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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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京民社区发[2013]99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民社区发〔2013〕99号)东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顺义区、怀柔区民政局:现将《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地区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2013年3月28日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探索建立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重要部署,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确定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地区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服务科学发展,建立健全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北京市民政局决定在东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

为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志愿者注册、开展志愿服务信息收集、记载、保存、建立志愿服务情况查询、证明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立足民政,面向社会,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首都特点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建设社会互助体系、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重要支撑。

二、总体目标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积累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经验,为制定和完善志愿服务记录政策法规提供依据,为全面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创造条件。

三、试点内容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有关要求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完善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办法和记录标准。

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实施过程,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细化记录主体、原则、具体内容、权利义务、保密责任、操作规范、审核流程,统一志愿服务时间计算、质量评价标准等,出台记录监督管理制度和创新举措,提高志愿服务记录的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使志愿服务记录更加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2020年修订)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2020年修订)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2号)《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三章志愿服务活动第四章促进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市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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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FD -F2-5B -CE -DD整理人 尼克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发展,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下统称“养老服务驿站”)。

第三条养老服务驿站是以政府无偿提供设施为主,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低偿运营,按照市场化规律,充分整合社区资源,发挥服务枢纽平台作用,就近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驿站的建设管理、服务管理、扶持发展、监督管理,以及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和其它养老机构开展辐射社区居家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各级职责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制定全市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政策和相关规范。

第六条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全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合理规划驿站选址布局和建设进度,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报备本区驿站建设和变更情况;(二)统筹做好无偿提供驿站设施用房工作;(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驿站建设“一事一议”、医养结合等工作;(四)制定驿站运营机构的遴选条件和范围;(五)分类做好驿站设施和运营服务商的信息备案;(六)负责驿站扶持补贴发放和资金监管;(七)负责指导监督区级养老行业协会开展驿站星级评定工作;(八)制定驿站运营监管、服务评价、绩效管理和退出管理的具体措施;(九)指导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养老行业协会搭建驿站供需对接平台。

第七条街道(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辖区设施资源,无偿提供驿站建设设施用房;(二)统筹辖区养老服务资源,为驿站创造联动贯通、协同互补的区域养老服务的联动条件;(三)做好驿站服务需求对接和服务质量监管;(四)定期听取驿站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驿站日常运营的重大问题;(五)指导社区(村)做好养老服务宣传、咨询等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养老机构辐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京民老龄发[2016]41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0【实施日期】2016.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养老机构辐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6〕414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市政府2016年重要民生实事项目明确提出“加强包括养老照料中心在内的养老机构辐射居家服务,支持其中100家完善辐射居家养老服务功能,为其区域内110万老年人提供短期托管、助餐、助浴、助医等10项居家养老服务”的要求。

依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为了规范、优质完成实事工作任务,完善本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引导养老照料中心率先发挥综合辐射功能,鼓励全市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决定通过一次性项目补助方式,对全市养老机构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给予支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各区要把养老机构尤其是养老照料中心建成区域综合性养老服务平台,指导其以合营、承包、协作等方式整合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团队共同组成居家养老服务联合体,采用分散或集成(流动服务车)方式为区域内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的上门服务。

要针对辐射区域重点服务人群尤其是失能或衰弱老年人及其家庭,制订分类服务方案。

要对政府供养的托底服务对象,确定具体服务项目,提供全额补贴服务;要对辖区内的困境或重点保障老年群体,尤其是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引导老年人参与服务体验,并对提供专业服务的单位给予阶梯式服务补贴支持。

切实帮助解决老年人的照料、助餐、助洁等问题。

项目成果评价以老年人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基本依据。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京民老龄发[2015]2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17【实施日期】201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5〕215号)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推进本市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者,现将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按照《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规定,到2015年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助残)人员就业岗位需求将达到25000个,其中,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所占比例超过90%。

居家养老护理员作为新兴职业,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当前,我市现有居家养老护理人员总量严重不足,绝大部分人员未经过专业技术技能培训。

培育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精湛的居家养老护理人员,建设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护理人才队伍,是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要前提和保障。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原则为保证试点工作正常开展,本市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持证上岗、行业自律”的原则进行。

三、开展试点工作的范围和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利用两年时间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以及2014年、2015年开展养老照料中心建设的远郊区县分期分批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11.14
•【字号】京民养老发〔2022〕322号
•【施行日期】2022.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2〕322号
各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商务金融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全面、准确地反映养老机构服务全过程,充分表达当事人意愿,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BF-2021-2731)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BF-2022-2731)示范文本
(见附件),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推广使用。

示范文本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BF-2021-2731)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解读

《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解读

《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解读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养老事业的发展,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旨在引导和规范养老志愿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老人、关爱老人的良好氛围。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对《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进行全面解读。

一、了解《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1.1 制定背景《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是北京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联合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旨在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该指引是北京市推进“社会组织服务”和“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是北京市政府在养老事业领域的一项重要政策。

1.2 主要内容该指引主要包括了养老志愿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范围和对象、服务内容和形式、服务保障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强调了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寄托和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涵盖了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1.3 实施目标《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的实施目标是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也希望通过养老志愿服务,激发社会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二、深度解读《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2.1 服务范围和对象《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明确了服务范围和对象,不仅包括了基本生活照料,还涵盖了精神慰藉和社会融入的服务需求。

这体现了关爱老人的全面性和多样性,也对志愿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2 服务内容和形式指引对志愿服务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陪伴、关爱、社交活动组织等。

这不仅为志愿者提供了更多的服务选择,也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关怀方式。

2.3 服务保障和管理《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强调了对志愿者的保障和管理,包括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这为志愿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北京发布《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

北京发布《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

北京发布《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北京市政府近日发布了《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旨在进一步推动养老志愿服务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该指引是对养老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文件,将为志愿者和相关机构提供明确的政策和操作指南。

养老志愿服务是指通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日间照料和养老机构等方面的服务。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日益增长,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养老志愿服务作为一种充满爱心和责任感的公益活动,对社会和老年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北京市将加强对养老志愿服务的组织和管理,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志愿服务体系。

首先,将建立健全志愿者招募、培训和管理机制,吸引更多热心人士参与到养老志愿服务中来。

在志愿者培训方面,将加强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素质。

其次,北京市将积极推动养老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鼓励设立更多的养老志愿服务机构和基地。

这些机构和基地将为志愿者提供一个更好的服务平台,也将成为老年人日常生活的重要支持点。

为了提高服务的质量,同时也要规范养老志愿服务机构的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

此外,北京市还将加强对养老志愿服务项目的监管和评估,确保服务的规范和有效。

通过定期对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评估,可以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

同时,通过养老志愿服务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也可以为养老服务的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养老志愿服务工作指引》强调了政府、社区和志愿者的合作和协调。

政府将加大对养老志愿服务的支持力度,通过政策和经费的保障,为志愿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条件和环境。

社区将积极组织和引导志愿者参与到养老服务中来,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营造关爱老年人的氛围和文化。

对于志愿者而言,参与养老志愿服务不仅是一种无私奉献和回馈社会的方式,更是一段有意义的人生经历。

在为老年人提供帮助的同时,志愿者也可以获得成就感和自我提升的机会。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4•【字号】京老龄委发〔2016〕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老龄委发〔2016〕8号市老龄委成员单位、各区老龄委:为深入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年)》,结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16年5月14日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年)》,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开始,在本市社区层面展开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为做好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重要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

驿站是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功能的延伸下沉,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是政府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和主要途径,是社区老年人家门口的“服务管家”。

加快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使老年人不离社区就近享受方便快捷的为老服务供给,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是构建四级养老服务体系的基层基础。

构建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体系,既是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具体体现, 也是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有力保障。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0日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的领导下,聚焦辖区内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健全议事协商、涉老信息整合等机制,统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各类服务商等资源,为辖区内全体老年人提供就近精准养老服务的区域养老模式。

为加快推进联合体建设,实现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因地制宜的思路,深化街道乡镇社会治理改革,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机制,优化供给方式,压实街道乡镇基本养老服务属地责任,强化政策联动、资源整合、供需对接、跨界协同、全员参与,加快形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分类分层有序推进联合体建设,到2022年底,全市联合体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到2025年底,全市联合体基本建成,实现平稳有序运行,老年人获得感不断提升;到2035年底,联合体全面建成,并取得良好成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权益,有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形成首都服务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本市已进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时期。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养老服务业发展呈现出良好势头,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服务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扶持政策不健全等问题,亟待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快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要求,从市情出发,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逐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2.01•【字号】京民养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0〕17号各区民政局,各评估机构:现将《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评估办法和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抓好落实。

在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

前期工作中存在与本指引不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本指引积极开展评估工作。

坚决杜绝多收费、乱收费行为,如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评估资格。

前期如有多收取费用行为,应及时向老年人致歉,并立即退还。

北京市民政局2020年2月1日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为落实《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结合评估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评估队伍,加强区级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各评估机构有序开展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部分评估资质第一条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企业、事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或在内部设置独立的评估部门。

第二条评估工作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经备案之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

一个评估机构应至少有4名评估人员、2名评估督导员。

第三条按照《评估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评估机构不得由养老服务机构(含普通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承担,不能同时经营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所。

除政府部门统一安排的,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人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西政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24〕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3日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具有首都功能核心区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按照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的工作原则,发挥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四方作用,以规范促进提升,以融合促进活力,以创新促进发展,以精准促进满意,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努力搭建居家服务多样化、社区服务专业化、机构服务规范化、医养康养结合化、事业产业协同发展的首都功能核心区特色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统筹,优化养老服务设施1.加强统筹实施。

强化区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整合、信息平台推广应用、行业监督指导等作用,强化养老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行业自律、协调监督作用。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ICS 03.080.99A 12备案号:22576-2008北京市地方标准DB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Elderly service institutions as quality standards2008-03-28 发布2008-07-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148—2008代替 DB11/T 148—2002DB11/T 148—2008目录前言.............................................................................. .I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3)5 服务内容与质量控制.............................................................................. ..46 养老服务合同评审.............................................................................. . (10)7 评价与改进.............................................................................. (11)参考文献.............................................................................. .. (13)DB11/T 148—2008II 前言本标准代替DB11/T 148—2002《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本标准与DB11/T 148—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改标准名称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调整了标准撰写结构;—修改了前言、范围和要求;─删减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范围的具体内容;─增加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的选择性条款及参考文献;─引用了最新的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京民养老发〔2023〕251号•【施行日期】2023.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3〕251号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提升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进一步促进信息技术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推动本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和数字化转型升级,现将《北京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2023年11月2日北京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集约、统分结合、数据联动、业务协同、便捷高效、无感无扰”的建设原则,优化升级养老服务门户网站和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线上线下综合服务能力,打造具有传播力的养老服务数字平台,为推进本市智慧养老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升级北京养老服务门户网站紧紧围绕“新场景新体验、新模式新业态、新应用新融合”三个维度,优化升级北京养老服务门户网站(北京养老服务网),打造数智化养老新生态。

网站面向不同用户群体,统一服务入口、统一服务事项、统一用户管理,涵盖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养老助餐、养老政策、养老人才、养老志愿服务、京津冀养老、养老在线办事、适老化产品、养老服务公示、养老课堂、养老合作资源等多领域服务事项,逐步形成便捷的养老服务“网上超市”。

实现养老服务“四个一”,即:养老服务“一网通查”,服务信息“一网展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诉求“一网通答”,帮助老年人便捷找服务、找机构、找政策,助力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高效找资源、找人才、谋发展,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解决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难题。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3.12•【字号】京民养老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4〕14号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现将《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申请表北京市民政局2024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对象条件第三章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第四章星级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民政部门备案公告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下统称“养老服务驿站”)。

第三条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是指民政部门结合养老服务相关管理规定及标准,组织专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对养老服务驿站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星级并授予证书、牌匾的活动。

第四条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参与、全面客观、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一至三星级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定对象条件第六条养老服务驿站申请星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二)符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和服务相关标准;(三)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四)三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及欺老、骗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五)养老服务驿站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六)三年内未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的情形;(七)不存在其他不宜予以评定星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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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北京市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是在养老志愿服务领域开展的一种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旨在弘扬养老志愿服务精神,扩大养老服务社会参与。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秉承〃今天存时间,明天换服务〃的精神,依托全市统一的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京彩时光"信息平台)记录和存储服务时间,用于兑换养老志愿服务。

“京彩时光”信息平台的数据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志愿北京”信息平台,实现养老志愿服务信息共享交换和合理使用,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大数据支撑。

第四条年满60周岁的本市常住居民可注册成为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服务对象。

本市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内老年人,以及居家高龄空巢(含〃双老”家庭)、高龄独居、重度或中度失能失智、重度或中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经济困难且行动不便老年人,以及持有时间币的老年人(以上统称"京彩时光优先服务对象〃)提供养老志愿服务。

第五条年满18周岁、热心公益事业、身心健康的本市常住居民均可注册成为养老服务志愿者。

鼓励和支持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在其监护人为申请者的带领下参与养老志愿服务。

第六条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负责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的供需对接、活动组织、服务时间确认及活动评价等工作。

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七条符合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可通过〃京彩时光"信息平台就近向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提交注册申请,或向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提供注册所需个人信息。

服务对象申请人应通过“京彩时光〃信息平台签署养老志愿服务知情同意书。

第八条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对服务对象申请人进行认证。

第九条服务对象可根据个人实际,按照有关条件要求向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提出养老志愿服务需求;按照服务约定接受养老志愿服务;依法依规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条服务对象应保证服务需求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养老服务志愿者沟通服务需求,配合组织方及养老服务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尊重养老服务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第十一条服务对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停止其使用“京彩时光"信息平台账号:恶意不履行服务对象义务、干扰养老志愿服务活动伪造、虚报身份、服务需求信息;被养老服务志愿者投诉且经核实影响恶劣等。

第三章养老服务志愿者第十二条符合养老服务志愿者基本条件的人员,应当通过〃京彩时光"信息平台提交注册申请进行实名认证,签署服务约定,明确服务专长、服务内容等。

其中,提供专业类服务(健康科普、心理健康服务、法律援助、防范金融诈骗等)的养老服务志愿者,应在申请时提交专业服务资质材料。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志愿者有权获得有关养老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了解养老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获得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获得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方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请求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解决在养老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因从事志愿服务导致本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救济和补偿;对志愿服务组织方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依法依规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养老服务志愿者应履行养老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服从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相关任务安排,提供养老志愿服务前接受必要的培训I,依照相关规范参与养老志愿服务活动;规范使用志愿服务标志;保守在养老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私密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尊重服务对象第十五条养老服务志愿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停止其使用“京彩时光"信息平台账号恶意不履行养老服务志愿者义务、干扰养老志愿服务活动伪造、虚报身份、资质、服务信息;被服务对象投诉且经核实影响恶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志愿服务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单位可通过“京彩时光"信息平台,提交组织名称、服务所在地、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资质等基本信息,申请成为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

第十七条“京彩时光"信息平台对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进行认证,重点核验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的法人资质、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八条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可依照相关规定招募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志愿者并开展培训I、管理等工作;认证和管理服务对象;就近收集、发布养老志愿服务需求;组织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并对养老志愿服务进行服务评价;依法依规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关于养老志愿服务的培训;维护养老服务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保障条件;开展服务风险评估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养老志愿服务记录真实性、评价客观性;依法依规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第二十条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若有《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所述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可停止其使用〃京彩时光"信息平台账号。

第五章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信息平台第二十一条〃京彩时光〃信息平台为本市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养老服务志愿者和服务对象提供注册、认证、需求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诉求反映,以及时间币存储、结算及流转等支持功能。

第二十二条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将时间币作为兑换养老志愿服务等的凭证。

时间币具有存储、兑换、赠与等功能属性,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区兑换养老志愿服务。

"京彩时光"信息平台按照“1个小时养老志愿服务等于1个时间币〃的原则,根据服务结束后确认的服务时长自动结算时间币并记录存储。

第二十三条养老服务志愿者可通过提供养老志愿服务获取时间币;服务对象可通过父母、子女、配偶赠与获取时间币。

第二十四条持有时间币的养老服务志愿者等,达到60周岁且有服务需求时可兑换养老志愿服务,但不可兑换实物或货币。

第六章养老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五条需求申请。

养老志愿服务需求应通过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发起。

服务需求原则上应为服务清单包含的服务项目(服务清单详见附件),但不得包含应由养老服务机构等自身应承担的服务职责或事项,或应由老年人赡养人或扶养人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需求确认与发布。

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负责对个人对其发起的服务需求进行确认,重点核验服务需求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风险性等。

服务需求经确认后经“京彩时光"信息平台发布。

第二十七条供需匹配。

(一)服务匹配可由养老服务志愿者依托“京彩时光"信息平台主动响应接单(即“个人接单〃),也可由“京彩时光"信息平台根据供需双方设定的服务时间、服务项目自动匹配且经养老服务志愿者确认(即"系统派单"系统派单遵循就近就便原则。

(二)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也可依托“京彩时光"信息平台,针对服务需求,就近协调养老服务志愿者进行服务匹配,且经养老服务志愿者确认。

(三)服务匹配成功后,"京彩时光〃信息平台向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养老服务志愿者、服务对象三方发送匹配信息。

第二十八条服务开展。

(一)养老服务志愿者在到达服务地点后,通过"京彩时光〃信息平台记录实时位置并扫描服务对象二维码签到。

(二)服务结束后,养老服务志愿者应通过"京彩时光〃信息平台记录实时位置并扫描服务对象二维码进行服务签出。

(三)因"京彩时光〃信息平台发生故障、暂不具备线上记录功能,以及老年人使用智能手机困难等原因未进行线上签到、签出的,可由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后协助维护服务签到、签出时间。

第二十九条服务确认。

养老服务志愿者完成服务签出后,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对服务进行确认。

若服务结束后7日内仍未确认的,〃京彩时光〃信息平台将自动确认服务结束。

第三十条服务信息记录。

〃京彩时光"信息平台自动将实际服务时长计入养老服务志愿者累计服务时长,并按照规则自动结算时间币。

第三十一条服务评价。

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服务对象和养老服务志愿者可结合实际,对服务情况按照量化分值(O至5分)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服务监督。

各区民政部门应对本区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开展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志愿服务条例》《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

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养老服务志愿者、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或民事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第七章保障机制第三十四条各区应结合实际,将购买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第三方运营服务等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列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安排。

各区可通过社会捐赠、募集等方式筹集运营服务启动经费。

第三十五条对于通过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存储服务时间的养老服务志愿者,经认定后其时间币(不含他人赠与的时间币)达到2000个以上的,在参加居家养老照护支持计划时,鼓励相关企业给予其相应的服务价格折扣优惠。

各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建立本区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激励机制,对养老服务志愿者开展激励,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三十六条在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实施过程中,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应加强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处置等工作,最大程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及时有效解决矛盾纠纷。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服务清单.docx附件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服务清单《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17号),大力发展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扩大养老服务社会参与,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团市委共同起草了《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二、《工作规范》制定思路从精准聚焦老年人服务需求、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规范养老志愿服务开展、科技赋能等方面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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