2 20 )1-0 60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 分, 是人类婚姻家庭 制度 发展到一 定阶段 的产物 ,是由一定 的社会经 济基础决 定, 受上层建筑 的影响 , 与不 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 的。 它在古今 中外的婚姻法中 占有重要的地位 。不同类 型的 社 会 中有 着 不 同 类 型 的 离 婚 制 度 。 了进 一 步 完善 我 国 的社 为 会 主 义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保 障 我 国公 民的 婚姻 家庭 权 益 , 国 全 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 20 年 1 1 01 月 1日公 布 婚姻 法 修 正 草案 ,并于 2 0 年 4月 2 01 8日公 布 实 施 了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中 新婚 姻 法 》。离 婚在 现 实 生活 中是 一 个 不 容 忽 视 的 问题 ,本 文以 《 婚姻法 》中对达到什么样 的标准或者说是什 么样 的条 件, 法律才能判定离婚 、 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进行 说 论述 , 这对婚姻合法的解决有着 重大 的意义 , 便于实践操作。 1 .关于离婚条件 的具体认定 1 如 何 认 定 夫 妻 感 情 确 己破 裂 . 1 正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 已破 例, 是处理好每 一件 离婚 纠纷 的关键 。 夫妻感情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 ,归根 结蒂是 由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最高人 民法院根据司法 实践的多 年 实 践 ,在 1 8 颁 布 了 《 于 人 民法 院 审 理 离婚 案 件 如 9 9年 关 何认定夫妻感情确 已破例的若干具体意见 》,明确 指出:人 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 , 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 以夫妻感情是 否 破 例 作 为 区分 的界 限 夫 妻 感情 是 否 确 已破 裂 是判 决离 。 婚与不离婚的标准, 而夫妻感情是否确 已破裂 的判 断标准又 是什 么 呢 ? 目前 , 国有 关 法 律 规 定 中 适用 两种 方 法 , 种 我 一 是综合分析法 ,另一种是具体情形 … 1 . 综 合 分 析 法 .1 1 所谓 综合分析法 即在调查研 究的基础上 ,进 行分析判 断,从婚姻关系的四个方面进 行综合评判考察 。 看婚姻基础,就是看夫妻在 结婚 时的感情状况 。 二看 婚后感情 , 就是看双方在结婚后的感情状况 。夫妻婚后感情 又可分为三种情况, 和睦、 般或不和睦。 看离婚原因, 即 一 三 就是看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真 实原因。 从离婚 原因可 以看 出夫 妻矛盾的性质和程度 ,是 内因还 是外因,是可以调解 的还是 不可 以调解的。 四看夫妻关系 的现状和有无和好 的可 能, 就是在前 “ 三看 ” 的基础 上对婚姻现状和 发展前景所作 的估 计和预测。 11 具体情形 .. 2 为了准 确认 定夫妻感情是否确 已破裂 , 最高人 民法院 以 以下五种情形 作为认定夫妻 感情确 已破裂 的具体情形 ,如
婚姻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缺乏沟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乙在甲外出期间,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表达对甲的不满,要求甲改善家庭关系。
然而,甲对此置若罔闻,导致夫妻矛盾日益加剧。
2019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情分析1. 离婚理由乙在起诉状中提出离婚理由为: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乙提出的离婚理由符合上述第(四)项。
2. 子女抚养权甲乙双方婚生子已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于甲乙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 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判决法院考虑到婚生子已满两周岁,且乙愿意抚养婚生子,故判决婚生子由乙抚养。
3.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房产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四、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的调解与判决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离婚纠纷中,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
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论文法学院民商1301班张苏华学号 1304060147论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不足与完善对策分析【摘要】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法律制度构建尚未完善,依法维权、法律至上的理念并未植入民众意识,而且对于婚姻家庭的问题认为是隐私,致使在婚姻家庭的范围内各种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针对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侵权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夫妻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
从当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定性分析来看,法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法条内容过于粗略、界限模糊、离婚损害赔偿执行力度较弱,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中主体范围狭窄、赔偿情形较少、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使制度设计层面亟待完善,为了弥补受害方损失、抚慰无重大过错方、惩戒过错方、建立更为完善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拓宽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立法方式确立赔偿情形,制定更为详细和完善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损失一、离婚损害赔偿定性分析(一)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因婚姻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应向另一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从责任性质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人们称之为狭义的离婚损害)。
其所谓离因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基于法定原因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而离婚损害则指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必须具有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实行违法行为的一方必须主观上有过错,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3)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4)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联系,过错方实施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无过错方财产损失、精神损失与婚姻关系破裂的直接原因。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南京贡小东律师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原则及情形1、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有什么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
那么,该如何把握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原则?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
婚姻法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都要求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难以弥合,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会成为一种幸事。
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
如果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与婚姻自由的原则不相吻合。
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表明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并不以当事人有否违背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特定过错为标准,而是看婚姻关系有无继续维系的可能。
不能将不准离婚作为对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而且,以判决不准离婚维持已破裂的婚姻,实际上使无过错方也付出了代价。
在如何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尺度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既有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分析方法,又有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
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论我国法定离婚理由——“感情破裂”与“夫妻关系破裂”孰优
第 三 , 情 作 为 决 定婚 姻 存 亡 的唯 一 因素 , 符 合 我 国现 阶段 感 不 生 活 实 际 , 于超 前 。现 阶 段 社 会 生 活 中 , 相 当 一 部 分 人 结 婚 过 有
时 , 了考虑感情外 , 考 虑了结婚对象的经济条件 、 会地位 、 除 还 社 生 活 环 境 等 , 至 还 有 人 不 是 基 于 感 情 而 结 婚 的 。 以 感 情 破 裂 作 为 甚 诉 讼 离 婚 的 法 定 理 由 , 际 上 假 设 了婚 姻 当 事 人 双 方 在 结 婚 时 都 实 是 有 感 情 的 , 无 视 现 实 生 活 中 没 有 感 情 的 婚 姻 在 一 定 范 围存 在 也
和 地 区 均 以婚 姻 关 系 无 可 挽 回地 破 裂作 为 离 婚 的 法 定 标 准 。
三 、 持 “ 姻 关 系破 裂” 重 要 依 据 支 婚 的
说, 在什 么 条 件 下 婚姻 按 其 实 质 来 说 是 已 经 离 异 了 。恩 格 斯 指 出 : ” “ 果 说 只有 以爱 情 为 基 础 的 婚 姻 是 道 德 的 , 么 也 只 有 继 续 维 持 如 那
【 键 词 】 定 离婚 理 由 ; 妻 感 情 破 裂 ; 姻 关 系破 裂 关 法 夫 婚
分 。从 婚 姻 关 系 的 内容 看 , 姻 作 为 两 性 结 合 的共 同体 , 夫 妻 双 婚 是 方 物 质 生 活 、 神 生 活 和性 生 活 的 共 同 实 现 。虽 然 感 情 能 在 一 定 精 程 度 上 反 映夫 妻 关 系 的 面 貌 , 它不 等 于 , 不 能 构 成 婚 姻 所 有 内 但 更 容 或 夫 妻 关 系整 体 。 夫妻 之 间 的关 系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常 常 不 因
离婚判决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摘要:离婚案件在我国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本文以XX离婚案为例,对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程序、实体法适用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离婚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离婚判决;法律分析;案例分析;XX离婚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普遍。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包括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本文以XX离婚案为例,对离婚判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高离婚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XX离婚案基本案情XX男与YY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XX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儿子。
三、离婚判决的法律分析(一)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婚姻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判决的程序1.起诉XX男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2.审理法院依法组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
(三)离婚判决的实体法适用1.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四)离婚判决的法律效果1.财产分割法院判决XX男与YY女共同财产为:房产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房产归YY女所有,车辆归XX男所有,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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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期末论文学院题目:浅谈婚姻诉讼案件中感情破裂的衡量标准学号:姓名:专业班级:2014年6月1 日摘要: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同时列举了以下几种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公告失踪,另一方面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
但是解放区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发现,由于大多数情形超越法律所列举的情形,如双方经常吵架、分居一年多尚未两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闪婚、因财产缘由离婚、因家庭成员关系离婚等,且部分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争执不下,一方当事人情绪较为激烈,无论判离与不离,均表示要上诉或者上访,案件存在较大信访隐患,法官也难以把握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官也不敢轻易判决离与不离,因此,承办法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即往往判决不予离婚。
但是,草率的判决并不能真正挽救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反而有可能会导致双方的矛盾更加恶化,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成本,还有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如何把握离婚案件中当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已经成为婚姻诉讼案件中一个绕不开的难题。
关键词:婚姻诉讼感情破裂衡量标准一:感情破裂衡量标准模糊(一)感情破裂标准不科学首先,笔者觉得仅仅用感情破裂这一标准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并不科学。
总所周知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等内容是一个完整的婚姻关系所必须的,甚至还包括了金钱权势等非常复杂的非情感因素。
感情交流不能代表婚姻生活的全部。
尤其是当前,随着社会的转型,经济压力的加大,夫妻之间往往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生活在一起,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生活在一起即便是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果不判决离婚只能给当事人造成诉累,给家庭带来更大的裂痕,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因此,夫妻感情的破裂不必然表示婚姻关系的破裂,或者有的夫妻感情未破裂但是双方均希望离婚只是财产和孩子抚养方面达不成协议。
故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法定理由,未能完全反映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
笔者认为婚姻具有契约中的自由、平等和公平理念,其性质是合同,但又高于合同。
因此在夫妻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双方意愿并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达到离婚标准,同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仔细沟通和调查,以达到公平合理,给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这实际上界定了“夫妻感情破裂”概念的内涵。
法学专家在以往的婚姻法教科书上都充分肯定了从以上5方面综合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然而,将上述5方面的综合情况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既缺乏科学性同时也缺乏可操作性。
这主要是因为,“婚姻基础”较好、婚前情投意合的夫妻,婚后的相互关系可能发生变化,而婚姻基础较差的如父母包办的夫妻可能“先结婚后恋爱”甚至成为恩爱伉俪;“婚后感情”曾经很好的夫妻也难以保证以后不发生变化或必然能白头偕老;“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况且,离婚理由是否充分又如何来认定?“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或“与配偶在一起不快乐、不幸福”的理由是否充分?以“对方不尊重、不理解本人”为由起诉离婚可否准予?至于“夫妻关系现状”自然可反映双方目前的感情状况,但假如双方对“夫妻关系现状”的陈述或认定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又如何判断?由此可见,上述5方面中的前4个方面即“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与夫妻感情破裂之间虽有联系但并非是必然相关,而最后一个要素“有无和好可能”才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与否的最重要的依据。
将上述5要素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内涵,而且要求从这5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就是说这5个要素是并列的、无主次之分的,这就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操作上的难度。
因为这5方面的实际情况未必都呈现同一方向的性质。
如一对夫妻婚前自由恋爱结合,婚后生有2个子女,虽时有争吵但已共同生活了20年,近年来因丈夫经常赌博、不尽家庭义务,妻子多次规劝无效便起诉离婚,丈夫则在法庭上认错并要求妻子再原谅他一次,但妻子已不再相信他的保证。
于是,审判员若判决不离,强调的是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好,已共同生活了20年有一定感情,且男方已有悔改表现;若判决离婚,则是强调原被告虽自由恋爱但婚后感情一般,丈夫有赌博过错又屡教不改。
于是,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往往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而个人阅历、价值判断、办案经验以及工作作风不同的法官或许会作出不同的认定。
所以,以5要素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内涵,既使法官的断案增加了难度同时也具有了灵活性,但却难以避免其随意性。
(二)感情破裂标准难以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仅局外人难以判断,就是婚姻当事人也会存在不同的认知。
法官处理离婚案件时,往往需要在较短的审理期限内对各种各样的夫妻感情做出准确判断,并以此决定婚姻关系的存亡,既不合乎实际,也不利于司法实践。
同时,由于法官自身认识上的差异,同样的离婚案件,因不同法官的认知,从而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决结果,随意性较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
有的当事人往往拿出既往判决来要求法官做出相同或相类似判决,有的则以信访为要挟要求法官做出有利于其的判决,有的则以法官不懂的婚姻为由要求更换法官等等,这样以来极易导致司法不统一,判决不公现象的产生,并有可能激化矛盾。
以笔者所了解到的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双方当事人感情基础良好,且孕育两个孩子,但是双方老人相互敌视,并唆使当事人离婚,双方当事人也因此经常吵架,后双方因南水北调拆迁索要安置房产生分歧,相互大大出手,一审判决不予离婚,为此,双方都以跳楼相威胁,要求重新做出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房产。
(三)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列举僵化我国《婚姻法》中列举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包含的14种情形,具体包括: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推出以上具体规定目的就是增加离婚法定标准的可操作性,减少法官的主观随意性。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诉讼离婚的原因正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随着新情况的发生,现有的这些情形已不能全面反映离婚的具体原因。
且即使发生了法律中所列举的情形,由于发生程度、具体情形、是否悔改难以二:完善离婚诉讼法定标准的对策建议(一)完善立法,综合定量判定离婚的标准。
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是指由于感情或者其它原因,综合导致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
一方面,我国的婚姻并非完全以感情为基础,而是生活、经济、社会等综合因素为基础;另一方面,感情的好坏并非维持婚姻的惟一纽带,有的开始感情较好,生活一段时间则经常吵架;有的开始无感情基础后续感情培养较好;有的感情一直较好,但因其他琐事导致恶化;有的感情虽然不后准备离婚但是又在婚姻存续期间慢慢恢复等。
因此,综合各种因素,仔细调查研究,判断“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能够较为全面的反映婚姻关系中的内容,更有利于解决婚姻纠纷。
(二)充实情形,全面概括列举“婚姻关系及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现阶段,离婚理由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已有的五种情形外,有必要对当前主要的一些离婚理由加以总结整理,并予以增加,在立法中体现,具体如:1、双方持续分居或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同居生活达一定期限的。
2、婚后一方患有各种严重传染性疾病且久治不愈的,或婚前隐瞒生理缺陷、生理疾病久治不愈的。
3、双方长期吵闹,曾达成离婚协议或提出离婚诉讼。
4、一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一方与家庭其他成员关系恶化,积怨成仇,波及夫妻反目,家庭正常共同生活无法维持等等。
当然,法院在处理具体离婚纠纷时,要充分考虑案件当事人婚姻状况的所有情形,在某些情况下,虽然符合上述情形,但不准予离婚的处理结果对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更为有利的,法院可驳回离婚请求。
(三)成立专门合议庭,实行统一标准。
当前,离婚诉讼已经成为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按照有关部门统计,离婚诉讼案件占到全部民事案件的27%,且由立案庭随机分配到不同承办人手中,而每名法官的调解率、结案率、判决离婚率均不同,尤其是相似类案件具体判决结果上也会存在不同,造成同样的案件判决结果却不一致的现象,甚至有可能会出现司法不公现象。
为解决此问题,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成立婚姻家庭合议庭,抽调经验丰富人员专门负责承办离婚诉讼,从而进一步提高离婚案件调解率,化解家庭纠纷,确保和谐稳定,并在离婚的判决标准上相对而言能够更为统一。
(四)设立离婚冷静期,减少当事人讼累。
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来说,法官为稳妥起见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待当事人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基本上都是以判决准予离婚为主。
因为,经过六个月时间再次起诉,法官认为当事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但是这样做有草率之嫌,也实际上给当事人造成相当的讼累,不仅包括金钱、精力,还包括感情的再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