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中队整理版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05•【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施行日期】1996.06.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环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省规定标准核拨环卫事业经费。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或者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环境卫生机构化作业的水平。
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增强市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机场、码头、车站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其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八条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在维护、管理或者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第一款第四项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第一款第四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校园周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堵塞盲道的车辆进行锁车处罚。
同时将建立长效机制,定人定岗,加强校园周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为的巡查工作,确保校园周边交通安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批评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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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市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将《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市财政局2019年1月14日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为合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以及《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属于国有资源,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工作。
二、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滨江、滨港、空地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二)城区临街(路)建(构)筑物墙体、屋顶及其空间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三)路牌、公交站台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四)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家具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
三、科学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将城区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资源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市场评估确定基准价。
评估确定的基准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重新委托具有专业资质中介机构组织市场调查评估,重新确定户外广告资源基准价。
城管中队工作职责
城管中队工作职责一、负责对集镇商铺进行监督管理。
集镇所有商铺不得越出门面摆摊设点进行交易,所有物品必须摆放在商铺内,不得占用人行道或道路进行摆放。
二、负责集镇临时交易区域的规划以及对临时摊点的管理。
所有临时摊点必须按要求在规定区域内交易,不得越出规定区域随意设置摊点进行交易。
三、负责集镇店招店牌、户外广告、布标横幅的管理。
集镇所有商家必须按要求规范设置店招店牌,对未经镇城管办同意擅自设置的店招店牌要及时予以取缔;对未经镇城管办同意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布标横幅要及时予以拆除、取缔。
四、负责集镇主要街区建筑物临街面遮雨(阳)蓬设置的管理。
对未经镇城管办同意擅自设置的遮雨(阳)蓬要组织人员及时予以拆除。
五、配合镇交警协管中队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以及对施工运输车辆的治理。
六、做好《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
七、制定实施重大执法活动的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完成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1、负责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理。
2、负责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和设施进行行政处罚。
3、负责对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污染及城市饮食服务的排污、排烟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负责对建筑工地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负责对机动车辆违法占用人行道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值班室人员职责一、文明执勤,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行为规范,接受各方监督。
二、执法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职责明确,工作求实,严格按照有关条例、办法,办理信访事项。
四、热情接待群众来电来访,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作好台帐记录,耐心解答各种咨询,遇有超出责任范围的问题,及时向主办人员或有关职能部门指明,并主动联系,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
五、认真监听电台,及时调度各中队处理突发事件。
六、对反映问题有出入或无理上访的,耐心疏导,热情解释,以理服人。
七、积极投稿,加强城管执法宣传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中队规章制度
城市管理执法中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中队管理,提升中队综合素质,确保城市社会秩序的良好维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中队实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队全体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应遵纪守法,勤勉尽责,服务社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中队规章制度是执法中队行为准则的体现,是中队管理的基本依据。
全体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严肃执行。
第四条中队规章制度适用于中队全体执法人员。
第二章中队组织结构及职责第五条中队坚持党的领导,保持中队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党组织在中队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和领导作用。
第六条中队按照“三定三分”管理模式,即定政策、定目标、定制度,分任务、分责任、分权限。
第七条中队分为综合执法、清洁保洁、市容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市场监管等不同片区,每个片区设立主管执法队,并派遣执法人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不同片区主管执法队根据工作任务,分别负责对辖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第九条中队全体执法人员必须牢记职责,服从组织分工,提高工作效率,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十条中队主管领导要加强对中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中队工作有序、高效、规范。
第三章执法纪律第十一条中队全体执法人员必须牢记职责使命,坚守法律底线,绝对忠诚于法律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违纪。
第十二条中队全体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不得擅离岗位、违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中队全体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接受或索取他人礼物、款待、财物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中队全体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保持冷静、公正、严肃,不得对被执法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滋扰。
第十五条中队全体执法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纪律性,服从领导,服从命令,服从组织工作分配。
第十六条中队全体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遵守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绿地控制第七章特殊用地第八章市政及管线第九章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第十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5年3月14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宜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城管执法中队年度培训计划
城管执法中队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时间:本次培训计划于今年7月下旬开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理论培训,持续5天;第二阶段为实战演练,持续3天。
培训地点:培训地点设在市区的公安局培训基地。
为了提高培训效果,培训地点将提供综合性的会议室、实验室以及现场演练场地,满足不同内容培训的需求。
培训内容:一、法律知识培训1. 基本法律法规:中队队员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城市管理条例》、《消防法》等,加强对执法依据的掌握。
2. 执法程序:学习执法程序的规定,包括现场勘查、证据保全、案件报告等环节的操作规范。
3. 执法责任:加强队员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二、执法技能培训1. 执法技能:通过专业培训师的指导,进行城市管理执法中队队员的执法技能培训,包括执法装备的使用、执法工具的操作、执法技巧的运用等。
2. 应急处置:学习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反应和处置方法,包括人群控制、抢险救援等相关技能。
3. 社会治安:执法中队队员将接受社会治安维护专业培训,包括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巡逻、联合打击违法犯罪等。
三、队伍建设1. 队伍管理:学习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包括队伍的组织架构、人员管理、绩效考核等。
2. 团队合作:通过团队合作游戏和集体讨论等形式,加强队员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团队凝聚力。
3. 心理辅导:安排心理专家进行心理辅导,引导队员正确处理工作与生活的关系,保持积极的心态。
培训方式:1. 专业讲座:邀请市公安局法制专家、城市管理执法行业专家等进行专业讲座。
2. 实战演练:在公安局培训基地内设置多个现场模拟,由实战资深执法人员指导队员进行实战演练。
3. 角色扮演:通过角色扮演及模拟案例讨论,增强队员应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培训目标:1. 提高队员的执法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之做事更加规范、科学。
2. 加强执法队员的执法技能,提高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
3. 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意识,提高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完整版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综合交通等事项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综合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治理、重心下移、公众参与、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投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权益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城市综合管理活动中引导、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自主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六条[投诉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干扰、阻碍依照本条例履行责任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城市综合管理行为有权进行申辩、投诉。
第七条[宣传引导与激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对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综合管理体制与机制第八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明确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城市综合管理规范,明确城市综合管理的内容和标准。
城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相关管理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与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合署办公。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修改)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2023年12月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消纳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但不包括属于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联席会议制度,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和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利用、消纳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绿地控制第七章特殊用地第八章市政及管线第九章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第十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5年3月14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精品文库(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宜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21〕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措施第三章监督方式及处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行政复议、审计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其派出机关、下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同),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内部行政层级监督。
综治执法中队精编工作计划
综治执法中队工作计划【导语】计划是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任何组织中的各项管理活动都离不开计划。
计划通过将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活动任务分解给组织的每一个部门、环节和个人,从而不仅为这些部门、环节和个人在该时期的工作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而且为解决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保证。
这篇关于《综治执法中队工作计划》的文章,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篇一】201x年城管综治执法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以构建和谐城管,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全民化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市容整洁、环境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为推进富民强县新跨越,建设幸福魅力新东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积极完善精细化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全覆盖一是推进执法工作重心下移,实现城管执法的地域全覆盖。
继续坚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乡镇、街道办延伸的做法,在城区发挥好中队的作用,在乡镇、街道办发挥好10个分局的作用,夯实城市管理基础,推动城管执法工作向基层延伸。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开展城管执法“三进”活动,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通过建立执法中队、执法队员联系学校、联系社区、联系业户的形式,将城管执法的关口前移,推进城管执法的地域全覆盖。
二是完善城管执法的机制体制,实现城管执法的责任全覆盖。
在原有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规定,依据《东平县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东平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按照“主要街道严禁,次要街道严控,一般街道规范”的原则,制定不同街道不同整治模式的长效管理标准、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等,做到有章可循,确保城管执法的统一有序。
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配合路段包保与“门前五包”责任的落实,出台路段包保单位坚持,指挥部、纪工委定期检查的文件,确保实现城管执法的责任全覆盖。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管理有序、卫生整洁、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城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包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五条【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第六条【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权责一致、重心下移的原则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七条【社区和物业服务单位作用】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治功能,支持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
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物业服务单位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城管中队工作计划
城管中队工作计划
一、加强日常巡逻和执法力度
1、加强对城市管理区域的巡查
2、加大对违规摊贩的整治力度
3、加强对乱堆乱放、乱停乱放行为的执法监管
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法规和条例的培训
2、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活动,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公共行为习惯
3、加强与街道办事处的合作,共同宣传城市管理的重要性
三、做好队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
1、加强队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组织开展队伍文明礼仪培训
3、加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建设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1、加强与交通部门的合作,共同整治交通方面的违法行为
2、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城市环境整治工作
3、加强与市民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合作,共同参与社区环境整治活动
五、加强队伍的自身建设
1、加强机动车、执法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2、建立健全队内管理制度,强化队员的纪律意识
3、加强队伍内部交流和学习,提升队员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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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9月8日株洲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章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管理第六章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其他区域的确定及调整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管、考核,以及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公安、民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和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招牌等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批准程序进行。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居(村)民公约等,增强社区(村)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村)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履行临街门店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
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三)车辆停放有序;(四)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适用法责:第五十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有权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从事车辆清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场地;(二)采取措施处置污水、污泥、油污等污染物、废弃物;(三)不得堵塞排水管道或者损害市政设施。
(适用法责:第五十一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城市临街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风格,以及防盗网、遮阳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和容貌标准。
外立面保持整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
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适用法责:第五十二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户外广告中的公益广告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区域设置的。
(适用法责:第五十三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理制度,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适用法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
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和单位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统一处理。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厂矿企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垃圾处理企业收集、运输、处理。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置,(适用法责:第五十五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适用法责:第五十五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和夜间照明装置。
围挡的设置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墙体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公益广告。
(二)出入口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对出入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三)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四)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密闭运输。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车辆有序通行、规范停放,不得妨碍场外城市道路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办理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不得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物业共用部位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打鼓奏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纸屑、饮料瓶、塑料袋、果皮、果核、烟蒂、烟盒、口香糖、槟榔渣、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适用法责:第五十六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水体、林地、草地、古树名木的保护。
鼓励建设林荫道路、林荫广场、林荫停车场;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墙体绿化、阳台绿化、桥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和建设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适用法责:第五十八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行道树影响管线的安全使用,影响交通信号灯、路灯和指示牌的使用或者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单位告知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设计、施工等资料与主体工程一并在验收的同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参与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
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二)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洁;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志等公共标识设置完好、整洁、规范。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四)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适用法责:第五十九条,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适用法责:第六十条第一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适用法责:第六十条第二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适用法责:第六十条第一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