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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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05]148号

江苏保监局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05]148号

江苏保监局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05]148号2005年3月28日)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友邦保险苏州分公司、信诚人寿苏州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权益,促进江苏寿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批露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保提示制度是指以向投保人提示投保注意事项的形式,告知各类寿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明示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履行应尽的提示义务,以达到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的目的。

二、各公司应尽责履行投保提示义务。

在销售一年期(不含)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不含银行代理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提示书》,请其在投保前认真阅读并亲笔签名确认。

三、《投保提示书》由公司自行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评估保险需求应提醒投保人认真评估保险需求,并注明“请仔细评估自身的保险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二)审阅保险条款提醒“投保人应详细审阅保险条款,清楚了解保险责任,尤其关注除外责任”。

并注明“销售人员的解释和保险产品宣传资料通常只是保险条款的简单阐述,有关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其他内容,应以保险条款为准”。

(三)风险提示(适用新型产品)应提醒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告知投保人哪些利益是保证的,哪些项目是不保证的,哪些是根据保险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确定的,并注意利率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苏保监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55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强化风险管控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风险管理工作:(一)机构管理法人机构应当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得以“承包制”、收取“挂靠费”等形式管理分支机构。

除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以外,不得以“出单点”、“理赔中心”、“客服中心”或其他名义对外另设网点。

(二)人员管理不得指定未经我局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权。

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司股权等方式招聘员工、业务人员。

(三)业务管理应当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向保险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的客户电话、职业状况、收入水平、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

不得通过向客户夸大、预测公司上市前景,享受股权奖励、分红等形式开展业务。

不得接受社会人员、保险公司在职人员、其他中介机构的挂单、卖单业务。

(四)财务管理接受保险公司奖励、津贴、手续费、佣金,必须全额开具发票。

支付业务员手续费、佣金,应当制作详细的发放领用清单并经相关业务员签字确认,清单必须与其所做业务对应,逐笔登记发放。

(五)突发事件管理各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45号)的各项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按照早谋划、早组织、早安排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应当由机构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拖拉机交强险经营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6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拖拉机交强险经营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6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拖拉机交强险经营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拖拉机交强险经营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6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近期,我局陆续接到相关部门和群众关于部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承保拖拉机交强险的信访投诉,特别在一些县域地区,拒保拖拉机交强险的行为较为普遍,影响了交强险制度在我省的顺利实施,严重损害了农村拖拉机主的切身利益,不利于当前社会稳定大局。

为妥善解决当前拖拉机交强险承保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保证拖拉机交强险的顺利实施,避免形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上门投保拖拉机交强险的客户及时办理交强险业务,不得以缺少保单、上级核保政策不允许、非本地牌照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

二、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任意改变费率档次或套用其他车型承保,不得强制搭售其它保险产品或违规附加其他条件。

三、各省级分公司分管负责人作为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迅速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所有基层机构,并派出监督检查组前往拒保拖拉机问题比较集中的地区监督执行,确保不发生拒保、拖延承保等违规行为。

四、对于在拖拉机交强险承保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公司要认真分析原因、着力解决。

对牵涉其他行业或部门的问题,要通过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上报我局。

各公司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拖拉机交强险承保问题,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提高服务水平。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近期,我局接到关于交强险承保方面的信访投诉有所抬头,个别地区还出现了制售外省摩托车交强险假保单等案件,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保险行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为上门投保交强险的客户及时办理交强险业务,不得以缺少保单、上级核保政策不允许、系统问题、非本地牌照等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

二、各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投保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

三、各公司应将交强险承保风险纳入公司风险排查的重点内容。

重点排查公司印章、单证在公司内部及代理网点的管理情况以及排查公司从业人员是否参与或从事制售摩托车交强险假保单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各公司应切实履行全国通赔义务,接到持外省交强险保单保险消费者索赔申请时应及时启动理赔程序。

发现或掌握交强险假保单案件线索时,应与当地协会(反保险欺诈中心、反欺诈工作站)联系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上级公司进行报告。

五、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加强承保理赔自主查询机制的宣传,在车管所、公司营业网点等摩托车交强险上门投保点设立告示,提示交强险客户假保单风险,引导客户在正规网点办理交强险,并在投保后及时查询保单真实性。

六、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交强险信访投诉处理工作,严防因公司拒保、强制搭售等违规操作或处置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江苏保监局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苏保监发[2005]14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5.03.28
【实施日期】2005.03.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苏保监发[2005]148号2005年3月28日)
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友邦保险苏州分公司、信诚人寿苏州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权益,促进江苏寿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批露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提示制度是指以向投保人提示投保注意事项的形式,告知各类寿险产品的特
点和风险,明示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履行应尽的提示义务,以达到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的目的。

二、各公司应尽责履行投保提示义务。

在销售一年期(不含)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不含银行代理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提示书》,请其在投保前认真阅读并亲笔签名确认。

三、《投保提示书》由公司自行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估保险需求
应提醒投保人认真评估保险需求,并注明“请仔细评估自身的保险。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苏保监发[2011]16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16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经纪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经营秩序,遏制恶性价格竞争行为,防范经营风险,现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下称《规范》),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一、各保险机构要迅速组织全辖认真学习贯彻《规范》各项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修订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操作流程。

法人总部不在我省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及各保险经纪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及时向总公司汇报本《规范》内容和要求。

二、实行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资料的网上报告制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本《规范》中涉及的相关材料及《关于建立全省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07〕102号)要求上报的季度报表的电子版或PDF格式文件报送至江苏省保险业信息化网络平台“大商险及投标业务资料报送”;总公司及省外保险机构提交的材料由我省省级保险公司上报。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经纪机构要重新明确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加强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并于9月23日前分别向我局产险处、中介处报送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四、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协调等职责,建立完善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沟通协调机制。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本《规范》要求和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措施,积极创新,尽快建立健全各地的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自律、协调办法。

保监会产险部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

保监会产险部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你协会《关于报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行业指导性要点的报告》(中保协发[2006]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对你协会组织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予以备案。

你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和督促各有关保险公司严格遵照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将据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一章承保实务规程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随身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对于续保业务,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未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二)要求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交强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保监局关于开展保险监管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05]690号

江苏省保监局关于开展保险监管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05]690号

江苏省保监局关于开展保险监管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保监局关于开展保险监管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保监发[2005]690号2005年12月23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友邦保险苏州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树立保险业公开、透明、诚信的良好形象,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我局决定在全省保险业开展保险监管信息披露试点工作。

保险监管信息披露是监管部门通过各类公众媒体向社会披露行政许可事项和违规信息的行为。

实施监管信息披露是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

监管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引入社会公众监督,提高市场主体的违规成本,形成“合规者得市场、违规者失市场”的有序规则,树立公开、透明、诚信的行业形象,真正推动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希望全省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从提高保险行业的透明度和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开展保险监管信息披露工作的认识,正确对待此项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肆意炒作被披露机构或个人的违规信息,更不得借此诋毁甚至恶意攻击竞争对手。

同时,各公司要以此为契机,切实强化规范经营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提高自身的规范经营水平,维护公司的品牌和形象,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强车险理赔管控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1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强车险理赔管控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1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强车险理赔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强车险理赔管控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12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质量,打击假赔案,防范和化解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效益提升,根据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的风险管控,加强理赔管控制度建设。

一是要完善修订各项理赔制度,建立和完善统一集中的理赔管理系统,将接报案集中于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加大车险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的风险管控力度,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的“跑、冒、滴、漏”。

二是要加强理赔队伍建设,各公司要定期组织理赔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核,尽快实施理赔定损人员持证上岗和异地交流制度。

各行业协会要制定理赔定损人员行为的行业规范,逐步完善理赔从业人员不良记录档案。

三是要加强理赔内控创新,重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管控风险。

通过设立赔案独立调查部门、建立集中拆检中心、实施远程定损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对查勘定损理赔行为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

各行业协会要集中行业力量,逐步探索建立配件价格、修理工时、工时费率行业标准。

四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理赔时限的规定,加快理赔处理速度,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全面加强第三方代办车险理赔行为的风险管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0•【文号】保监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运行的水平,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强化交强险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方式(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规范各公司承保、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并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三)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地区,要及时总结当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及操作实务流程,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要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及时、准确、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交强险财务核算、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内部控制、改进业务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水平、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要求落到实处。

三、要加大交强险成本控制力度(一)各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压缩交强险费用率水平,切实降低交强险总体费用水平,减少投保人负担。

(二)交强险费用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须对交强险费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核查,制定严格预算,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强险成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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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

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

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保监产险[2006]60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保监产险[2006]60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
(保监产险〔2006〕60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经营行为,落实《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纯风险损失率表》后1个月内,将根据《纯风险损失率表》制定的试点项目保险条款和费率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备案后,其分支机构只能执行总公司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再具有开发、报备和调整区域性条款费率的权限。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分支机构正确使用已报备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不规范竞争行为,要及时通过市场信息员等多种渠道向监管机关报告。

三、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规范工作,要加强《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并将当地市场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四、对擅自修改保险条款和费率,或通过不规范的退保等行为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监管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7•【文号】保监发[2007]9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7〕91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七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人人有责。

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交强险的重要意义(一)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财产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好交强险的各项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交强险有利于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全民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

保险公司要通过管理创新、经营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为社会提供全面丰富的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实施交强险制度是促进财产保险业诚信规范经营的有利契机。

保险公司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交强险的经营管理,通过转变增长方式,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财产保险业规范管理和诚信经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苏保监发[2013]205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苏保监发〔2013〕205号)苏州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和改进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大病保险服务水平,推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提升经营大病保险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保监局2013年12月30日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活动,保护大病保险参保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在服务能力建设、理赔结报、客户服务、医疗行为监管、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服务能力建设第三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居住和就医分布情况,在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地区建立服务网点并组建大病保险专业服务队伍,为参保群众提供大病保险服务。

服务网点可设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内,利用现有机构、网络及人员提供服务;也可设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内,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实行合署办公。

服务网点应当设置醒目的大病保险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意见簿。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保监办发[2014]166号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保监办发[2014]166号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保监办发〔2014〕166号)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提高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效果,切实保障全省人身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新举措,加强银保渠道暗访。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定期对银保渠道销售情况进行暗访,创新暗访的方法和手段,暗访网点根据各地市(含区县)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暗访人员应当参照《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的有关内容详细记录各公司银保渠道的产品销售情况,如保险产品宣传资料是否规范,销售人员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是否存在故意混淆保险与存款的概念,是否夸大收益,是否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等。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向我局书面报告暗访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重抓落实,开展保单抽样电话回访。

各保险行业协会每季度对各地市(含南京)开展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新单业务进行保单回访抽查,调取回访录音和投保资料影像件。

检查范围包括各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个险、银保、电话营销等渠道销售的1年期以上的保单,抽取比例为当季销售保单件数的千分之五(不低于10份,不超过50份)。

检查回访内容是否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的相关规定、客户信息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82号)的相关要求,并对客户进行再次回访,详细记录回访中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代售外省交强险保单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代售外省交强险保单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代售外省交强险保单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苏保监发[2011]13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代售外省交强险保单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1〕139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我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查实少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存在销售外省交强险保单的违规行为,其中部分外省交强险保单系伪造。

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依法打击“三假”行为,维护交强险业务正常经营秩序,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行为,我局决定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开展代售外省交强险保单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要求参与其中部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纠工作,摸清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售外省交强险保单的真实状况,排查销售伪造的交强险保单的案件线索,查找、填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分支机构管控、业务人员管理等环节上的漏洞,理清今后一个阶段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律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二、工作内容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应当完成的工作包括:一是在本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范围内,认真、扎实地开展依法合规经营教育培训;二是全面梳理本机构及所。

江苏保监局、江苏银监局关于加强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

江苏保监局、江苏银监局关于加强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

江苏保监局、江苏银监局关于加强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苏保监发[2005]14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发布日期】2005.03.31
【实施日期】200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保监局、江苏银监局关于加强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管理
的通知
(苏保监发[2005]14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近年来,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不断加强,合作领域不断扩大。

其中,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和保险公司相应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业务,不仅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汽车消费需求,而且也成为各自业务发展的增长点。

然而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健全,我省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和保险公司车贷险业务经营风险日益显现。

特别是近期以来,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恶意欠贷、骗贷甚至恶
意逃废债务的现象有所增加,致使银行贷款风险和保险公司车贷险经营风险随之加大,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因车贷险理赔而发生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

为共同防范和化。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规范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间管理的通知-闽保监发[2009]41号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规范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间管理的通知-闽保监发[2009]41号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规范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间管理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规范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间管理的通知
(闽保监发〔2009〕4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精神,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结合我省交强险承保工作情况,现就规范交强险保险期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点可提前至投保当日的出单时点。

(二)对当日投保须在当日生效的保单,各公司应在交强险出单时统一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打印“保险期间:自保单上打印的‘收费确认时间’起满一年(或X个月)”,并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三)对当日投保无须在当日生效的保单,各公司应据客户要求,采取合理方式确定保险期间起止时点。

(四)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规定,交强险保险起期不得早于保费收费确认时间。

(五)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各公司应将本通知迅速转发到下辖各分支机构,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管理。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结束——。

江苏保监局关于做好保险兼业代理基础工作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做好保险兼业代理基础工作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做好保险兼业代理基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做好保险兼业代理基础工作的通知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我局近期检查发现,部分银行类、邮政类、车商类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重业务、轻管理、代理工作不尽职的情况。

为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秩序,现就做好保险兼业代理基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完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制度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包括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客户服务等重要内容在内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保险代理业务在制度化的机制下规范运行。

二、提高保险代理业务合规水平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查找保险代理业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迅速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改善,切实提高基础工作水平。

当前应当重点自查的薄弱环节包括:(一)客户信息真实性。

自查是否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包括投保人联系电话、家庭住址、职业情况、收入状况等重要内容在内的投保人真实信息。

(二)业务台账规范性。

自查是否分保险公司建立了包括车辆信息、投保人信息、险种信息、手续费结算信息等在内的详细保险代理业务台账。

(三)手续费结算合法性。

自查是否在开具手续费发票的形式之外,通过其他方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结算手续费。

(四)兼业代理关系合理性。

自查是否违反兼业代理协议,在送修率、维修价格等方面提出与代理保险业务无关的其他要求。

三、主动加强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各保险公司应当监督各相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我局报告。

同时,应当积极履行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职责,采取监管法规培训、专业知识讲座、违规案例解析等多种形式督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落实监管要求,推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高合规意识和规范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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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7.09
【实施日期】2013.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我局接到关于交强险承保方面的信访投诉有所抬头,个别地区还出现了制售外省摩托车交强险假保单等案件,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保险行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为上门投保交强险的客户及时办理交强险业务,不得以缺少保单、上级核保政策不允许、系统问题、非本地牌照等各种理由拒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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