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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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

一、条款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颁布施行,共七章、九十七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安全法共七章、一百一十四条。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三、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四、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等职责,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五、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六、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施工单位负责人未轮流现场带班的。生产经营单位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2 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只是针对重点内容进行了学习宣贯,下一步,对《安全生产法》要求各项目、工区及部门负责人必须人手一册,并通过安全例会等形式组织学习,深刻学习和领会《安全生产法》的精髓和要点,切实树立依法治安的观念和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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