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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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产险部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

保监会产险部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

保监会产险部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第一篇:保监会产险部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你协会《关于报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行业指导性要点的报告》(中保协发[2006]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对你协会组织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予以备案。

你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和督促各有关保险公司严格遵照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将据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一章承保实务规程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随身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对于续保业务,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未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关于下发交强险条款的通知(中保协产200658号)

关于下发交强险条款的通知(中保协产200658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产险工作委员会)
中保协产[2006]58号
关于下发交强险条款的通知
各产险会员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协会条款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编号:中保协条款[2006]1号。

各公司可以开始印刷单证、条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交强险条款、费率。

各公司在印制保单时注意:1)条款编号要注明:“中保协条款[2006]1号”字样;2)保险单要将责任限额印刷好;3)定额单要将责任限额和保险费印刷好(拖拉机定额单可先空着保险费)。

2、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已向保监会备案,各公司可按此制定公司的实务流程,不能突破行业实务标准。

3、收到此通知后,立即做好各项相关准备工作,考虑到此项工作的政策性,保监会要求,宣传口径一律以保监会为准,不允许公司随意宣传。

4、正式协会文件随后发送各公司。

特此通知。

附件:条款、费率方案、费率表、实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签名: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中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定的车辆保险之一、交强险主要用于保障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法律责任,保障被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交强险理赔的实务流程。

一、报案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案给保险公司。

报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交通事故发生地及时间的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等;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二、保险公司立案保险公司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将立即进行初步审核和立案。

审核包括了对事故的初步调查,并对保险赔付案件进行登记备案。

三、事故证明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保险公司评估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现场勘察,根据车辆损坏程度和报价对损失进行评估;二是通过车辆维修点提供的车辆维修报告和费用清单进行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车辆鉴定书、修理费用清单、修理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保险公司做出赔付决定在评估完损失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交强险保单的条款和条件、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实际情况,做出赔付决定。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责任明确,损失合理,将根据保单约定进行赔付。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有需要,还可能会派员现场核勘车辆损失。

五、赔偿款支付保险公司在做出赔付决定后,将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向受益人支付赔款。

通常情况下,赔款往往会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形式支付给受益人。

六、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具有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益,保险公司确认了事故责任方后,将对事故责任方进行追偿。

追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针对事故责任方财产进行追偿;另一种是以民事调解、诉讼等方式向事故责任方进行追偿。

不管是采取哪种方式,保险公司将以代位权的形式进行追偿。

七、保险公司与受益人的协商与处理在理赔过程中,如果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在协商和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应积极与受益人进行沟通,解决问题并做出相应调整。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的出处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的出处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是由我国保险行业监管机构发布的一项关于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操作的规范性文件。

该规程旨在规范交通事故受害者、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在交强险理赔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各方责任,提高交强险理赔的效率和规范性。

以下将从相关规程内容、实施范围、重要意义等方面对《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进行详细解读。

1. 规程内容《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理赔申请条件:明确交通事故受害者或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的基本条件,包括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报案要求等。

(2) 理赔材料准备:规定受害者或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清单和要求。

(3) 理赔流程:阐明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的具体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保险公司的受理、鉴定、定损、理赔等各个环节。

(4) 索赔标准:规定交通事故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金额计算方法和赔付标准。

(5) 其他相关规定:如理赔期限、申诉途径、行为规范等内容。

2. 规程实施范围《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交通事故交强险的理赔操作。

除非已另有规定,否则所有交通事故受害者、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相关方都应遵守和执行该规程的相关要求。

3. 重要意义(1) 规范交强险理赔操作:通过明确交强险理赔的申请条件、材料准备、流程规定等内容,可以有效规范受害者、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行为,提高理赔的效率和规范性。

(2) 保障受害者权益:规程明确了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中的权利和保障措施,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的交强险理赔机制可以有效减少理赔纠纷和恶意索赔事件,促进保险市场良性发展,提升交强险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作为对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各相关方应严格遵守该规程的要求,切实维护交强险理赔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交强险理赔实务

交强险理赔实务

交强险理赔实务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所有机动车辆所有人必须购买的一项强制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理赔便成为车主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面将介绍交强险理赔实务的相关内容。

首先,在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确保车辆的安全,以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随后,车主应与对方当事人交换车辆牌照、驾驶证和交强险被保险人信息,并寻求现场交通警察的协助记录事故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当事人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交通事故责任调查书。

在填写交通事故责任调查书时,应如实详细地记录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现场情况,并与对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达成一致。

在报案后,车主应及时联系交强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并向该公司提交相关的理赔材料。

一般而言,理赔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 交通事故责任调查书,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内容;2.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驾驶证等;3. 车辆的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4. 医院开具的伤残鉴定书或伤情诊断书,以证明受伤人员的伤情;5. 相关费用的票据、药物清单和医疗费用发票;6. 若有其他证明交材料,如目击证明、鉴定书、现场照片等。

提交理赔材料后,保险公司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以确定事故的真实情况和责任认定。

在勘察过程中,车主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工作,提供相关的协助。

保险公司通常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给出理赔结果。

理赔结果根据责任认定书的判定情况而定。

如果对方全责,则保险公司将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在获得理赔结果后,车主应核对是否满足自己的合理预期,并如实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确认书。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申诉,并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资料,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仍无法解决,车主可以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版)目录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2)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3)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4)第四节抢救费用支付 (5)第五节赔偿处理 (6)第六节特殊案件处理 (15)第七节支付赔款 (17)第八节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20)第九节结案和归档 (21)附件1: (23)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23)附件2: (36)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36)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保险公司应建立全天候接报案服务制度,确保“365 天×24 小时”报案渠道畅通,并在营业网点和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统一报案电话,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出险后及时报案。

各保险公司所有车险出险报案统一由客户服务中心归口受理。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报案,如客户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通过微信、移动APP等方式报案等。

二、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交强险承保实务

交强险承保实务

任务名称:交强险承保实务一、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是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对所有机动车辆强制购买的一种保险。

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权益,确保被害人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

二、交强险承保范围交强险承保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主要包括医疗费、工伤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车辆损失、财产损失、相关费用等。

3. 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责任,主要包括对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三、交强险的购买和承保交强险是强制购买的,所有机动车辆在上牌时必须购买交强险。

具体的购买和承保流程如下: 1. 车主在购买机动车辆后,需选择一家保险公司进行交强险的购买。

2. 车主携带相关材料(包括购车发票、行驶证等)前往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的承保手续。

3. 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的性质、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因素,确定交强险的保费金额。

4. 车主支付相应的保费后,保险公司会出具交强险保单。

四、交强险的理赔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害人可以向责任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具体的理赔流程如下: 1. 被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并确保自身安全。

2. 被害人可以直接找到造成事故的责任方,交换车辆信息,并取得对方的交强险投保证明。

3. 被害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车辆损失鉴定书等)前往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

4. 保险公司会进行理赔审核,包括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等。

5. 如果理赔审核通过,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付,包括医疗费用、车辆损失费用等。

五、交强险的注意事项在交强险承保和理赔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 购买交强险时,应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

2. 车主需定期检查交强险的有效期,确保保险不会过期。

3. 在理赔时,被害人需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工作。

交强险理赔实务

交强险理赔实务

交强险理赔实务交强险理赔实务一、交强险的定义和作用交强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购买的强制性保险。

它的作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减轻其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交强险理赔流程1. 报案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第一时间报案。

报案时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如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等。

2. 现场勘查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勘查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等操作。

3. 定责认定根据勘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事故责任方。

4. 理算核定在确认事故责任后,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理算核定。

5. 赔款支付经过理算核定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协议支付相应的赔款给被保险人。

三、交强险理赔的注意事项1. 报案时限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案,一般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

逾期报案可能会影响理赔。

2. 提供真实资料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如有虚假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3. 保留证据被保险人应妥善保存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以备后续理赔使用。

4. 遵守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和标志行驶。

违反交通规则可能会导致责任认定不利。

四、常见问题解答1. 交强险是否包括车辆损失?不包括。

交强险只针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

2. 交强险是否可以自行处理?不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在报警后等待警方到场处理,由警方进行责任认定和相关记录。

3. 交强险是否具有侵权追偿权?具有。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方时,可以向对方主张侵权追偿权,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4. 交强险是否可以在保险期内随时退保?不可以。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不能随意退保。

只有在车辆报废、转让或注销等情况下才能办理退保手续。

机动车保险理赔实务操作规范(DOC 150页)

机动车保险理赔实务操作规范(DOC 150页)

机动车保险理赔实务操作规范(DOC 150页)机动车保险理赔实务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公司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型升级战略,在理赔事业部垂直管理模式下,持续强化成本管控、细化理赔服务、优化理赔运营,确保车险理赔操作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范。

二、车险理赔工作的基本要求(一)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型升级坚持忠实兑现保险合同、全力创造客户满意的核心理念;全面强化客户接触点管理,提升客户理赔服务体验;支持公司业务有效益发展。

(二)深入落实理赔事业部垂直管理模式根据“垂直管理、集中管控、统一标准、就近服务”的理赔工作方针,持续加强理赔专业能力建设,优化理赔管理模式,全面加强理赔成本控制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垂直管控、纵向考核、专业领先、服务一流。

(三)坚持标准化操作、差异化服务根据客户差异化分类,通过标准化基础上的差异化理赔流程,对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和风险管控:为VIP客户和绿色客户(优质客户)提供快速便捷、专业周到的理赔服务;对高风险和负价值客户严格理赔流程,控制理赔漏损和欺诈;对于普通客户,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

(四)坚持成本管控与服务提升并重进一步统筹好、平衡好、解决好服务和成本之间的关系,找到化解成本和服务这对矛盾的方法:将用于成本控制的主要行为和动作从客户身上剥离,将大多数客户从公司现行风控流程中解脱出来,将成本控制的重点转移到提升理赔定价能力、抓大案、管住修理厂、强化反欺诈和重视追偿工作上来。

坚持“小案比服务,大案控成本”,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对外服务于客户,对内有效控制风险。

持续推进理赔风险管理理念的五个转变:从“管客户”到“服务客户、管修理厂和公估人”的转变;从“靠票据控制风险”到“靠专业和技术控制风险”的转变;从“对全部客户单一流程管理”到“对不同风险等级客户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的转变;从“单纯追求提速”到“在保证质量前提下的提速”的转变;从“重内部考核指标”到“重外部客户感受”的转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保险制度,要求所有机动车辆拥有此保险。

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需遵守相应的实务规程,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和提高保险行业规范化水平。

以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要点:一、承保要点1. 保险公司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车辆的资格和信息,确保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条件。

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车辆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承保错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3. 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发保险标志,并记录相关信息,确保被保险车辆具有有效的保险保障。

4.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保和承保信息进行精确保存和管理。

二、理赔要点1. 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交警事故认定书等。

2. 保险公司应及时派遣定损员或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和定损工作,确保事故车辆损失评估的准确性。

3. 保险公司应在案件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4. 保险公司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和投保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5. 被保险人在接受理赔后,应按要求提供和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金的支付和处理。

6.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理赔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予以赔偿。

三、其他要点1.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促进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承保、理赔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提供全面、及时的服务,解答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的疑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要点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第三方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加强对保险承保和理赔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能提高保险行业的规范化程度,为社会的平稳发展提供保障。

[流程管理]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

[流程管理]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

(流程管理)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2009-02-1823:23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2008年10月14日星期二11:33第壹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壹、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且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壹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且录入业务系统统壹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和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且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和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壹、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于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壹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于壹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和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壹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方案、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交强险承保实务

交强险承保实务

交强险承保实务交强险是指机动车辆行驶在公路上时,必须购买的一种强制性保险。

它主要是为了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而设立的。

在交强险的承保实务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保险公司选择在购买交强险时,要选择一个有信誉的保险公司。

首先需要查询保险公司的资格证书,了解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在购买保险合同时,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承保范围交强险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赔偿则包括交通工具的修理费、财产损失赔偿等。

在承保过程中,需要明确保险公司的赔偿对象,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保险费的确定交强险的保险费是由交通部门根据车辆类型、使用性质、座位数、排量等因素的不同,由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的。

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险费用,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四、理赔过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责任证明、车辆损坏证明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报案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赔偿的认定和处理。

在理赔过程中,需要耐心等待,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防范交通事故交强险承保实务的最重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驾驶员需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同时,也需要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安全行驶。

总之,交强险的承保实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需要通过多方面的措施,确保保险公司和个人的相关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需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2018-02-18 23:23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18版)2008年10月14日星期二 11:33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咨询有关情形,并赶忙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缺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赶忙向当地交通治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形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治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明白,并依照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缺失情形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缺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形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缺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量缺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托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托付方保险人可与托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同意托付的保险人,应向托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缺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缺失情形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 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 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 =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 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 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基本流程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 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行审核,对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 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4. 赔款计算方法
(1)基本计算公式 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的,按各 分项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总赔款= 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 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例1:被保险机动车A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车人甲受伤。 医药费12000元,护理费800元,误工费4500元,住院伙补费 450元,自行车损失500元。则A车交强险赔款计算如下: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交强险赔偿金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全文)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全文)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全⽂)第⼀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接到被保险⼈或者受害⼈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即告知被保险⼈或者受害⼈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保险⼈应对报案情况进⾏详细记录,并录⼊业务系统统⼀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向保险⼈申请赔偿保险⾦。

保险⼈应当⾃收到赔偿申请之⽇起1个⼯作⽇内,以索赔须知的⽅式书⾯告知被保险⼈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份证明,领取赔款⼈⾝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员费⽤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证明及收⼊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节查勘和定损⼀、事故各⽅机动车的保险⼈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查勘,对受害⼈的损失进⾏核定。

⽆责⽅车辆涉及⼈员伤亡赔偿的,⽆责⽅保险公司也应进⾏查勘定损。

⼆、事故任何⼀⽅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当事⼈依法进⾏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保险⼈,但存在⼀⽅或多⽅保险⼈未能进⾏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查勘定损的保险⼈,可委托其他保险⼈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保险⼈可与委托⽅保险⼈协商收取⼀定费⽤。

接受委托的保险⼈,应向委托⽅的被保险⼈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和由事故各⽅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抢救费⽤垫付条件同时满⾜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的抢救费⽤。

(⼀)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条规定的情形;(⼆)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三)受害⼈必须抢救,且抢救费⽤已经发⽣,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单据和明细项⽬;(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的抢救费⽤。

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交强险是指强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在上牌登记时必须购买的一项保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的理赔流程是相当重要的。

下面将对交强险的理赔实务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事故发生现场处理当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需要做的是保护现场,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驾驶员需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并开启危险报警灯。

如果车辆无法移动或者驾驶员受伤,需要及时报警,等待交警的到来。

二、报案并等待勘验三、理赔申请在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需要将保险公司的理赔申请书填写完整,并附上事故发生现场的照片和相关证据。

理赔申请书中需要填写事故的经过、损失金额、受损者信息等。

一般情况下,驾驶员可以选择将理赔申请书寄送给保险公司,或者亲自提交给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

四、保险公司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后,会进行审核。

他们会核对事故信息的真实性,并检查相关证据和照片的完整性。

如果发现有虚假信息或者证据不足,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驾驶员补充提供相关证据。

五、保险公司理赔处理在审核完毕后,保险公司会对理赔申请进行处理。

如果保险公司认可事故责任和受损金额,他们会安排相应的赔偿金给付。

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直接转账到驾驶员的银行账户,或者是通过支票的形式给付。

六、争议处理如果驾驶员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不满意,他们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仲裁。

驾驶员可以向保险公司的申诉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保险公司会重新审核理赔申请,并根据证据和事实进行判定。

如果驾驶员和保险公司仍然无法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向当地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七、法院起诉如果驾驶员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驾驶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出庭应诉。

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定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总结而言,交强险的理赔实务流程相对简单,但需要注意的是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和报警,并填写完整的理赔申请书。

驾驶员需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和照片,以便在理赔过程中提供给保险公司。

交强险理赔实务

交强险理赔实务

交强险理赔实务
交强险是一种常见的汽车保险,为机动车提供保障范围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下面是交强险理赔实务的相关内容:
1. 索赔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时、如实缴纳保险费;
(2)机动车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

2. 索赔流程:
(1)受害人应当先向保险公司报案;
(2)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会对现场进行勘查;
(3)根据勘查结果,保险公司会对损失进行评估;
(4)根据评估结果,保险公司会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3. 赔偿金额: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人员伤亡、车险责任等,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2)对于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勘查结果和行业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计算的金额进行赔偿;
(3)对于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行业标准和医疗机构的证明,为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4)对于车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车险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4. 索赔材料和流程:
(1)受害人应当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驾驶证、车辆保单等;
(2)保险公司会要求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相关证明
资料进行审核;
(3)符合索赔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索赔过程中,受害人和保险公司应当保持沟通,
及时协商处理相关的赔偿问题。

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客服等途径寻求帮助。

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

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责任免除事项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投保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按各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投保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应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投保人应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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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险部函[2006]78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你协会《关于报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行业指导性要点的报告》(中保协发[2006]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对你协会组织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予以备案。

你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和督促各有关保险公司严格遵照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将据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一章承保实务规程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随身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对于续保业务,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未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二)要求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交强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要求投保人提供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若标志残损只要可辨认,即可核销)。

第二节投保单填写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续保前投保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二、要求投保人真实、准确填写交强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四、保险期间的起期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一)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二)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三)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保险费计算一、保险人必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险费。

二、投保短期保险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

三、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四、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中费率浮动办法规定的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五、保险费率与被保险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开始执行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附件一),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交通事故包括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以及虽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但保险人已经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

第四节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一、保险人必须在收取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二、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三、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

保险单、保险标志必须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代替。

四、投保人因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申请补办的,保险人应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补发相应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五、对于业务分散的摩托车、农用型拖拉机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

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

对于运输型拖拉机不使用定额保险单。

第五节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一、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二、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三、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二)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四、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第二章理赔实务规程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等。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均有责任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损失情况确认书。

损失情况确认书一车一份,并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节赔偿处理一、赔偿原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抢救费用支付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本实务第二章第三节二、三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三、赔款计算(一)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基本计算公式为: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 受害人死亡伤残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的,按各分项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二)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1、两辆及两辆以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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