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厂未来的发展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加工厂未来的发展——升级转型前的考虑

近年来很多厂家面对来料加工厂升级转型的问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少云及高级经理庄天胜讨论企业在升级转型前的考虑。

内地政府今年积极推动来料加工厂的升级转型,企业也因其带来的好处而作出考虑。在决定来料加工厂是否适合转型前,管理层需要了解转型所带来的影响、企业经营模式会否改变以及转型会否导致海关和税务等生产成本增加。

现列出一些真实个案,希望让企业管理层在决定转型前做好充分准备

自中国经济改革开放以来,香港厂家在内地设厂多以来料加工方式运作,其经营模式大致如下:

厂家为何要考虑转型?

·可进行内销;

·可买入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拥有产权;

·地方政府不再续发来料加工牌照。

当中最受关注的内销市场,已下将分析和探索有关转型后进行内销的相关问题。

企业转型后,国内的来料加工厂摇身一变成为外资企业(或俗称[三资企业]),可以进行产品内销,但企业是否考虑过内销的操作模式跟现有的运作模式有否不同?会否遇到困难?如在广东省内进行转型,企业可能会遇上以下问题:

个案一:转厂时的报关价格与实际的价格不同

来料加工的模式中,因原材料产权属于境外委托方(香港公司),所以毋须理会价格差异,只要香港公司最后支付加工费即可。可是,一旦变成外资企业,原材料成本(包括转型输入的原材料)是企业购买成本,应该由外资企业支付,即报关价格要与实际价格相同。当然,有些企业仍沿用香港公司支付部分货款,但这笔成本在香港无法扣税。

因此,管理层在转型前应先与转厂的供应商解决转厂价格问题,否则会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经验指出,部分供应商可能因此加价,部分甚至不愿供货。

个案二:辅料和部分成本没有发票

来料加工厂最关注的报关问题,至于辅料和成本有没有发票,一般都不是重点。但作为外资企业,如成本费用没有发票,就不能列作扣税成本。

厂方若要取得发票,供应方一般加价4%-6%。例如:

原价:100元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加价6%,即106元。

可抵扣增值税:15.4元(106÷1.17×17%)

成本:90.6元(106÷1.17)

(比原来100元的购买成本省9.4元)

如只取得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本只是106元

另一个发票的重点是对会计实操人员的教育,让他们理解取得合法凭证的重要性,不能从非法渠道购买发票。

个案三:内销价远高于出口价

来料加工厂一直以来惯以低价报关,即使转型后,由于是关联企业,原材料仍可以较低价格报关进口;出口成品方面,为了配比成本,同时也会低价出口。

转为外资企业后,企业面对的难题之一就是价格差异,尤其是同一产品的内销价格远高于出口价格。在税务上,这是今年热门的转让定价问题。国内税务机关特别留意这一情况,质疑出口价是否偏低,外资企业是否将利润转移到香港关联方。最坏的情况是国内税务机关对外资企业进行的转让定价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类调整的追溯期为10年。

至于香港关联方企业也可根据【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来进行相关转让定价对应调整,对调减香港公司的收入,但在实际操作上,由于以往货物从内地出口到香港,即使香港和中国外资企业也相应调帐,但因没有报关单支持,调整款项无法汇入中国,造成死结,所以惯常做法是调税不调帐,即外资企业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调整销售收入。结果是增加的成本无法在香港关联方作为扣税成本。在决定转型前,香港厂家亦要考虑来料加工厂在转为外资企业后,香港公司会面对不同的税务成本和风险。

上一期了解到厂商为何选择升级转型,亦引用了三个个案分析当中的利与弊。近期继

续研究升级转型所牵涉的税务问题。

个案四:增值税税负增加

目前,适用于来料加工的出口退税(免)税方法有所不同,见下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初已发表文件,表明会改变这种情况,在全国人大会议的立法草案清单内,增值税法也被列为2010年的立法目标之一。但截至目前,这两种模式仍有不同的税负。

骤眼看来,【免抵退】比【不征不退】更为优惠,但实际税负视乎出口产品的适用出口退税率和外资企业内购原材料(包括设备)的含量。

另外,由于实行增值税改革,自2010年1月1日起,除部分负荷条件的项目在2009年仍能按旧规定免增值税进口设备外,来料加工新购设备已不能免增值税,在不征不退的政策下,较之进料加工成本较高。概括来说,对于资本密集(即设备较多)的企业,进料加工模式较为合适。

个案五:香港税的改变

按香港税务条例释义第21号,在来料加工的生产模式下,香港厂家作为制造商而其实际生产过程在中国内地进行,其利润可视作为一般在香港产生,并据此缴纳香港利得税。

但若内地之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外资企业,并以进料加工的模式生产经营,香港是个再也不是制造商而是贸易公司,故此不能按50:50方法缴纳香港利得税。详情见下图:

以上情况表明,企业所犯的错误大多只是改变模式而未改变香港的报税方法,仍按50:50的方法报税,或将机器设备重复入账,即在香港公司和外资企业两边都提取折旧,结果香港公司方面需要补税和被罚款,这情况屡见不鲜。

本文所探讨的是升级转型前需考虑的策略性问题,而不是转型的程序问题,这对企业更为重要。以上只列出几个问题,实际发生的问题更多。另外,每一个案都有其独特性,也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统一答案,但上述问题一般可以通过筹划解决。更重要的是理解企业的经营目的,不要为了转型而转型,在财务上应先计算好日后的运营成本,才能理解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