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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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参与筹资劝募项目相关管理文件(修改稿)

志愿者参与筹资劝募项目相关管理文件(修改稿)

湖南省志愿服务非常帮助公益联盟专项基金劝募相关管理文件背景:根据《湖南省募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湖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非常帮助公益联盟专项基金劝募及救助能力,同时对募捐箱进行规范化管理。

现决定在湖南省内各地、州、市、县区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机场、码头、宾馆、商店、车站、银行、邮局、公园、旅游点等公共场所(包括涉外单位)设置湖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募捐箱,开展募捐活动,所筹措善款将用于湖南省志愿服务过程中人道救助行动使用。

筹资组及募捐箱管理工作流程一、组建并培训湖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筹资志愿者:招募资深志愿者经过严格培训后开展专项筹资志愿服务,成为湖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筹资志愿者(以下简称:筹资志愿者)。

二、开发设置募捐箱流程:筹资志愿者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开发自己所在社区或者通过志愿者本身熟悉的人脉关系,发展愿意支持公益事业的爱心企业设置公益募捐箱(包括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各种规格的大中小型超市,酒家、宾馆,银行等)。

三、与所开发的单位负责人洽谈:筹资志愿者在与爱心企业经过初步接洽并取得认可后,即可开始进行下一步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与募捐箱摆放单位负责人和开展一线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工作。

(一般可以选择,工作岗位离所设置的募捐箱距离最近的工作人员,在募捐所在区域选择对公益精神、有着公益事业有认同感和使命感的工作人员,为最佳一线志愿者人选。

发放公益基础知识教材和筹资志愿者工作手册。

)四、签署募捐箱设置协议书:在与爱心企业或机构洽谈成功并顺利完成一线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后,即可正式与其签署公益募捐箱设置协议书:工作流程:负责洽谈的筹资志愿者负责与筹资部专职工作人员取得联系,领取空白协议书并与专职工作人员,或至少两名以上志愿者一起前往正式签订募捐箱设置协议书。

签署好的协议书要求一式三份,其中设置单位、湖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者团队各留一份存档。

五、正式设置募捐箱:在正式签署募捐箱设置协议书后即可正式设置湖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募捐箱。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政府规章,是我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我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推进“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四个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培训工作(一)加强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要把《规定》纳入普法规划。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规定》纳入教学内容。

《规定》相关知识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厅局务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施行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培训工作。

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施行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规定》的集中培训。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培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法制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省直部门有关负责人、法制机构有关负责人。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第一条总则本志愿者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规范和促进志愿者服务活动而制定,旨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激发社会活力。

第二条定义1. 志愿者:指自愿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公民,不以牟利为目的,自愿付出时间、智力、劳动和资金的个人。

2. 志愿者服务活动:指志愿者自愿参与的各种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益义务劳动、社区服务、灾害救援、科普宣传等。

3. 志愿者组织:指依法成立并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以组织、引导和管理志愿者服务活动为主要职责。

第三条志愿者权利1. 志愿者有平等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不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残疾等原因受到歧视。

2. 志愿者有自由选择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可根据自身兴趣和专长选择适合的服务项目。

3. 志愿者有享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的权利,志愿者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装备和保险等。

4. 志愿者有获得服务成就感和社会认可的权利,志愿者组织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5. 志愿者有随时终止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但应提前通知志愿者组织,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四条志愿者义务1. 志愿者应按时参与、认真完成志愿者服务活动,遵守志愿者组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志愿者应尊重被服务对象的权益和隐私,保护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 志愿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4. 志愿者应积极宣传志愿者精神,传播公益理念,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

5. 志愿者应加强研究和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责任1. 志愿者组织应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确保志愿者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志愿者组织应及时与志愿者沟通,了解志愿者的需求和意见,解决问题和困难。

3. 志愿者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供服务所需的物资和设备。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附件: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湖南省民政厅2022年7月18日附件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第一部分民政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一、社会组织管理(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法人)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12.29(二)行政法规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02.06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10.256、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06.017、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2013.12.07(三)部门规章8、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1.10.159、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8.01.2410、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2011.03.0111、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2000.04.101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2010.12.2713、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2010.12.271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2010.12.271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2005.06.011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1999.12.2817、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2010.12.2718、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11.1019、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2010.12.2720、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06.0721、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2006.01.12(四)政府规章22、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2017.12.2823、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 2017.12.28二、社会救助(一)行政法规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03.02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10.01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6.03.01(二)政府规章4、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06.015、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2007.12.016、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08.03.01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12.29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12.29(二)地方性法规3、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1991.10.014、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3.10.0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10.01(三)部门规章6、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06.01.017、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8.01.01四、区划地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03.11(二)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03.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02.28(二)行政法规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2019.01.01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002.07.015、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1989.02.036、地名管理条例 2022.05.01(三)部门规章7、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0.01.018、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2008.09.019、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2005.06.2810、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0.12.27五、社会事务(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18.10.26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04.27(二)行政法规4、婚姻登记条例 2003.10.015、殡葬管理条例 2013.01.016、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08.017、残疾人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条例 2017.07.01(三)部门规章8、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06.01.239、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10.0110、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08.2511、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1993.03.3012、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08.011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08.0114、工伤保险辅助器配置管理办法 2016.04.01(四)政府规章15、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2017.12.28六、养老服务(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12.29(二)地方性法规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01.01(三)部门规章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20.11.01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11.01.01七、儿童福利(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06.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21.06.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6.03.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01.01(二)行政法规6、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19.05.25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05.25(三)部门规章8、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2019.01.019、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2014.12.0110、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05.25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09.01(二)行政法规3、志愿服务条例 2017.12.01(三)地方性法规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2022.01.015、湖南省募捐条例 2021.03.316、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2012.12.01(四)部门规章7、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2016.09.018、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016.09.019、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2018.09.0110、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9.01.0111、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2021.02.02九、其他(一)行政法规1、彩票管理条例 2009.07.01(二)地方性法规2、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09.01.01(三)部门规章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2014.03.01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1999.12.235、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07.016、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2011.08.017、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2011.09.018、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08.16第二部分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07.1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04.2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09.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0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03.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07.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05.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07.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2010.10.01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05.15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09.203、重大行政程序暂行条例2019.09.01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01.01三、地方性法规1、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7.01.012、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2018.11.30四、政府规章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18.07.102、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07.103、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17.04.014、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10.0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10.01.016、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10.04.177、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2007.06.018、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01.05.01第三部分党内法规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10.24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09.0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10.01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6.01.015、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10.277、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12.25(注:以上标注的时间为最新颁布/修订后,开始实施的日期。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第一条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社区行政区域内以组织形式实施的志愿服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社区志愿者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四条志愿者组织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五条个人可以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社会组织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第六条本社区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第七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本社区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第十条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在本社区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第十一条提倡对志愿服务有需求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志愿者组织获得志愿服务;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发布有关志愿服务的信息,组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交流等活动;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组织志愿者在本社区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五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第十四条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三志愿者的培训;四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五风险保障措施;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八争议解决方式;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活动;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第十六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二)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三)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四)志愿者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第十七条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志愿服务项目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风险以及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第十八条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志愿服务的概念及原则

志愿服务的概念及原则

志愿服务的概念及原则志愿服务是指人们自愿贡献个人时间、技能和资源,以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一种公益行为。

本文将从志愿服务的定义、目的、原则、基本特征、价值、分类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志愿服务的定义志愿服务是指个人或组织自愿贡献自己的时间、技能和资源,以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一种公益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无偿的、非营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性。

志愿服务的形式多样,包括义务工作、慈善捐赠、义务宣传等。

二、志愿服务的目的志愿服务的目的在于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同时也可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具体来说,志愿服务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帮助他人:通过提供志愿服务,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支持、关爱和帮助,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2.服务社会:通过志愿服务,为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和服务,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3.提高自身素质:参与志愿服务可以锻炼个人的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志愿服务的原则志愿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志愿服务应当是自愿参与的,不应当有任何强制性和逼迫行为。

2.公益原则:志愿服务应当以服务社会、帮助他人为宗旨,不应当谋取任何私利或个人利益。

3.平等原则: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应当存在任何歧视和偏见。

4.无偿原则:志愿服务应当是无偿的,不应当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酬。

5.诚实守信原则:志愿服务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承诺,不应当有任何欺诈和欺骗行为。

四、志愿服务的基本特征志愿服务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非强制性:志愿服务应当是自愿参与的,不应当有任何强制性和逼迫行为。

2.无偿性:志愿服务应当是无偿的,不应当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酬。

3.业余性:志愿服务应当是在不影响个人工作和生活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应当影响个人的职业发展和生活质量。

4.组织性:志愿服务通常是由组织或机构发起的,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5.灵活性:志愿服务的形式多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和条件进行调整和变化。

(新)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新)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于2012年9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他人、提升自我的志愿服务理念,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安排下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鼓励支持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每年三月五日为湖南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第八条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包括:(一)志愿服务组织;(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三)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四)其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

第九条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布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条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志愿者个人信息,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

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志愿服务的管理,规范志愿服务的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志愿服务是指公民自愿参与、无偿为社会、为他人提供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第四条志愿服务的主要目标是为社会公益事业、文化事业、教育事业、健康事业以及其他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应当根据需求和资源情况,合理安排志愿者的工作内容、场所和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志愿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保护受援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注册登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时,应当注重协调与合作,强化志愿服务的社会责任感,推动志愿服务与其他社会服务相衔接。

第九条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引导广大公民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志愿服务的宣传力度,提升志愿服务的社会形象和知名度,树立志愿者的表率作用,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采取措施鼓励和奖励对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激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志愿者自行承担,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提供必要的补贴和补偿。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志愿服务指南手册

志愿服务指南手册

志愿服务活动规范手册文明创建没有终点,文明提升永无止境。

全国文明城市一块金字招牌,今年是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大考”之年。

为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进一步提升志愿者业务能力,实现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团市委自8月份起联合开展全市志愿服务质量集中提升行动,营造全民争当志愿者、全民都是宣传员、全民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浓厚氛围。

志愿服务通用行为规范:1.志愿者上岗时统一着志愿者服装、戴志愿者帽子,保持仪表整齐规范、干净整洁,不得浓妆艳抹、佩戴饰物,不得穿短裤、拖鞋,不得背包。

2.在志愿服务期间,应面带微笑,主动服务,使用文明用语、礼貌用语,纠正不文明行为时讲究方法,做到态度诚恳、待人热情。

3.志愿服务期间注意力集中,展现良好的精神状态,须站姿得体、直立挺拔;坐姿端正、上身直立;避免蹲姿,不勾肩搭背,不倚墙靠墙而立,不席地而坐。

4.志愿者按规定时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无故脱岗离岗,不得看手机、聚堆聊天、抽烟、吃东西。

5.有人咨询时,应站立服务,使用肢体语言得当,指路时,五指微并、手掌斜向上指示,切忌单独用手指指点。

6.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期间,不得穿志愿者服装在周边商场、超市内闲逛。

7.志愿者在往返服务岗点途中及在岗开展服务活动中,不得出现不文明行为。

一、路口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岗位设置:一般情况下,十字路口设置不少于4个志愿者岗位,丁字路口设置不少于3个志愿者岗位。

岗位职责:协助交警维护路口交通秩序,对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辆逆行等违章行为及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服务活动内容:1.路口上岗期间,志愿者应站在待行线与人行步道交接处,根据信号灯指示,红灯亮时伸臂举旗(右大臂伸直与肩同高,与身体正面成90°,交通引导旗与待行线平行),绿灯亮时应将交通引导旗平移至通行方向,与身体成180°(如绿灯超过30秒后可自行放下),引导市民有序通行;2.对非机动车辆闯红灯违章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3.对非机动车辆逆向行驶违章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4.对超越待行线停车待行的非机动车辆,提醒和劝导骑乘人员,将其非机动车辆停在待行线以内;5.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应按照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信号灯指示通行,对按照机动车辆信号灯(左转时)通行的违章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6.对行人闯红灯违章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7.对志愿岗周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烟蒂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民政部门的志愿者管理与服务规范

民政部门的志愿者管理与服务规范

民政部门的志愿者管理与服务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志愿者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一个重要的组织和管理机构,民政部门有责任规范和提升志愿者的管理与服务水平。

本文将就民政部门的志愿者管理与服务规范进行探讨。

一、志愿者管理规范1. 志愿者招募与登记:民政部门应根据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设计招募方案,明确招募对象和条件。

同时,对于有意向参与志愿服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登记和信息储存,便于后续的管理和联系。

2. 志愿者培训与评估:民政部门应为志愿者提供系统的培训内容,包括公益知识、职业道德、沟通技巧等。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评估,确保志愿者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能够胜任各项志愿服务工作。

3. 志愿者信息保护:民政部门应建立志愿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志愿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同时,志愿者的信息也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外泄或滥用。

4. 志愿者奖励与激励:民政部门可以设立志愿者奖励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励更多人加入志愿服务队伍。

此外,定期组织志愿者聚会和交流活动,增强志愿者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二、志愿者服务规范1. 服务项目明确:民政部门应明确志愿者的服务项目,并为其提供详细的工作说明和要求。

志愿者在参与服务前应了解清楚项目的背景和目标,确保能够胜任所承担的任务。

2. 服务态度友好:志愿者应以友好的态度对待受助者,尊重他们的意愿和尊严。

在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倾听受助者的需求,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

3. 服务质量保证:民政部门应建立志愿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定期对志愿者服务进行评估和检查。

志愿者也应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4. 服务记录与反馈:志愿者应及时记录自己的服务情况,包括服务时间、地点、内容等。

同时,接受受助者和民政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服务方式和水平。

综上所述,民政部门的志愿者管理与服务规范是确保志愿者参与公益事业的顺利进行和服务质量的保证。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与卫生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管理第六章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圆桌论坛

圆桌论坛

圆桌论坛作者:来源:《中国经济信息》2008年第03期修路架桥富民强省湖南省交通厅副厅长陈明宪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公路和洞庭湖桥梁畅通工程建设列为“为民办实事”之首。

至2007年10月底,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共完成投资137.16亿元,完成路面里程53997公里,完成洞庭湖区畅通工程建设投资4.7亿元。

农村公路的跨越式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改善了农村的生活和投资环境,活跃了招商引资,加快了旅游资源的开发,缩短了边远农村与中心城市的时空距离,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新时期农民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促进了现代文明的传播和信息的交流,打破了边远贫困地区的封闭状态。

推进农村产业化进程。

“公路通,百业兴”,在全省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工矿业、旅游业等各种产业正依托农村公路的通畅而方兴未艾。

田间地头,村头寨尾都变成农副产品的交易市场。

全省通乡、通村公路建设促进了湘莲、辣椒、蔬菜种植、生猪、竹制品、煤炭开采等产业的蓬勃发展,一条条新兴农业产业带应运而生。

在湖南发展新的历史机遇期,加快全省农村公路发展,主要有6个方面的措施: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组织保障体系;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建章立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多方筹资,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加强项目管理,依法依规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坚持建管养并重,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管养模式。

关注民生引导民生服务民生长沙市广播电视局(集团)党委书记、局长、董事长王昌连十七大报告通篇闪耀着关注民生的思想。

关注民生、引导民生、服务民生是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工作的应有之义。

高度关注民生,热情倾听民声,致力服务民众,新闻宣传才能不断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一要架好政府和百姓的桥梁。

民生新闻的精神品质,是民生关怀和民本取向。

要强化民生意识,以草根意识的平民化视角,倾听民声,表达民情,为民解忧,为民立言。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原则)全社会应当尊重、宣传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对因见义勇为造成伤亡的人员给予医疗和抚恤。

第四条(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具体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第五条(定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二)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三)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获逃犯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但另有悬赏的除外;(四)其他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行为人可以在实施前条行为后60日内,直接或者通过基层组织、见义勇为基金会向行为地县级综治办申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60日内申请确认的,经县级综治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鼓励知晓见义勇为行为的组织、个人向行为人告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权利和途径。

第七条(确认)县级综治办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

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综治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见义勇为行为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进行调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志愿服务注意的八个方面

志愿服务注意的八个方面

志愿服务注意的八个方面
1、了解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是一种无偿、无回报的公益性服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志愿服务不仅有利于社会,而且对志愿者本身也有很多的好处,可以增强自身的素质和能力,让志愿者了解世界,发现自我,搭建沟通的桥梁。

因此,了解志愿服务,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

2、了解志愿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志愿服务者有责任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当地文化的礼仪,敬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时刻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坚持采取自愿的服务原则,不得滥用服务权利,要积极进行志愿服务,做到严格要求自身,勇于接受挑战。

3、寻找合适的志愿服务项目
在选择志愿服务项目时,首先要考虑自身的兴趣和能力,以及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找到合适的志愿服务项目,积极参与,全力以赴。

4、寻求有效帮助
志愿服务者要积极寻求真正有效的帮助,找到服务对象的真实需求,采取实际有效的行动,加强志愿服务成效的评估,以证明服务者的真实态度。

5、学习服务技能
在参加志愿服务时,除了有责任感和义务感外,还需要学习与服务相关的技能,以有效地提高服务的质量,提高服务成效。

6、建立志愿者团队
志愿者团队一般由多个团队成员组成,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专长,在团队协作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为服务目标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7、预防和控制风险
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特别注意安全,充分了解当地的环境和潜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和不可预知的情况。

8、有效管理志愿活动
志愿服务活动要有效地进行管理,以保证活动的有效实施。

需要考虑到志愿服务项目的预算、志愿者团队的组建、服务活动的日程安排等,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博物馆志愿者组织章程及细则

湖南省博物馆志愿者组织章程及细则

湖南省博物馆志愿者组织章程及细则(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志愿者”(Volunteers)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指的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

湖南省博物馆吸收热爱博物馆事业,愿意在博物馆为公众服务的人士为“湖南省博物馆志愿者”,简称“湘博志愿者”。

第二条性质湘博志愿者义务在湖南省博物馆工作,为湖南省博物馆的观众服务。

湘博志愿者的身份由湖南省博物馆认定。

湘博志愿者在湖南省博物馆的服务时间内,遵循湘博志愿者章程以及湖南省博物馆的一切规章制度,以湖南省博物馆工作人员的身份面对观众。

第三条宗旨湘博志愿者以无私奉献为原则,以“服务社会,提升自我”为宗旨,通过自身对观众、对社会的服务,传播艺术与历史知识,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指导与管理湘博志愿者组织及个人均接受本馆开放管理部的指导和管理,并由该部门的专职人员负责与志愿者进行联系、沟通,以求达到协调一致。

第二章附则第五条本章程及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属湖南省博物馆本章程及细则自11月12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第三章组织形式第六条湘博志愿者组织的管理架构示意一、湖南省博物馆湖南省博物馆是湘博志愿者工作的基础和平台。

湖南省博物馆负责制定湘博志愿者章程和章程细则。

湖南省博物馆有管理志愿者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二、开放管理部开放管理部代表湖南省博物馆管理湘博志愿者,具体负责制定、修改志愿者章程和志愿者章程细则,负责志愿者招聘、培训及日常管理等各项事务。

开放管理部任命工作人员代表湖南省博物馆负责具体工作三、湘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一)名称与成员湘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协助湖南省博物馆管理志愿者,并为志愿者提供帮助与服务,由开放管理部任命本馆工作人员4人、枫林组、菁英组、高校组组长3人,共计7人组成。

(二)工作职责1、协助湖南省博物馆招聘新志愿者。

2、组织、安排新志愿者上岗前的培训与在岗培训。

邵阳市志愿者服务的规范

邵阳市志愿者服务的规范

邵阳市志愿者服务的规范
(一)志愿者证件佩戴与使用
1、志愿者上岗时应正确佩戴志愿者证,遇检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查验。

2、志愿者应妥善保管志愿者证,不得转借、伪造及涂改,不得冒用他人证件。

3、若证件消磁,由带队老师向志愿者部申请临时通行证,审核办理后志愿者凭临时证件入园。

(二)志愿者仪容与着装
1、志愿者应仪态端正、讲究卫生,妆容得体。

2、志愿者应按照统一标准穿戴志愿者服装及装备上岗。

3、志愿者服装只能在工作时段穿着,不得随意改裁、涂鸦,更不得将服装转作他用。

4、志愿者的服装应做到整洁、配套、规范,不得与其他衣、帽混合穿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志愿者工作无关的标志或物品。

(三)志愿者行为与举止
1、遵守活动场所的工作制度,按照志愿者岗位职责要求,文明服务。

2、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换岗,在岗时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换休时不得串岗。

3、在岗时不得倚靠栏杆或坐着休息,列队离岗时不得手挽手或者勾肩搭背。

4、服务期间不得观看表演、活动等;不得擅自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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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西溪坪街道党工委书记汤争友
1、什么是志愿服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安排下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行行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2、志愿服务组织是什么?
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百营利性社会组织。

3、志愿服务原则的原则是什么?
适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4、湖南省志愿者日确定在哪一天?
每年三月五日。

5、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有哪些?
①志愿服务组织;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③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④其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

6、志愿者享有什么权利?
①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②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③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④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⑤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⑥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志愿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①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②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隐私等人格权利;③不得泄露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④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服务活动组织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志愿服务的范围有哪些?
扶贫济困、帮老助幼、帮残助弱、支教助学、卫生保健、科技推广、环境保护、应急救援、治安防范、法律帮助、心理疏导、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服务告示社会公益服务。

9、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①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②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③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④组织志愿者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10、志愿者如何规范招募和注册?
志愿者的招募和注册,是把人们切实组织动员起来,完成所确定的志愿服务任务的重要环节。

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志愿者组织,要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及时发布招募信息,明确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经常性招募和应急性招募,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

全面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依托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成立的全国性志愿者组织,建立完善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和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把志愿服务资源有效整合起来,引导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11、如何加强培训和管理?
做好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是提高志愿者素质和志愿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要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要求,依托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基层宣传教育阵地,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要重视志愿者骨干的培养,使他们成为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

要跟踪掌握志愿者接受培训、参加服务的情况,合理安排服务时间和服务任务,实现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活动项目的有效衔接。

12、如何切实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
答: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推动志愿服务体制化、常太化。

要在中央文明委领导下,成立由中央文明办牵头,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全国老龄办共同参加的全国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志愿服务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工会组织要广泛开展职工志愿服务活动,共青团组织要不断深化青年志愿者行动,妇联组织要扎实推进巾帼和家庭志愿服务活动,科协组织要认真抓好科普志愿服务活动,残联
组织要继续深扶残志愿服务活动,红十字会要广泛开展人道救助志愿服务活动,老龄组织要积极动员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大力发展各类志愿者组织。

13、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什么地方?
①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②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③对开展志愿服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④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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